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2015年10月1日实施)资料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是指广州市政府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土地市场价格变化,对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和修正的一套体系。
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准地价的定期调整:广州市政府每两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以反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
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
2.地价修正系数的确定:广州市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地价修正系数。
地价修正系数是对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它反映了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和不同用途土地的市场价值。
3.地价修正系数的公示和执行:广州市政府会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地价修正系数,并要求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方按照最新的地价修正系数进行土地交易和使用。
4.地价修正系数的调整:广州市政府会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对地价修正系数进行调整。
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
总之,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是广州市政府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土地市场价格变化,对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和修正的一套体系。
该体系的实施可以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015年版基准地价初步解读教程

2010、2012、2015版基准地价对比一、区域:跟随行政区划调整扩围2010&2012版:十区2015版:十区两市二、基准地价内涵:提高容积率,用地更集约2010&2012版:2015版:三、办公用地独立作基准地价2010&2012版:综合(办公)类用地基准地价为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0%。
土地级别及定价范围中,只有商业、居住、工业三种。
2015版:土地级别及定价范围中,有商业、居住、办公、工业四种。
四、性质特殊用地给出定价指引2010&2012版:无相关指引2015版:五、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包括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需整体确权时,其基准地价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六、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五、价格修正体系更详细2010&2012版:八、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加收30%。
2015版:独立出台附件《附件5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内容包括商业用地(容积率、楼层、临街深度、宽深比、街角地、商业集聚度、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居住用地(容积率、楼层、土地使用年期、临江)办公用地(容积率、临江、楼层、使用年期)工业用地(容积率、临江、土地使用年期)六、土地级别及价格调整:土地级别范围变动大,同等区域价格普遍上调2012版:2015版:2012版:2015版:2015版:2012版:2015版:七、商业路线加价表变化,部分升价,在级别基准价上升较高区域,路线加价不升价(如人民北路-站西路)八、重点区域基准地价变化。
广州市国土局基准地价表(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4353
五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雅岗南大道—鸦岗大道—华南快速干线—白云大道南—白云大道北—龙兴中路—大源中路—大源东路—华南快速干线—龙洞东路—广汕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科珠路—科林路—岐山路—广九铁路—黄村大道—奥体路—大观北路—广深高速公路—环城高速公路—天源路—上元岗东横路—中元路—中成路—沙太北路—黄石东路—永泰路—白云山西、北麓—白云山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黄石西路—增埗河—珠江—佛山南海区界—珠江;广九铁路—珠江(包含长洲岛、洪圣沙、白兔沙、大吉沙、大蚝沙岛)—莲溪路—珠吉路。
6486
六级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雅岗南大道—鸦岗大道—华南快速干线—广花一路—新石路—106国道—文盛庄路—东平南路—东平中路—东平大道—白云大道北—广从一路—龙兴中路—大源北路—大源中路—华南快速干线—龙洞东路—广汕公路—大观北路—大观中路—广深高速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广汕公路—上元岗东横街—中元路—中成路—南方大道—广州大道北—同泰路—永泰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黄石西路—京广铁路—德康路—西槎路—广清高速公路—西洲北路—华海街—珠江—佛山南海区界—珠江;广园快速路—广九铁路—东二环高速公路—广江路—珠江(包含长洲岛、洪圣沙、白兔沙、大吉沙、大蚝沙岛)—石化路—大沙地东—大沙地西—中山大道东—大观南路;珠江—墩头涌;墩头涌—路滘涌—东江。
7499
三级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西湾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园中路—机场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北—白云大道南—大金钟路—环城高速公路—广汕高速—燕岭路—禺东西路—广园快速路—林和西路—天河北路—广州大道中—天河路—环市东路—先烈中路—永福路—恒福路—麓湖路—环市中路—解放北路—东风西路—人民北路—中山七路—荔湾路—华贵路—荔湾路—宝华路—第十甫路—大同路—六二三路—珠江隧道—珠江—增埗河;广园东路—五山路—广九铁路—车陂路—黄埔大道东—环城高速公路—珠江(包含北帝沙和峨眉沙)—黄埔涌—新港中路—新港西路—昌岗东路—昌岗中路—昌岗西路—珠江—同福西路—洪德路—南华西路—南华中路—南华东路—万寿路—滨江东路—珠江(不含二沙岛、海心沙)—华南快速干线—黄埔大道西—天河东路—天寿路。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
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21
•【字号】穗国房办字[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
通知
(穗国房办字〔2008〕55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700号),广州市2006年网格点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将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
为做好有关土地出让金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衔接等问题,特作如下通知:凡2008年10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以市、区有关部门窗口受理业务案件的回执为依据),土地出让金评估标准按《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669号),即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的基准地价执行;2008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照穗国房字[2008]700号文件,即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的基准地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3]1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3.06.13
【实施日期】200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3]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
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应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略)
附件2: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15]3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5]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根据《2015年广州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1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抓好已出台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一)2014年已出台或制订的方案。
《2014年广州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明确由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制订27项重大改革方案。
目前有1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终止实施外,已完成17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政府公房管理规定、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南沙新区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公园条例、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筑施工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试点工作方案、控编减编工作方案、工商登记保留前置和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级政府性项目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余9个文件(城市更新办法、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考核办法、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办法、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细则、审批权取消下放后的监督管理办法、市失信企业综合惩戒办法) 已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正按程序报批或提交市人大审议。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广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广州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其土地资源一直以来都备受瞩目。
土地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和支撑,对于广州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土地资源,广州市政府制定了一套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基准地价是指根据城市用地规划、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交易等因素,由政府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土地价格,其主要作用是为了科学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以及土地使用费等重要经济指标,对于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包括了基准地价调整标准、调整时机、调整方法等多个方面。
根据规定,广州市基准地价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时机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
这种年度定期调整的方式既能确保基准地价与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性,又能保证土地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基准地价的调整标准主要参考了多个因素,包括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区域发展差异、用地规模和等级以及土地市场交易数据等。
这样一来,基准地价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当前市场的发展趋势,并能通过不同区域和不同用地等级的差异,使得基准地价在市区和郊区等地区具有更好的差异化调控效果。
广州市政府还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中规定了具体的调整方法。
具体来说,广州市将市场供求关系对基准地价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供大于求、供需平衡和供小于求。
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基准地价按照市场上最低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以保持市场的均衡。
在供需平衡的情况下,基准地价的修正幅度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以保持市场的稳定。
在供小于求的情况下,基准地价将根据土地市场紧缺情况,适当上调,以引导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防止过度投机。
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调控市场,促使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能够减少土地市场的过度波动。
此外,基准地价的定期调整还能够为政府提供参考依据,以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以及土地使用费等重要经济指标,为城市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2015年10月1日实施)
附件5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一、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1、容积率(楼层)修正(1)容积率修正(适用于待开发项目)表1—1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
表1—2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3)当商业容积率小于1时,基准地价为商业分摊用地地面地价。
(2)楼层修正(仅适用于已建成项目)表1—3 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表地段办公用地的基准地价;(2)已建成项目或已有详细规划指标且能得知楼层数的待开发项目宜采用楼层修正。
2、临街深度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表1—4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5米)表1—5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0米)表1—6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8米)3、宽深比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表1—7 商业用地路线价宽深比修正系数表取实际宽度、深度取实际深度;深度超过标准深度的,计算宽深比时,宽度取实际宽度,深度取标准深度。
4、街角地修正表1—8 街角地修正系数表5、商业集聚度修正系数进行商业集聚度修正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属于没有设定路线价的路段;(2)属商业比较集聚的区域,如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其修正时针对商业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商业集聚度修正幅度为+10%。
6、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1—9 商业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9.08%)二、居住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1、容积率修正系数表1—10 原广州市十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表1—11 增城及从化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筑的别墅用地,而“低密度住宅”指的是用于开发低密度花园洋房的低密度住宅用地;(2)容积率为建设项目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等的综合容积率;(3)待开发项目评估宜采用容积率修正;(4)容积率小于1时(别墅除外),宗地单位面积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宗地单位面积地价×住宅土地面积;(5)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时,宗地单位楼面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单位楼面地价×住宅建筑面积。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9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府办公厅以粤府办〔2015〕42号文印发公布,其中保证金和抵押金、绝大部分药品价格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退出定价目录,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同步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各地要抓紧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对现行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本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新版定价目录实施后,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5年8月6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2.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295号)3.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13号)4.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5.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0号)6.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136号)——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3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6【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5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一、商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1、容积率(楼层)修正
(1)容积率修正(适用于待开发项目)
表1—1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
表1—2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后得到的是对应容积率下的平均楼面地价;(3)当商业容积率小于1时,基准地价为商业分摊用地地面地价。
(2)楼层修正(仅适用于已建成项目)
表1—3 商业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表
地段办公用地的基准地价;(2)已建成项目或已有详细规划指标且能得知楼层数的待开发项目宜采用楼层修正。
2、临街深度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
表1—4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5米)
表1—5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10米)
表1—6 商业用地路线价深度修正系数表(标准深度为8米)
3、宽深比修正系数(仅适用于商业路线价区段)
表1—7 商业用地路线价宽深比修正系数表
取实际宽度、深度取实际深度;深度超过标准深度的,计算宽深比时,宽度取实际宽度,深度取标准深度。
4、街角地修正
表1—8 街角地修正系数表
5、商业集聚度修正系数
进行商业集聚度修正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属于没有设定路线价的路段;(2)属商业比较集聚的区域,如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其修正时针对商业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商业集聚度修正幅度为+10%。
6、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表1—9 商业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9.08%)
二、居住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1、容积率修正系数
表1—10 原广州市十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表1—11 增城及从化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筑的别墅用地,而“低密度住宅”指的是用于开发低密度花园洋房的低密度住宅用地;(2)容积率为建设项目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等的综合容积率;(3)待开发项目评估宜采用容积率修正;(4)容积率小于1时(别墅除外),宗地单位面积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宗地单位面积地价×住宅土地面积;(5)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时,宗地单位楼面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住宅用地总价=单位楼面地价×住宅建筑面积。
2、居住用地楼层修正系数
表1—12 多层住宅楼层修正系数(无电梯)
表1—13 高层住宅楼层修正系数(有电梯)
3、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表1—14 居住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7.25%)
4、临江修正
(1)原广州市辖十区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30%。
(2)增城
临增城增江和东江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
(3)从化
临流溪河主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
增加10%。
三、办公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1、容积率修正系数
表1—15 原广州市十区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表1—16 增城及从化办公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注:(1)容积率为建设项目综合容积率,即含裙楼商业公建配套等的综合容积率;(2)待开发项目评估宜采用容积率修正;(3)容积率小于1时,宗地单位面积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办公用地总价=宗地单位面积地价×办公土地面积;(4)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时,宗地单位楼面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其他修正,办公用地总价=单位楼面地价×办公建筑面积。
2、临江修正
(1)原广州市辖十区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30%。
(2)增城
临增城增江和东江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
(3)从化
临流溪河主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
3、楼层分配系数(同居住用地)
4、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表1—17 办公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7.70%)
四、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1、容积率修正
表1—18 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注:考虑到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鼓励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以及对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加收地价的客观情况,具体应用时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表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
2、临江修正
(1)原广州市辖十区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30%。
(2)增城
临增城增江和东江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
(3)从化
临流溪河主航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的基准地价在原基础上
增加10%。
3、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表1—19 工业用地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利率r=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