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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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毕业论文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系别:专业:班级:姓名:指导教师:2011年5月目录一、依法治税的内容和目标 (1)(一)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 (1)(二)依法治税的具体目标 (1)二、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分析 (2)(一)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 (2)(二)税务部门执法不规范,阻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2)(三)税务司法体系尚不健全 (3)(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淡薄 (3)三、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对策 (3)(一)依法治税的内在机制 (3)(二)依法治税的实现途径 (3)1.理顺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税务行政管理方式 (3)2.完善税收立法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4)3.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 (4)4.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税收行政行为的监督 (5)参考文献 (5)致谢 (7)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首要原则。

但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执法水平不高、司法建设滞后等问题,这就要求加快税法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以使我国的依法治税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依法治税现状依法治税对策所谓依法治税,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法制化,就是要求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立法、执法、处罚以及税收司法等都纳入法律法规来进行调节和规范。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

依法治税是我国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首要指导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依法治税水平与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积极推进依法治税是中国目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对此,本文就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依法治税的内容和目标(一)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协税护税,构成了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

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doc

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doc

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doc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税收司法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简要论述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及其出路。

一、困境1.法律适用难度大税收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变化频繁,涉及面广,案件复杂性较高。

尤其是随着税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税种的不断增加,税收司法的法律适用难度越来越大。

2.诉讼程序繁琐税收诉讼程序繁琐,时间周期长,对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较大。

同时,税务系统作为诉讼一方,信息优势和权力优势较大,容易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

3.证据难以获取税收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对当事人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比较困难,导致证据难以获取。

4.监管体制不完善税务部门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尚待完善,导致税收行为监管不力。

二、出路1.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应该通过完善税收司法制度,使得税收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

对于共享经济平台等新兴税收领域,应提供更为专业和及时的司法支持。

3.深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互通。

同时,加强调查取证环节,打造专业化调查团队,实现税务和司法的有机衔接。

4.加强税收行为监管应完善税收行为的监管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和制约,避免税收的流失和逃避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税收司法面临的困境主要是法律适用难度大、诉讼程序繁琐、证据难以获取和监管体制不完善,而应从完善税收司法制度、优化诉讼程序、深化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行为监管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推动税收司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财政税收管理,促进我国税收管理的不断发展。

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范文(精选多篇)第一篇: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我国的税法建设自新中国成立50年来,经历了新中国建立至70年代的税法创立与调整,80年代的税法重建与改革,1994年以来的税法完善与发展三个大的历史时期。

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税收法制体系已不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已显得尤为迫切。

下面笔者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谈一点粗浅看法一、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有效调节宏观经济的功能,我国1994年税收的完善和发展主要把实体法的完善放在首位,虽然我国税法的经济内容得到了进一步规,税收处罚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税法立法技术有了新的提高。

但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围主要集中在实体税法上,而不是整个税法体系由实体税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

因此,原税法体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单行税法松散排列和协调性差、税收立法权没有得到合理划分、整体立法层次不高、与现行税法体系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系等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一)税收法制体系不完善。

1、税收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

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

我国现行税法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性件三个层次构成。

其中,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由23个税种构成,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关税。

这些税种中,个人所得税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法律,其他税种都是采用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的税收法规,同时大量的税收政策甚至很重要的税收政策是通过税收规章和税收规性件颁布的。

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1. 引言税收司法是指在税收领域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涉税案件进行审判和司法解释,并保障税收法律的公正执行。

税收司法实践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税收司法实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在这方面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首先,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问题。

税收法律体系庞大复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不断增加和变化。

现行的税收法律尚未完全覆盖各类涉税行为和情形,一些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给税收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此外,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复、冲突等问题,也增加了税收司法实践的难度和复杂性。

3. 司法人员水平不均衡其次,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司法人员水平不均衡的问题。

税收法律知识专业性强,需要相关司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

然而,由于税收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一些地区和法院的司法人员在税收领域的专业水平相对较低,往往无法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税收法律。

这导致税收案件的裁判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4. 信息交流不畅另外,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交流不畅。

税收案件的审理需要征收机关提供相关的涉税信息和证据材料,但往往存在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

一方面,税务机关工作繁忙,无法及时提供完整的涉税信息;另一方面,部分征收机关对提交信息的精准度和真实性缺乏有效监控和管理,导致司法人员难以获取可靠的信息来支持案件审理。

这给税收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5. 司法透明度有待提高同时,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司法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司法透明度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在税收领域中,由于税务机关的保密需要和税收案件的特殊性,一些税收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够透明,当事人难以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和判决结果,给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带来了一定的质疑。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

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化暴露出一些问题。

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

(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

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的通知。

(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

税收立法权过多依赖行政执法部门,使得行政机关由“法律执和行”过多地转向“法律制定”,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

(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

依纳税主体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立法,如同为使用车船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

(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

(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档。

宪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规定,只是税收征管法弥补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缺陷,而对于公平税负、不实行区别对待,宪法和税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差异。

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生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进行评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当前税收立法的基本情况我国税收立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法律体系、法律法规的修订、立法过程等方面。

法律体系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由宪法、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法律法规构成。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

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和原则性的界定。

税收法律法规则是税收制度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不断适应国内外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重要税法,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立法过程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过程相对严谨,通常经过项目立项、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多个环节。

政府、立法机关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都会参与其中。

当前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税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改进。

立法滞后性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调整,税收立法需要及时跟进,但实际情况中往往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立法过程的专业性和透明度尽管税收立法的过程中参与了相关利益相关方,但往往缺乏广泛的专业参与和透明度。

这导致立法结果可能无法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也容易引发舆论质疑和社会争议。

立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税收立法需要考虑到税收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但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制度的运行效率,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改进建议针对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税收立法需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及时跟进经济发展的需要,预测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推动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首先,税制结构复杂,税率层次多,计算方式繁琐,使得纳税人难以了解和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

其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导致大部分低收入人群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大了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同时,高收入者存在避税现象,很多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加大。

另外,税法规定中缺乏相应的细化规则,很多情况下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自行解释和裁定,给了纳税人不确定的感觉。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在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思考。

首先,要简化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和税率层次,降低计算复杂度,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可以考虑将税率分为几个档次,并设定相应的税率,简化计税方式,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应纳税额。

其次,应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使他们有更多的收入作为生活费用。

然而,还需要注意的是,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防止他们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责任。

此外,要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与核实制度,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准性。

最后,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完善,制定更为清晰、具体的规定,减少对税务机关的解释性规定,增加纳税人的规避税款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我们可以通过简化税制结构和税率层次、适度提高起征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以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式进行改进。

这将有助于使个人所得税更加合理、公平,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

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

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中国税法研究目前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徘徊的状态,而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论资源等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

为此,首先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通过研讨会、课题协作、创办《税法论丛》的形式促进中国税法研究的进步;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最后应当……一、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

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

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

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

经济学者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

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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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提要】本文认为,税法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徘徊的状态,而基础研究重视不够、研究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论资源等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

为此,首先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通过研讨会、课题协作、创办《税法论丛》的形式促进中国税法研究的进步;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最后应当……一、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的成因税法在现行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

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

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

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

毕业论文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

经济学者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

随着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

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当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薄弱。

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程序优化设计,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地方。

所以,总体来说,中国税法学目前仍然在较低水平上徘徊。

由于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所以人们勉强还能接受税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不管在位阶上它是属于财政法、经济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现状而言,中国税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的确令人担忧。

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首先,应该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其次,应该形成比较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再次,还应该产生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该学科应该具有丰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论资源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照这些要求,我们惭愧地发现,中国的税法学研究的确刚起步,用“幼稚”一词进行描述并不过分。

由于的原因,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进入法的复兴和发展时期。

而其中税法学的研究更是晚了将近10年,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产生和发展。

(注:倘仅从时间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著作应为1985年由时事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编著的《国际税法》,但一般认为,198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所著:《中国税法概论》一书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形成。

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不过,这虽然是中国税法学研究滞后的一个客观原因,但是我们认为其并不足以解释全部现象。

因历史原因耽误的法学学科并非只有税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同样难逃厄运,可是它们现在却得到了欣欣向荣的发展。

10年来法学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领域是行政法学,它的起步可能比税法学更晚。

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行政法学还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书对现行行政法进行注释的阶段,而今行政法学硕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学之林。

除此之外,还有环境法学等新兴学科的兴起和发展也都说明了历史原因并不是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于、落后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毕业论文1.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

税法学并不是不能够从事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工作,相反,解决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税法学的天职。

税法的解释,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又有利于税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也是每一个国家法制和法学发展史上一个必经的阶段。

但是税法学者在参与税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时应该有自己独特的视角,这种视角不一定与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视角完全吻合,这样才能保证它作为一门研究学科得以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而且总体来说,税法学的视角应该比参与税法活动的其他任何人的视角更能把握问题的实质。

要锻造税法学这种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有赖于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

只有税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税法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征纳过程中税款的、税收优惠的程度等具体的问题,更会着意将自己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关心自己在法律体系的地位,关心自己与其它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等;也只有税法基础理论才能够使税法内部发展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畛域分明。

可以说,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法学能否独立地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也决定了税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反观中国税法学界,有关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绍性的论述(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第1997年第1期;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张宇润:《论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陈学东:《浅论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李刚:《对税收基本法几个问题的认识》,《财经研究》1996年2期;华国庆:《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刍议》,《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关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司法体系的立法思考》,《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徐志:《我国税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

),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张登炎、侯绪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湖南税专学报》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税收法律体系论要》,《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贺玉平:《论税收法律关系》,《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互动研究也只是在借鉴民法债权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

(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闻:《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杨小强、彭明:《论税法与民法的交集》,《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8期;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杨小强:《日本地方税法中的民法适用及启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程信和、杨小强:《论税法上的他人责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费锦红:《试论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担保债权》,《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6期。

)至于国内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础理论方面的专著,也只能看成是有关税收基本法的论文集,其内部的体系还有待完善,且总体来说,说理尚不够透彻,受税收实务部门起草的《税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响过大。

(注:参见涂龙力、王鸿邈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但不管怎样,这些成果毕竟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国税法学的理性成熟。

(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税收经济学者结合自己的专业也在关注税法学的进步,并取得了令人称许的成绩。

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许善达等著:《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毕业论文2.税法学研究方法尚显单一。

这首先表现为税法学对税收学的长期依赖状态。

从学科关系上看,税法学和税收学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研究同一个对象,其内在的相通性是毫无疑问的。

由于税收学的研究较税法学的研究起步早、成果多,因此在税法学刚刚起步的时候有意识地合理借鉴税收学的研究成果是非常正确的,它有助于节省时间、加快进程。

再加上税法学本身的特性所致,很多问题必须进行经济分析才能更清楚地辨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所以税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借鉴税收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

然而,这二者毕竟分别属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不同性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

税法学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它所关心的焦点可以在某一点上与税收学相同或相通,但是在更多的方面,应该是不同于税收学的。

从税法学的研究整体及其发展过程中来看,税法学研究长期过分依附于税收学研究,连许多税法学研究的成果都是税收学界的人士在专攻税收学的同时附带地作为一个新领域开拓出来的,这就难怪人们善意地责怪税法和税法学“活性”不强了。

(注: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的确,仅仅从税法学的角度研究税法问题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学科局限性的影响。

因此,应当从税法学自发的需要出发,在研究过程中合理借鉴和税收学的内容,而不是从税收学的角度出发去裁剪税法学,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从法律角度研究税收问题。

毕业论文如果说以上所述的税法学在处理与税收学的关系时是过于机械的话,那么,税法学在处理自己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关系时就是失之狭隘了。

实际上税法与法、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冲突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关系非常密切,税法学应该善于站在法理学和宪法学的高度处理税法问题,税法学也应该吸收和借鉴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的具体概念、原则、制度等研究成果;此外,作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国家依法调控经济之理念也应随时指导税法学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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