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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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安全性能和适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国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各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

第三条型式认可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消防产品的设计和型号进行测试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安全性能和适用性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型式认可机构第五条型式认可机构是指依法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六条型式认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测试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进行消防产品的测试和评估工作;(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测试过程的公正、公平;(三)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型式认可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型式认可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监督检查,确保自身的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

第三章型式认可程序第八条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程序应包括申请、测试评估、审核和认可决定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人应向型式认可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和费用,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型式认可机构应根据提交的材料和测试评估结果,对消防产品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型式认可决定应由型式认可机构依据审核结果进行,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认可证书或认可文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二条对于已经获得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符合型式认可要求。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型式认可或不符合型式认可要求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认可等。

第十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型式认可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后对本实施细则的修改、解释和补充,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3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3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消防产品型式进行认可的工作,包括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申请、审查、审核、认可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对消防产品的设计、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价和确认,以确定消防产品能够满足各项技术要求并具备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消防器材产品;(二)消防装备产品;(三)消防自动化系统产品;(四)消防报警系统产品;(五)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产品。

第五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核、认可和监督管理等环节,具体工作程序由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才、实验设备和检测能力等,确保对消防产品型式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和确认。

第七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开展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其相关认可信息。

第八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组织架构,并确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认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第九条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主体可以是生产者、代理商或组织,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认可费用。

第十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并符合认可要求,审查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价和确认,包括产品型式设计、性能测试、质量控制等方面,有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技术资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包括认可决定和意见建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对审查结果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应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章审核和认可第十三条审核阶段,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再次评价和确认,确保消防产品的设计、性能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和认可,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根据消防法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通过对消防产品进行一系列的检验、验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可以安全有效地用于消防事故防控和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目的是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升,保证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符合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内容、程序、要求等,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经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认可范围与认可条件第八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消防产品:1. 火灾报警设备与系统;2. 灭火设备与系统;3. 防排烟设备与系统;4. 消防逃生设备与系统;5. 消防救援设备;6. 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产品。

第九条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2. 拥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3. 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测试设备;4. 具备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第十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申请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支付认可费用。

第十一条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后,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证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证和评估应当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和适用于消防工作的要求。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一、认可的意义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是一个制度工程,是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技术的审定,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和有纪律的活动,能够为产品提供方向、目标和导则,也能够为消防产品使用者选择提供参考。

对消防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对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的审查,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2.提高竞争力:通过认可,产品可以获得认可标志,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同时,认可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3.促进消防行业的发展:通过对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可以推动整个消防行业的发展。

对于合格的产品,可以鼓励和推广;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可以制定相关措施进行整治,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4.提高社会安全水平:通过认可合格的消防类产品,可以为各个领域的消防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无论是商业建筑、住宅小区还是公共场所,都离不开消防产品的使用。

而这些消防产品如果通过认可,能够有效增加灭火和疏散的效率,提高整体的社会安全水平。

二、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1.认可程序和流程:规定了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初审、评审、测试、认证、发布认证文件等环节,并明确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2.认可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产品型式认可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主要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全性能、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并指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和参数。

3.认可机构的要求:规定了认可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等要求。

要求认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保证认可结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4.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规定了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机制。

认可结果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产品质量认证、宣传推广等方面,并进行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持续符合认可要求。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一、工厂条件变化及检查1. 当工厂条件发生变化时,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时,需进行现场检查。

2. 若工厂检查通过,则保持证书有效;若未通过,则暂停证书。

3. 在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需向评定中心缴纳相应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承担。

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

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需满足以下条件: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样品基数符合规定要求;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____个月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抽封样品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员共同进行,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三、证后监督与检验1. 自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证后监督,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遇不可抗力因素,企业可申请推迟年度监督检查时间,经评定中心确认后可推迟三至六个月,期间证书保持有效。

3. 在特定情况下,如产品质量问题、投诉、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评定中心可增加监督频次。

4. 持证人需每年在____月____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情况汇总表。

四、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触发条件包括: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需再次检验;生产条件变更或生产线重新布置。

五、证书与标志管理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与管理。

2.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滥用证书、伪造检验报告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撤销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 证书撤销或注销后,原持证人需按规定交回证书并封存标志,同时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并对库存和已售出产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时,需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证书有效期与换证1.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按特则规定。

2.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____个月,持证人需按规则提交换证申请。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规范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规范

编号:CCCF-XSRK-OO8:200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2001-06-29发布 2003-12- 01第二次修订 2003-12- 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3)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3)3工厂条件检查 (3)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5)5审批发证 (6)6证后监督和换证 (6)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8)8 投诉和申诉 (11)9收费 (11)10 附则 (11)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12)附件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5)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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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 -XSRK-001:2009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2001-06-29 发布2009-12-15 第三次修订2009-12-25 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贝y (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工厂条件检查 (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审核发证 (4)6证后监督和换证 (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收费 (10)10 附则.................................................... (.................................................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 : 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 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 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4.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 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4.2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 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审核发证5.1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5.4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证后监督和换证6.1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6.2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6.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4.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5.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6.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6.4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 月20 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6.5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

6.6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持证人应在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6.7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8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 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9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6.11 进行。

6.10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 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

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6.11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

6.12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4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6.15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1.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2.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3.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6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7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2.1 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6.18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持证人。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 章的规定执行。

6.19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1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7.2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出现3.9 条1 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8.持证人自愿申请;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第1 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第2、3、4、5、6、7、8、9 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

7.3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 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拒绝接受监督;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滥用证书和/ 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滥用标志, 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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