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重点解析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一、名词解释1、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亦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
3、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教案版)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组织的商事合伙。
6、主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的民商分立模式。
客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
7、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
代名代理: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8、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简答题1、简述商业登记中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1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2商事登记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重要事项进行登记。
2、简述单方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之欧阳文创编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商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1.商法主要分为三大类:(1)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3)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中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2.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3.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商主体分类(主要是3 4点):(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者完全商人和小商人5.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6.商辅助人概念及分类: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委任关系。
它是指由商主体授予商使用人代理权,委托其代商主体为法律行为。
基于这种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商使用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
(2)雇佣关系。
它是指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代理权之授予和法律行为之委任,而仅仅为劳务之雇佣,商使用人仅仅为劳务人。
7.商行为的概念: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商法学是商务管理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让学生理解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为将来从事商业活动提供基础的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
本文将讨论商法学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商法基础商法基础包括商法学的概念、特点和法律体系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可能出现有关商法体系和法律渊源的问题,以及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准则和规则。
2.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期末考试重要的考察点。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方面。
考生应该关注常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并了解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学中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公司的种类、组成、运作机制、管理结构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律责任、公司法人格和公司破产等方面内容。
考生也需要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如董事会和股东会等重要机构。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实现维权的方式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程序。
5. 网络法律网络法律是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网络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合同的效力、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
6.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商法学重要的一部分,商业交易时的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考生需要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如起诉、应答、举证、调解、判决等内容。
同时,考生也需要熟悉判决执行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的手段,如异议和上诉等。
商法学是商业实践中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期末考试是检验学生掌握商法学核心理论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
考生需要全面并深入地了解商法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应用,掌握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和应用技能,从而为未来商业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促进交易简便迅捷的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规则定型化规则(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 ,行为的要式性,权利的证券化(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原则,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原则,有限责任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4)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终止)。
(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目的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最大化。
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三类主体的法律保护(2)有限责任原则:一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对公司负责,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股权平等原则: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是指股东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而不是所有股东都享有同等权利(4)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置原则:权利分立原则,权利制衡原则,权责对应原则(5)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原则: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必须提高职工素质,公司必须实行民主管理3.商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即商事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其特征主要有:1.商事代理行为只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2.商事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3.商事代理行为的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4.商事代理行为均属有偿代理;5.商事代理行为不以“显名”未必要。
4.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以其任教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法律特征有:1.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2.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4.公司的标准具有法定性。
5.商法的特征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以下特征:(1)兼容性,作为私法的商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且兼有任意法和强制法的性质(2)技术性,商法的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从而与民法、刑法偏重伦理性规范的特点迥然不同(3)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因此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4)国际性,调整的对象是国内商事法律关系,但商事关系中涉外因素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商法的规定具有国际性6.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和民法: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的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是公平,而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商品经济,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3.适用主体不同。
民法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而商法的适用对象则通常仅限于商人;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而商法规范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
和经济法:1.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平等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商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主体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等,经济法主要规定商主体的竞争和政府的调整行为;3.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
一个侧重保护商人的营利性要求,一个侧重维护社会的整体经济生活和整体经济效益;4.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
商法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侧重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内容的公法,侧重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
7.商业登记的概念和种类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我国公司法将其分为三类: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是主管机关以赋予商事主体以合法主体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登记活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登记类型;2.变更登记,是企业法人已经合法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所申请的登记活动;3.注销登记,是出现规律规定的公司应予撤销的情形时,企业法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活动。
8.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资产,并由该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其法律特征为:1.股东的唯一性;2.资本的单一性;3.责任的有限性;4.地位的法人性;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不设股东会;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2.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这种财产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4.商合伙所从事的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股权平等原则的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一股一权”表决原则的例外。
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超过法定比例,公司可依据章程或法律法规加以限制;(2)实行累积投票制;(3)对发行特别股的例外。
公司可依章程的规定,对特别股股东的表决权予以剥夺或限制。
11.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性质、法律规定和经营范围3个方面: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是企业法人,没有自然人的自然实体,因此不享有以性别、年龄、生命、身体及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权利;2.法律上的限制。
(1)公司在转投资上的限制;(2)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限制;(3)公司在资金借贷上的限制;(4)公司在股份回购上的限制;(5)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的限制;3.经营范围上的限制。
经营范围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公司的权利能力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相一致。
12.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关系总公司是指在组织上统辖其系统内所有分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按照国家规定,称总公司的必须下设3个以上的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总公司在其住所外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并受其统辖的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本质上,分公司不是公司,而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权被另一公司所拥有的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子公司同分公司最大的区别。
1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财产构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实质条件包括:(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备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企业名义所取得的各种收益。
1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是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通常适用一下四种情况:(1)公司资本不够充足;(2)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混淆或同一;(3)利用公司形态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非法控制。
15.公司的分类(1)以责任形式为标准: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以组织管辖系统为标准:总公司、分公司(3)以公司间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子公司(4)以对外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5)以国际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16.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资本三原则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或全部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分次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认可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筹足,其余股份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行,但这种发行股份的授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形式,并且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的公司资本制度。
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及其他认股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注册资本一经章程确定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1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1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字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