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疗休养的有关规定(试行)(精)
机关干部职工疗休养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疗休养制度
为了关心机关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根据本机关实际,制订市科协机关干部职工疗休养活动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对象为市科协机关在岗在编的干部职工。
(二)每年安排2至3人参加疗休养活动。
上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先安排。
凡在岗在编人员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
(三)凡参加疗休养活动的人员,疗休养费报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每人一次报销金额控制在5000元之内,超出部份及不按制度规定开支部份自负。
(四)凡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干部职工(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外),不再享受单位当年的疗养费补贴。
(五)凡要求参加疗养的干部职工,必须填写疗
休养申请表,经部(室)负责人和市科协领导批准。
财务凭领导批准意见预支疗休养费。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总保[2001]179号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年来,在市委、市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新的形势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建立起较大规模的职工疗休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对增进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职工疗休养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不断满足职工疗休养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指导思想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生养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权益作为疗休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各企事业单位要努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不断满足广大职工休生养息的需要,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工作在服务职工、服务企业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不断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性质及管理机构职工疗休养是为职工服务的非赢利性的福利事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5号]文件精神,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由上海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并行使管理职能。
公司工会员工疗休养管理规定

公司工会员工疗休养管理规定做好员工疗休养工作是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具体内容,也是保护劳动生产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增强员工身体素质,调动员工工作热情,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为保证员工疗休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把公司对员工的关爱落实到实处,经省移动工会与省公司行政共同协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疗休养类别和职责分工(一)xx移动员工疗休养分为荣誉型疗休养和普通型疗休养两类。
(二)xx移动员工疗休养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荣誉型疗休养由省公司统一管理,普通型疗休养由所在单位管理。
省移动工会负责组织全省荣誉型疗休养活动;各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本团体员工普通型疗休养活动。
二、疗休养人员范围和条件(一)荣誉型:荣获省、部级(含集团)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状)荣誉称号的先进模范人物;企业认定的有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
(二)普通型:截止当年1月1日在xx移动连续工作满3年的合同制员工。
(三)参加疗休养的员工身体健康状况应满足外出旅游的要求。
三、疗休养时间及费用标准(一)荣誉型和普通型疗休养时间每次均不超过7天。
(二)荣誉型员工疗休养不冲销当年的年休假。
普通型员工疗休养,均按实际疗休养时间相应冲销本人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结余部分时间员工可继续申请休假,具体规定按照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员工疗休养费用标准:荣誉型疗休养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次4000元;普通型疗休养标准为每人每次3000元。
(四)员工疗休养旅途往返均没有伙食、交通费补助,疗休养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的发放。
(五)员工疗休养费用实行包干补贴,原则上超出部分自理。
四、疗休养员工名额比例(一)员工每人每3年安排普通型疗休养一次。
每年普通型疗休养名额按不超过符合条件员工三分之一的比例,由各基层工会掌握并在年初制定疗休养计划安排,以便员工做好年休假安排。
对当年退休人员原则上安排一次疗休养。
(二)同年获得多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荣誉称号的员工,按一次享受荣誉疗休养。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为规范职工疗休养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疗休养,根据国家有关疗休养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本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公司除对集团、集团工会和上级部门评选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特定对象(如尘肺病患者等)安排公费疗休养外,将不组织职工进行分期分批的集体组织疗休养,而对职工实行疗休养费用定额补助的办法。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1、凡本公司在册正式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休养费用补贴。
2、股东方外派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未满一年的,如在原单位已经享受的,不再享受;未享受的列入补贴范围。
3、对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补贴年疗休养费用规定如下:(1)五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五年),每年补贴IooO元;(2)工龄满五年以上、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十年),每年补助1500元(3)十年工龄以上、二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二十年),每年补助2000元;(4)二十年工龄以上的职工和公司中层干部,每年补助3000元;(5)公司班子成员疗休养补贴按浙能集团规定标准执行。
4、职工每年可利用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补休等各类假期自行安排疗休养。
5、职工外借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在册时间未满半年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超过半年的,全额计算。
6、职工上半年退休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下半年退休的按全额计算。
次年起不再享受疗休养费用补贴。
7、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当年个人账户清零,不再累加。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疗休养补贴费用:(1)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党(团)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员。
四、工会是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和归口部门,负责对职工疗休养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五、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工总保[2001]179号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年来,在市委、市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新的形势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建立起较大规模的职工疗休养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对增进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职工疗休养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不断满足职工疗休养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加强本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指导思想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生养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权益作为疗休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各企事业单位要努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不断满足广大职工休生养息的需要,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工作在服务职工、服务企业和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不断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性质及管理机构职工疗休养是为职工服务的非赢利性的福利事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5号]文件精神,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由上海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并行使管理职能。
《员工疗休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员工疗休养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疗休养条件第四条员工疗休养条件如下:1. 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2. 上一年度累计加班时间不超过规定上限;3. 身体状况符合疗休养要求;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疗休养待遇。
第三章疗休养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员工疗休养申请流程:1. 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疗休养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3. 员工根据批准的疗休养时间安排行程。
第七条疗休养审批权限: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疗休养申请的审核和审批;2. 单位领导对员工疗休养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第四章疗休养内容与形式第八条疗休养内容:1. 国内旅游:组织员工参观名胜古迹、自然风光等,丰富员工业余生活;2. 健康体检:为员工提供年度健康体检服务;3. 休闲娱乐:安排员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缓解工作压力;4. 亲情团聚:鼓励员工与家人共度美好时光。
第九条疗休养形式:1. 集体疗休养:组织员工统一参加疗休养活动;2. 自主疗休养:员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疗休养地点和时间;3. 轮休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分批次进行疗休养。
第五章疗休养经费第十条疗休养经费来源:1. 单位预算;2. 员工福利基金。
第十一条疗休养经费使用:1. 用于员工疗休养活动;2. 用于员工健康体检;3. 用于员工休闲娱乐活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疗休养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疗休养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定期对疗休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四条对违反疗休养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职工疗休养制度的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二、疗休养时间1. 在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后,享受疗休养时间,每年疗休养期为10天。
2. 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疗休养时间。
年龄在40岁以下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1天,年龄在50岁以上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2天。
三、疗休养费用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2. 根据职工疗休养期间的具体需求和身体状况,单位可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和费用。
四、疗休养方式1. 职工可以选择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医疗机构可以是健康疗养中心、疗养院等。
2. 职工也可以自主选择合法、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但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疗养证明。
五、疗休养管理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工资,也不得安排工作任务。
2. 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管理,保证职工的疗休养权益。
六、疗休养审批1. 职工在享受疗休养前,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单位应当对职工的疗休养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职工结果。
七、疗休养记录和验收1.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疗休养记录,记录职工的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等情况。
2. 疗休养期结束后,单位应当进行疗休养的验收工作,确保职工享受了相应的疗休养。
八、疗休养违规处理对于单位未按规定提供职工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的,将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疗休养的,将取消其享受疗休养的资格,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总之,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了适当的休息和恢复身体健康的机会。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职工实际享受到疗休养的权益。
工会会员 疗休养制度

关于集团公司工会会员疗休养活动的组织办法(试行)校工会委员会2008年7月4日会议通过组织校工会会员参加疗休养活动,是学校打造凝聚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把好事做好,使疗休养活动真正起到关心人、凝聚人的作用,同时,使疗休养活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运作,让广大会员满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自2007年起,凡正常交纳会费的校工会会员(以下称会员,进校工作不满一年的除外),每6年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
会员参加疗休养名额可以累计使用,但不可转让。
第二条会员参加疗休养,学校补贴2000元人民币,费用超出补贴部分,则由本人自理。
第三条会员参加疗休养活动可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家眷1至2名,合计费用超出补贴部分,则由本人自理。
第四条会员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由校工会具体负责,有三种组织形式。
1.校工会直接组织的会员疗休养校工会直接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方案须报党群工作部批准。
为保障活动顺利进行,由校工会为所组团队设领队一人,领队从党群工作部正副主任与校级党、工、青、妇组织正副负责人以及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中选派;同时,在休养员中聘请若干名热心为大家服务、责任心强并且有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组长协助领队工作。
领队的工作费用由校工会承担。
所聘组长则由校工会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
2.部门工会组织的本部门会员疗休养部门工会经校工会授权可以组织本部门会员疗休养,活动方案须报校工会批准,与专业旅游服务机构签订的业务合同须报校工会备案,部门派出的领队须与校工会签订安全责任书。
3. 会员跨部门自由组合的疗休养经校工会批准,会员可以跨部门自由组合参加疗休养,活动方案以及与专业旅游服务机构签订的业务合同须报校工会备案,领队须与校工会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会员参加疗休养,由本人向部门工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校工会审核;跨部门自由组合的团队,成员须经所在部门工会负责人同意方可向校工会报名,最后由校工会审核。
校工会将审核后的休养员名单向全校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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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疗休养的有关规定(试行)
根据职工健康休养制度和工会疗休养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理念,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
结合单位的工作特点及目前疗休养实际,现对职工疗休养作如下规定:
1、职工疗休养的基本条件:在局机关工作满2年(组织调动除外,借用人员按合同规定办理)的在职工会会员可参加疗休养。
2、职工疗休养的期限计算:疗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计入年休假假期。
3、职工疗休养的经费额度:工龄满十年的两年享受一次,满两年不足十年的三年享受一次。
经费为每人次限额4000元,担任中层正职的每人次限额5000元。
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一次(含线上组织的),经费为5000元。
4、职工疗休养的方式:采取由职工可自主安排疗休养的方式,费用在规定额度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按呈报程序办理),超出部分自负,不足额度的按实报销。
5、职工疗休养的报批程序:疗休养时间视工作情况由科室统筹安排,并按照个人提出申请,科长签署意见,工会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工会登记、备案手续报批。
(附审批表
6、职工外出疗休养:要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处事,注重社会公德,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
7、本规定自二00八年月日起执行。
机关职工疗休养审批表
姓名性别参加
工作时间
科室疗休养地点
疗休养
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
科室负
责人
意见
工会审
核
意见
分管领
导
意见
备注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机关工会备案,一份存所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