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惩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考生违纪舞弊惩罚规定之欧侯瑞魂创作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按违纪处置:
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上做明显标识表记标帜者, 在开考前作答或者终考铃响后作答,
不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作图可用铅笔)者, 该科计零分;
其他违纪情况, 视其情节轻进行处置.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按舞弊处置.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 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者, 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 有意将自己的谜底让人剽窃者, 该科记零分;
互打记号、手势者, 该科记零分;
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 考试成果记零分;
凡威胁开始工作人员平安或公然辱骂、毁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记零分, 并严肃处置;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 记零分.
3、代考处置: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 取消考试资格, 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取代他人介入考试者, 给予记过、记年夜过或留校检查处罚.
4、处置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 监考老师必需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生违纪记录单》上予以记载, 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 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考
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评价方式,也是学校对学生考试纪律的重要考验。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违纪作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艺术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本文将对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违纪作弊定义1.1 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使用任何非法手段以获取不正当的考试成绩。
1.2 违纪行为:指违反考试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携带或使用未经允许的通讯设备,如手机、耳机等;(2)抄袭他人的作品;(3)偷看他人试卷;(4)使用未经允许的书籍或笔记等外部资料;(5)与他人串通作弊;(6)改变考试答案或试卷等。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2.1 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一旦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存在作弊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2.2 采取证据:学校将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像、监考人员的笔记、学生的作答过程等,用于后续的处理程序。
2.3 作弊证据初审:学校将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对作弊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2.4 违纪作弊调查:学校将组织违纪调查小组对涉嫌作弊的学生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与学生本人的面谈、询问相关目击证人等。
2.5 违纪作弊处理决定: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和违纪事实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措施3.1 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初次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将该次考试成绩判为零分。
3.2 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对于多次或严重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按照下列措施进行处理:(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3)暂时或永久取消参加其他考试的资格;(4)向学生和家长进行通报,并进行教育谈话。
3.3 后续教育措施:学校将对作弊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作弊行为的危害性,并提醒他们远离违纪作弊行为。
四、违纪作弊处理申诉4.1 违纪作弊处理申诉的程序:学生及家长有权对学校的违纪作弊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违纪作弊处分种类及形式

教师
1、开考前有意泄露试题,造成恶劣影响,认定为I级教学事 故。
2、不按学校规定进行命题,造成不良后果,认定为II级教 学事故。
3、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早退或监考过程中有失职行为,认 定为In级教学事故。
4、考试或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影响学生的成绩评定,认定 为II级教学事故。
违纪作弊处分种类及形式
违纪
主体
违纪作弊形式
处罚种类及形式
学生
1、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
2、桌面书写考试内容
3、夹带
4、携带、使用通信工具
5、替考
6、其它违纪、作弊行为
1、考试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重考。
2、取消当前学年各类学生评优评先活动。
3、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4、记大过处分,停课(职)半学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受处分期间,教学事 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5、降级、撤职及其以上处分。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5、不按照评分标准随意评定成绩的,认定为II级教学事故。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报人事处处理,将分别给责任人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技术岗位等级时, 教学考核成绩一次事故扣10分。
2、警告。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术岗位等级。
3、记过。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受处分期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或技 术岗位等级。
成人高考专升本作弊处罚措施

成人高考专升本作弊处罚措施成人高考是一种通过考试选拔成人学生的教育形式,对于那些希望提升自己学历和进一步发展的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然而,作弊行为却是成人高考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各地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作弊处罚措施。
一、违纪行为的分类作弊行为在成人高考中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器材类作弊:指使用非法的考试辅助器材,如通讯设备、纸条、书本等,违规获得答案或传递信息的行为。
2. 纸张类作弊:指在答题卷或草稿纸上预先标记、抄写答案,或者将未经允许的资料纸带入考场进行作答的行为。
3. 交头接耳类作弊:指考试中与他人交谈、传递答案或接受他人答案的行为。
4. 抄袭类作弊:指在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剽窃他人作品或使用未经允许的参考资料的行为。
5. 考试违规类作弊:指违反考场纪律、监考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如早交卷、迟交卷、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等。
二、作弊处罚措施针对成人高考中的作弊行为,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都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考试的公正和权益的维护。
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下:1. 现场处理:对于一些轻微的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可以当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要求违规考生停止行为。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针对未满分的小作弊行为,旨在给考生警示并教育。
2. 成绩无效:对于经证实存在作弊行为的考生,其所参加科目的成绩将被判定为无效。
被判定成绩无效的考生将需要重新参加相关科目的考试,以便重新评估该科目的学习水平。
3. 取消考试资格:对于严重作弊行为的考生,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有权取消其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成人高考资格。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后方可再次报考。
4. 记录违纪:对于所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不论轻重,都将被记录在个人考试档案中,并作为以后申请学校或就业单位的参考依据。
这一记录可能对考生日后的学习和职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5. 法律制裁:对于故意进行作弊、严重破坏考试秩序、涉嫌犯罪的考生,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造师考场作弊惩罚规定

建造师考场作弊惩罚规定考试是对一个人学识和素质的综合评估,而建造师考试更是对一个人在建筑领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察。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对于考场作弊行为,建造师考试机构制定了严格的惩罚规定。
本文将介绍建造师考场作弊的定义及违规行为、作弊的后果与惩罚措施,以及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的措施。
1. 考场作弊的定义与违规行为建造师考场作弊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或行为,以获取不正当的考试成绩。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考场,例如手机、通讯工具等;(2) 抄袭或剽窃他人答案;(3) 通过与他人传递信号等方式进行作弊;(4) 在考试材料上做标记或作弊符号。
2. 作弊的后果与惩罚措施建造师考试机构对于考场作弊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并对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旦被确认作弊,考生将面临以下后果和惩罚措施:(1) 作弊行为将被记录并在相关考试机构系统中予以公示;(2) 考试成绩将被取消,考生需重新参加考试;(3) 考生在一定期限内将被禁止再次参加建造师考试;(4) 对于严重作弊行为,建造师考试机构可将其列入不良考试记录,限制其在建筑领域从业或职业晋升。
3. 加强考风建设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建造师考试的管理,改善考试环境,建造师考试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考场管理的严密性,加强监考力度,避免考试过程中的作弊行为;(2) 加强考风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考生对考试纪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3) 完善考试监控技术,利用高清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实时监控;(4) 加强考试系统的安全性,防范网络作弊行为的发生;(5) 加强与公安等执法机关的协作,形成打击考试作弊的合力。
在建造师考试中,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权益。
建造师考试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建造师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同时,广大考生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珍惜考试机会,通过自己的真实本领获得应有的荣誉和成绩。
学校春期末统考违规处罚规定(三篇)

学校春期末统考违规处罚规定学校春季末统考违规处罚规定因校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一些常见规定:1. 作弊行为:如果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包括传纸条、团体作弊、使用禁用物品等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对作弊的学生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 取消作弊学科的考试成绩;- 标记该学生的考试记录,以便将来的考试或升学时参考;- 隔离作弊者,单独安排考试。
2. 抄袭行为:如果学生在论文、作文、报告等编写过程中抄袭他人的作品,学校可能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对抄袭的学生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 取消抄袭作品的成绩或评分;- 扣除一定的学分;- 编写关于学术诚信和道德的报告。
3. 反常行为:如果学生在考试期间形成噪音,干扰其他考生或教师,学校可能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对干扰者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 将干扰者从考场带离;- 取消该学生参加当天的考试;- 在学生考场监督报告中记录干扰行为。
4. 迟到或缺席考试:如果学生没有按时参加考试或者缺席考试,学校可能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对迟到或缺席学生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 给予零分或扣除一定的学分;- 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重新考试。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可能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有所不同,具体的违规处罚规定应以学校所发布的具体规定为准。
学校春期末统考违规处罚规定(二)学校春季末统考违规处罚规定会根据具体的学校规章制度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违规处罚规定:1. 迟到或早退:通常会扣除迟到或早退时间内的考试成绩,或者给予一定的减分处罚。
2. 舞弊作弊:一旦发现学生作弊行为,通常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取消该门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暂停参加其他考试等处罚。
3. 强行离开考场:如果学生在考试期间无故离开考场,可能会被取消该门考试成绩,并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4. 携带手机或通讯工具:学生在考试期间携带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可能会被视为违规行为,扣除或取消该门考试成绩和暂时禁止参加其他考试等可能是常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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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惩罚
的更新。
陕西教师资格考试作弊惩罚:三年不得再次报考
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细则明确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取得教师资格证是教师职业准入前提
细则中明确,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依法依规取得教师资格。
报考教师资格考试,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以及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
暂不受理在陕港、澳、台籍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5年内不得报考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和就近原则。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的申请人在所属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15年起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2014年以前(含2014年)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大中专在校生和在读全日制教育硕士,仍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各科笔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面试
细则中明确,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笔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并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主学习、备考。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等。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其中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和打印“网页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有效期为3年。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陕西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