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得土地政策变迁

中国得土地政策变迁
中国得土地政策变迁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60年回眸与前瞻土地问题无疑就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与棘手得经济社会问题之一,而土地制度则就是一切土地问题得缘起与总根源。为此,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得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得历史变迁过程。由于社会制度就是一个渐进式得演进过程,存在必然得“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就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与提供改革路径得过程中,所不能无视得“制度变迁得社会成本”。因此,对于历史进程得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与政策选择得历史渊源,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得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得认识,并能提供更为可行与具有可操作性得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得政策过程

新中国得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得《中国土地法大纲》,这就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得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得基调。《大纲》确立了均分化得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得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她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得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得《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与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得所有权。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得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得权利”。土改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得生产关系。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得矛盾,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得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得转变。具体可分为4个不同时期:

1、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得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得《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得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与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3种形式:一就是临时性得或季节性得简单劳动互助;二就是常年得互助组;三就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得土地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得农民所有制。

2、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得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得决议》,开始由初级社与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得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得社会主义得集体农民公有制得更高级得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就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得道路”。以1956年通过得《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得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得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得转变。

3、迈向“大集体”得人民公社。

1958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得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得意见》,鼓励“有条件得地方,把小型得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得合作社“,这就是人民公社化得前奏。同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得决议》。其本质特征就是规模“巨型化”与实行“政社合一”得管理体制。第二条指出,“社得组织规模,

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有得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与生产发展得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得,也不要去反对”,“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就是社务委员会”。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得决议》,对人民公社进一步规范化,指出“人民公社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得工农商学兵相结合得基层单位,同时又就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得基层单位”。

4、“三级所有”集体所有制得最终确立。

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中央开始纠正一哄而上办人民公社得冒进做法,1962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农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适度纠正与调整。其最核心得内容就是下放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以队为基础“得核算管理模式。第二条明确“人民公社得基本核算单位就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得情况,人民公社得组织,可以就是两级,即公社与生产队,也可以就是三级,即公社、大队与生产队”。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得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得山林、水面与草原,凡就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得,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强化与奠定了生产队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人得政策基础。这一规定也奠定了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得基础,也就是追溯当前土地权属得重要历史文件依据。

二、家庭承包经营制得确立及演进历程

针对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缺乏激励得弊端,诸多国家都采取了私有化得激进式改革思路,而中国则采取了在使用权上做文章得迂回路径。通过在维持传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得所有制基础上,将土地得承包经营权逐步下放到农户。

1、“包产到户“打破坚冰。

一直以来,包产到户都就是受到批判与禁止得,直到1979年9月,党得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得《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得决定》中仍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得制度适合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得发展水平,决不允许任意改变”,但“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与分配得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尽管也不许包产到户与分田单干,但《决定》开了一个小口子,允许山区单门独户搞“包产到户”。由此,各种生产责任制迅速推开,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得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得占到50%、真正为“包产到户”正名得就是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得《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正式确立。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得《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得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底,全国已有1、75亿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农户总数得94、5%、文件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长期发展方向。第一条从政治高度指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得原则,使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就是在党得领导下我国农民得伟大创造,就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得新发展”,这也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得正式解体。第五条指出,“人民公社得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就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到1985年,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得工作全部完成,原有得5、6万多个人民公社转变为9、1万多个乡(镇)人民政府,下辖94万多个村民委员会,这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得正式终结。

3、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得使用权得长期努力。

在1983年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中国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在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得轨道上,沿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得使用权”得方向长期努力。

其一,体现为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得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得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定得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得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得办法”。199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得通知》,强调指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得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得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得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同时规定,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且“小调整限于人地矛盾突出得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小调整得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其二,体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得法制化过程。1986年4月颁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从司法角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得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得土地得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得权利与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这就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进行立法保护。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得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得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002年8月通过得《中

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得长期稳定,可以说开启了一个以土地利用为中心得用益物权制度得新阶段。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07年3月通过得《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真正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权得物权化。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专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得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与收益得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得现实困境及前瞻

通过以上回顾60年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关政策法规得变迁过程不难瞧出,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一个十分复杂而曲折得演进过程。应当说,时至今日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殊得土地制度变迁路径,这不同于经典产权理论所倡导得私有化“理想模式”,也有别于诸如中东欧国家完全私有化得激进式改革方式。中国采取得就是一种“迂回”得替代性方式,即采取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得渐进路径。正就是这种创造性得制度变迁催生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得急剧变化,也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得令世人瞩目得历程。

然而,这种渐进式得制度变迁也带来了诸多现实困境。城镇化进程得推进使得城郊土地迅速升值,农业补贴得增加也使得远郊土地大幅升值。土地得增值导致了大量土地纠纷,由此土地产权不明晰得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

其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历经从私有化到集体化,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得复杂历史变迁过程。早期得集体所有制以1962年得“农业60条“为主要原则,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且生产队拥有土地所有权。这一框架随着20世纪80年代得农村改革逐步被乡镇、行政村与

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取代。但法律规定始终未明确到底哪一级集体就是农村土地得主要所有者。2004年最新得《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农民集体所有得,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得,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比“农业60条”中“生产队就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得规定更为模糊。尽管这种“有意得产权模糊”起到了搁置争议、减少矛盾得历史作用,但在新时期确权却成为不容回避得难题。

其二,从理论上说,村民小组(自然村)最接近与最能代表农民利益,但却不具备行使土地所有权得行政管理能力。在现实中,由于村民小组功能不断弱化,其所有权容易被上一级集体组织行政村乃至地方政府所盗用或侵蚀,农民得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从调查来瞧,10%得土地所有权就是乡镇与村一级作为权利主体,90%得土地所有权就是村民小组作为权利主体,但村民小组得组织形式最弱,难以维护好自身得权益。

其三,一直以来农村土地都处于“模糊管理”状态,并未建立全国范围得统一地籍册。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国家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但这无法得到制度保护。1962年“四固定”将土地等归入生产队,但却一直未对地权进行审查与登记,也就无法获得书面证明。且现实中农村土地得“家底”不清,农村耕地面积统计失真,有计税面积、实测面积等不同数据,这也成为农村土地精确化管理得基础性障碍。

正因如此,新时期农村土地管理得基础性工作就是进一步明晰与稳定土地得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得确权登记颁证。2008年10月党得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得《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得决定》,首次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2007年1月以来,国土资源部启动

了大规模得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其中农村土地调查就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得重点,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目标就是查清全国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得分布与利用现状,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从而进一步明晰与保护集体与农民得财产权利。毫无疑问,新时期土地制度改革得关键在于为农民提供更全面、更完整得土地财产权利,真正实现土地要素得财产化、资产化,并最终为土地要素得城乡一体化与市场化奠定坚实得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国土地法大纲[Z]、1947-9-13。

[2]土地改革法[Z]、1950-6-28。

[3]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得决议(草案)[Z]、1951-12-15。

[4]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得决议[Z]、1953-12-16。

[5]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Z]、1986-6-25。

[6]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Z]、2002-8-29。

[7]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Z]、2007-3-16。

[8]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Z]、2004-8-28。

[9]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Z]、1956-6-30。

[10]关于把小型得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得意见[Z]、1958-4-8。

[11]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得决议[Z]、1958-8-29。

[12]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得决议[Z]、1958-12-10。

[1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Z]、1961-6-15。

[14]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得决定[Z]、1979-9-28。

[15]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Z]、1982-1-1。

[16]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得若干问题[Z]、1983-1-2。

[17]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得通知[Z]、1984-1-1。

[18]关于当前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得若干政策措施[Z]、1993-11-5。

[19]关于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得通知[Z]、1997-6-24。

[20]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Z]、1986-4-12。

[21]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得决定[Z]、2008-10-19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制度变迁

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何·皮特 第一部分土地管理历史 清朝土地管理是以习惯而非法典;民国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规,准备进行土地和调查登记;国民政府名义上统一中国,但并未获得全中国的土地控制权。 一、农村 (一)地产 20世纪30年代卖老革命根据地发起了土改运动,中农合富农可以保留部分土地,在没收地主的土地的同时也留给他们一些维持生计的土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富农和地主因此丧生。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土地全部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1958-1960大跃进彻底失败,中央分散集体土地所有权,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人民公社(乡镇)下放到生产队(村)。1958年以前,土地自由度较高,每个农民都有一块自留地,1958年全部自留地收归人民公社,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其必须以较低的指定价格向国家出售额定粮食,剩余部分可以自由出售。1978年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的私营农作方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类似登记制)上,国家希望建立承包合同系统,但是未能成功实施,原因有二:一方面农民认为农村习惯向整个村子颁发统一合同或者由村集体保管个人合同;其二是土地的再分配,即使农民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出嫁等人口流动,村集体仍然会非法重新分配土地。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社保系统,重新分配可以保证每个农民都有土地。 但是这种制度模糊也有负的外部效应, (二)房产 改革开放之前,每个农民都有自己一套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不用交付租金,人们联系紧密,没一家知道别家住在哪里,所以不用登记(不正规的、习惯的机制)。改革盖房之后,农村房产被非法买个了城市和国外的投资者,这样的叫做小产权房。 另一种小产权房是指农村土地被非法征用,从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但是所有权还是属于农村集体。 《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若干规定》 《物权法》-土地的登记程序,权利、职责和责任进行规定。 二、城市: (一)地产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 1956. 9) 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 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 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 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1984年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出现,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且又有所创新。 第三阶段是大转型阶段(1992. 1一1996. 12 )。 所谓大转型,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开始转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并逐渐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大转型的重要支撑。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篇一: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20xx-12-1614:54:46来源:网友评论0条进入论坛 土地制度就是土地关系,是古代经济制度的核心。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原始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个发展阶段。 一、土地制度的演变 原始社会因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 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也把它称为“井田制”。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主的“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下,这时的一切土地属奴隶主国家所有,由国王支配,叫作“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此时的土地制度史学界也称之为“国有制”、“王有制”。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各国诸侯、卿、大夫的私田数量不断增多,井田制日趋瓦解。最终在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特别是商鞅等在各国的变法,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土地的耕种者也转变为佃农,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类型 从战国时期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它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本质上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屯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 屯田制:汉代开创,曹魏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历代都有沿用。这是士兵、流民与土地相结合的制度,即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的荒废田地。一般分 军屯、民屯和商屯。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多为军屯。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近代中国历次土地改革

近代中国历次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改革] 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1931年)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1931年春,毛泽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为了保证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县、区、乡各级都建立了土地委员会。分田的大体步骤是: (一)调查土地和人口,划分阶级。 (二)发动群众清理地主财产,焚毁田契、债约和帐簿,把牲畜、房屋分给贫雇家,现金和金银器交公。 (三)丈量土地,进行分配,公开宣布分配方案,插标定界,标签上写明田主、丘名、地名和,面积。 抗战时期土地改革(1937年)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由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为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了“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5月3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提出准备“用立法和别的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8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南方各游击区域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利用“减租、减息、减税”等合法的斗争方式,以“求得群众生活的改善”。 到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根据毛泽东的提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决定把减租减息作为党在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 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 1947年11月,中共中央重新印发了毛泽东1933年主持制定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重要文件。同年召开的中共中央12月会议讨论了有关土地改革的一些具体政策。 1948年3月,毛泽东对土改总的指导思想作了完整的表述:“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时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在晋察冀、晋冀鲁豫和华东解放区,凡是过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被废除、土改基础较好的地区,均实行抽补、调剂政策,以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 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 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 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新闻提要:新闻提要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 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1、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 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 农民拥有了土地以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有了上升,一部分农民包括有的党员买了土地和车马,雇了长工,少数农民则因种种原因生活下降,开始出卖土地或给别人当雇工。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地区和山西向中央提出进一步提高互助组的层次报告,以防止此现象持续发展。刘少奇对两地区的报告给予了批评和否定,认为当时的生产工具无法满足集体农庄的要求。但毛泽东认为这将助长让私有制的出现、使剥削制度再度出现,对于党员雇工更是无法接受的。随后陈伯达把马克思的工厂分工理论拿出来作为作业农业生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认为在生产工具不具备要求的时候通过分工仍可以提高生产效率。1951年9月,毛泽东倡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促成1952年秋冬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运动的高潮。1953年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及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 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

新闻提要 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2、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 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在土地问题上,人民公社实行的其实已不仅仅是所谓集体所有制了,而是一种介于集体所有制和比较高级的所谓全民所有制之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中共中央1958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就其所有制问题有如下叙述:“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 3、1958~1978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损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中国土地改革的历史及政策

中国土地改革的历史及政策 生意社2009年09月11日讯 新中国最早的土地法 土地改革总论 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因此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我们这里所讲的论土地改革指的还是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土改”。 土地改革的源起

土地改革工作会议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维持封建土地制度,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凭借占有的土地,残酷剥削和压迫农民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受尽剥削,生活不得温饱。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土地改革的脉络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起,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也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让他们自己耕种,自食其力,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

产。《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第开展了土改运动。近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约三百五十亿千克粮食的地租。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 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我国存在两千多年(建立于战国,公元前475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由于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对待,致使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 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 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 《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亿多。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 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1953 “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地入股、。,(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以1956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年19583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8民公社化的前奏。同年“社的组织规模,第二条指出,“政社合一”“巨型化”本质特征是规模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一般以一乡一社、六

中国土地改革

阶段: 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内容: 第一次土地改革运动是指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新解放区开展的土地制度改革斗争。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解放战争过程中,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约有1.6亿人口)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广大新解放区则尚未实行土地改革。为了彻底实行土地改革,195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开始在新解放区实行土改运动的准备工作。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讨论了新区土地制度改革。 这就是从1950年冬季开始的那场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共中央规定的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鉴于解放后的新情况,《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此外,对小土地出租者也采取了保护的政策,不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时,采取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

第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教案

岳麓版试验教科书必修二 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 重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几种形态。 难点:土地兼并与租佃关系的普遍化。 [教学方法] 1、采用自主学习与适当引导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同时能够较好的控制课堂气氛。 2、问题情景探究学习方式,激发学生思考的积极性,让学生在情景中获得知识、提高能力、升华情感,充分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3、采用史论结合的教学方式,指导学生阅读原始材料,从而得出相关的认识,拓宽学生的历史视野,丰富人文内涵。 [教学资源] 岳麓版课本和教师用书,收集相关资料,并制作成课件辅助教学。 [板书设计] 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1、原始社会: 2、商周时期 3、战国以后 二、土地兼并 1、原因 2、危害 3、措施 三、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 1、田庄制 2、租佃制 (1)原因 (2)普遍化的过程 (3)租佃制下农民与地主的关系 (4)积极的影响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展示“井”和“田”这两个字在甲骨文中的写法,以此抓住学生的情绪,打开学生的思路。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设计思路:这部分内容是本节课的重点内容,但是条理较为清楚,难度不大,首先采用问题导学方式,组织学生阅读教材,思考相关的几个问题:(1)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化?(2)井田制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制度?(3)井田制后来是如何瓦解的?然后再展示两位改革家管仲与商鞅的图片,从而让学生认识到统治者也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是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的改革才能成功。 师生互动 首先组织学生迅速浏览教材第一目的内容,思考问题: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学生原始社会实行土地公有制;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春秋以后,井田制逐步瓦解,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步建立起来。 展示图片及材料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 田里不鬻。 ——《礼记·王制》 设问从上面的图片和材料中可以看出井田制有什么特点呢?应该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制度? 学生井田的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由周王将全国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井田制中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有,“私田”是劳动者的份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井田制实际上是贵族土地所有制。 设问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当时奴隶们在“公田”是怎样劳作的吗? 学生奴隶们集体劳作,实行大规模简单协作。 设问由井田制的特点可以看出井田制和当时西周的哪项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呢? 学生西周的分封制。 教师总结过渡:由此可见,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是密不可分的,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春秋时期井田制开始走向崩溃。一方面表现为大量“公田”被抛荒,另一方面则是部分“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 设问结合春秋时期的社会大背景,想一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学生铁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水平提高。 设问这就使得一家一户的个体农耕成为可能,所以,“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面对这样的形势,当时的统治者采取了哪些措施了呢?产生了什么样的实际效果? 学生春秋时期,各国为刺激生产积极性、扩大剥削量,先后进行税制改革,这些改革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加速井田制的瓦解。如管仲采取“相地而衰征”的措施,鲁国实行“初税亩”。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实行变法,其中以商鞅变法效果最好,从而以法令的形式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展示图片中国古代的改革家管仲与商鞅 教师介绍管仲与商鞅都是我国古代着名的改革家,他们能够敏锐的观察到当时社会的发展大势,从而顺应历史潮流,进行一番有作为的改革,从而推动了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 问题探究当时社会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他们进行改革的根本目的又是什么?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乃至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与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制度变迁分析与启示 The history change analysis of land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 economic,land peropertiy right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growth.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history, the reality and the future of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from the view of its innovation, striving to offer novel ideas to tackle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effectively. This paper takes rural land institution as an object of study,takes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management relationship of rural land as a main clue,uses 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dopts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reviews systematically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especially since 1978.analyses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institutive achievement and being faced with difficult position and gauntlet of the present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defines the objective and following principle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these,constructs the innovative models by stag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institution,institution change,analysis and enlightenment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知识分享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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