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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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报建手册[1]

房地产开发报建手册[1]

报建手册2007年7月目录第一部分项目开发报建流程1第二部分项目前期阶段报建流程7一、办理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手续7第三部分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10一、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10二、办理《项目立项》12三、规划局13(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3(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 15(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15(五)建筑设计方案报批16(六)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6(七)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政府机构或企业申报) 17(八)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私人申报) 18(九)建筑物室外装饰工程设计方案报批18(十)“一书两证”及附件变更遗失补发18(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9(十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20(十三)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21四、市建设局22(一)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22(二)建设工程缴费指南25(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指南29(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指南15(五)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证32(六)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证34(七)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证39(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43(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49(十)工程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指南 52(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指南53(十二)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指南54(十三)商品房预售楼款用款申请指南56(十四)商住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说明58(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59(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延期指南61五、城市管理局63六、人防办76七、消防局79八、房管局82第一部分项目开发报建流程附表1:项目报批报建附表2:配套工程报批报建:附表3:项目验收阶段报批报建第二部项目前期阶段报建流程一、办理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手续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部分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一、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办理依据:1.《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2.《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9年12月24日4.《关于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标准化的通知》,粤国地(测地)字[1996]69号5.《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2003年6月9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实施收件资料:办理部门:市地名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代收公告费办事流程:二、办理《项目立项》三、规划局(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五)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政府机构或企业申报)(八)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私人申报)(九)建筑物室外装饰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十)“一书两证”及附件变更遗失补发(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十三)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四、建设局(一)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二)建设工程缴费指南一、缴费须知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缴齐以下费用: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4、工程定额测定费。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5——6——7——8—(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10—(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是否原序号资料名称资料来源件(份备注数)—11——12—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0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0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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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2001年9月12日国土资函〔2001〕407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省《关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强行拍卖民事案件涉及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的紧急请示》(晋国土资发〔2001〕14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使用单位的财产。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财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人民政府支付出让金,或者缴纳有关土地收益。

——结束——。

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2013-11-11办事指南办事依据表格下载办理地点进度查询网上咨询项目类型:行政服务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受理条件:1、已办理征地结案。

2、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已缴纳完毕。

申请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征地批复或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的批复(复印件);4、征地结案表(原件);5、工程进度计划(原件);6、标注用地位置的1:2000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三份;7、规划意见书(复印件);8、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9、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免税凭证(原件,不涉及耕地占用税的不提交)。

备注: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自然资函〔2024〕709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将于2024年9月到期。

为持续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部决定对文件部分修改后重新印发:一、在正文第四部分增加:“在土地供应前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记载到市、县用途管制数据库中,实现规划、供地、登记等全流程各环节信息共享、“一码关联”和联合监管。

”二、在附件中增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样式。

三、删除附件中的“编号规则”。

核发规划许可证书时,统一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TD/T 1084-2023)规定,使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生成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

四、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自然资源部2024年9月12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土地批准书办理流程

土地批准书办理流程

土地批准书办理流程用地报批是建设项目用地的关键环节和法定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需要按照要件清单和格式要求备齐报件资料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上报。

一、报批流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相关要求,通过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按照县级组织上报市级审查、省级审批的流程上报审批,涉及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省级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涉密项目按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二、报批方式及资料(一)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包括军事设施、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

报件资料包括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等14项(详见附件1)。

(二)城镇村批次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

报件资料包括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等9项(详见附件2)。

(三)村庄批次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

报件资料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报告等6项(详见附件3)。

其中农村宅基地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农用地的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一现场踏查- 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介绍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授予的一种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维度。

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个人或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土地。

本文将介绍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流程1.申请: 申请者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用途规划书、拟划拨土地的位置和面积等信息。

2.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并对土地用途规划进行评估和审查。

3.评估: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土地进行评估,包括土地价值、土地用途的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4.公示: 完成评估后,土地管理部门会对划拨土地的公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天。

5.签订协议: 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需要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划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支付款项: 申请人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土地划拨费用或出让金。

7.办理手续: 申请人需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登记、领证等。

注意事项•申请人应提前了解划拨土地的政策、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自己符合相关条件。

•申请人应准备齐全和准确的申请文件,并按要求提交。

•申请人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书的要求,确保使用土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申请人应按时缴纳划拨费用或出让金,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优势与劣势优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便捷,手续简单。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让个人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土地,满足特定需求。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土地流转带来的经济收益。

劣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限,不能永久占有土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点、面积等有一定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能受到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和调整。

结论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相对便捷的方式,能满足个人或单位一定时期内使用土地的需求。

然而,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划拔土地批准流程

划拔土地批准流程

划拔土地批准流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流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划拔土地批准流程如下:1、申办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申办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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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业务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140505002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 1999 年 3 月 2 日。

3、《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 2003 〕16 号, 2003 年 3 月 30 日。

审批条件
1、无《建设用地通知书》,仅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批准权在市政府的案件;
2、无《建设用地通知书》,涉及使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后,已办理征(用)地补偿结案手续的案件;
3、已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征地拆迁已结案的案件;
4、已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仅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前,先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再继续实施拆迁的案件;
5、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案件。

6、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依规划涉及调整建设项目或用地界址的案件。

办理程序
1.预处理阶段(第4、5案);
2.窗口受理;
3.审核、拟文发文;
4.评估、会签;
5.核发。

申报材料
1、申请表(①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②各单位盖公章)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2份,①组织机构代码证、②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④项目公司需提供项目公司成立批文,中外合作项目需要提供外经贸局批文)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①各单位盖公章)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 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2份,第5类案可不提供)
6、"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2份,①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或《报建审核书》及附图或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及各层报建平面图、剖面图等②上述资料视规划报批进度而
7、《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及附图(复印件,2份,第 2、 3、 4 类案需要提供)
8、核发的同意延期、分期(附图)或变更用地单位等函件(复印件,2份,涉及延期分期变更用地单位的案需提供)
9、历史用地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2份,①第 5 种类案需提供。

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我局将通知用地单位送权属证明原件进行注记。

②历史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土地权属证明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10、历史用地界址与申请界址套图结果(原件)、勘测定界报告书(2份,第 6 种类案需提供,如套图结果为申请使用范围在历史用地界址内可直接办理。

如套图结果为申请使用范围超出历史用地界址的需办理《勘测定界报告书》。

如《勘测定界报告书》表明超出部分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审批权在市政府的,可直接办理。

其他的权属、地类均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11、有效的建设项目投资立项或备案或核准的文件备案(第 1、 5 类案需要提供)
12、建设资金证明(原件,①第 1、 5 类案需提供②政府独资项目除外③申请用地之日前 1 个月内出具的有效)
1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复印件,第 1 类案的需提供)
14、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复印件,①第 3、 4 类案如超过用地批文的有效期,按《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在限期内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案需提供)
15、已描绘用地界址红线、贴附界址点坐标列表的蓝晒地籍图(原件,4份,①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②市房地产测绘所编定用地方案号)
16、征地或拆迁结案的函(原件,2份,①第 2、 3 类案中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已办妥征地补偿、农转非、缴纳征地有关税费的类型需提供征地结案函②第 3 类案中旧城拆迁,已办妥拆迁补偿手续的类型需提供③ 1 份原件, 1 份复印件)
17、征地补偿计算表、核减耕地通知书(原件)、征用土地通知书附表(复印件)(第 3 类案件需要提供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项目需提供)
18、已支付征地补偿款发票(复印件)、征地协议(原件)、被征收单位出具的已收齐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原件)(①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项目需提供②已收齐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证明需注明具体金额③区国土房管分局确认)
19、缴纳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菜田建设费、耕地开垦费(原土地垦复金,附缴费通知单)的票据(复印件)(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需要提供)
20、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房地产权属证明(复印件)(2份,①涉及房屋拆迁的需提供②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盖章③房地产权属证明指《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任何一种))
21、《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2份,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成实测的项目)
22、军用土地补办手续许可证,转让协议及转让土地的四至图(复印件,2份,属军转民项目的需提供)
23、广州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协议书(复印件,2份,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移交区教育局的需
2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使用决定书(复印件,2份,第六类案件提供)
25、市规划局核发关于同意改变建设项目或调整用地界址文件(复印件,2份,第六类案件提供)
26、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的份数)
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一律采用A4单面复印,并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审批时限
1、第 1、
2、4 、5 类案属出让案 70 个工作日,划拨案 40 个工作日;
2、第 3 类案属出让案 70 个工作日,划拨案 43 个工作日。

3、第 4 、5 类案件核定权属、地类、套界址等工作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38920685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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