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人身损害
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

在现代社会,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劳动合同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劳务关系中。
然而,在劳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雇员可能会遭受人身损害,这就涉及到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1. 雇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雇主在劳务合同中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若因雇主原因导致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雇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 第三人责任在劳务过程中,若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主追偿。
二、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 医疗费包括医药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 误工费雇员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3. 护理费雇员因受伤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4. 残疾赔偿金雇员因受伤导致残疾而应得的赔偿金。
5. 精神损害抚慰金雇员因受伤遭受精神痛苦而应得的抚慰金。
6.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认定1. 证明劳务关系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2. 证明人身损害事实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3. 证明损害因果关系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雇主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行为与雇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证明损害后果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雇员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损失。
总之,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雇主、雇员和第三人等多方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伤赔偿协议书5篇

提供劳务者受伤赔偿协议书5篇篇1甲方(劳务提供者):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工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为乙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导致甲方身体受伤。
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妥善解决赔偿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事件概述1. 甲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生意外伤害,导致____________部位受伤。
2. 乙方已及时将甲方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承担了相关医疗费用。
二、赔偿原则1. 乙方基于人道主义和合法合规原则,对甲方进行赔偿。
2. 赔偿应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利益。
三、赔偿项目及金额1. 医疗费用:乙方已支付甲方全部医疗费用。
2. 营养费:乙方支付甲方一次性营养费人民币______元。
3. 护理费:根据甲方实际护理天数和护理等级,乙方支付相应的护理费人民币______元。
4. 误工费:考虑甲方因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乙方支付一次性误工费人民币______元。
5. 伤残赔偿金:根据甲方伤残等级评估结果,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人民币______元。
6.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情况支付人民币______元。
四、支付方式与时间1. 上述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元,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 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妥善保管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票据,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2.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精选5篇)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精选5篇)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篇1甲方:乙方:事实概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
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篇2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民族________年龄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
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乙方治疗所需费用,同时积极并妥善处理与乙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
现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伤害赔偿费用,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人身损害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劳务合同致人损害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在各个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发生致人损害的事件。
本文旨在探讨劳务合同致人损害责任的归属及承担方式。
一、劳务合同致人损害责任的定义劳务合同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劳务提供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其过错或者过失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劳务合同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劳务提供者具有过错或者过失。
劳务提供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2. 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3. 劳务提供者的过错或者过失与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劳务提供者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
三、劳务合同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
劳务提供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2. 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赔偿金额为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 民事责任追究。
劳务提供者因侵权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其雇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劳务合同致人损害责任的例外情况1. 劳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损害发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等非劳务提供者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防范劳务合同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建议1. 劳务提供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损害赔偿条款。
2. 劳务提供者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3. 劳务提供者应购买相关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以减轻自身责任。
4. 雇主或使用人应加强对劳务提供者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劳务受伤赔偿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聘请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伤后的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事故经过1.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甲方聘请,在甲方处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2. 乙方在从事上述工作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因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原因)导致受伤。
3. 乙方受伤后,立即被甲方送往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治疗,经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___(受伤部位及程度)。
二、赔偿范围1. 医疗费用:乙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元。
2. 误工费: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按照乙方在甲方处平均日工资收入____元/天计算,共计____天,误工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
3. 护理费:乙方在住院期间,需家属护理,护理费用按每人每天____元计算,共计____天,护理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
4. 伤残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乙方伤残等级为____级,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计算,共计人民币____元。
5. 残疾辅助器具费:乙方因伤残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共计人民币____元。
6. 残疾生活补助费:乙方因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
7. 其他费用: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承担。
三、赔偿方式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上述赔偿款项。
劳务人身赔偿协议书范本

4.1乙方在发生人身损害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损害程度,并根据本协议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4.3甲方应在核实赔偿金额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
7.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1.2本协议所述“赔偿金额”是指根据乙方实际受到的人身损害程度,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计算出的赔程中,如发生人身损害,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甲方承担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乙方受到的人身损害程度、甲方过错程度以及乙方自身过错等因素,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2.3甲方应在乙方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及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三条赔偿标准
3.1乙方受到一般伤害,如需医疗救治,甲方应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3.2乙方受到重伤,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3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为了实现特定工作目的,由雇主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合同。
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对劳动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围绕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1. 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雇主的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2)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人身损害,雇主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3)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损害,雇主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2. 以下情况不属于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1)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自身损害的;(2)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自身损害的。
三、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1. 雇主是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主体。
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防止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 在以下情况下,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1)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自身损害的;(2)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自身损害的。
3. 在第三人原因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1.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2)误工费:根据劳动者实际误工天数、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3)护理费:根据劳动者实际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4)残疾赔偿金: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计算;(5)死亡赔偿金:根据劳动者的死亡原因、家庭负担等因素计算。
2.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2)劳动者的家庭负担;(3)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雇佣双方确立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在劳务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损害,雇主或用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详细介绍:一、医疗费损失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医疗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医疗费:受害人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2. 住院费:受害人因治疗而住院产生的费用。
3.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而产生的费用。
4. 交通费:受害人因治疗需要往返医院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5. 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因治疗而无法正常进食,需要额外支出的伙食费用。
二、误工费损失误工费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
误工费损失包括以下内容:1. 误工天数: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其因受伤而无法工作的天数。
2. 日工资: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水平,计算每天的误工工资。
三、护理依赖费用受害人因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情况。
护理依赖费用包括以下内容:1. 护理人员工资: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
2. 护理用品费用:为受害人购买的护理用品费用。
四、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导致残疾的情况,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包括以下内容:1. 残疾等级: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残疾等级。
2. 残疾赔偿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五、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导致死亡的情况,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包括以下内容:1. 死亡赔偿标准:根据当地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2.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后,对其被抚养人应支付的生活费用。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受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内容:1. 精神损害程度: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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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
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
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
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
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定做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原则来解决雇主赔偿责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1999年第五期发表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采用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
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主张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
理由是:①、雇工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利用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应为扩张的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这也符合“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传统报偿理论。
②、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
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
③、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规定雇主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
④、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
1884年7月德国制定了《劳工伤害保险法》,该法首次推行了工业事故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得以落实。
法国于1898年4月制定了《劳工赔偿法》,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
1897年英国颁布了《劳工补偿法》,该法规定,即使受害的雇员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对事故损害互有过失,而雇主无过失,雇主仍应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负赔偿责任。
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因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须负赔偿责任。
美国各州在1910年以后相继颁布了劳工赔偿条例。
这些条例通常都规定:不论雇用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雇用人对于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在雇用上应承担风险。
以上的例子说明无过错责任已被广泛认同。
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
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也无过错。
这时,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据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雇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过失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它是适用于侵权之债领域的一项原则。
关于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曾有较大争议。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完整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该解释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该解释虽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但其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却可适用所有损害赔偿领域,这也与世界各国通行的的作法相一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
雇工的过失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可根据雇工客观的注意能力或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一个“善意之人”行为之间的差别来定。
民法理论上,过失的程度分为三级①、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即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济及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为抽象的轻过失;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责任程度最重。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具体的过失,又称一般过失;③、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
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程度最轻,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
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毫不顾及,对他人的利益极不尊重,不仅未能按法律和道德提出的要求来行为,连一般普通人能尽到的注意都没有尽到。
如受雇佣的司机在刹车不灵情况下坚持出车,以致酿成事故,应认定司机具有重大过失。
四、如何认定雇员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作了界定,即:“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对雇工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①、看雇工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就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工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②、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③、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把握,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不仅如此,判断是否为雇主工作,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五、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
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1、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责任。
如果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2、受害人故意。
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受害人也不例外。
所以,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损害的,自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篇二: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法平劳务合同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法平劳务合同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09)安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向林,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法平,男。
上诉人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魏法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审判员吕建伟代理审判员闫海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乔艳梅安法网123号篇三:劳务分包对人身伤害的责任规避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对人身伤害责任的规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公司对其员工的人身伤害负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