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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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基本原则。

(1)促进交易简便迅捷的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规则定型化规则(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 ,行为的要式性,权利的证券化

(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原则,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原则,有限责任原则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终止)。

(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目的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最大化。

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三类主体的法律保护

(2)有限责任原则:一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对公司负责,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股权平等原则: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是指股东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而不是所有股东都享有同等权利

(4)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置原则:权利分立原则,权利制衡原则,权责对应原则

(5)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原则: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必须提高职工素质,公司必须实行民主管理

3.商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即商事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其特征主要有:1.商事代理行为只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2.商事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3.商事代理行为的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4.商事代理行为均属有偿代理;5.商事代理行为不以“显名”未必要。

4.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以其任教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法律特征有:1.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2.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4.公司的标准具有法定性。

5.商法的特征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以下特征:

(1)兼容性,作为私法的商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且兼有任意法和强制法的性质

(2)技术性,商法的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从而与民法、刑法偏重伦理性规范的特点迥然不同

(3)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因此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

(4)国际性,调整的对象是国内商事法律关系,但商事关系中涉外因素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商法的规定具有国际性

6.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和民法: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是公平,而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商品经济,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而商法的适用对象则通常仅限于商人;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而商法规范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

和经济法:1.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平等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商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主体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等,经济法主要规定商主体的竞争和政府的调整行为;3.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一个侧重保护商人的营利性要求,一个侧重维护社会的整体经济生活和整体经济效益;4.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商法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侧重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内容的公法,侧重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

7.商业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我国公司法将其分为三类: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是主管机关以赋予商事主体以合法主体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登记活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登记类型;2.变更登记,是企业法人已经合法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所申请的登记活动;3.注销登记,是出现规律规定的公司应予撤销的情形时,企业法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活动。

8.一人公司

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资产,并由该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其法律特征为:1.股东的唯一性;2.资本的单一性;3.责任的有限性;4.地位的法人性;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不设股东会;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2.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这种财产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4.商合伙所从事的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股权平等原则的例外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一股一权”表决原则的例外。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超过法定比例,公司可依据章程或法律法规加以限制;(2)实行累积投票制;(3)对发行特别股的例外。公司可依章程的规定,对特别股股东的表决权予以剥夺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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