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浙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的投资风险,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股交中心”)特为您提供此份特别风险揭示书,请认真阅读。
系列重要提示浙江股交中心及其指定代理买卖机构员工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投资者办理开户、资金存管、客户资料修改、资金存取和股权委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保底收益及分担损失。
如投资者接受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保证揭示股权交易的全部投资风险。
在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和本特别风险揭示书,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担投资风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本人确认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签字(盖章):签署日期:(一) 风险提示一、重要提示1、在您参与股权交易业务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以下政策、规则和制度: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浙江股交中心制订的包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则制度及相关文件。
2、股权交易相关制度规则还需要不断完善,投资者须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3、浙江股交中心实行挂牌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并由挂牌企业独立对所提供的信息报告负责。
浙江股交中心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进行信息报告,但对信息报告的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对挂牌企业的信息报告内容承担责任。
4、挂牌企业股权交易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巨大波动,投资者应充分关注投资或交易风险。
浙江股交中心及其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仅为投资者提供代理操作服务,对投资或交易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风险揭示参与股权交易的投资者,除股权投资或交易的共有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1、企业风险:挂牌企业分布于全省范围,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因其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等因素,主营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甚至可能导致企业中止挂牌,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
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足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包括期货投资风险和利率互换风险)、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拟挂牌)的股票的特定风险(如有)、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包括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止损风险(如有))、关联交易风险(如有)、净值波动风险(如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及其他风险。
具体风险描述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第十九条“风险揭示”相关内容。
(四)本基金只在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申购和赎回,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协会二三级投资人需要风险揭示书

协会二三级投资人需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
当您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
您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具体机构名称)及投资者分别做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特殊风险揭示:
具体风险应由管理人根据本计划的特殊性阐明。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未托管所涉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4、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5、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7、资产管理计划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涉风险;
8、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
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9、其他特殊风险。
一般风险揭示:
本金损失风险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一、风险揭示书

一、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平安汇通-艾方多策略对冲增强8号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资产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资产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
但是,投资于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平安汇通-艾方多策略对冲增强8号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管理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二)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如变现时间较长,且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信用风险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四)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1、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2、严格遵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导致的投资机会的减少。
投资风险揭示书三篇

投资风险揭示书三篇篇一: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
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XX】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PXXXXX。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特殊风险揭示(一)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

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
您好!在您进行证券投资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以便更好地了解股票市场的风险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股票市场的风险
股票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市场,股票价格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经济状况、公司经营状况、政策法规变化等。
投资者应该意识到,股票市场的上涨和下跌是不可预测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风险。
二、公司的经营风险
投资者购买的股票是代表着一家公司的所有权,公司的经营状况将直接影响股票价格。
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市场前景等因素,以便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真实价值和风险。
三、政策法规风险
政策法规的变化将对股票市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投资者需要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以便更好地了解可能面临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风险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风险、市场心理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
五、投资者应该做到的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应该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和风险意识,了解投资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资产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
实际情况合理分散投资,不应该将全部资金投入股票市场。
六、总结
股票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市场,投资者应该认真了解市场风险和公司的经营风险等因素,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以便更好地保护个人投资利益。
感谢您的阅读!。
投资风险揭示书--中基协标准版

【XXX创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风险揭示书致:【XXX创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入伙之有限合伙人【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拟设立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XXX创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使贵公司更好地了解本合伙企业的风险,特此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入伙本合伙企业。
一、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上述独特的法律结构使其成为开展股权投资的理想模式。
在拟设立的合伙企业中,【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担任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共同作为投资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资金并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分担损失。
二、了解本合伙企业所从事的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拟成立的合伙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拟入伙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
(一)常规风险1、证券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组合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合伙企业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于拟上市公司,再通过公开证券市场退出,其收益也会受到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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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
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各期权经营机构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期权经营机构开展股票期权试点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上述示范文本和必备条款,自行制定《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特别要使投资者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的差异,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检查投资者对股票期权风险的认知程度,持续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签署《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2.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来源: /fg/detail20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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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股票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您在办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业务前,应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进行期权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一、一般风险事项(一)您应当了解期权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各类公告信息及我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期权交易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
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
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三)期权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我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您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投资获利保证。
您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四)我公司对参与期权交易的客户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个人客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
我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客户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客户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五)您在与我公司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我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我公司提供新的相关材料。
否则,我公司有权拒绝您的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您的交易权限。
您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我公司更新。
如因您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您承担。
二、交易风险事项(六)期权合约标的由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
交易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
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七)您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您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
您持有权利仓且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将损失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八)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
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可能承受的损失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风险。
(九)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十)您应当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
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您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十一)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交易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十二)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交易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十三)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交易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
您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四)您应当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十五)您应当关注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
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十六)交易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无论您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我公司在中国结算的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三、结算风险事项(十七)资金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异。
您向我公司提交的证券保证金,将统一存放在我公司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中,作为我公司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十八)您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我公司代您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十九)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若您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您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我公司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您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我公司对您交收违约而导致您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二十)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您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您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否则,您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二十一)如果您的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我公司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我公司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我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如果由此导致我公司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我公司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您承担。
(二十二)无论您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我公司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我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该您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二十三)在进行期权交易时,期权合约及备兑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
您在进行备兑开仓时,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
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司法执行、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您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二十四)如您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您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
(二十五)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如果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我公司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您收取违约金、垫付资金利息等。
四、行权风险事项(二十六)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效。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二十七)您应当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二十八)如果您委托我公司进行协议行权的,您应当对《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有关协议行权的约定和协议行权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协议行权将有可能因为标的证券价格剧烈变化等市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后出现亏损风险。
(二十九)期权的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我公司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交收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您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三十)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临按照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三十一)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
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三十二)如果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而您证券账户内合约标的不足,当您对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时,您的行权指令将不能通过有效性检查,您的行权指令为无效指令,我公司不对您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三十三)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三十四)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该日到期并行权。
(三十五)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
若您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在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将受到限制。
五、其他风险事项(三十六)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市场操纵等异常情况影响期权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您违反期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您的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三十七)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交易所、中国结算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结算价格、涨跌停价格、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保证金标准以及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交易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