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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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和相关作业防污染备案管理,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及相关单位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㈠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㈡水上过驳作业;

㈢船舶污染物接收(含港口、装卸站);

㈣船舶清舱作业;

㈤船舶修造、拆解作业;

㈥围油栏布设作业。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主管辖区水域船舶防污染备案工作,所属分支海事局及海事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防污染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要求

第四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前,应会同作业单位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防污染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㈡码头及周边水域基本情况;

㈢作业品种和装卸作业流程;

㈣装卸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

㈤已配备的安全与防污染设备清单;

㈥污染物的接收处理方式、途径的说明;

㈦装卸作业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单位,其经营人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污染事故应急计划(一式三份)。

作业单位所装卸货物品种固定、靠泊船型基本一致的,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备时应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

第六条3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业的,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围油栏布设方案》应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围油栏布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当地水文气象条件、码头概况及技术特征,作业货物的品种及其性质;

㈡所用围油栏型号、长度、抗浪性、抗水流等技术数据和生产厂家;回收溢油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数据和生产厂家;废油贮存或处理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数据和生产厂家;

㈢围油栏布设设计图及布设说明;

㈣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情况;

㈤溢油应急反应制度、溢油回收方案,废油贮存和处理方案;

㈥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围油栏日常保养制度、溢油应急反应演习制度等;

㈦因自然条件或其它原因限制,需采取其它有效代替措施的,应对照前列各项提交替代措施方案及理由的资料;

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应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在作业24小时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㈠液货船过驳作业申请书;

㈡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㈢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的复印件(查验原件);

㈣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以及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检验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有辅助船的还需提交辅助船资料;

㈤过驳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的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㈥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㈠防污染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㈡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㈢接收船舶(设施、设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说明(包括接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资料);

㈣接收船舶为机动船的,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簿》的复印件(查验原件),并提交船舶照片三张(正

前、正横、船尾);

㈤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㈥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与台帐表册,包括污染应急措施;

㈦接收的污染物去向及流程图,最终处理方式的说明。船舶垃圾交由垃圾转运单位转运的,应提交转运协议;

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港口、装卸站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将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防污染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㈡港口、装卸站货物吞吐量、有毒有害货物货种和船舶进出港流量等情况;

㈢接收船舶(设施设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说明(包括接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资料);

㈣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㈤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与台帐表册,包括污染应急措施;

㈥接收或处理流程图,污染物最终处理去向的说明。船舶垃圾交由垃圾转运单位转运的,应提交转运协议;

㈦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港口、装卸站配备专用接收船舶提供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单位,应将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㈠防污染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㈡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㈢清舱安全作业程序、防污染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㈣清舱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台帐表册;

㈤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㈥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㈦洗舱水等清舱作业污染物去向及流程图,最终的处理方式的说明;

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㈠防污染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㈡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组织结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㈢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㈣安全与防污染措施,水上拆解船舶还应提交围油栏布设方案;

㈤防污染能力的说明,修造期间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流程及最终去向的说明;委托接收处理单位处理的,提交接收处理协议和接收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㈥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㈦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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