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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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市文号:市第57号发布日期:200161执行日期:200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五章鉴定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办理的类案件的涉案物价值进行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涉案物包括种涉案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产品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

工商、财、税务等有关行主管部门按照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经批准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一刑事案件中涉案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二民事、行案件以及仲裁、执行案件中,人民XX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三)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以价格数额作为处罚依据而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涉案物当事人认为需要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的,可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八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三)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三年以上四)近三年未因评估失实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第九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和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三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人员现状和典型评估实例。

第十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认定部门履行专项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是由文物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涉案文物的鉴定评估工作,保护文物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进行的。

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文物的定义、保护范围、管理制度和责任,明确了对文物的鉴定、评估和流通等方面的规定。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正是围绕着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所有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涉案文物是指被司法机关调查、追索、扣押、查封、冻结或者依法侦查、审判的文物。

这些文物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可能会涉及到文物的真伪、价值、来源等方面的问题,在司法解决文物纠纷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机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文物鉴定评估的管理机构,即文物管理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

这些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确保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四、文物鉴定评估的程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文物鉴定评估的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呈报。

在申请鉴定评估时,申请人应向文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文物的基本情况和鉴定评估的目的。

文物管理部门会根据申请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工作,确保鉴定评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工作,并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汇报鉴定结果。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文物鉴定评估的标准,包括文物鉴定评估的原则、认定要求和方法。

鉴定评估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科学、合法和独立性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鉴定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准确地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维护国家、集团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中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案物品的价格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事务。

从事涉案物品评估的价格事务所,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人员组织统一考试。

经考试合格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

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司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

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拍卖前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

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提交《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委托书》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价格事务所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评估人员评估,并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价格评估。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文化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条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第四条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第五条出境文物包括: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暂时进出境的文物。

第二章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第六条销售单位系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

第七条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必须在销售前进行。

文物出境鉴定组须在得到销售单位造具的清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后,按清册对照文物进行鉴定。

未经批准、未造具清册或未列入清册的文物,一律不予鉴定。

鉴定完毕后,该清册由文物出境鉴定组收存。

第八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按规定位置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

第九条凡经鉴定不准出境的珍贵文物,文物出境鉴定组应登记拍照,备案存查。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鉴定鉴定评估活动,维护鉴定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品”范围包括书法、绘画、雕塑、陶瓷、金属器物、珠宝玉器及其他文化艺术品。

本办法所称“鉴定评估”是指经本所认可的具备文化艺术品鉴定和评估资质的服务会员(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服务会员”)通过艺术鉴定、科技检测、价值估值、司法公证等程序,对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自律的结合的原则开展鉴定评估活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鉴定评估服务会员。

第二章委托受理第五条在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以下合称“委托人”)提出申请挂牌交易前,本所认为需要对其持有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向本所认可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提请鉴定评估,对不按上述规定申请鉴定评估的挂牌交易项目,本所保留不予受理挂牌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委托人申请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前,应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人是机构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交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证明文件;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3.该文化艺术品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享有对该件文化艺术品处分权的证明材料;4.以书面形式对该文化艺术品存在的瑕疵(物理和权属等方面)予以充分披露与说明,5.以书面形式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七条委托人原则上以自愿协商的方式同本所认可鉴定评估服务会员达成鉴定评估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但当该项文化艺术品价值或性质特殊,本所认为需指定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在指定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中进行挑选,达成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考试试卷(31)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考试试卷(31)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8分,每题1分)1. 对于古玩价格鉴证(古玩估价),价格鉴证人员在遵循一般价格鉴证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古玩价格形成规律和特点,在具体古玩估价操作中还应依次序进行以下实务操作:①鉴定古玩的完好性。

②鉴定古玩的艺术价值。

③鉴定古玩的年代。

④鉴定古玩的科学研究价值。

⑤鉴定古玩的真伪。

⑥参照国有文物商店同类古玩的售价和国内外知名的拍卖行近期类似古玩的成交价,以及估价时的社会经济因素,确定古玩的价格。

以上操作步骤,正确的顺序为()。

A. ③①②⑤④⑥B. ⑤③①②④⑥C. ⑤②①⑨④⑥D. ⑤④③②①⑥答案:B2. 九)某价格评估机构接受甲企业委托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对其长期投资进行价格鉴证。

经核查,甲企业有两项长期投资:一项为A公司上市股票,另一项B公司非上市债券。

其中:甲企业持有A公司上市股票5000股,价格鉴证基准日该股票市场收盘价为每股7.8元。

甲企业持有B公司非上市债券账面投资额100000元,系B公司发行3年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年利率10%,单利计息,价格鉴证基准日距到期日2年。

另获悉,A公司共发行股票50000000股,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账面净资产为3亿元。

折现率取9%。

A. 市场法和收益法B. 市场法和成本法C. 成本法和收益法D. 成本法和专家咨询法答案:A解析:3. 该县6个收购点收购价格的众数为()。

A. 1.65元/斤B. 1.72元/斤C. 1.73元/斤D. 1.67元/斤答案:A4. 工业企业实物类流动资产的价格鉴证方法通常为()。

A. 收益法或专家咨询法B. 市场法或收益法C. 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D. 成本法或市场法答案:D解析:5. 对长期投资中的债券或股票进行价格鉴证,应根据可上市公开交易和非上市交易的特点分别选择()方法进行价格鉴证。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标准规范。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一)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

(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第十条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8.18•【分类】其他正文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李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心重视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着力加强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文物保护法实施取得明显进展。

下面,我从5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蓬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主持会议审议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文件,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分别就考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还就文物安全、文物科技创新、革命文物、文物人才队伍建设等作出百余次重要指示批示。

他强调,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强调考古是展示和构建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明瑰宝的重要工作,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强调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李克强总理多次对文物工作作出批示,主持会议审议文物保护重要文件,考察文博单位考古现场,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在严格保护基础上有效挖掘文物价值,发挥文物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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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标准规范。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一)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

(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第十条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一条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文物;(二)确定文物产生或者制作的时代;(三)评估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文物级别;(四)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五)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六)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二)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三)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四)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条件,并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章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第十四条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文物鉴定技术设备;(三)能够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或者不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的鉴定评估业务,每类别有三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五)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文件;(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登记表;(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证明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五)此前组织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各省上报的机构进行遴选,指定其中符合要求的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二)是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三)是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评估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但可以接受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四章鉴定评估程序第一节委托与受理第二十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受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委托文物鉴定评估的,应当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立案决定书、办案机关介绍信或者委托函、鉴定评估物品清单、照片、资料等必要的鉴定评估材料,并对鉴定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双方同意,办案机关可以将鉴定评估文物暂时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保管。

第二十二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收到鉴定评估材料和鉴定评估文物后,应当详细查验并进行登记,并严格开展鉴定评估文物和其他鉴定评估材料的交接、保管、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二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属于本机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鉴定评估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评估材料能够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鉴定评估委托,应当受理。

鉴定评估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办案机关进行补充。

委托办案机关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评估材料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向委托办案机关的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予受理:(一)委托主体不符合本办法对办案机关的规定的;(二)委托鉴定评估物品不符合本办法对涉案文物的规定的;(三)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不属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业务范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四)鉴定评估材料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或者与鉴定评估要求不相符的。

第二十五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办案机关签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

鉴定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案机关名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委托鉴定评估内容、鉴定评估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主体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评估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鉴定评估终止情形,或者因其它重大特殊原因,办案机关可以申请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商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具有相应鉴定评估能力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指定。

第二节鉴定评估第二十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应当组织本机构与委托鉴定评估文物类别一致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鉴定评估。

每类别文物鉴定评估应当有两名以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所涉的鉴定评估事项,可以聘请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相关文物类别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第三十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也应当要求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依托涉案文物实物开展,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到涉案文物所在地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损科技检测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征得委托办案机关书面同意。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科技检测的手段、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采取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独立鉴定评估和合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鉴定评估的方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鉴定评估活动完成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鉴定评估意见不一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再次进行鉴定评估,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仍不一致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一)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发现本机构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二)确需补充鉴定评估材料而委托办案机关无法补充的;(三)委托办案机关要求终止鉴定评估的;(四)其他需要终止鉴定评估的情形。

除上述第三项情形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一)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错误的;(二)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评估或者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评估客观、公正的情形。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报告中出现的明显属于错别字或者语言表述瑕疵的,可以由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更正说明,更正说明属于原鉴定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估:(一)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遗漏的;(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不明确的;(三)办案机关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评估材料的;(四)办案机关对涉案文物有新的鉴定评估要求的;(五)鉴定评估报告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六)其他需要补充鉴定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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