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外籍教师聘用暂行办法-ZIINT

合集下载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大学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教师和国(境)外引进人才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外国国籍或有国(境)外经历的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具体包括聘用外籍的文教专家和教师、全职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招聘办法第三条招聘方式招聘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无反华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原居住国无犯罪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外籍人员须符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条件》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拟制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情况,研究制定外籍教师和国(境,外人才招聘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分别报相关招聘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学科人才建设目标,研究拟定学校招聘年度计划。

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端人才,可随时报批。

外籍或具有国(境,外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组织部;外籍文教专家和教师的招聘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和招聘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考核考察等工作。

(三,身体检查。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核考察情况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四,政治考察。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进行聘用政治考察。

考察采取面谈、信函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是否参与非法组织等。

考察程序为:个人填写《应聘人员基本信息表》,提交护照复印件、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材料及面谈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交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主管部门汇总提交学校审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某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高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扩大外籍教师聘用规模,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教师主要从事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类型与聘期第四条外籍教师按照从事工作的主要内容,分为语言类外籍教师和专业类外籍教师。

第五条外籍教师聘期为1~3年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工作期限。

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六条应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3.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

4.语言类外籍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5.专业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或者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外教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以上职务。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七条各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学校纳入年度用人计划统一审批后,按照岗位要求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第八条具体聘用程序如下:1.聘用单位对应聘者进行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考察,择优推荐拟聘人选;2.人事处审核应聘者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应聘者来华工作资格;3.学校人事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聘用人选;4.对聘用人选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九条学校对外籍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以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其中专业类外籍教师可实行项目制管理。

合同中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薪酬福利、考核方式、续聘、解聘和违约责任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学校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聘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各类外籍教师的涉外事务管理。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

浙江外国语学院文件浙外院〔2019〕54号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外籍人才岗位聘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学院(部)、单位:现将《浙江外国语学院外籍人才岗位聘用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外籍人才聘用计划表》2.《外籍人才聘用审批表》3.《外籍人才聘期、年度考核表》4.《外籍人才离职申请表》浙江外国语学院2019年5月6日浙江外国语学院外籍人才岗位聘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学校第二次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外籍人才的聘用与管理,稳定和壮大高层次外籍人才队伍,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籍人才是指学校聘用的全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外籍人才队伍是学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科研机构等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等实际需要,聘用外籍人才来校工作。

第四条外籍人才按照岗位类别可分为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按照岗位可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岗。

第二章岗位设置、条件及职责第五条岗位设置原则根据学校“十三五”规划、第二次党代会要求,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薪、择优选聘、注重实效”的原则设置外籍人才岗位。

第六条聘岗基本条件1.对华友好,无传播宗教或邪教的意图和既往史。

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身体健康。

外籍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外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2.一般应具有对口博士学位或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科研经历。

其中,外籍专家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或影响力;外籍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务并有明确研究方向。

特殊专业可酌情放宽学历与职务要求。

第七条岗位基本职责1.外籍专家:指导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担任专业课程主讲;参与所属学科(专业)或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活动;开设学术讲座、公共选修课或国际理解课程;宣传、介绍学校,提高学校国际声誉;协助拓展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99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

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第五条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

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

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

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

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0]136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0]136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1990年7月4日外专发[199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高教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教育司(局),公安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为了加强对聘请工作的管理,对聘用已经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不得随意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他们兼职的,必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原聘请单位对不予延期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其本人。

对其中符合我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原聘请单位可为其出具推荐信(见附件)。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原聘请单位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新聘单位方可录用。

原聘请单位在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凡对我不友好,不遵守我法律法规,有严重流氓行为,有传播宗教等行为的;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犯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原聘请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推荐信。

各单位既不能把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当作包袱推给其他单位,也不能将有一般缺点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随意定为不宜继续在华工作。

新聘用单位应主动与原聘请单位加强联系,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三、新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凭原聘请单位推荐信(原件)才能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否则不予签发。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的综合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我院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国内国外的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统称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来我院任教或合作科研。

为了更好地做好外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各涉外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更好地发挥外专的使用效益,避免涉外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

我院聘请外专来校工作,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他们先。

浙江大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2008-01-04 11:21:17 浙大发人(2007)47号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完善以岗位设置管理为中心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促进各学科梯队优化组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岗位设置及聘用的基本原则1.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 岗位设置及聘用以教师岗位(指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下同)为主体,向高层次人才倾斜。

4.对教师岗位的聘用主要依据学术经历、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校内前三轮教学科研岗位聘用等级。

5.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的聘用,主要考虑岗位职责、学术经历以及为学校、单位做出的贡献。

6.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可以破格竞聘岗位;海外引进人才中业绩特别优秀的,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岗位设置1.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实际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大发人〔2017〕49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外籍教师聘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外籍教师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7年8月19 日
浙江大学外籍教师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党委发〔2013〕15号),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师资队伍的国际化、多元化,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外籍教师在师资队伍中的比例,完善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等有关外籍专家聘用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外籍教师来校工作,应紧密围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二)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和不得在校园传教的规定,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三)遵守浙江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认同浙江大学校训、浙大人共同价值观及浙江大学精神;
(四)一般应具有国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两年及以上教
学或科研工作经历。

学有专长,在所在学科领域做出显著成绩;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包括以下类型:
(一)A类教师:指进入事业编制的外籍教师。

该类型外籍教师由学校按《浙江大学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大发人〔2016〕12号)进行选聘。

其中,非华裔A类教师引进可暂时不占学院(系)定编名额。

(二)B类教师:指长期兼任外籍教师。

该类型外籍教师由学校按兼任教师聘用标准、程序进行选聘,入职时外籍教师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C类教师:指短期兼任外籍教师。

该类型外籍教师由学校按兼任教师聘用标准、程序进行选聘,入职时外籍教师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各学院(系)应准确了解拟聘用外籍教师的个人情况、业务水平和政治背景,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A类教师由学校按事业编制教师聘用并发放薪酬,岗位津贴形式和标准由学院(系)自主决定。

B类、C类教师由学校根据聘任协议和外籍教师实际在校工作时间发放工作津贴或酬金。

第六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并预拨一定的额度给各学院(系),主要用于非华裔B类教师的人员经费(学校支持标准不超过学校同类事业编制教师平均用人成本)。

对于连续在校工作3
个月及以上,并主讲一门全外文课程的非华裔C类教师,学院(系)可以使用学校预拨的专项经费支付其工作津贴。

各学院(系)对于学校预拨经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使用的部分,由学校予以收回。

其他B类、C类教师的人员经费由学院(系)承担。

第七条外籍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及购买商业保险按相关办法执行。

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A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校根据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评审,在外籍教师入职报到后进行聘任。

非华裔A类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如符合学院(系)所在学科任职基本条件的,可暂时不占学院(系)定岗名额。

第九条B类、C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学院(系)参照所在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和国际同行标准进行评审,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聘任。

第十条外籍教师可申请租住学校公寓,租金由外籍教师本人承担。

租住学校公寓的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教师公寓相关管理规定及公寓所在社区的有关管理规约。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引进人才预留房申购资格的A类教师可申购引进人才预留房。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按《浙江大学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浙大发研〔2011〕85号)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对不同类型的外籍教师按以下要求管理及考核:
(一)A类教师:由学校按事业编制教师的管理规定及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及考核。

A类教师须承担全外文教学任务。

(二)B类、C类教师:由学校按聘任协议进行管理及考核。

教师应完成聘任协议中约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学术交流等任务,B类教师须承担全外文教学任务。

B、C 类教师聘任期满后,由学院(系)填写《浙江大学兼任教师聘期总结报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和确定续聘工作津贴标准的依据。

对违反校纪校规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学校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各学院(系)应做好外籍教师的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和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学院(系)学科特点,在定编时提出外籍教师的比例要求。

对于外籍教师引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学院(系),学校在定岗和下达聘岗经费时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工作。

学校聘用港澳台地区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语言类外籍教师聘用办法另行制定。

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聘用办法由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
际校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学校其他岗位聘用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学科研人员聘任及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7〕44号)同时废止。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7年8月21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