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规定20152社会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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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市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市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市级削减行政审批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日政字〔2015〕8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市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的
通知
日政字〔2015〕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2015年第二批削减市级行政审批事项32项,其中对应取消19项,下放管理层级11项,调整为行政权力1项,调整实施层级1项。

调整后,我市共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26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已全部清理。

现将调整的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要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
批;要加强上下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搞好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制定完善审批事项服务手册、业务指南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并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衔接落实情况要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附件:2015年市级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3号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3号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3号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潍规发〔2007〕13号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计算标准日* 大寒日冬至日技计算起止时间8:00—16:00 9:00—15:00 术,太阳日,参东经119度5分~计算点经纬度潍坊~数北纬36度42分。

- 1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网络间距 1米计算受影响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臵,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苏州市规划局2012年11月8日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日照分析规划审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日照分析规划咨询是指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的过程。

第三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作属于规划咨询服务类事项,复核工作由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

第四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3、《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5、《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日照分析规划咨询时,应随申请提交日照分析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1)日照分析报告2份,相应图纸文件的电子文档1套;(2)1:500现状地形图1份;(3)1:500日照分析实测地形图1份。

第六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工作时限一般为自受理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次日起的4个工作日。

现场和周边规划情况复杂的或规划面积5公顷以上的工作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七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的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六个环节:窗口接收、材料审查、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校对和签发。

第八条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各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中心窗口负责受理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

具体负责接收日照分析相关材料,审查日照分析单位、技术人员的备案资格,对日照分析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参见附件1),填写《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参见附件2),向市规划局查询建设项目周边规划情况。

对不具备备案资格、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2、市规划局相关业务处室收到《日照分析规划咨询事项周边规划情况调查表》后,应在第一个工作日落实该项目周边已批、在批规划情况并送达中心窗口。

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责任者(发文单位)烟台市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市民的合法采光权,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报送方案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出具有日照标准要求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

设计方案调整的,应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章日照分析标准第五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设的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可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间距系数法确定建筑间距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如下:(一)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卧室和起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二)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卧室和活动室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3小时。

(四)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建筑,其居住空间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五)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六)对于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的标准;保留住宅的日照标准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保留住宅日照因旧遮挡建筑不达标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且当旧遮挡建筑拆除后,保留住宅的日照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第六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拟建建筑周边地块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规划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无规划的,按以下方法进行控制:(一)南侧为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保证地界以北15米地坪处的日照时数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相应日照标准;南侧为拟建低、多层建筑,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边界的距离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间距系数法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日照分析规则
1.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为:在拟建建筑高度1。

5倍扇形范围内的建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

(见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拟建建筑位于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侧时,对道路另一侧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起点为离室内地面0.9米高度处.
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宽度,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时,按实际宽度计算;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

4米计,以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分析范围。

3.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辅助用房,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作为日照分析时的遮挡物进行日照分析。

4。

建筑间的室外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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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解读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也越来越普遍,而高层建筑带来的阳光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

如何做到既合理利用有限的城市建设用地,又有效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保障居民合法的采光权,成为城市规划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2014年8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对日照分析提出了新要求,我局也计划将日照分析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规划系统征信体系建设中,结合这两方面的变化,《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同步进行了修订,在征求了规划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济南本地的日照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纬度差别大,气候相差悬殊,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我国按气候划分区域,制定出了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

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

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我国居住区设计规范中,采用了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

冬至日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是更为严格的日照标准日。

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但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城市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因而,多数城市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大寒日为标准日。

但是,老年人公寓和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采用冬至日作为标准日。

现行的日照分析过程中以窗户为单位进行分析,但最终是以“户”为单位考虑日照影响并作出最终结论。

也就是说,个别窗户可能不满足日照标准,但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日照标准了。

日照时长2小时是个累计值。

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获得日照的时间往往是不连续的。

同时,为保证日照的质量,居住区设计规范明确了大寒日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时至16时。

考虑到很短的日照时间段,日照质量不佳,且实际观测中,日影边界模糊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影响,过短的日照时间段也很难判断和觉察,因此累计中去除了5分钟以下时段。

二、新区与旧区不同的日照标准
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

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

作为规划部门会更负责地做好相关审批和公示,为市民选择作好参谋。

三、申报项目周边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也要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我市现行的分析方法中分析范围按照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但该扇形
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分别是临时建筑、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道路、河道两侧部分建筑。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不仅要考虑现状建筑还要兼顾到未来规划建设情况。

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其未来的建设可能对现状建筑产生遮挡,或者有日照要求并且位于其他建筑的日照范围内,也应纳入计算范围,并根据规划条件对未建设地块进行日照计算。

四、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很多人会问,我家的光照本来不错,新建的楼房减少了我家的光照,这算不算“阳光侵权”?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这部分的条款,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的,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本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因为原有日照时间不等同于日照标准;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一分也不能再少了,否则就真的构成“阳光侵权”了。

一旦出现“阳光侵权”,建设单位应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达成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也是规划审批的要件之一。

五、日照分析单位的不良行为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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