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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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是指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供热服务费的规定,是保障供热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用户正当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天津市居民供热管理办法》,供热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确保供热企业正常运营和用户合理使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标准。

首先,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划分为城区和郊区两种类型。

城区供热收费标准按照供热面积和热量计量收费,包括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

基本热费是指供热设施的基本运行成本,按照供热面积计算,由用户按月交纳。

计量热费是指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费用,按照实际使用的热量计量收费,由用户按月结算。

而郊区供热收费标准则主要以基本热费形式收取,不设计量热费。

其次,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还根据不同季节划分为采暖期和非采暖期两种时段。

采暖期是指每年的供热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根据气象部门公布的供热期和供热停止日期确定。

在采暖期,供热收费标准执行采暖期收费标准,而在非采暖期,执行非采暖期收费标准。

采暖期收费标准较高,主要是因为供热设施需要全天候运行,而非采暖期收费标准较低,因为供热设施处于停止状态或者少量运行状态。

最后,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还根据用户类型划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两种。

居民用户是指使用住宅供热服务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非居民用户是指使用非住宅供热服务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其对供热服务的要求较高,需要更多的供热设施和服务支持。

总的来说,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满足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需求,也能够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供热技术的进步,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标准也将不断完善,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用户需求。

希望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标准能够为城市的居民和企业带来更加舒适和便利的供热服务。

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是指供热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进行收费的标准。

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供热费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具体介绍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供热收费项目。

天津市供热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供热能源费、供热设备费和供热服务费三个方面。

其中,供热能源费是指供热企业为用户提供供热所需的热力能源(如燃煤、天然气、热水等)所产生的费用;供热设备费是指供热企业为用户提供供热所需的设备(如锅炉、管道、阀门等)所产生的费用;供热服务费是指供热企业为用户提供供热所提供的服务(如维修、清洁、保养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

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根据供热能源的不同,分为燃煤供热、天然气供热和热水供热三种类型。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燃煤供热,按照用户所使用的供热面积和供热期间的实际用热量进行计费,收费标准由天津市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 天然气供热,按照用户所使用的供热面积和供热期间的实际用热量进行计费,收费标准由天津市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3. 热水供热,按照用户所使用的供热面积和供热期间的实际用热量进行计费,收费标准由天津市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收费方式。

天津市供热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面积计费和按用热量计费两种方式。

按面积计费是指按照用户所使用的供热面积进行固定收费,不考虑实际用热量的多少;按用热量计费是指按照用户实际用热量进行动态收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收费周期。

天津市供热收费周期一般为按月结算,用户在每月固定日期前需将上月供热费用支付给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月固定日期前向用户提供上月供热费用的详细账单,用户应当按时缴纳费用。

五、收费管理。

天津市供热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用户在支付供热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进行缴纳,不得拖欠供热费用。

天津采暖费标准

天津采暖费标准

天津采暖费标准
天津市的采暖费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标准;二是对居民和非居民的采暖费收费标准。

1. 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
根据2020年天津市政府下发的文件,职工冬季采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了335元。

不过,领取采暖费补贴的条件是:必须在天津市的职工人群,且在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采暖费补贴的领取时间是从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之间。

2. 居民和非居民采暖费收费标准:
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
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按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以上供热价格仅限于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不含五县、滨海新区)。

滨海新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及蓟州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总之,需要注意的是,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请密切关注当地政策规定。

天津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供热计量收费,保障供热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计量收费的基本原则。

1. 合理性原则,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合理确定,既要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用户的支付能力,确保供热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平公正原则,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要保障各类用户的合法权益。

3. 透明度原则,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公开透明,用户应当清晰了解供热计量收费的标准和计费方式。

二、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标准。

1. 供热计量收费的计费方式主要分为按面积计费和按热量计费两种方式。

2. 按面积计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供热费用,具体标准根据供热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市场需求确定。

3. 按热量计费的标准为根据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费,具体标准为每单位热量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考虑到季节变化和气温变化对供热需求的影响,采取阶梯式计费方式,以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4. 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用户,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供热计量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热计量收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 用户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供热计量收费存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供热计量收费的调整和公示。

1. 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经过合法程序,公开透明地进行,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示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向社会公众公开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费方式,以便用户了解和监督。

五、结语。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供热收费标准
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标准是由市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旨在保障居民的取暖权益,合理确定供热费用,并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

根据相关规定,天津的供热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热量计量收费和附加收费三部分。

首先是基本收费,这是指供热服务的基本费用,包括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费用。

基本收费按照供热面积计算,由供热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收取。

居民根据自己的供热面积支付相应的基本收费,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其次是热量计量收费,这是指按照居民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量并收费。

供热公司会安装热量计量器,对居民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准确测量,然后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收费。

这种收费方式能够更加公平地反映居民的实际供热需求,也能够激励居民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

最后是附加收费,这是指在供热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额外费用,如清洁费、管网维护费等。

这部分费用通常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取,居民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使用情况支付相应的附加收费。

总的来说,天津的供热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也能够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供热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收费调整,确保收费标准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希望居民能够理解并支持相关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供热环境。

天津暖气费收费标准

天津暖气费收费标准

天津暖气费收费标准天津市作为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冬季的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而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天津市的暖气费收费标准,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情况和相关政策。

首先,天津市的暖气费是按照面积计费的。

根据《天津市居民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面积来计算的。

这意味着,不同面积的房屋所产生的暖气费是不同的,面积越大,暖气费自然就越高。

其次,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是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价格和供暖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这也就意味着,暖气费的收费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因此,居民在缴纳暖气费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另外,天津市的暖气费收费标准也受到了政府的监管和控制。

根据《天津市居民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暖气费的收费标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合理合法。

这也就意味着,暖气费收费标准不会随意制定,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来确定的。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居民家中的供暖设施出现了故障或者其他问题,导致暖气费的收费标准出现了争议,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

相关部门会对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暖气费收费标准是按照面积计费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价格和供暖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并受到政府的监管和控制。

居民在缴纳暖气费时,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对于一些争议性问题,居民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暖气费的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让居民过上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生活。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天津供暖费用标准

天津供暖费用标准

天津供暖费用标准天津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城市之一,冬季供暖是居民生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服务。

在保障居民温暖的同时,供暖费用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天津的供暖费用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天津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供暖费用的收费标准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种。

对于居民用户,供暖费用按照供热面积进行计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

而对于非居民用户,供暖费用则按照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费,同样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

其次,供暖费用的缴纳方式也有所不同。

居民用户通常是通过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供暖公司进行统一收费,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而非居民用户则需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供暖公司进行结算缴费。

除此之外,天津市政府还规定了供暖费用的调整机制。

一般情况下,供暖费用的调整需要提前向用户公告,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费用调整时,政府会考虑到能源价格变动、供暖设施更新等因素,确保费用调整合理合法。

另外,天津市政府也对供暖费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会对供暖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费用执行的公平合理。

同时,天津市政府还建立了相关投诉举报渠道,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总的来说,天津的供暖费用标准是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的,旨在保障居民的供暖需求,同时也兼顾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在缴纳供暖费用时,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共同维护供暖市场的良好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注意合理使用供暖设施,节约能源,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希望天津的供暖费用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为广大居民提供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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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居民住宅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5米。

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供热采暖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计费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

执行居民用水和用电价格且用于自住的房屋,应按居民住宅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九条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第十条计费面积有误时,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

此前年度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按更正后的计费面积交纳。

第十一条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

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四条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第十五条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

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第十六条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

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一条为规范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的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供热办应按照管理职责对供热单位测温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测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

(二)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供热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测温。

(四)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

(六)测温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第六条测温仪表由供热单位提供。

如用热户对测温仪表的准确度有疑义,可申请检定。

检定费用由用热户先行垫付,经检定合格,测温结果有效,检定费用由用热户承担;经检定不合格,测温结果无效,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条供热单位测温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用热户应当场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供热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用热户未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也未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的,视为其认可测温结果。

第九条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测温。

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测温。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JF-2011-053)(2011年5月3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合同编号: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一)供热价格: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供热采暖费金额为: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

第五条设施维修与管理(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

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第六条暂停和恢复供热(一)乙方要求暂停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供热采暖费的20%。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四)在供热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

(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七)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

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对乙方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更换,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五)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

(六)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七)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一)在供热期内,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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