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级工伤待遇计算标准案例(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022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工亡)

2022版⼯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亡)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的申请时限根据《⼯伤保险条例》《⼯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进⾏⼯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办理。
⽤⼈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
(⼆)劳动者⼀⽅的申请时限《⼯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
长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长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长春工伤保险是指为了保护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长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如下:一、伤残待遇标准根据职工工伤程度的不同,伤残待遇标准分为一至十级。
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伤残程度最轻。
一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2. 二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程度轻于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3. 三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程度较轻。
三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4. 四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程度较二级伤残更重。
四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5. 五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程度较三级伤残更重。
五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6. 六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程度较四级伤残更重。
六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7. 七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程度较五级伤残更重。
七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8. 八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程度较四级伤残更重。
八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9. 九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程度较七级伤残更重。
九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10. 十级伤残:指因工作引起身体部位完全或功能丧失程度最严重。
十级伤残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乘以伤残等级相应比例。
二、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根据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的不同,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分为三类。
1. 一类工伤:指因工伤致残程度很轻,仅需进行一般的治疗。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应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应由谁承担?【案情简介】方某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从事炼钢工作。
2011年8月,在公司组织职工体检时发现疑似职业病,后经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患矽肺两期职业病。
同年9月15日住院治疗,至2012年6月14日出院。
2012年6月18日,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12年6月20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
经工伤保险部门核定,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190元(1530元×23个月),定期伤残津贴从鉴定后开始由社保部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每月1224元(1530元×80%)。
因该公司为方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未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保部门如实申报方某的工资,只是以当年最低月缴费基数1530元缴纳,导致方某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标准。
为此,方某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该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后辩称:公司为方某治疗职业病已花去巨额费用,他不应该提出如此不合情理的要求。
公司为他办理工伤保险时,因他的工资按件计酬,无法及时统计申报,故只能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况且,为了减轻负担,其他企业也如此申报缴费,工伤保险部门也没有意见。
因此,不能按照方某本人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工伤补偿差额的依据。
劳动仲裁经庭审查明:方某患职业病前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医疗期内公司每月发给其生活费2000元。
从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方某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确认方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13500元([3500元-2000元]×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为45310元([3500元-1530元]×23个月);定期伤残津贴差额从方某鉴定之后开始至法定退休之日止,合计为269496元(([3500元-1530元]×80%/月×14年3个月)。
劳动仲裁委认为,该公司所述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仲裁委不予支持。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标准2021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标准2021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文是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工伤保险缴费计算

工伤保险缴费计算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雇员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主要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工伤保险的缴费计算方法涉及到多个因素,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工资总额的上限。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应在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镇个人平均工资之间。
具体来说,对于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该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0%至160%之间。
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则是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分别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占其缴费基数的比例。
根据现行制度,单位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比例是1%至2%之间,个人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比例是0.5%至1%之间。
同样,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其缴费比例也是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的,但是一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缴费周期工伤保险的缴费周期是指缴费的时间间隔。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周期可以是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
一般而言,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选择缴费周期。
但是,在缴费周期内缴纳的保费必须不少于当期应缴费用的1/3。
四、缴费金额计算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例如,某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选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0%,缴费比例为单位1%,个人0.5%。
那么单位的缴费金额为1000万元×120%×1%=120万元,个人的缴费金额为1000万元×120%×0.5%=6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其缴费金额需要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来计算。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的缴费计算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周期和缴费金额计算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情况将会导致工伤保险的缴费计算结果不同。
九级伤残保险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永久性损伤,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伤残赔偿。
以下是中国劳动保险制度对于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没有明显障碍,但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资的30% × 工伤等级系数× 月平均工资。
2. 二级伤残: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有较轻度的障碍,工作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资的40% × 工伤等级系数× 月平均工资。
3. 三级伤残: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有较明显的障碍,工作能力受到严重限制。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资的50% × 工伤等级系数× 月平均工资。
4. 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作能力丧失。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资的60% × 工伤等级系数× 月平均工资。
5. 五至九级伤残:工伤职工因事故致伤或患职业病而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且对工作能力丧失,赔偿标准为工资的70% × 工伤等级系数× 月平均工资。
对于九级伤残,其赔偿标准为工资的70% × 工伤等级系数× 月平均工资。
具体的工伤等级系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鉴定结果进行确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月平均工资则是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
2022年包头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例(4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和雇主。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伤残赔偿金的支付。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按照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第五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六条劳动者和雇主都有义务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参保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雇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第十条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应当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包括医疗费用直接支付、康复费用直接支付和伤残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等。
第四章保险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的运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工伤保险相关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管理规定,拒绝参保或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二)虚假报销工伤费用,骗取工伤保险金的;(三)故意损害工作环境或者怠于履行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职责的;(四)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终止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二)故意伪造、涂改医疗记录和相关材料的;(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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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
申请人诉称,我于2014年1月2日,在阿拉尔xxxx作时,不慎被滑落的尿素袋砸伤。
经阿拉尔医院住院(住院号:xxxx)诊断治疗结论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
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2月20日,做出(阿地)人社工伤认…2014‟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12日,做出阿地劳鉴字…2014‟鉴字第xx号《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鉴定结论为玖级伤残。
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18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5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7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905元、医疗费702.68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鉴定费300元、护理费36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100元、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人的工伤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生效,依法应享受到工伤待遇。
关于工伤待遇计算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在本州、市(地)以外
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五)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本案中,申请人所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都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申请人应当向社保部门申请支付,不属于本案仲裁范围;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
”本案中,现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就应按照2013年阿克苏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639.5元的标准计算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新劳社字…2005‟90号)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根据《自治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
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待遇;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
本案中,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派人对其进行护理,被申请人应该承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来的后续医疗费10000元,没有实际发生,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到被申请人单位报到并工作。
本案中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被申请人处报到工作。
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发生工伤时,被申请人及时把申请人送去医院并支付医疗费使申请人得到及时救治。
申请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支持。
使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十二条、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九条第一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新劳社字…2005‟90号,《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十二条;
结果:
一、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xx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xxxx向申请人xx支付工伤待遇80069元,其中:
1、停工留薪期待遇21837元(3639.5元×6个月=2183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92.5元(3639.5元×15个月=54592.5元);
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639.5元(3639.5元×1个月=36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