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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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健康宣传演讲稿

职业卫生健康宣传演讲稿

职业卫生健康宣传演讲稿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宣传职业卫生健康知识,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职业卫生健康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心的问题,它关乎着我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也关系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生产生活环境。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职业卫生健康。

职业卫生健康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预防和保护员工免受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它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空气质量、化学品接触、噪音、辐射、粉尘、高温、低温等多个方面。

在我们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职业卫生健康问题时刻都存在着。

比如,我们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有害化学品,如果没有正确的防护措施,长期暴露在这些有害物质中,就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伤害。

又比如,一些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噪音或者粉尘,如果长期暴露在这些环境中,就会损害我们的听力或者呼吸系统。

因此,职业卫生健康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呢?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健康问题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其次,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对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员工暴露在有害环境中的时间和程度。

最后,员工自身也应该增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的重视,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遵守相关的职业卫生健康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职业卫生健康问题。

总之,职业卫生健康是一个涉及到每个人的重要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重视。

只有在做好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拥有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工作能力,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让我们共同努力,为职业卫生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健康知识宣教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健康知识宣教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概述
一级预防
一级预防:从根本上使劳 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主要指对新建项目职业危 害的控制;对现在存在职 业危害因素的要进行改善, 减少危害和污染,达到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级预防
二级预防:即早期发现职 业危害特点和职业病症。 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 所实行健康监护,早期发 现、早期鉴别、早期诊断; 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 所经常进行检查、检测, 使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符 合国家标准。
职业病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如下:
1.对个人的危害:一旦患上职业病,往往很容易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致 残、致死,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 2.对企业的危害:职业病人逐年不断累积的医疗和康复费用会给企业造成严 重的负担,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必须承担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费 用,甚至被罚款)。 3.对国家的危害:由于职业病患者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直接影响到我国人口 素质和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比较普遍,特别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的农民 工,其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抚养,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 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 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03 职业病概述
治愈难、费用高
形成严重社会问题
尘肺病等职业病一旦患病, 很难治愈,患者往往需要 终身治疗,治疗费用昂贵, 每年治疗费都在万元以上
患者大多数是农民工,应享有 的法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昂 贵的费用,造成很多家庭因病 致贫,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 题。

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

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

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1、什么叫职业病?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行哪几种管理措施?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和使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3、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主要防护措施?答:(一)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二)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三)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四)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定、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五)对有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制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如何规定的?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未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或故意隐瞒公布的内容的,均属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范文

职业病防治宣传范文

职业病防治宣传范文职业病是指长期从事一定职业或从事特定职业过程中,由于职业所涉及的生产工艺、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不适宜因素,使工人或劳动者的健康遭受损害的集体病。

为了宣传和防治职业病,以下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

职业病的危害在哪里?该如何预防?,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尊敬的工友们:危害之一:粉尘职业病许多工作场所存在大量粉尘,比如建筑、木工、钢铁冶炼等行业。

吸入粉尘可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如支气管炎、肺结核等。

因此,做好自我防护是关键。

佩戴合适的口罩、安装空气净化设备等都是减少粉尘职业病的有效方式。

危害之二:化学物质诱发的职业病许多职业中使用大量化学物质,如农药、染料、油漆等。

这些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巨大,患者可能出现头晕、呕吐、皮肤过敏等症状。

因此,使用化学物质时应注意保护措施,如佩戴手套、穿戴防护服等。

危害之三:噪音诱发的职业病许多工作环境存在噪音,如机械车间、建筑工地等。

长期暴露于高噪音环境下,会导致听力受损。

因此,要注意工作中的噪音控制,佩戴合适的耳罩、远离噪音源等,是有效预防噪音职业病的方法。

危害之四:放射性物质诱发的职业病放射性物质是一种无形的杀手,如医学、科研等行业与放射性物质接触的人员易患放射性病。

所以,处理放射性物质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减少人体照射。

危害之五:职业性过度劳累长时间的高强度劳动会使身体疲劳,进而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

为了减少职业性过度劳累疾病,我们要保证良好的作息,进行适度的休息和锻炼。

总之,职业病是一种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所患的疾病,它对工人的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要提高对职业病的认识和警惕,并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只有健康的身体才能快乐的工作,用我们的聪明头脑和健康的身体为我们的家园贡献力量。

感谢大家的聆听!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职业病防控的意识,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共同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谢谢!。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资料一、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单行法律。

二、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一)知情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宣传及劳保用品使用安全教育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宣传及劳保用品使用安全教育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宣传及劳保用品使用安全教育嘿,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职业健康和安全这个话题。

说到职业健康,很多人可能会想,“这跟我有什么关系?”关系可大了!想象一下,早上你高高兴兴地出门上班,结果到公司却发现自己不得不面对各种安全隐患,那心情可就不美丽了。

职业健康卫生,不仅关乎工作效率,还关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听上去可不简单,但其实就是希望我们能在工作中更安全、更快乐。

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我们要穿劳保用品呢?哦,那可是重中之重啊!不穿的话,哎哟,万一遇到意外,那可就后悔莫及了。

有的人可能觉得,穿上那些笨重的装备就像变成了“铁甲小宝”,走路都不灵活。

其实啊,劳保用品可不是为了让你变得笨重,而是为了保护你!就像穿上盔甲的小骑士,虽然看起来有点别扭,但一旦遇到危险,嘿嘿,那可是能救命的!所以,下次穿上它们的时候,记得给自己一个自信的微笑,告诉自己,“我可是勇士!”讲讲职业健康的那些事。

工作中难免有些小风险,比如说,长时间对着电脑,眼睛就像被炒锅烤了一样,干得不得了。

要知道,这个时候可得来点“小动作”了,眼睛也得休息一下。

每隔一段时间,看看窗外,眺望一下远方,那种感觉简直是“如沐春风”啊!别忘了站起来活动活动,给身体放个假,别让自己变成“办公室植物”。

谁说上班就不能动呢?要是能时不时站起来走动一下,工作效率都能提高,何乐而不为呢?说到劳保用品,我们不得不提到安全鞋和手套。

这俩小伙伴真是无敌组合。

安全鞋就像是你工作时的“护身符”,无论是防砸还是防滑,简直是工作场合的小救星。

穿上它,你就能大步向前,不怕摔倒、不怕掉东西。

而手套嘛,不仅可以保护我们的双手,干活的时候,心里也会踏实很多。

谁愿意手上沾上各种污垢呢?说不定一不小心还会划伤,得不偿失啊!职业健康里面还有一项不得不提的,就是心理健康。

工作压力大,心情不好,那可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情。

试想一下,整天面对一堆文件和会议,脑子里仿佛在开“火锅”,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

职业卫生健康知识培训.ppt

职业卫生健康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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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
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 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先兆中暑和轻症中暑者,可逐渐恢复,重症中暑必须紧急送医
院Hale Waihona Puke 救。22粉尘与尘肺病
一、生产性粉尘:
指在生产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 微粒。长期吸入主要引起肺部病变。
粉尘分类,根据生产性粉尘的性质,可分以下三类:
无机性粉尘, 根据来源不同,可分: 1. 金属性粉尘 :例如铝、铁、锡、铅、锰等金属及化合物粉尘。 2. 非金属的矿物粉尘: 例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 3. 人工无机粉尘:例如水泥、玻璃纤维、金刚砂等。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002年 5月 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原则
24职业中毒?在生产环境中毒物常以粉尘烟尘比粉尘更细的颗粒气体蒸气或雾滴的状态出现在防护不严或意外事故等异常情况下在生产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可通过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等途经进入人体損害全身各个系统如神经系统肝脏等引起职业中毒
职 业卫 生 健 康 知识
——氧化铝区
1
Ⅰ、职业病概论

职业健康宣传材料常见有害因素危害及防护

职业健康宣传材料常见有害因素危害及防护

职业健康宣传材料常见有害因素危害及防护亲爱的大家: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职业健康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让大家对职业健康有更深入的了解,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常见的有害因素危害及防护方法。

希望通过这份宣传材料,能够为大家的工作生活带来一些帮助。

物理因素是指空气温度、噪音、辐射、震动等因素对人体产生的危害。

长期暴露在高温环境下会导致中暑、皮肤病等健康问题。

而高噪音环境则会造成听力损害、睡眠障碍等。

辐射和震动也会对人体产生不可逆的伤害。

应对这些危害,我们需要采取一些防护措施。

在高温环境下,我们应该注意控制室内温度、增加水分摄入,避免长时间暴露在高温之下。

对于高噪音工作环境,要戴上适当的耳塞或耳罩,减少噪音对听力的影响。

对于辐射和震动,我们需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选择安全可靠的办法来减少危害。

化学因素是指常见的有毒化学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例如,氨气回收工人易患硫磺酸烟雾中毒,农药生产人员易受到农药的毒害等。

长期接触这些有毒化学物质会对人体的呼吸、消化系统以及神经系统等产生不可逆的损害。

为了预防化学有害因素的危害,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化学品的性质和毒性,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防护面具等。

其次,在操作化学品时,应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化学物质直接接触皮肤或吸入到肺部。

生物因素是指微生物、寄生虫等生物对人体的危害。

例如,医护人员易受到病原菌和疾病传播的威胁,农业从业者易感染寄生虫等。

接触这些生物因素会引发传染病,损害人体健康。

为了防止生物因素的危害,我们需要注意个人卫生和接种疫苗等预防措施。

同时,我们需要加强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消毒,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健康检测。

心理因素是指工作中的压力、紧张和冲突等因素对人体心理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

长期的工作压力会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的发生。

为了预防心理因素的危害,我们需要调整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保持积极的心态。

可以通过进行适当的休闲活动、参与运动、与亲友交流等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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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与健康知识问答1、什么叫职业病?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行哪几种管理措施?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和使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3、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主要防护措施?答:(一)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二)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三)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四)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定、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五)对有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制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如何规定的?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未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或故意隐瞒公布的内容的,均属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5、《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有哪些?答: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具体权利如下:(一)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四)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九)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十)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应尽的相关义务有:(一)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成本费)等。

这就为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一旦患有职业病需要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时,提供了证据保证。

7、职业病病人可依法享受哪些职业病待遇?答:《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处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8、职业病病人可依照哪些法律法规、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答: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后,其依法享有的待遇有何变化?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怎么办?答:(1)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职业病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3)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对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11、劳动者怀疑自己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应到具有什么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答:必须到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所做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法律效力。

12、劳动者选择哪家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答:(一)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二)劳动者可以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三)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者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3、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 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 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5 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6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1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诊断结论有异议怎么办?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当地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15、什么是职业禁忌症?有了职业禁忌症怎么办?答:劳动者患有某些疾病,或有潜在的病症或某些机体异常功能状态,容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加重,或发生职业病或“工作有关疾病”,因而不宜从事某种作业,这些疾病或机体异常功能状态称为职业禁忌症。

如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肺疾病、明显影响肺功能疾病的职工不能进行接触粉尘作用。

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应按规定不得上岗工作;对在岗工人,一旦发现职业禁忌症,应及时调离,改作其他工作;对已经治愈的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则可从事原工作,因特殊原因,暂不能调离者,应密切观察,并应促使尽早按规定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16、职工为什么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答:工人在从事存在有害因素的职业前,应进行健康检查,以确定有无该工种的职业禁忌症,是否适合该工种的工作。

在工作岗位变动或长期病假复工前,也应进行健康体检。

某些职业禁忌病可能由于检查的灵敏度等因素,往往在就业体检时未能发现,在从事某项工作后,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体检,与上岗前的体检资料作比较,可借以评价有无职业危害的损伤,也可能发现职业禁忌症。

17、乡镇企业也存在职业病吗?答:随着乡镇企业、私人及外资企业大量增加,新兴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引进的新职业危害因素大量增加,企业不配置防护措施,不提供劳保用品,在职业病危害的有效防护上投入甚少,不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同时,在用工方式上,大量使用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短期限使用,发病走人,从来不做体检,扩大了有害作业的接触面,严重危害了工人的健康。

地方上放松对企业的监管和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缺乏职业危害认识,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等等使得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据统计,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几种主要职业病和疑是职业病人检出确诊率高达15.8%。

以尘肺病发病较多,主要集中在煤炭、机械、铁路、建材、化工等行业。

18、我国近年来职业中毒有哪些特点?答:(一)急性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二)苯中毒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苯中毒在急、慢性中毒中均居前列,建筑工地防水作业导致的急性苯中毒事故,箱包加工、制鞋和从事印刷、擦字等作业工人的慢性苯中毒。

(三)新的职业中毒形式不断出现。

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的引进。

新的职业中毒形式不断出现。

近年来相继出现了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烯中毒等过去为曾出现或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中毒和死亡病例。

(四)中小企业和个体作坊的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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