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法律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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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建筑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建筑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城市建设规模急剧增大,建筑业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市场、安全、质量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根据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自我防护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s well as the general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es, the scale of urban development increases rapidly,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become one of the fastest-growing sectors. 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actual management, such as: marketing, safety, quality, and so on, these problems must draw our attention and effective solution to the measures taken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Key words: architecture; safety management; self-protection一、建筑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1建筑市场管理不完善当前,在建筑业时常存在着这样一种普遍现象: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从而使得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或完全没有安全管理的经费。

一些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有关的专业施工队伍,甚至有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低价格,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被忽略,在中标后无法拿出多余的经费购置安全管理必要设备、器材、工具及宣传资料等。

处理建筑业纠纷时法律应用存在问题的研究

处理建筑业纠纷时法律应用存在问题的研究

处理建筑业纠纷时法律应用存在问题的研究摘要: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以及法官对建筑业专业知识的不了解,造成在建筑行业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合理的判决。

因此,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除了要不断增强司法人员的个人法学能力、经验及完善律师行业准则外,还应注重“建筑专家型法官”与“综合型法官”的培养,同时,在适当的时候推行审案时增设建筑专业顾问或者建筑专业人士陪审等制度。

关键字:建筑纠纷法律建筑专家型法官综合型法官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引言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以及法官对建筑业的不了解,造成在建筑行业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往往出现许多不合理的判决。

我校几个工程在结算均采用了仲裁的形式,但是,最终的裁决书明显对校方不公平。

在另外的一件人身伤害案里面,法官作出的判决更是让人无法理解。

这些案件从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司法体制的一些弱点,本文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以及法官培养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案例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增设建筑专业顾问或者建筑专业人士陪审制度等建议。

1 法官的培养及司法鉴定的现状1.1 我国法官培养现状。

根据现有规定,凡年满23岁,获得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有资格担任法官,也就是说,在中国培养一个法官最快只需一年。

就这,法官数量仍供不应求,一些法院仍然存在案多人少等困难。

但相比数量,质量引发的担忧则更大。

法官学习的内容主要涉及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审判实务、司法技能、审判纪律等,因此,我国的法官除了存在个人水准或操守、缺乏经验等问题外,还存在其他一系列问题,如对基层风俗民情、对建筑业、银行业等行业专业知识不甚了解或不甚认同等。

这样,一旦进入法律、情理及非常专业的行业的模糊地带,部分裁判结果往往不能服众。

1.2 建筑司法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往往是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如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其可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挑战与对策分析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挑战与对策分析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挑战与对策分析目录一、内容概括 (3)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7)2.1 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8)2.2 当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9)2.2.1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10)2.2.2 安全意识薄弱 (11)2.2.3 安全培训不到位 (12)2.2.4 安全投入不足 (13)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挑战分析 (15)3.1 技术挑战 (16)3.1.1 施工技术复杂化 (17)3.1.2 新技术应用风险 (18)3.2 管理挑战 (20)3.2.1 管理模式落后 (21)3.2.2 信息沟通不畅 (22)3.3 法律挑战 (24)3.3.1 法律法规不健全 (25)3.3.2 法律责任不明确 (26)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27)4.1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28)4.1.1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29)4.1.2 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30)4.2 提高安全意识 (31)4.2.1 加强安全教育 (32)4.2.2 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33)4.3 强化安全培训 (34)4.3.1 定制化培训方案 (36)4.3.2 严格培训考核 (37)4.4 增加安全投入 (38)4.4.1 提高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39)4.4.2 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 (40)4.5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42)4.5.1 完善法律法规内容 (43)4.5.2 明确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44)五、结论与展望 (45)5.1 结论总结 (47)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47)一、内容概括本部分文档主要围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挑战与对策进行分析。

首先概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其重要性,强调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详细阐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所面临的挑战,如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及改进 陈飞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及改进 陈飞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及改进陈飞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也逐渐得到地方各部门的广泛关注。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管理是众多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做好施工安全管理,不仅仅决定着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关系着工程的工期、安全系数、施工质量等方面。

因此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工程施工建设质量。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薄弱环节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1.1相关法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建筑业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中,相关法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过分强调单位和个人负责制,社会诚信制度和个人执业、保险体系制度建立不够完善,政府监督部门权利大、责任小、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欠缺,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建筑市场频繁出现工程转包、层层分包、出借资质等现象,施工质量和安全意识较差,部分参建企建设单位体责任执行力度不足。

1.2质量与安全事故频发据相关研究,建筑行业事故的发生率仅次于交通运输业。

建筑工程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建筑工程属于一次性建设。

建设项目实施前应该进行质量安全策划,完善制度体系,适配对口人员,这对施工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需要管理人员有主观能动性和职业责任感。

其次,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不同的施工阶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动人员数量,人员流动性非常大。

目前施工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这些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其次,因为参建企业各方利益分歧,参建各方的调节难度极大,既有总包和分包的冲突,也有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的合作配合,对建筑企业管理能力要求很高,也需要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

1.3建设周期长,质量安全影响因素多目前我国建筑项目建设周期长,且相关程序繁琐。

施工单位是质量和安全自控的主体,只有自检合格的工序、材料才能申请监理及建设单位验收。

推行EPC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推行EPC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推行EPC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摘要:我国推行建筑业EPC总承包模式已30余年,目前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冲突、总承包商能力与发展需要不匹配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施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EPC模式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一、目前我国EPC模式推行情况自198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将工程总承包模式纳入我国工程建设模式以来,EPC模式在我国历经试点推广期、调整放缓期30余年。

随着近年来我国深化改革大力推进,EPC总承包模式进入了加速推进期,成为中国建筑业变革的重点。

2016年,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广工程总承包”,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出要“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并作为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点之一。

2018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正式实施,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EPC模式在政策频出之下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二、推行EPC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一)缺乏现有法律强有力支撑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100多个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文件,但是有关EPC模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与推行EPC模式相关的制度环境及制度安排依然不完善,不足为EPC模式的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效力等级最高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乃至最新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于工程总承包也只有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实践指导意义。

此外,国家政策文件与各省市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均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强制力,普遍存在“提倡性多、强制性少”的特点,缺乏统一规范,不乏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关于EPC模式的招投标规章制度、投标企业准入资质等方面,也均未形成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首先介绍了简易计税项目和建筑业差额纳税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然后分析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探讨了其优势与不足。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完善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建议,并展望了其发展前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旨在规范税收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与探讨,本文旨在为完善建筑业纳税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推动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进一步发展和优化。

【关键词】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概念、特点、现状分析、问题、优势、不足、完善、建议、发展前景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是指当前建筑业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起着关键作用。

建筑业的纳税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如税率较高、税负较重、纳税难度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开展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试点工作,旨在简化纳税程序、减轻纳税负担、提高纳税合规率。

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简化税收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提高纳税合规化程度。

目前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研究较为有限,需要更多的深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其概念、特点、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优势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建议,展望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发展前景。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建筑业纳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是当前建筑业税收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在税收征管和政策落实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概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其优势与不足,为完善相关税收制度提供参考。

探讨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探讨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探讨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该文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现状,分析了政府与建筑市场的关系,提出了建筑市场监管现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分享了一些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关健词】建筑市场;监管;问题;对策措施一、引言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虽然得到飞速发展,但建筑市场仍存在着秩序较为混乱的问题,影响到了整个建筑业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必须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整体行为,整顿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整个建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体制曾经对组织全国资源,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这种无所不包的政府体制也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了难以医治的创伤和许多后遗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地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不完善。

作为改革主要推动者的政府,在我国目前“市场不全”的情况下,担负着推动市场发育,健全市场体系等方面的历史重任。

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方式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计划体制的痕迹和惯性,政府对市场干预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

”具体表现为:1、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政企不分,政市不分仍未得到彻底改变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一直致力于国有企业的改革。

“历经了最初的放权让利、利改税、拔改贷、两权分离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到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还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明确政府把其作为国家资产的所有者和宏观调控者与企业作为资产经营者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能分开,改革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日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然而,日前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仍有发生。

“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放弃种种权力进行”创租”和”抽租”,对企业的干预仍然过多。

”2、政府自身规模庞大,一些部门职责不清、权力过大仍未得到根本改观近年来,我国政府职能实行了部分分离和转移,开始引进市场机制和社会化服务,如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招标投标,土地的有偿使用,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公共(益)事业。

建筑法规论文

建筑法规论文

建筑法规论文2000字目前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工程建设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完善,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建筑许可、发包与承包、监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1. 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国家对建筑企业实行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要求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注册资本注册相应资质等级的公司。

但大多数公司在申报资质时,往往是以虚假文件或拼合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有办公场地和固定的从业人员,没有施工机械和设备,这就难以从根源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不能与国际全面接轨,尤其是工程咨询业管理粗放,水平低下,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远不能满足市场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3. 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政府管理存在执法不严、管理缺位等问题,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竣工验收不严格把关,同时,质监部门只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性监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

4. 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

二、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我国先后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建筑法律法规主要是从以下几点来保证建筑质量的:1、明确建筑行为各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法》颁布后,明确了建筑行为的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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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建筑法》亟待全面修订建筑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四大类。

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又分为“房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等六小类。

也就是说,“房屋建筑工程”只是建筑行业的一部分。

但是,现行的《建筑法》有若干不合理和滞后于时代的条款,已经和市场脱节。

另外,《建筑法》明文规范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业内一般都认为现行的《建筑法》,充其量只能是一部房屋建筑法。

所以,必须抓紧对其进行针对性修改。

遗憾的是,业内呼吁了很多年,有识之士也做了不少相关研究,但是,由于国家层面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这项工作迟迟无法推动,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就那么白白浪费,虽然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定,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但是,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对接”,与原先《建筑法》的修改计划相去甚远。

让业内人士大失所望!现在,国家在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方面的投资都是主要的、巨大的,但由于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建筑法》的缺陷,若干专业建筑市场不得不面临这样的现状:数万亿元投资处于自己当业主、自己招投标、自己组织施工、自己派遣工程监理、自己组织质量验收、自己进行竣工结算的一种封闭式运作状态,所以才会有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倒台,“前腐后继”,全国不少省交通厅都有干部“东窗事发”,铁道部不到一年时间里先后有8名高管“倒台”……行业垄断造成项目上发生诸多重大安全事故,同时也使该垄断行业臵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之外。

如:北京、杭州的地铁施工塌陷事故,丹阳境内的沪宁城际铁路工地死亡11人事故,钱塘江三桥塌桥事故等等。

而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是对建筑活动进行“全覆盖”,条例中的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显然这与《建筑法》所定义的内容不一致,但却要比《建筑法》的定义更科学、更全面。

最低价中标制度不符合国情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取经济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实践证明,这一方法存在诸多问题,不仅伤害了施工企业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有人认为,工程建设推行最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做法,既然中国加入WTO,就应该在招投标工作上与国际接轨。

这实际上只是套用了概念,而没有研究国内外项目招投标在外部环境上的差异,不顾国庆生搬硬套,其结果必然制约建筑业的发展。

信用担保制度严重缺乏据了解,在施工项目中标以后,全国普遍实行施工企业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担保制度。

但是,绝大多数地区没有要求业主对等地进行工程支付担保,这暴露出了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的缺乏。

在前几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中,就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由于建设方拖欠工企业工程款而造成的。

所以,建立建筑市场甲乙双方实行“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信用担保制度是非常必要,应该加快住建部建市发【2011】86号文件的推进力度。

问题三建筑业统计制度与实践脱节国家“十二五”规划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宏伟蓝图,对各行各业的一个共同要求,就是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但是,现行的建筑业统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在房屋建筑的产业链上有一些配套的专业施工企业,如钢结构制作与安装企业、彩钢板制作与安装企业、金属门窗厂、预拌混凝土厂等,国家建筑业统计报表为这些企业设臵了代码,数据上传时完成的产值和利润就会自动生成到工业领域中去。

这就造成了建筑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时,“转型”幅度调整得越大,算到建筑产业名下的产值和利润就将越少。

这些企业在资质管理、队伍管理、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都负担着建筑行业的职责,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建筑行业和企业无论如何也是脱不了干系。

但是,建筑专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利润却算在工业名下。

对建筑业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此外,根据现行统计制度的“在地统计”的原则,对建筑业根本不适用。

建筑行业流动性大,施工项目责任人和机构,多数是以项目部形式出现,有时充其量也仅仅是以某公司xx分公司形式出现的,但无论是项目部或xx分公司都不是法人单位,都无法执行建筑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再加上项目多数只是成本中心,而利润中心仍在后方总部,故而反映不出报表制度规定的财务数据。

这还仅是从技术层面考略的。

进一步说,如果从各建筑大省推进的“走出去”战略的角度看,“在地原则”就更不可取了。

客观上,该制度的设臵会造成某地区组织外出施工越多,而统计出该地区建筑业自行完成的有关指标越少的尴尬局面。

在这方面,江苏省的做法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建管局三家联合发布的《江苏建筑业发展报告》上,开头加上一段说明“本报告所使用的统计数据是根据省统计局和省建管局共同制定的报表制度采集汇总而来”,包括省建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取得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企业(含商混凝土、钢结构、门窗等工业企业)数据,统计系统就能够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执行而不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江苏建筑业也能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出相关经济数据。

问题四造价管理严重滞后造价管理是控制投资的重要手段,不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当前市场经济时代,造价管理队国家基本建设重大投资的控制均有巨大的作用。

但是,其滞后的特点也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首先,材料价格调整滞后。

材料市场千变万化,材料定额价格的调整根本赶不上市场变化。

如南京某重点项目二期工程,主体是全钢结构,在签订合同时,钢材3000多元/吨。

而施工过程中涨到5000多元/吨,施工企业做不下去了,不得不把工程停下来。

但由于该工程是重点工程,竣工时间“后门”是关死的,政府不让停,导致协调工作困难重重。

其次,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滞后、全国大多数地区定额中综合人工单价在40多元至50多元,但施工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实际工资每人每天高达100多元,甚至200多元。

这当中的差价不客气地说就是一种“政策性亏损”,即政府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定额)管着支付标准,企业却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随行就市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使企业难以承受。

第三,行业之间定额编制水平的差距,造成了行业之间竞争的不公平。

有人说“金桥、银路、钻石洞”,就是指干路桥、隧道要比干房建的效益好得多。

二者比较除了专业设备的使用和专业施工特点等不可比因素外,定额水平的差异是主要原因之一。

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个绑扎钢筋的专业户,在房建和路桥不同工地干过活儿,现在只在路桥项目上接活。

房建的工地项目经理找他干活,他说,价钱差太多了,宁可在家歇歇等机会,也不愿到房建工地去干。

据测算,同样的道路工程,套市政定额和套公路交通定额,计算结果大约相差30%。

铁路、民航、石化、核工业、交通、水利、电力等等都自成体系,也就自然形成了建筑行业内的“垄断企业”。

所以,造价管理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也势在必行。

问题五税收政策伤害建筑业现行的税收政府不符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把建筑业与房地产放在一起考量,应税所得率(即产值利润率)在8%—20%。

而实际上,对建筑业而言,即使是所得税额度定位最低限8%,也显然过高了。

比如,2010年全国建筑业的产值利润只有3.6%(“九五”期末是1.5%,“十五”期末是2.6%),而这个产利率产值利润中还包含了施工企业从事各种经营所创利润。

如果纯粹计算房建施工部分的话,根据全国多个行业协会调查的情况,包括北京和“中”字头的大企业,其产值利润率都不足1%。

如果按照国家规定8%产业利率征25%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就达到企业合同额2%。

如果加上从企业工程开票额的1%进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3.6&的全国平均产值利润率计算,被征掉3个百分点,显然是负担过重。

更何况,目前普遍采用的预先征缴的做法,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比如:所得税,顾名思义是有“所得”才纳税,但有些工程项目在承接后,犹豫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中标价格过低或项目管理不善等原因,最终没有利润甚至亏损,这在建筑行业是司空见惯的事,但税务部门的税是按照一定的预征率预先征缴的,这就造成了没有“所得”也要交纳所得税,实际上把所得税由利润税的属性转变成为从价税。

再加上税收方法的“刚性”,无疑给整个建筑行业造成了伤害。

此外,目前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与税法精神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6年就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增收范围的通知》,所以现行的对施工企业大面积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在目前全国建筑业普遍采取总包、分包施工方式的情况下,大多数地区对总包分包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也需要改进。

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凡领取工商执照的就要按章纳税。

也就是说,在对总包单位按施工合同100%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在对同一个项目征收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税,显然就属重复征税。

针对此问题,北京采用总分包企业使用不同发票的做法,避免了重复征税。

其中,总包企业使用的发票按合同全额纳税,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发票不纳税。

这说明,只要从实际出发,办法总是有的。

现在,有些地区正式由于让劳务企业也要交纳营业税,部分劳务企业宁可退回到“包工头”状态,因为“包工头”不是法人,无需纳税。

但是从建筑市场管理的角度看,这种身份转变无疑是倒退了。

在建筑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同样碰到税收问题的困扰。

在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的制作与安装、彩钢板的制作与活动板房的安装中,都涉及到“工厂里制造”“工地上安装”这两个环节。

工厂环节要缴纳增值税,工地环节要缴纳营业税,其中的材料部分就重复纳税了。

此外,现在各地争税源的现象严重。

过去通行的做法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这种做法实行很多年,各方相安无事。

现在,有些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不由分说征收1%的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后方的税务部门又不认可。

税务部门的工作无法协调,造成企业不得不在多处缴纳所得税。

凡此种种,结果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

问题六工程监理定位不准在一次调研活动中,一位监理企业的老总说了一句尖锐的话:“监理现在成了摆设”。

这句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理的现状,但同时也暴露出建筑监理的定位不准确造成监理工作的尴尬处境。

由于种种原因,制度建设和市场培育工作没有跟上市场发展需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监理到底起什么作用?是什么角色?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监督管理单位?这个行业的前景到底是什么?由于定位的不明确、不完整,法规表述不清、互相矛盾,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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