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案例分析:某水力发电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例分析某水力发电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案情陕西省某水电站是国家“七五”重点建设项目,首台机组于1990年12月12日投产发电。
其责任单位某水力发电厂成立于1992年,为中央直属水电厂。
该厂自电站投产以来,长年在汉江干流某市城西18公里处取水发电,年均取水量超过100亿立方米。
根据1988年《水法》规定,该厂在1993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后,就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
然而,该厂迟迟没有申办,一拖就拖了12年。
作为授权审批汉江干流取水许可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曾多次派员到该厂进行宣传,要求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却屡遭拒绝。
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4月,长江委向该厂发出了《关于催办某水力发电厂取水许可登记手续的通知》,该厂依然置若罔闻。
那么,某水力发电厂为什么对办理取水许可证一拖再拖呢?据有关人士分析,其中原因很多。
其一,1988年《水法》和1993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没有点明水电站取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致使水电企业对此存在疑义。
1995年,水利部专门就此作出解释,认定水电站取水要办理取水许可。
其二,办理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是紧密相连的。
而在1993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后,国务院曾出台文件规定,对中央电厂暂不收取水资源费。
一些单位便误以为,不缴费就不必办证。
现在不办证,将来新的水资源费政策出台时,就可以不缴费。
其三,由于1988年《水法》和1993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对违规取水行为,都没有明确规定严格的处罚办法,面对此类非法取水事件,水利部门就显得很无奈。
2002年修订的《水法》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了惩处依据,长江委再次加大了催办力度,将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的有关资料和表格送至该厂。
然而,该厂仍然未在限期内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2005年9月19日,长江委对该厂无证取水事件正式立案调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2•【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取水许可课件

位或者个人先提出申请,才有取水许可审批 关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四、取水许可管理实务(续一)
1、申请范围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 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弱:会同、授权; 软:几乎没有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 权属统一管理:多部门发证、收费和管理; 粗放管理; 静态管理。
一、总结119号令贯彻实施的经验,明确 460号令贯彻实施的目标和任务(续二)
这次修订119号令,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 善:一是,总结吸收了《办法》实施十多年以来行之有效 的做法及上述两个部规章的主要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二 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取水 许可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三是增加了水资源费征 收管理规定。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二、460号令在取水许可方面修改的重 点(续六)
六是强化了法律责任。460号令增强了法 律责任,既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强 化了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460号令第 6章在法律责任违法处罚中规定了处罚机关、 处罚种类、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并规定了 具体的罚款数额或者幅度,这在119号令中是 没有设定的。
五是加快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 管理能力和水平。460号令明确水资源费应主要用于 管理节约保护,也可用于合理开发。各地要抓住这个 机遇(全面开征、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专款专用等 因素),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的投入。1、要 重点用于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2、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费使 用方向的监督管理。3、流域与区域相互配合,尽快 开征对新增项目的水资源费,建立超计划或超定额累 进征收水资源费的制度。4、加强对取水许可技术管 理规范的研究。
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4.05.21•【文号】水政资[1994]197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政资[1994]197号)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河北省(自治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黄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在征求和协调沿黄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我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黄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黄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黄河干流及其重要跨省区支流的取水许可实行全额管理或限额管理,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对沿黄各省区的黄河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三、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下到入海口(含河口区)、洛河故县水库库区、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以上均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2.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至张庄闸(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3.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取地下水)。
四、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至河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2.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3.大通河、泾河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1、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对象 、
即是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 即是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 条例》 《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范 围的规定采用了排除法, 围的规定采用了排除法,即除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都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都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三)水资源费的免征对象
要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因特殊困难可缓缴90天。 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因特 殊困难而免征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经过试行征收标准,并经省 政府批准,湖北省物价局、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 政厅、水利厅出台了《 政厅、水利厅出台了《关于水 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鄂价费〔 通知》(鄂价费〔2009〕 〕 168号),正式确定我省水资 号),正式确定我省水资 源费征收标准。 源费征收标准。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取水许可制度作为水资源权属 管理和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 行规范和调整的一项基本制度, 行规范和调整的一项基本制度, 如果仅将取水许可制度适用范围 限定在“取水”范畴, 限定在“取水”范畴,具有很大 的局限性, 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当前对水 资源管理的要求。
要把握“取用水”的准确涵义。 要把握“取用水”的准确涵义。
1994年《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 年 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水资源费由县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 负责征收, 负责征收,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 水的水资源费, 水的水资源费,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 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城建部门 征收的,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征收的,委托城建部门征收,其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 维持现状” 维持现状”。
国务院第460号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第三条第二款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黄委许可办),其中黑河取水许可申请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受理。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项目:所申请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黄委管理范围。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160005)
一、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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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水政资[1994]46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海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在海河流域(含滦河流域、鲁北地区,下同)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海河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漳河上游管理局、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引滦工程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其具体范围是:
1.浊漳河候壁水文站(含)以下河段、清漳河匡门口水文站(含)以下河段、漳河(包括岳城水库库
区)、淇河口以下卫河、刘庄闸以下共产主义渠、卫运河、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漳卫新河(四女寺闸至入海口,含四女寺减河);
2.滦河潘家口水库和大黑汀水库的库区以及两库之间的干流河道。
(二)海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三)海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三、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量2.0万方立米以上或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滦河干流白城子至潘家口水库(不含)。
(二)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或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蓟运河干流九王庄闸至入海口,支流河的平谷县城以下至九王庄闸;
2.大清河北支拒马河的紫荆关至东茨村。
(三)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或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滹沱河干流的济胜桥至小觉;
2.浊漳河干流的河南村至候壁(水文站基本断面)。
四、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河段河流的其它河段和所列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道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海河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取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既定的水量分配份额,提出总的取水计划和安排(水量分配份额确定之前可以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长期供求计划以及有关水量分配协议制定总的取水计划和安排),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取水计划和安排受理取水许可和取水登记、申请,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其中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灌溉取水,须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二)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取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河道取水情况,每年年底向海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五、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发布前,凡已在我部授权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
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4年12月1日前到海河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海河水利委员会换领取水许可证。
六、海河水利委员会可根据本流域实际,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制定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海河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海河流域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海河流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附件: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附件:
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项││││取水限额│审批发放取│││分类│水系│河流│指定河段├───────┬───────┤水许可证│备注││目││││工业及城镇生活│农业│部门│││││││(万立方米/日)│(立方米/秒) │││├───┬────┼───┼───┼────────┼───────┼───────┼─────┼───┤│(一) │大江大河│││干流白城子至潘家│││海河水利││││跨省、自│滦河│滦河││≥2.0 │≥2.O ││││(二) │治区,直│││口水库(不含) │││委员会││││辖市河流├───┼───┼────────┼───────┼───────┼─────┼───┤│││││干流九王庄闸至入│││海河水利│││││蓟运河│蓟运河││≥1.0 │≥1.O ││││││││海口│││委员会││││├───┼───┼────────┼───────┼───────┼─────┼───┤│││││干流平谷县城以下│││海河水利│││││蓟运河│句河││≥1.0 │≥1.O ││││││││
至九王庄闸│││委员会││││├───┼───┼────────┼───────┼───────┼─────┼───┤││││北拒马│干流紫荆关至东茨│││海河水利│││││大清河│││≥1.O │≥1.O │││││││河│村│││委员会││││├───┼───┼────────┼───────┼───────┼─────┼───┤│││││干流济胜桥以下至│││海河水利│││││子牙河│滹沦河││≥1.5 │≥1.5 ││││││││小觉│││委员会││││├───┼───┼────────┼───────┼───────┼─────┼───┤│││漳卫南│浊漳河│干流河南村至候壁│││海河水利│││││运河││(水文站基本断面)│≥1.5 │≥1.5 │││││││││││委员会││├───┼────┼───┼───┼────────┼───────┼───────┼─────┼───┤││省际边界│漳卫南││候壁水文站(含) ││││海委漳││(三) ││运河│浊漳河│││││河上游│││河流│││以下││││管理局││││├───┼────────┤│││及漳卫││││││匡门口水文站(含)││││南运河│││││清漳河│││││管理局││││││以下││││直接管││││├───┼────────┤│││理范围││││││干流(包括岳城水│││││││││漳河│││││││││││库库区) │││││└───┴────┴───┴───┴────────┴───────┴───────┴─────┴───┘
续表
┌─────────┬────┬───┬────────┬─────────────┬─────┬───┐│项││││取水限额│审批发放取│││分类│水系│河流│指定河段├───────┬─────┤水许可证│备注││目││││工业及城镇生活│农业│部门│││││││(万立方米/日)│立方米/秒│││├───┬─────┼────┼───┼────────┼───────┼─────┼─────┼───┤│ (三) │省际边界│漳卫南│卫河│淇河口以下││││海委漳│││河流│运河├───┼────────┤│││河上游│││││共产主│││││管理局│││││义渠│刘庄闸以下│││海河水利│及漳卫││││├───┼────────┤全额│全额│││││││卫运河│干流│││委员会│南运河││││├───┼────────┤│││管理局│││││南运河│第三店以上││││直接管││││├───┼────────┤│││理范围│││││漳卫新│四女寺闸至入海口│││││││││河│(含四女寺减河) │││││├───┼─────┼────┼───┼────────┼───────┼─────┼─────┼───┤││路省、自││││││││││治区、直│││││││││(四)│││││││海河水利││││辖市行政│全流域││全流域│全额│全额│││││区域的取││││││委员会││││水││││││││├───┼─────┼────┼───┼────────┼───────┼─────┼
─────┼───┤││由国务院││││││││││批准的大││││││海河水利│包括地││(五) ││全流域││全流域│全额│全额│││││型建设项││││││委员会│下水│││目的取水││││││││├───┼─────┼────┼───┼────────┼───────┼─────┼─────┼───┤││其它直接│││潘家口和大黑汀水││││海委引││(六) ││滦河│滦河│库的库区以及两库│全额│全额│海河水利││││管理河段││││││委员会│滦局直││││││之间的干流河道││││管范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