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三)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移转占有 的担保物权 标准:是否移转占有标的物 意义:成立条件不同(占有)、物权人的 权利义务范围不同(保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四)登记的担保物权与不登记的担保物 权 标准:成立是否须经登记 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权(无权利凭 证) 非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动产质 权、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留置权
练习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答案: ABC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 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担保之王) 2、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 3、可以重复
第二节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取得 (一)设定 (二)转让与继承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 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 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押权也应连 同债权一并由继承人继承,且不经变更登记即可取 得。
3、仍可就抵押物设立抵押权 因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价值往往较大, 为充分发挥物的价值,以利资金融通,法律 一般允许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4.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 代位权 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 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 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Q: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为担保甲的债 务,甲以其价值6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丙以其 价值8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上述抵押均办理了 抵押登记,但甲、丙与乙之间对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 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甲无力 清偿债务,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担保,请求丙承担担 保责任。 A:为担保乙的同一债权,甲、丙以其房屋设立 了抵押,成立了共同抵押权。由于上述当事人没有约 定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而且抵押人包括债务 人和物上保证人,因此,乙应首先以甲的抵押房屋清 偿债务。若甲的抵押房屋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丙应 以其抵押房屋清偿剩余部分的债务。但由于乙放弃了 甲提供的抵押担保,丙可以在甲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其担保责任。丙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甲追偿。
物权法第十六章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占有是—种
利益,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因侵夺
占有而取得利益,侵夺人构成不当得利。
第五节 准占有
一、准占有的概念
准占有,指对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在事实上实
施占有,法律予以与占有同等保护的特殊占有。 二、准占有的构成要件
(一)标的物为法律所允许的财产权利 (二)准占有的标的须是不以物的占有为成立要 件的财产权 (三)必须事实上对该项财产权具有管领力
说:一是主观说。二是客观说。三是纯客观说。
我国民法的主流观点历来采用客观说,即占有人
应当具备—种占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构成
占有的构成,必须具备体素和心素这两个要件,即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
占有主体 :在占有关系中,对物为事实上管领的人称为 占有人。
占有的客体 :占有的客体为物,且以有体物为限。
• 某乙获悉某甲占有该绵羊后,声称该只绵羊是自 己家的并主张领回,但没有举出其对该只绵羊享 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某甲拒绝将绵羊交给某乙, 是正当行为。当发生诉讼的时候,法院按照举证 责任的规则,某乙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 对争议绵羊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其举证不足,无 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反之,某乙让某甲提供 甲对绵羊所有权的证据,则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某甲为合法占有,不构成侵权, 并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占有辅助与间接占有的区别在于:占有辅助人服从他人的
指示,而间接占有人无须听从他人的指示,因此占有辅助 人本身不是占有人,但间接占有人属于占有人。 占有辅助与代理是有区别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代理只能适用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因此不存
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四编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般
家开发银行借款700万元,开源公司
规 定
提供担保。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2
2019年3月13日,鼎实公司与国家开
第 十 六
发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700万元,
章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16—2
担 保 物 权
案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5%付息,借款 例期月限12从日2止01。9年同日3月,1开3日源起公至司2与019国年家3
3.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 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 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1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担保物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担保物权 1. 创设取得担保物权 2. 移转取得担保物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担保物权 1. 主债权 2. 利息 3. 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 5.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权
的
一
般
规
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4
而云南公司和红河公司并未按三方
第 十 六
抵押合同的约定向中电公司履行还 款义务,故中电公司诉至法院,请
章
求判令:(1)云南公司偿还欠款19
16—1
担 保 物 权
案127 792. 28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4 例日民起银至行还 同清 期款 贷项 款之 利日 率止 计,算按)。中(国2)人若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法定性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 与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他物权体系。 (二)从属性 (三)不可分性 (四)物上代位性
6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性质和种类
一、《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

一、《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房产是你爷爷的,你爷爷具有不动产登记的凭证(房屋所有权证)。
你那些出资证明只能够使你爷爷与你父母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二、《继承法》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继承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具体费用如下: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 5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10000以上部分 0.1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第十六章用益物权2

5、居住权
• 是指自然人因居住的目的而对他人房屋 及其附着物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 我国现行法上的用益物权
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
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上的用
益物权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主要由民法以外的 其他特别法规定。 有林业权、渔业权、
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 转化为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件 是: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而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公益团体等非营利目的单位;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工作物的合法产 权证明;
4、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 缴土地出让金。
2、地上权
是指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有建造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 地役权 是地役权人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为 了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便利或利益而利用 他人土地或限制他人土地使用的权利。
4、典权 典权人以支付典价为代价占有出典人 的不动产,并对不动产享有使用、收 益,以及一定程度的处分的权利。
第十六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节 采矿权 第六节 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第117条)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117-169条)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2、它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但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也可以设定,即使建筑 物或构筑物灭失,该权也不消灭,仍可以原来 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共同抵押是指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又称 总括抵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 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 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 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 的份额。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清偿、免除、抵消等 2、抵押物灭失 ——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法行使物上代位权 3、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自己或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 押权 4、抵押权人抛弃 ——办理撤销登记或向利害关系人表示放 弃 5、抵押权人与所有人混同,而且没有后顺位的抵押权存在 6、抵押权因除权判决或诉讼期间届满而消灭或不能行使 7、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抵押权,并损害其他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 押权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孳息收取 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孳息,但下列情况下由抵押 权人收取: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物已被法院扣押
2、法律上的处分(设定抵押权、转让、出租) 抵押物的提前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抵押财产,但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受让人代 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如无约定按 照法律规定。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诉讼时效届满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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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律对占有性质的认定
《物权法》对占有的性质看起来好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将占有放在单独—编作规定,并且只规定为“占有”, 没有规定为占有“权”,就已经明确地表明占有就是一种 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 作为法律所保护的占有,并非是—种单纯的自然现象,而
是一种利益,体现着占有人的利益
二、占有的性质
(一)对占有的不同认识
在罗马法,占有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是—种对物
的事实上的控制。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对于
占有都有相应的规定,但都不认其为一种权利,而认其 为—种事实状态。
日本将占有认作—种权利。 英美法系认为占有权是构成财产权或财产所有权的—种权 利。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占有是—种
利益,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因侵夺
占有而取得利益,侵夺人构成不当得利。
第五节 准占有
一、准占有的概念
准占有,指对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在事实上实
施占有,法律予以与占有同等保护的特殊占有。 二、准占有的构成要件
(一)标的物为法律所允许的财产权利 (二)准占有的标的须是不以物的占有为成立要 件的财产权 (三)必须事实上对该项财产权具有管领力
占有的客观方面 :占有的客观方面即占有体素,即对于
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的主观方面 :占有的主观方面,就是占有心素。
二、占有的分类
(一)依据占有人是否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的
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的包含占有 物在内的权利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 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主要的分类为: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
参考分析意见
• 在本案中,某甲把在草场发现失散的绵羊领回家中饲养, 就已经占有了这只羊。按照占有成立的条件看,某甲符合 占有的主体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占有的客体是绵羊,是有体物,符合占有客体的要求。在 占有的客观方面,某甲对绵羊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在实 际上控制了这只绵羊。在占有的主观方面,某甲作为占有 人,对占有的绵羊具有占有的意思,既不是对占有物的所 有意思,也不是单纯的不以任何意思为要件,只是单纯的 事实上的支配。这种占有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 有、公然占有和单独占有。在某甲占有该绵羊之后,就享 有了占有的权利,可以使用该物,并就该物取得收益的权 利。
• 某乙获悉某甲占有该绵羊后,声称该只绵羊是自 己家的并主张领回,但没有举出其对该只绵羊享 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某甲拒绝将绵羊交给某乙, 是正当行为。当发生诉讼的时候,法院按照举证 责任的规则,某乙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 对争议绵羊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其举证不足,无 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反之,某乙让某甲提供 甲对绵羊所有权的证据,则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某甲为合法占有,不构成侵权, 并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二)占有的继受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当事人基于他人既存的占
有转移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分为占有
让与和占有概括承受两种形式。
占有的让与,是指依据原占有人让与占有的意思, 而使受让人取得占有。 占有概括承受,是指依据某种法定事实而取得占 有。
二、占有的变更
占有的变更,是指在不丧失占有的前提下,占有 从一种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 比较重要的几类占有变更是:
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一个具体权能,表现了所有权的—部 分权利内容。而占有则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既不是—
种权利,也不是一种权利的组成部分,而是法律所单独保
护的具体利益。
三、占有的功能
(一)保护功能 :占有的保护功能,是指
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
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二)公示功能:占有的公示功能,是指
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二)依照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而为占
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
的名义)对物进行占有。
他主占有是以非所有的意思(即非以所有人的名
义)对物进行占有。
(三)依据占有人对于占有是否具有直接的关
系——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即 占有人与物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 不直接管领物,而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对物的 间接的支配关系。
(三)占有的特别效力
权利推定 :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 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 ; 而不动产,只能认定不动产 的登记人享有登记所确定的权利。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 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 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 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的制度。
三、准占有的效力及消灭
(一)准占有的效力 法律关于占有效力的规定,只要性质上与
准占有不相抵触的规定,皆适用于准占有
(二)准占有的消灭
准占有因权利行使的事实的消灭而消灭。
【问题与思考】
1.案例思考
某甲拾得一只绵羊,某乙主张该绵羊为自己所有, 但不能描述该绵羊的特点,反而主张让某甲提供 所有权证据。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某甲对 绵羊是否构成占有?(2)某甲对绵羊的占有,是 何种类型的占有?(3)作为占有人,某甲对于该 绵羊享有何种权利?(4)你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判 决对吗?
(二)占有保护的原因
侵夺
占有保护的原因行为 妨害
存在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 有的行为
占有保护原因的构成
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
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占有保护的物权救济方法
自力防卫权
自力救济
取回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占有保护的债法保护方法 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方法 :可以采用侵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占有的,只能是有权 占有人和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 不享有这项权利。
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
(三)持续功能 :持续的功能也称继续功
能,是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
的权利。
第二节 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一、占有的成立
(一)依客观说确定占有成立 占有的成立,应当具备事实上的管领力和占有人 是否还需要具有占有的意思,这就是占有的基本 要素,即体素和心素。
围绕占有体素和心素的问题,出现三种不同的学
说:一是主观说。二是客观说。三是纯客观说。
我国民法的主流观点历来采用客观说,即占有人
应当具备—种占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构成
占有的构成,必须具备体素和心素这两个要件,即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
占有主体 :在占有关系中,对物为事实上管领的人称为 占有人。
占有的客体 :占有的客体为物,且以有体物为限。
(一)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三)无瑕疵占有变为瑕疵占有 (四)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三、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 的管领力。
(一)直接占有的消灭:当占有人丧失了对某物
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时,就消灭了直接占有。
(二)间接占有的消灭
占有辅助与间接占有的区别在于:占有辅助人服从他人的
指示,而间接占有人无须听从他人的指示,因此占有辅助 人本身不是占有人,但间接占有人属于占有人。 占有辅助与代理是有区别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代理只能适用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因此不存
在占有代理的情形。但是,占有辅助能够发挥占有代理的
间接占有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方能成立:
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存在一定法律关系为暂时性存在 直接占有人的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占有的意思 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即占有媒介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四)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占有
辅助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 事实上的管领。
功能。
(五)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是指一个人对于物而为占有。 共同占有 是指数人对于一个物所进行的占有。
共同占有可以分为:分别的共同占有和共有的共
同占有。
分别的共同占有也叫做单纯共同占有或通常共同
占有,是指各个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其他共同占 有人的情况下,可以单独的管领其物。 共有的共同占有也称为公同共同占有,是指多个 占有人只能就占有物保有一项单独的管领力。
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 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恶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二、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保护的概念和种类
占有保护,是指在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私力侵害占有时,
给占有人的法律救济。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保护请求权 不当得利
物权法上的保护
债权法上的保护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类型?
构成占有须具备哪些要件?
占有具有哪些效力?
简述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
简述《物权法》关于保护占有的规定。
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直接占有人不承认间接占有
丧失返还请求权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发生之后,在占有人与财 产所有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之间依据法律所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