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图表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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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总结图表

最新公司法总结图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不可)签订出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进行协议作价或委托评发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独资公司、独股公司)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股东主体)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国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发起人之间关系为合伙关系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上市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完全行为能力或者满16周岁完全以自己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合伙人之间不管出资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有限合伙企业商法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起人职责发起人之间关系公司设立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341页三大本第三卷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的产生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国家创立大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向登记机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的,发放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企业登记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公司申请设立成立日期公司发行债券条件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述内容股东主体资格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0以下最低3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估计且可转让)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设立时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人最低10万1发起人数为 2-200人,而不是股东人数,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关于司考公司法易混考点图表整

关于司考公司法易混考点图表整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数字/比例
情形
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
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
10%表决权(股份)以上的股东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至少1次
一年至少2次
半年至少1次
总结2:三大临时会议的提起主体
类型/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董事会
临时监事会
有限公司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法|律教育网
无规定
监事提议
股份公司
6中情形下2个月之内召开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监事提议
总结3:公司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与比例
司考公司法易混考点图表整理
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考点汇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商法的命题中可谓是不折不扣的大户了,尽管如此,但是考生实际上能够得到的分数却并不理想,这主要在于公司法中有很多是相近易混淆的司考知识点。
总结1:三大会议的次数规定
类型/会议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公司
无强制规定
无强制规定
一年至少1次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第六章 公司法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第六章 公司法

组成
任期
1.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2.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长产生办法
章程规定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15 日以内
(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解释: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召集: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会议:
(1)董事会(主持: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1)董事会(主持: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一名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执行董事
(2)监事会
(2)监事会或监事
(3)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1)年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记忆表格1-公司法2019

记忆表格1-公司法2019

按出资比例 后均摊 有责任人-可主张责任人承担 设立费用和债务对外:全体发起人承担连
带责任
履行设立职责导致的侵权赔偿: 1、对内:无过错发起人向有过错发起人追
偿 对外:公司成立-公司担 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阶段合同责任:以自己名义签-谁签找谁,也可公司承担 以公司名义签-善意或为公司利益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 一般职权:可授权董事会行使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 产: 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年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开1次
年会:上半年举行
临时会议: 以下须在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 2、未弥补亏 决议-一般决议 法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决议-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决议-特别决议 法定(改章程、增减注资、变形式、合并、分立
、解散)(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
临时会议: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无会监

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解 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制定“基本管理 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3、大股东(持股10%以上)请求 4、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
1、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2、对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
开会:召集: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半数 3、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以财产对外担保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出资 登记
变更登记 年报 股东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格(大纲后)第一章公司法考点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也被称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人。

实际股东实际股东也被称为隐名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为股东,由名义股东登记持有其股权,却实际在公司中享受股权权利的人。

关系处理(1)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采取实际出资原则。

(2)实际股东如果要浮出水面,取代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

【提示】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不同,冒名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被冒名的股东也不用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新法速递】《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十股东的义务(1)出资义务;【提示】注意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新法速递】《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该项义务可以分解为:A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B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C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D违反股东义务的后果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记忆口诀

公司法记忆口诀

公司法(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底线口诀:厂批吾领三颗驯服石对应法条厂批吾:即产批五,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的五十万元领三:即零三,零售的三十万元颗驯服石:即科询服十,十万元二、公司可用作出资的形式口诀:土工试飞机对应法条土:土地使用权工:工业产权试:即实,实物飞机:即非技,非专利技术三、应经过特别程序通过的事项口诀(1)有限责任公司者:并肩修行资历对应法条并:合并肩:即解,解散修:修改章程行:即形,改变组织形式资:增减资历:即立,分立口诀(2)中外合资企业:与有限公司者比,少形多止(中止)口诀(3)国有独资公司者:兹劝姐并立对应法条兹:即资,增减资劝:即券,发行债券姐,即解,解散并:合并立:分立口诀(4)股份有限公司者:并立修建对应法条并:合并立:分立修:修改章程建:即解,解散四、有限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口诀:四姨雇三栋舰对应法条四姨雇:即四一股,四分之一股东三栋:即三东,三分之一董事舰:即监,监事五、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口诀:他临危损财对应法条他:其他职权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危:即违,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损:监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蔡:检查公司财务六、不的任公司董事兼市经历的人员口诀:迫公最无能销债对应法条迫:即破,担任破产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对此负个人责任公:国家公务员最无:即罪五,犯罪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能: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销:担任被吊销执照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对此负个人责任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附——有关犯罪种类:全(权)径直(经秩)挪污秽(贿)站(占)七、董事经理特有的义务口诀:竟挪出宝戒对应法条竟:即竞,竟业禁止挪:挪用资金出:即储,不得私自储存公司资产宝:即保,不得为个人债务担保戒:即借,不得接待公司资金八、董事经理监事共有的义务口诀:呼旅长密谋斩首对应法条呼:即护,保护公司利益旅:即履,忠实履行职务长:即章,遵守章程密:不得私自泄漏公司秘密谋:不得谋取私利斩:即站,不得侵占公司财产首:即手,不得收受贿赂九、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口诀:窥见十分动人对应法条窥:即亏,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见:监事会提议十分:持有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动:即董,董事会认为必要人: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十:发行新股的条件口诀:足以应付财务利率对应法条足以:即足一,前次股份募足,且间隔一年以上应付:即盈付,最近三年盈利,可支付股利财务:三年内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利率:与其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十一、发行债券的条件口诀:他似是知悉净额率政策对应法条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似是:即四是,累计债券不超过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知悉:即支息,近三年平均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净额:股份公司净额不低于三千万,有限公司不低于六千万率:不得高于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政策: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十二、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口诀:为批发额他发奋积散银对应法条为:即违,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批发: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额: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奋:即发份,持有面值达一千元以上股东不少于一千人,且公开发行股份达25%以上积:即计,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散银:即三盈,近三年连续盈利。

公司法记忆图表

公司法记忆图表

注:
F10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资本绝对多数决: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资本多数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表二:公司组织机构
三、公司治理。

商法八十图 第1-9讲背诵版

商法八十图 第1-9讲背诵版

商法八十图第1讲背诵版第一章公司法公司法的结构与体系横向关系(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1.股东(1)实体权利——自益权与共益权(P50)(2)诉讼权利——六项诉权(P52、P64、P72)(3)退出机制——转让(P68、P86)、回购(P72、P88)、减资(P62)、解散(P64)2.公司(1)出资请求权(P25——P50)(2)留存公积金的权利(P61)(3)融资的权利(增资、发行股份、发行债券)(P61、P86)(4)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的权利(P60)3.债权人(1)人格否认制度(P8)(2)严格的公司清算程序(P66)(3)减资、合并中的债权人保护(P62)(4)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保护(P25)纵向关系1.生得法定(设立)、活得法定(投资、担保、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死得法定(清算、注销)2.法定主体、法定要件、法定程序(从设立到注销的所有过程都遵守这三个法定)3.法定组织(三会)、法定职权、法定会议(P74、84)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种类型。

(★★★)(1)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公司法23 条和77 条1)a.资本:认缴为原则,实缴为例外(仅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b.组织: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特别的,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特别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强调指出,股份公司必须三会齐备。

国有独资公司必设董事会、监事会。

c.股东:第一个问题,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 人以下;股份公司发起人2到200 人第二个问题,是否需要行为能力:不需要第三个问题,公务员可否做股东:可以,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受公法制裁。

d.住所:民诉法、国际私法e.章程:2第一个问题,如何通过: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全体发起人同意签字盖章;募集设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第二个问题,约束谁:公司章程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个问题,是否须经登记:公司章程为内部文件,不存在登记和登记对抗的问题(需要登记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例题,下列关于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有?3A.股东制定章程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但一人公司除外B.公司章程一经全体发起人股东签字盖章后即可通过C.公司章程非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公司超越章程限制而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当然无效E.公司章程仅仅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有约束力1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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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第84条)
出资责任
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有限公司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设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
新股发行
(1)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27条)
(2)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
转让场所
(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
图表记忆公司法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第24条);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第59条)
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
出资缴纳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59条)。
会议召集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41条)
董事会、监事会、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第102条)
主持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股东(第41条)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第102条)
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
违反特有义务的
后果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49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第152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152条)
股东代表诉讼的
程序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第152条)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95条)
股本抽回
(1)超过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90条);
(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第92条);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第92条);
(4)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资本
(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
(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59条)
股东会会议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39条)
(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第40条)
(3)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第40条)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第101条)
违反任职限制的
后果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聘任公司高管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出现本前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147条)
共同义务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
特有义务
公司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81条);
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出资限制
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27条)
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第83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与股份总数的35%(第85条)
有效表决人数
除法律另有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9条)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112条)
书面委托制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第113条)
董事个人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
(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
(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特殊时段限制
(1)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条)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40条)
股东资格确认
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104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第122条)
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第106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42条)
(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
(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
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
(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第73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8条)
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2条)
决议撤消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第22条)
提起撤消权人
股东(第22条)
撤消权行使方式
请求人民法院撤消(第22条)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04条)
特别表决权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04条)
特别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
验资
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
设立程序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84条)
设立登记主体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第30条)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145条)
转让主体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
(2)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第142条)
公司持有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
公司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75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第75条)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第27条)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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