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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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湘价费[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64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1、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学生(含县镇)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课本费(含音像教材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除外)、作业本费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收取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等其它费用。

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由学校在政府免杂费补助资金中支付。

2、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县外的其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县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及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

二、其他地区学校学生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其它地区学生的“一费制”标准,继续按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城市和县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分年级分别核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湘财教〔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2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为规范和加强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9月10日附件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教育综合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教育事业综合发展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我省教育综合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一)教师队伍建设。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湘教发[2014]4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6.26【实施日期】2014.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4〕41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26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我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目标如期实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省财政厅2014年6月26日附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为顺利推进我省“全面改薄”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薄弱学校是指总体上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教师队伍数量和整体素质达不到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

“全面改薄”就是统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初中改造工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城镇义务教育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运行补助和条件改善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以下简称薄改计划)项目和资金,着力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薄弱的教师队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9年8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提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电子邮箱:****************网址: 联系人:范群光联系电话:*************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除其他费用。

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社会与家庭应当支持素质教育。

逐步改革高中以上学校招生办法,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学生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小学,小学毕业后免试入初中。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不分常住、暂住人口在现居住地就近入学。

流浪适龄儿童、少年在未找到监护人前,由救助站送其就近入学。

就近入学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该学校招生人数和学校周围常住、暂住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湘政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资筹劳范围对象第三章筹资筹劳标准程序第四章筹资筹劳实施及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保护村民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村民参与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因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形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对利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村内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或物资补助,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湘价费[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20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5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落实执行,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乱收费的举报减少,社会各界反映较好。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全省“一费制”收费办法试行一年来的情况,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起进一步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

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办法,按省财政厅湘财预[2005]167号文件确定的财政分级补助方案办法执行。

“一费制”之外,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审批原则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它地区相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湘价教[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9〕32号二○○九年二月十七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一系列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力度,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9年春季起,取消农村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

农村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从紧核定。

2、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学校经批准可代收校服成本费用。

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

3、农村学校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

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表一)。

4、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切实防止加重学生负担。

5、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湘价教[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湘价教〔2013〕80号)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执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四条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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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以及明确作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其他渠道经费。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方案时,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促进均衡发展的要求,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运转所需。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计划及时下达中小学公用经费,要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

公用经费管理模式的确定必须符合财政改革的要求,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制度改革相适应。

第五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和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运行需要,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资本性支出。

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和原则:以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为基数,各项支出的比例为,教师培训6-10%、电教仪器设备及图书购置10-15%、文体活动5-8%、日常维修维护10-15%、预防体检2-4%、信息技术5-8%,以上几项支出合计所占比例为38-60%,各项实际支出不得低于比例下限,同时必须厉行节约,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大力压缩非教学性支出。

第六条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核算工作,提高公用经费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中小学必须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好包括公用经费收支计划在内的学校预算;公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目录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款级科目据实列支,准确反映学校的公用支出状况。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应当在本细则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工作管理的需要,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资金、实物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八条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由中小学自主开支,严禁任何部门与环节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公用经费。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图书、仪电、体卫、师训等名目,擅自集中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镇一级不得保留独立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辖区内各学校的公用经费。

第九条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各有关学校,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财务检查,确保公用经费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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