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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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令总监意见怎么写

开工令总监意见怎么写

开工令总监意见怎么写篇一: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规范工程开工的各项工作,根据《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的规定,结合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本项目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

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第四条项目开工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55(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施工图投资核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七)项目法人或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八)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

(九)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十)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第五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确认建设项目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工程管理部具体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的工作。

第六条开工报告批复后,筹备组组织正式开工建设。

第三章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报告具备条件第七条工程开工前,要作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 56的核对优化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

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

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精品文档神华包神铁路工程公司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开工手续,工程处根据《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结合工程处所承建工程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工程处新建、改建或停建以后复工的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

第三条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修建临时便道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开工条件第四条开工条件:1)承包合同、安全协议、用工协议已经签订;2)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已经设立。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防护员已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要求全部到位;3)主要人员已接授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4)主要人员已接受过设计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5)施工所需机具、设备已进场;.精品文档6)主要物资(材料)订货已经完成;7)施工图纸复核工作已完成;8)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完成,内容符合施工要求;9)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用水、用电、临时房屋等能够满足开工要求。

第三章报告审批流程第五条开工报告要如实填写。

第六条审查工作由技术室、安全教育主任负责,审查结果必须于2日内通报施工单位。

经审查,满足开工条件的,由技术室、安全教育室主任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查通过后,上报工程处经理进行审批。

第八条开工报告一式2份,施工单位1份、工程处1份。

第九条开工报告要按工程处统一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详细见附表)。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条进行开工审查时,要仔细核实开工条件,对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一律不予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报审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精品文档第十二条开工报告作为验工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批准开工的工程一律不予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人员、机械、材料报审表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条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第四条国家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是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分类管理。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

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债、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包括:铁道部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权益性资金、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包括:企业和地方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融资等。

第五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

铁道部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上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下项目。

第七条使用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用于扩大运输生产能力或提高运输效率、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核准。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

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

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铁路建设项目程序

铁路建设项目程序

铁路建设程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苏全利以建设单位管理为主线,分五个部分介绍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二、为什么必须按建设程序办事三、铁路建设程序的主要规定四、铁路建设主要程序及工作内容五、如何更好地执行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一)程序程序就是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先后次序。

(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进行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

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从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几个大的阶段。

在这些大的阶段中,还包含着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子程序或子阶段。

如在勘察设计阶段,有从定测到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等等各项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阶段,有《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即从招标、投档、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等等各项工作程序;有从批准开工、组织建设、到单位工程验收等等各项工作程序。

这些程序,在工程建设中都必须严格遵守。

(三)铁路建设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再加上铁道部从长期以来铁路建设经验总结中得出来的,以部门规定(部令)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共同组成铁路建设程序。

(四)基本建设程序的表现形式法定形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章形式:以铁道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规章(令)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定形式:存在隶属关系,以内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手段,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范形式:以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五)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方式先后次序:先干什么、后干什么。

最典型的表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在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 计建设[1997]352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定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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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
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
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
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

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
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

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
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6、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7、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8、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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