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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16•【文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16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统计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铁路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行业(含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行业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铁路单位,下同)。

第四条铁路统计工作实行铁道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铁道部设置统计中心,负责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铁路单位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工作。

铁路单位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铁路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七条铁路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统计人员篡改和编造统计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铁路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铁路单位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人员第十条铁道部统计中心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拟定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铁路统计调查计划,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 铁统计 号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 铁统计 号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10月目录附表1 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74)附表2 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6)附表3 机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8)附表4 供电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9)附表5 车辆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86)附表6 工务(桥工)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3)附表7 工务机械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7)附表8 电务段、通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9)附表9 快运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5)附表10 特货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6)附表11 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劳动经济信息管理,全面反映铁路运输劳动生产率水平,保证劳动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单位,包括部属、合资和地方铁路单位(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单位)。

第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基层站段(分公司)和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站段(分公司)劳动生产率和铁路局(公司)换算劳动生产率。

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运输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

运输主要生产组:指在运输生产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工作,按生产的特点和劳动对象的不同,由一定数量和技术等级的工人,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劳动集体。

换算劳动生产率:指按照铁路运输业联合劳动的特点,将铁路局主要生产组劳动消耗量和劳动成果与全路水平进行等效换算的劳动效率。

第五条本统计规则从业人员范围及岗位分组,以现行《铁路劳动统计规则》和《铁路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为依据。

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时,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中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其他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计算运输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时,从业人员指各运输主要生产组范围的在岗职工中的生产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中的生产人员。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2011]148号)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2011]148号)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 (6)第十二条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劳动生产率 (6)第十三条机务段劳动生产率 (12)第十四条供电段劳动生产率 (15)第十五条车辆段劳动生产率 (26)第十六条工务(桥工)段劳动生产率 (36)第十七条工务机械段(含客专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劳动生产率 (44)第十八条电务段、通信段劳动生产率 (48)第十九条快运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67)第二十条特货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69)第三章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 (71)第四章附则 (72)附表1 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74)附表2 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6)附表3 机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8)附表4 供电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9)附表5 车辆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86)附表6 工务(桥工)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3)附表7 工务机械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7)附表8 电务段、通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9)附表9 快运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5)附表10 特货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6)附表11 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劳动经济信息管理,全面反映铁路运输劳动生产率水平,保证劳动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单位,包括部属、合资和地方铁路单位(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单位)。

第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基层站段(分公司)和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站段(分公司)劳动生产率和铁路局(公司)换算劳动生产率。

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运输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06年铁道部令第28号)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06年铁道部令第28号)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06年铁道部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保障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有关统计行政法规、规章,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等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所属单位等铁路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

铁路行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铁路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建设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全国铁路行业统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铁路行业统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并监督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各铁路统计调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铁路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单位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2019年《铁路行业统计规则》

2019年《铁路行业统计规则》

2019年《铁路行业统计规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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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统计分析

铁路劳动统计分析

铁路劳动统计分析摘要:为适应铁路向现代物流转型发展,应重点发挥铁路统计的咨询功能,提高统计分析质量,为铁路的发展当好参谋。

针对铁路劳动统计分析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铁路劳动统计分析的对策,即提高对铁路劳动统计工作的认识、强化铁路劳动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建立符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特点的铁路劳动统计指标体系、提高铁路劳动统计分析报告质量、加强铁路劳动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

关键词:目前,铁路正在向现代物流转型发展,全面参与现代物流业竞争,最终实现“既保安全,又有效益”的双赢目标。

为此,铁路劳动统计分析应适应铁路发展形势,在完成劳动统计信息、计划进度监督及辅助财务核算等传统职能的基础上,重点发挥劳动统计咨询职能,提高劳动统计分析质量,为完善工资分配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铁路企业劳动效率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为铁路的发展当好参谋和助手。

1铁路劳动统计分析现状铁路劳动统计分析通过研究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数量、构成、分配、使用及其再生产等经济现象,为铁路各级领导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政企分开,要求统计工作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加强统计监督,做好统计分析。

但是,统计工作仍然没有摆脱以运输生产统计为主的传统模式,重填报、轻分析、轻预测;劳动统计分析超前性、预测性信息比重小,缺乏动态的评价、分析、监督和预测,难以满足铁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与铁路进入市场后对劳动统计分析工作的要求存在差距。

为此,铁路劳动统计分析工作应积极适应铁路建设现代物流企业的新目标,特别是通过加强劳动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地反映铁路运输生产经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供具有预见性和先导性的劳动统计分析,为铁路全面参与现代物流业竞争,最终实现铁路安全效益双赢的目标提供决策支持。

铁路劳动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和铁路劳动相关理论,研究描述铁路劳动经济现象,揭示铁路劳动经济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为铁路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决策、宏观调控提供服务。

铁路劳动统计规则

铁路劳动统计规则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法规类别】行业统计【发文字号】铁计 [1989]130 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3 年 6 月 17 日实施日期: 2003 年 6 月 17 日)废止【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 1989.10.01【实施日期】 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铁计( 1989 ) 130 号 1989 年 10 月 1 日)第一章总则第 1 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结合铁路具体情况而建立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内容。

第 2 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全面地、系统地组织铁路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统一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发挥劳动工资统计在了解铁路劳动工资情况和适应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满足从宏观上加强和改善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达到从微观上为各单位劳动工资管理的需要服务,促进铁路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则。

第 3 条铁路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完整地搜集、整理和分析铁路系统的人员数量、构成、分配使用、变动情况;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及劳动保险福利情况;劳动生产率及劳动经济效益情况等;为各级领导制订和贯彻劳动工资政策,编制和检查劳动工资计划提供依据。

第 4 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统计制度,如实反映情况。

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

第 5 条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规则和报表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正常程序核实订正。

第 6 条根据劳动工资统计任务的需要,各单位要健全劳动工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人员,至少 800 人以上的单位设立专职劳资统计人员;工程局下属处的工程队和相当工程队的单位(厂)设专职统计员;没有专职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兼办;局、分局(处)要设立劳动工资统计监察,以保证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正文:----------------------------------------------------------------------------------------------------------------------------------------------------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199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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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 ........................................................................................第十二条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三条机务段劳动生产率..........................................................................................第十四条供电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五条车辆段劳动生产率..........................................................................................第十六条工务(桥工)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七条工务机械段(含客专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劳动生产率......................第十八条电务段、通信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九条快运分公司劳动生产率.................................................................................第二十条特货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第三章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 第四章附则............................................................................................................................. 附表1 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74)附表2 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6)附表3 机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8)附表4 供电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9)附表5 车辆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86)附表6 工务(桥工)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3)附表7 工务机械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7)附表8 电务段、通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9)附表9 快运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5)附表10 特货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6)附表11 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劳动经济信息管理,全面反映铁路运输劳动生产率水平,保证劳动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单位,包括部属、合资和地方铁路单位(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单位)。

第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基层站段(分公司)和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站段(分公司)劳动生产率和铁路局(公司)换算劳动生产率。

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包括运输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运输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

运输主要生产组:指在运输生产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工作,按生产的特点和劳动对象的不同,由一定数量和技术等级的工人,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劳动集体。

换算劳动生产率:指按照铁路运输业联合劳动的特点,将铁路局主要生产组劳动消耗量和劳动成果与全路水平进行等效换算的劳动效率。

第五条本统计规则从业人员范围及岗位分组,以现行《铁路劳动统计规则》和《铁路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为依据。

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时,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中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其他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计算运输主要生产组劳动生产率时,从业人员指各运输主要生产组范围的在岗职工中的生产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中的生产人员。

第六条计算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计算劳动生产率所用的工作量与完成这些工作量的劳动消耗量相适应。

第七条计算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的各项工作量指标,必须取自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报表、技术履历簿、统计台账。

完成的工作量(包括外委代办工作,不包括委外工作,也不包括备用设备、未安装设备和封存设备)按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填报。

第八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加强对劳动生产率统计工作的领导,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如实提供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规则和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铁路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

第十条 铁路运输单位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本规则向劳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劳动生产率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铁路单位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劳动生产率统计资料时,应以劳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二条 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劳动生产率 1.直属车站、车务段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日均完成换算列车次数(次/人)=直属车站、车务段日均换算列车次数(次)直属车站、车务段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资料来源:日均换算列车次数取自“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资料来源及计算公式一览表”。

直属车站、车务段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直属车站、车务段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

2.客运段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年均完成换算车辆公里(万辆公里/人)=数(人)客运段从业人员平均人(万辆公里)客运段年换算车辆公里资料来源:年换算车辆公里取自“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资料来源及计算公式一览表”。

客运段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客运段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

3.编组、区段站运转人员劳动生产率每人日均完成换算客 货车数(辆/人)=编组、区段站日均换算客货车数(辆)编组、区段站运转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资料来源:日均办理客货车数、日均作业车数、日均客货无调中转办理车数取自“运站报-12”。

日均办理通过列车次数取自“运统3”,每列通过列车按办理二次计算。

日均摘取和安装列尾装置列车列数取自列尾作业登记台账。

注:铁道部和铁路局(公司)规定填报“运站报-12”的编组、区段站用此公式计算。

不含本站“运站报-12”未包括的站管站,此类车站按中间站计算工作量和劳动生产率。

编组、区段站运转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编组、区段站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事运转生产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

包括车站的值班站长、车站值班员、车场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长)、扳道员(长)、车站调度员、站调助理、调车区长、车号员(长)、驼峰值班员、驼峰调车长、驼峰作业员、调车指导、列尾作业人员(摘挂、取送、测试、充电、维护等)、道岔清扫工、道口看守人员等。

不包括调车组人员。

4.中间站运转人员劳动生产率每人日均完成换算列车次数(次/人)=中间站日均换算列车次数(次)中间站运转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日均办理列车次数+日均作业次数×2+日均有调中转车数×20.15+日均摘取和安装列尾装置列车列数×2.44中间站运转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资料来源:日均办理列车次数取自“运统2”或“运统3”,到、发各按办理一次计算,通过列车按办理二次计算。

日均作业次数、日均有调中转车数取自“运报-4”。

凡在本站调动过的客车为有调车数,比照有调中转车计算。

摘取和安装列尾装置列车列数取自列尾作业登记台账。

注:铁道部和铁路局(公司)规定不填报“运站报-12”的编组站和区段站、“运站报-12”未包括的站管站、单独办理闭塞的线路所等按中间站计算工作量和劳动生产率。

中间站运转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中间站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事运转生产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

包括车站的值班站长、车站值班员、车场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长)、扳道员(长)、车站调度员、站调助理、调车区长、车号员(长)、驼峰值班员、驼峰调车长、驼峰作业员、调车指导、列尾作业员(摘挂、取送、测试、充电、维护等)、道岔清扫工、道口看守人员。

不包括调车组人员。

5.编组、区段站调车组人员劳动生产率每人日均完成换算调车辆数(辆/人)=编组、区段站换算调车辆数辆编组、区段站调车组从业人员平均人日均()数(人)资料来源:日均办理客货车数、日均客货无调中转办理车数、日均作业车数取自“运站报-12”。

注:铁道部和铁路局(公司)规定填报“运站报-12”的编组、区段站用此公式计算。

不含本站“运站报-12”未包括的站管站,此类车站按中间站计算工作量和劳动生产率。

编组、区段站调车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编组、区段站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事调车生产岗位作业的调车组从业人员人数。

包括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长)。

6.中间站调车组人员劳动生产率资料来源:日均作业次数、日均有调中转车数取自“运报-4”。

凡在本站调动过的客车为有调车数,比照有调中转车计算。

注:铁道部和铁路局(公司)规定不填报“运站报-12”的编组、区段站和“运站报-12”未包括的站管站按中间站计算工作量和劳动生产率。

中间站调车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中间站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事调车生产岗位作业的调车组从业人员人数。

包括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长)。

7.车站客运人员劳动生产率资料来源:日均始发旅客人数取自“客报-1”,日均免票签证旅客人数取自“客报-9”,日均中转旅客人数取自“客报-6”。

日均普通行包发送、中转、到达件数取自“行包-1”,不包括中铁快运公司办理行包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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