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广告业涉税问题及对策
广告行业涉税问题及征管对策

一
【 9 79 1 9 】 5号 ) 规 定 , 事 广 告 业 和 的 从
娱 乐业 经营的 纳税人在 缴纳 营业税 的 同 时要 缴 纳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告 业 属 广 于 营 业 税 服 务 业 税 曰 中的 子 税 目 , 而按 营 业 税 服 务 业 税 目 中 的 其 他 服 务 业 子 税 目计 缴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人 不 需 要 缴 纳
理的媒介代理佣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务 必经 的设 计 、 怍 、 布 等 各 环 节 有 制 发 意 脱 离 , 环 节 分 别 计 算 收入 , 用 低 按 套 税 率 的税 目申报 纳 税 ; 故 意错 套 税 目 或 以不 缴 税 费 . 如 : 据 财 政 部 、 家 税 比 根 国
务 总局 《 于 印发 < 化事 业建 设 费征 关 文
1. 告 发 布 收 入 , 指 为 广 告 主 广 是
或 者 广 告 主 委 托 的广 告 经 营 者 发 布 广
一
种 变相 的 给 付 回 扣 的 方 式 , 比如 广 告
公 司给 客 户报 销 费用 等 。 是 隐 匿经 营 二
告而取得的收入 , 收入一般在相关 的 其
广告或商业行为完成时予以确认。 2. 告 制 作 收 入 , 指 受 广 告 主 广 是 或 广 告 经 营 者 的 委托 而从 事广 告 设 计 、 制 作 取 得 的 收入 , 括 设 计 过 程 中 的 费 包 用 以 及 演 播 稿 、 版 印刷 、 影 、 像 、 制 摄 录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税 字 财
动 税 收增 长 的新 生力 量 。 在 税 务 稽 查 但
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涉税争议问题处理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涉税问题处理:广告的宣传形式一、媒体广告(有可能分期)二、户外广告(有可能分期)先坚持权责发生制,然后与扣除限额比较三、店堂广告(有可能分期)四、印刷品广告(直接扣除)五、临时性广告(直接扣除)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负担的广告宣传费,不管支付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符合条件:广告费支付对象应当具有从业资质。
2、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筹办期广告费:2012年15号公告。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
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
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广告企业税收疑难政策解读与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
二、主要作案手段: 该广告部的广告收入申报营业税时,通过错用 税目,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 申报,以至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利用征 收部门对其采取定额加发票的收收管理方式, 并且还趁着财务管理混乱、发票存根联和纳税 资料遗失,令检查人员无法检查取证的情况, 少申报营业收入,少缴税费。 该广告 部是通过“四会市东城区天虹广告部”专门帐 户进行业务结算,因此,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其 业务结算帐户的往来资金,从而查出该广告部 少报收入少缴税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一条、第二条第(二)款,根据四地税发 [2000]061号文的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 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66082.85×1%=2660.83元; 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148671.70×1%=1486.72元。
广告企业税收疑难政策 广告制作收入 广告代理收入 具体包括代理佣金、设计制作费和特别收 入等。其收入一般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确认。 广告业经营成本由外付成本和内付成本构 成。
广告业检查重点
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 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
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重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一是检查应税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 行对帐单及开票情况等,检查是否存在末 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立账外账或以现金或 实物代替广告费,形成票外收入等隐匿收 入行为的情形。
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 税发[1994]15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取得的 381700元收入属于广告代理收入,应按照服务业 5%的营业税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北京某广告传 播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营业税19085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 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 市维护建设税1335.9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京政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 ,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2.55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1994年12月至1995年7月营
浅谈税收宣传工作现状及对策

浅谈税收宣传工作现状及对策税收宣传工作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一环,它的目的是通过传播税收知识和宣传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遵纳纳税法规的能力,促进纳税人合法纳税,推动税收制度的与完善。
然而,在当前的税收宣传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通过一些对策进行改进。
首先,税收宣传工作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内容单一化。
当前的税收宣传工作大多停留在简单的宣传税收法规和政策上,缺乏对纳税人实际问题的解答和指导,无法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
二是宣传形式单调化。
目前税收宣传主要以传统的宣传方式为主,如报刊、电视、广播等。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交媒体等新媒体正在逐渐崛起,税收宣传应该更加注重多元化的宣传形式和渠道,吸引更多年轻纳税人的关注。
三是宣传效果难以衡量。
目前的税收宣传工作往往缺乏有效的评估和检验机制,无法准确评估宣传效果,这往往会使宣传工作流于形式,影响纳税人的信任和参与度。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改进税收宣传工作:一是丰富宣传内容。
税收宣传应该更加注重满足纳税人的实际需求,针对性地宣传纳税人最关心的税收问题,提供更多的实用指导和案例分析,使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和法规,并主动配合税务管理。
三是加强宣传评估机制。
建立有效的宣传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定期对宣传内容和形式进行评估分析,了解纳税人对宣传工作的满意度和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宣传策略,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
同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一步改进税收宣传工作。
比如加强税收宣传团队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的业务水平和宣传能力;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扩大宣传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利用税收宣传日等相关活动,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宣传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总之,税收宣传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关系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我们应该认识到税收宣传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去优化宣传工作,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更好地推动税收制度的与完善。
媒体广告业税收要点

媒体广告业税收要点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媒体广告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为各个企业提供了广告宣传的渠道和机会。
然而,对于从事媒体广告业的企业和个人来说,税收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本文将就媒体广告业税收的要点进行探讨。
一、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商的税收问题1. 税收管辖权在税收法规中,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商均被视为纳税人,因此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2. 税收计算基础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商的税收计算基础通常与广告收入有关,根据广告收入的不同形式,如费用、佣金或提成,税务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 税率和税收优惠根据国家和地方税务政策的变化,媒体广告业的税率可能会有所调整。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或税务部门也会为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商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二、广告费用的税务处理1. 广告费用的确认广告费用通常是广告代理商或广告发布商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如广告创意设计费、广告制作费、广告宣传费等,这些费用可作为企业的成本进行确认。
2. 广告费用的抵扣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将广告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从而降低应纳税额。
3. 广告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为了避免滥用广告费用减免的问题,税务部门通常会对广告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因此,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商需要确保广告费用的支出合法、合理并且符合实际情况。
三、广告项目的税务处理1. 不同广告项目的分类媒体广告业包括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报纸广告、互联网广告等多种形式。
根据不同广告项目的特点和税收政策的要求,各个项目的税务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2. 广告项目的税收申报为了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商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税收申报,详细列出各个广告项目的收入和支出,并计算相应的税款。
3. 广告项目的税收优惠有些地方政府或税务部门为某些特定的广告项目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支持文化创意广告、生态环保广告等项目。
浅析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纳税筹划

浅析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纳税筹划摘要:广告宣传作为宣传产品和企业形象的一种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政府为调节经济,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面对广告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如何进行广告宣传策划,达到既有宣传效果又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值得事先筹划。
关键词:广告宣传纳税筹划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一致,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比例扣除,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业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盈利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其从事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根据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虽然不能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支出,但甲公司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每年还是要投入相当金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于企业形象宣传。
以2017年为例,当年的财务预算预计投入广告宣传费用6000万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000×25%=1500万元。
广告业企业的税务管理及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广告业企业的税务管理及如何应对税务稽查税务管理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广告业企业尤其如此。
广告业是一个充满创新和竞争的行业,税务管理对于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广告业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常常面临许多挑战和复杂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广告业企业的税务管理并提供应对税务稽查的有效建议。
1. 广告业企业的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涵盖了企业的纳税义务、税务规划和合规性等方面。
对于广告业企业来说,合理且高效的税务管理非常重要,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益并降低税务风险。
以下是一些税务管理的关键方面:1.1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广告业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合法地减少税负,提高竞争力。
广告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税务筹划:a. 合法避税:利用各种税务政策和优惠措施来合法降低纳税额,例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合理利用税收抵免、减免和退税等政策。
b. 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法规,避免非法操作和避税安排,以免引起税务罚款和法律问题。
1.2 税务合规性广告业企业需要确保在税务合规性方面采取正确的措施,以遵守税法和相关法规。
以下是确保税务合规的重要事项:a. 准备好必要的纳税申报资料,如增值税发票、账簿和报表等,并按时向税务部门报送。
b. 遵守相关税务规定,如纳税申报期限、税务登记、税种分类等。
c. 建立完善的纳税档案,保存必要的税务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稽查使用。
1.3 税务风险管理税务风险是广告业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了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定期进行内部税务审计,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符合法规要求,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b. 委托专业税务咨询机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税务筹划和合规工作。
c. 做好税务纠纷处理准备工作,例如建立合适的税务管理团队,及时应对税务部门的稽查和调查。
2. 应对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广告业企业可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广告宣传业务涉及税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
返利
红字发票由于会减少企业缴纳的税金,因此属于税务机关严格管制 的操作,不仅手续繁琐,工作量极大而且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质疑。
来自前乐购超市的税务总监的戴先生说,“面对这样的情况,我给 的建议是,如果可以分期,就尽量分摊在之后几期的销售中,且不要一下 给太大的折扣;同时,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时候,需要有法律文本和 内部的交易安排的文档作为支持;不过企业还是应适当减少事后折扣,鼓 励使用即时折扣,或者按季度跟踪销售额并用预估的方式先给出一定的折 扣,再在年底的时候进行调差。”
8
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
1、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 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规定扣除; 2、属于广告、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饮料行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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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实物折扣
实物折扣是指未在发票上注明的折扣,例如发票内容为销售 10件,而实际交给客户11件。实物折扣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 面都存在风险,因此企业不应采用。
另外应注意数量折扣与实物折扣的区别。数量折扣指在发票 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但没有单独注明 折扣的金额。数量折扣实际属于发票开具不规范,不能按实物折 扣待考核后再支付(或不支付) 采取这种方法,要在每次销售时就将返利作为商业折扣体现在发票上, 但仍折扣前的金额向经销商收款,多收款项视为经营保证金,以后若达 到返利条件,可以直接返还,若未达到返利条件,多收款项转为收入, 并按价外费用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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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广告业涉税问题及对策2008-10-08 阅读次数:2124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稽查局李萌[编者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告业得到迅速发展,其在经营模式发展变化、业务形式不断拓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的涉税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本文对广告业及其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揭示了当前广告业存在的涉税问题,提出了加强广告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现刊发,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随之兴起并迅猛发展,继而出现了大量的广告公司,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和收入水平,成为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经济因素和推动税收增长的新生力量。
但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该行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涉税问题。
加大对该行业的税务稽查检查力度,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广告的定义及分类我们通常所说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体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推介行为。
按广告目的分类可分为营利性广告和非营利性广告。
营利性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或经济广告,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推销商品或提供收取费用的服务所做的广告;非营利性广告又称社会广告或非经济广告,一般是指具有非营利性目的的并通过一定媒体而发布的社会公益性广告。
按广告媒介分类可分为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交通广告、电影广告、在报纸和杂志中加入的传单广告、比赛项目广告等。
其中,报纸、杂志广告等称为印刷媒体广告;广播、电视、网络广告等称为电子媒体广告。
二、广告公司的类型根据广告公司的服务功能和经营范围,可将广告公司分为全面服务型公司与部分服务型公司两大类。
(一)全面服务型广告公司,又称全能型专业广告公司这类广告公司通常拥有各类专业人才和先进设备,具有市场调研、研究分析、策划、咨询的能力和健全的专业机构,可为客户提供广告业务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性服务。
(二)部分服务型广告公司,也称部分功能型专业广告公司这类广告公司以中型或小型为主,按其承担的具体业务不同,还可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创作制作型广告公司。
通常只承担广告作品的创作与制作业务,不承担广告的策划、代理与发布。
例如:美术社、摄影社、装联社等。
2.媒体代理型广告公司。
一般只承担广告客户与广告媒体之间的联系业务,或为广告媒体寻找广告客户,本身不承担广告的策划、创作和设计、制作,即通常所说的广告代理商。
3.制作代理混合型广告公司。
这类公司有的以创作、制作为主,兼做简单的广告调查、策划或代理业务;有的以代理业务为主,兼做设计制作业务。
三、广告业营业收入及营业税计税依据广告业营业收入一般包括: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代理收入。
1.广告发布收入,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而取得的收入,其收入一般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完成时予以确认。
2.广告制作收入,是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委托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过程中的费用以及演播稿、制版印刷、摄影、录像、胶转磁等在内的设计制作费,其收入一般应在劳务完成时予以确认。
3.广告代理收入,是指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含广告公司从事媒介代理的媒介代理佣金。
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发布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广告代理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四、当前广告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一)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1.因给客户拿回扣,造成收入成本不实,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目前,广告业存在大量拿回扣的现象。
广告公司给客户拿回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扩大公司成本开支,这是一种变相的给付回扣的方式,比如广告公司给客户报销费用等。
二是隐匿经营收入,坐支现金等。
回扣的存在无疑导致广告公司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2.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
比如:断章取义,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或故意错套税目以不缴税费,比如:根据财税字【1997】9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而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由于存在这种缴费区别,广告公司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3.发票管理存在问题,广告公司借此虚增、虚列成本,隐匿收入。
①由于广告代理公司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在对代理公司征收营业税时,通常以发票作为抵扣应税营业收入的第一凭证,因此出现大量的代开、虚开、套开发票的现象;②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③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开具发票存在“大头小尾”,隐匿收入;④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实物支付广告费的不开或少开发票;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
此外,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漏征漏管,如:发票不能按期缴销,检查工作力度不够,处罚不严,发票管理方面的宣传不够,全社会营造协税护税的氛围依旧相对薄弱。
(二)税收政策亟待完善近年来,广告业发展迅速,业务形式不断拓展,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增多,从而变得难以界定和区分,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生的涉税政策问题:1.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需要研究。
2.文体表演者或组织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向赞助商或捐助商收费从而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需要研究。
3.邮政部门商函专送业务,是邮政部门邮政函件业务之一,主要是代理由广告主委托设计印刷的固定格式宣传单方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批号随邮件或报纸投递(没有固定接收户),其业务收入既像广告发布者的业务收入又像邮政业务收入,怎样界定,需要研究。
4.手机短信广告、网络广告是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信息台、网站为代理商,以手机用户、网民电子邮箱为接收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其合法性尚存争议,税目、计税依据如何划分和确定,税收政策也未明确。
上述业务性质难以准确界定的问题,给税收征管及税务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难度。
五、加强广告业税收征管的对策(一)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目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各种媒介发布的各类广告,都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每个广告项目都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为地税机关加强广告业的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因此,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加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按月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新审批广告项目信息,把好广告业税收征管的源头关,有效地把广告业税收征管纳入正常轨道。
(二)加强源头控管,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发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票控税一是广告经营企业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涉及到广告业务各环节的收费,均应严格按规定明确标注所收款项的业务内容,在经营项目栏明确填写具体内容,如:广告费、广告发布费、广告设计制作费、广告代理费等。
二是地税机关必须加强广告经营企业发票的使用管理,随时抽查其发票使用情况,对广告经营企业广告经营收入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收入核算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切实落实企业在领购、换购发票时税务机关对税控机数据进行核对的工作要求,真正发挥税控机在发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多开及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惩处。
(三)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巡管工作,重点检查有内容、无冠名广告制作商的户外广告,并与广告主核实,防止漏征漏管项目;二是改进纳税申报资料内容,增加广告分类项目(立项)纳税申报明细表,要求广告经营企业在正常纳税申报时随同申报,以便与税务机关内部台账核对,防止少报、漏报应纳税款;三是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分析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从中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四)加大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力度,督导广告经营企业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要根据广告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使广告经营企业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制度,进而自觉、及时、如实地申报纳税。
同时要把税法宣传教育与打击违法涉税结合起来,在建立并落实广告业税收征管措施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偷逃税行为。
针对目前广告行业纳税存在的问题,强化对广告业的清理整治和专项稽查,采取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力量对各种偷逃税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同时借助媒体的作用,公开曝光偷逃税行为,达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形成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和协税护税的良好税收外部环境,共同营造诚信纳税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