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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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 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 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五)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7)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7)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7〕3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7〕3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7〕330号各省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和提高审批效率,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水平,现就加强烟草行业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建成涵盖烟草行业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烟草行业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简明实用。

充分考虑烟草行业行政许可的实际情况,相关规范应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合办事人员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三)积极创新。

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又要体现前瞻性。

积极借鉴吸收行业外先进经验,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实现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现代化。

(四)持续改进。

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不断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17.02.25
•【文号】国烟专〔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专卖、专营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国烟专〔2017〕74号各省级局:
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局专卖司。

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7年2月25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二、 流 程
申请人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所提交 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烟草专卖管理所工作人员 告知申请人提供所需材料
注1
申请人提交材料,填写申请表
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专卖 管理所作出《烟草 专卖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专 卖管理所当面或在 5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 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 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专卖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合法性 三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的公示情况 四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零售户监督检查情况 五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案卷评查工作等
依职权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处理措施
撤回
取消
撤销
注销
收回
1、撤回
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同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目录
概述
办理 流程
监督管理 与 法律责任
一、 概 述
什么是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 单位和公民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 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
烟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种类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正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 年10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 年3 月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2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

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申请材料清单
列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所需的所有材料,并解释每个材 料的必要性和获取方式,以帮助申请人准备齐全的申请材 料。
违规经营行为警示
强调违规经营行为的严重后果,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并提供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实际案例分析
1 2 3
案例一
某申请人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因材料不齐 全导致申请被驳回。分析原因并提供改进建议, 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概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的常见问
题与解答
0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概述
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背景
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是指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颁发 的,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烟草
专卖业务的证明文件。
烟草专卖业务
是指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 零售等活动。
申领人
是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 业或个人。
审批机关
是指负责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02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企业或个规定,确保烟草 专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的适用范围
01
适用于所有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 企业和个人,包括烟草生产、批 发、零售等环节。
02
适用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 审批、变更、注销等全过程。
相关定义和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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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2016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43号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容。

第二十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发放第二十三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二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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