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收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卷烟零售户应当守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2.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3.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4.非法收购烟草制品;5.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四)相关处罚规定: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没收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1-3倍罚款;2.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没收销售的烟草制品;3.非法收购烟草制品:没收非法收购的烟草制品。
(五)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法律责任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法律责任。
销售非法渠道卷烟是指销售的卷烟不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而从其他渠道、方式进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批发卷烟的法律责任无证批发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含50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烟草行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烟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帮助读者了解烟草行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
一、烟草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规定1.国务院烟草专卖局:国务院烟草专卖局是中国烟草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烟草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其职责包括统一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国烟草工作,确保烟草市场的有序运行。
2.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根本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烟草生产、销售、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根据该法律,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烟草产品。
3.烟草专卖税法:烟草专卖税法是我国对烟草产品征收的税收法律。
根据该法律,生产、销售烟草产品的企业需要缴纳烟草专卖税。
烟草专卖税的税率根据烟草产品的种类和价格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烟草行业的广告宣传和包装规定1.禁止烟草广告宣传:我国烟草广告宣传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禁止在广告中进行烟草产品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
2.烟草包装警示标识:我国对烟草产品的包装也有特定的要求。
根据《烟草产品包装管理办法》,烟草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明显的警示标识,如“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等。
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语言。
三、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规定1.烟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烟草行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烟草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同时,也要开展职工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2.环境保护要求:烟草生产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烟草企业也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烟草企业应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排放,开展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草作为一种容易上瘾的产品,在很多国家都受到严格的管控和监管。
烟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预防疾病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烟草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1. 烟草广告法规在很多国家,烟草广告是被严格禁止的。
这是因为烟草产品的广告往往会误导公众,使人们误以为吸烟是一种时尚、健康的生活方式。
因此,根据烟草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都是被禁止的,包括电视、广播、印刷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
2. 烟草销售法规烟草销售是受到严格控制的。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未成年人是禁止购买烟草产品的。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在公共场所和学校周围的烟草销售是被禁止的,以保护公众的健康。
3. 烟草税法规为了减少吸烟人数,一些国家通过提高烟草税的方式来降低吸烟率。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提高烟草税可以使烟草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人们购买烟草产品的动机,减少吸烟的危害。
4. 烟草包装法规一些国家通过严格的烟草包装法规来提醒公众吸烟的危害。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烟草制造商必须在烟草包装上印刷有关吸烟危害的警告标语、图像和健康提示,以提醒消费者吸烟的危害。
5. 烟草控制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健康,一些国家制定了烟草控制法规。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地方是禁止吸烟的。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吸烟者必须在吸烟区域吸烟,避免对他人造成二手烟危害。
总之,烟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减少吸烟危害至关重要。
希望更多的国家能够加强烟草管控,共同创建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环境。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在中国的烟草行业中,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约束和惩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烟草企业和个人。
本文将对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烟草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类型及适用根据《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烟草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通常会受到以下几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会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将可能被处以罚款,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以确保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够及时整改。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烟草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给公众的健康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烟草行业能够按照法规规范经营。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
首先,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会立案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以及了解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
其次,如果调查发现烟草行业存在违法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会组织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听证过程是一个公正、公平的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能够全面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观点。
最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和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草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烟草作为一种常见的消费品,对于全球范围内的疾病和死亡率有着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烟草使用的危害,几乎所有国家都颁布了烟草控制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几个国际上常见的烟草法律法规,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烟草控制的重要性。
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 简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颁布的一个全球性法律框架,旨在帮助各国加强烟草控制,减少烟草相关疾病和死亡的风险。
2. 主要内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和宣传的监管,烟草税收,警示标签的使用,禁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禁止烟草广告和赞助活动等。
通过这些措施,公约旨在降低年轻人吸烟率,提高人们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并加强烟草控制政策的有效性和监管。
三、美国烟草管制法案1. 简介美国烟草管制法案(The Family Smoking Prevention and Tobacco Control Act)于2009年通过,成为美国烟草管制的标志性立法。
2. 主要内容美国烟草管制法案包含了一系列烟草控制措施,如严格监管烟草产品的制造、销售和宣传行为;增加警示标签大小和内容的规定;禁止在电视和广播媒体上展示烟草广告等。
此外,该法案还授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烟草产品进行监管,例如审查新烟草产品上市前的申请和标签规定等。
3. 烟草控制的效果美国烟草管制法案的实施对烟草控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根据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的数据,自该法案通过以来,美国的吸烟率已经显著下降,特别是青少年吸烟率减少了很多。
四、中国烟草专卖法1. 简介中国烟草专卖法是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一部烟草控制法律法规。
2. 主要内容中国烟草专卖法主要包括对烟草销售的监管,烟草广告的限制和禁止,以及针对青少年吸烟的特殊保护措施等。
该法律法规针对烟草销售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制度,要求烟草销售必须持有相关许可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产品,并禁止在电视、广播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3篇)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工作,保护公众健康,推动烟草专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三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健康优先、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明确烟草专卖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责任。
第五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形成科学、健康的吸烟观念和生活方式。
第六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注重科研创新,促进烟草健康发展,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提高烟草产品质量。
第七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烟草专卖经营者的资格和条件第八条烟草专卖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者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三)具备从事烟草专卖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四)在过去一年内,无被吊销烟草专卖经营资格、涉嫌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烟草专卖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一)不得在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专卖经营;(二)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者无合法生产许可证的烟草产品;(三)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产品;(四)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五)不得违规宣传烟草产品的功能或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六)不得以低价销售烟草产品。
第十条烟草专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销售监管制度,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第三章烟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第十一条烟草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烟草产品的销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销售场所应当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并提供良好的通风设施;(二)销售场所应当摆放烟草产品展示牌,明示烟草产品的品牌、价格、产地等信息;(三)销售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产品;(四)销售场所应当保证烟草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五)销售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不得以低价销售烟草产品。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1. 国内烟草法律法规的概述烟草行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经济影响力的行业,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促进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烟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限制烟草制品的销售和使用,并规范烟草生产和经营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国内主要的烟草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2. 《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从1991年起实施,是国内最早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吸烟限制和烟草广告的禁止。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场所、交通工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等。
在这些场所,吸烟者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并禁止在儿童活动场所吸烟。
烟草广告也在该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3.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烟草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律,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烟草生产和销售。
该法律还规定了烟草产品的质量和标签要求,以及烟草价格的管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产品的侵害,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禁止购买和吸烟。
4. 《卷烟税法》卷烟税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主要用于调控烟草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根据该法律,卷烟生产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卷烟税。
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烟草产品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这些税收的增加可以减少烟草消费,从而起到控制烟草使用量的作用。
5. 《禁止吸烟条例》禁止吸烟条例是国内最新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之一,于2023年实施。
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吸烟的限制和禁止。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和室外场所,禁止在这些场所吸烟。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吸烟禁令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主要的法律法规之外,国内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烟草控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都对烟草市场和烟草广告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如北京市的《控制吸烟条例》和上海市的《非吸烟环境保护条例》,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了烟草控制的力度。
2024精选烟草法律法规2024新版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监管环节法律法规的后果与处罚
要点一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二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该通知要求烟草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促销行为,是规范烟草市场 秩序的重要法规。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处罚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是推动控烟工作的重要 法规。同时,该条例也限制了烟草企业在公共场所进行烟草广告和促销活动的行为。
04 烟草税收环节的法律法规
03 烟草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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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该法规定了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 、生产经营、专卖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是烟草专 卖制度的核心法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 理等方面的内容,是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的重要法 规。
投资抵免
鼓励烟草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允许其将投资额的一定比 例抵免应纳税额。
出口退税
对于出口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申请退 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税款。
05 烟草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烟草专卖监管机构的 职责
维护市场秩序,打击 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 卖品行为。
对烟草制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 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
06 违反烟草法律法规的后果 与处罚
违反生产环节法律法规的后果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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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法律法规●烟叶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2、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2、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卷烟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三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2、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烟草制品的销售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