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年我省开展创新型省份、福厦泉自创区建设后,省政府层面与厦门市(计划单列市)在创新扶持措施、力度等方面的差距正逐步缩小,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出台后,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我市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号,简称“原办法”),已无法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大学、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成果转化。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吸引先进成果来厦,有必要对照不足、对标先进,加大扶持力度,亟需修订出台我市研发机构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提升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增加了研发机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要求,突出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一)总体考虑厦门市作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在深化改革、创新措施、扶持力度等应适度超前,同时注重精准施策,注重可操作性。
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的研发实体,因此要求研发机构的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以上,以确保财政资金准确用于真正意义研发机构,减少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原办法实施经验,创新主体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一般先试点,从小做大,因此将研发机构按规模分为新型、重大和特别重大研发机构类,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虽不高,如能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内发展成为重大研发机构,则初创期建设经费补足万元,并纳入绩效评估给予奖励;如无法在五年内转型为重大研发机构,说明该机构创新能力有限,我市财政扶持资金相应减弱,实现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
(二)主要突破点.比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略大。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给予一次性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最高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后补助。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现决定启动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具体有关申报事项如下:一、申报对象和条件(一)申报对象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福建注册或登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福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
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企业类。
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
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
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
单位名称中须有“研发”、“研究”字样;无“研发”、“研究”字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字样,且必须拥有市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将内设研发部门注册成独立法人单位,为本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达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达3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市注册设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开展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申请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可持续开展能力,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多主体联合共建。
(三)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 且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
办公和科研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且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研发人员的40%以上,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以上。
(六)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良好运转和开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工程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有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工程的能力。
(八)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成效明显(运营缺乏3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厦科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0〕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备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发展前沿和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我市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建设,自愿申报,自主投入,自主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定期评估、优胜劣汰、规模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四)审核转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预算编制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七章项目验收及终止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项目按照《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执行。
“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形式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具体规定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
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4.06.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名
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厦门市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联〔2020〕5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要求,在各单位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经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现场核查和公示,确定厦门未来显示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为2023年度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详见附件)。
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要继续围绕厦门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不断提升自身研发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为厦门市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6月19日。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1.1执行)

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 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 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 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 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 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 局,市经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属于国家级、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由市经信局分别转报国家发改委、省经 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 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 销和更名结果。
18 新产品销售收入
19 新产品销售利润
20 利润总额
21 纳税总额 22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数
获省政府质量奖数、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以及 23 市质量奖、市优质品牌、市著名商标数数
单位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人月 项 项 个 个 个 万元 项 项 项
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 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 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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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我省开展创新型省份、福厦泉自创区建设后,省政府层面与厦门市(计划单列市)在创新扶持措施、力度等方面的差距正逐步缩小,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19号)出台后,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我市2010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2010〕301号,简称“原办法”),已无法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大学、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成果转化。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吸引先进成果来厦,有必要对照不足、对标先进,加大扶持力度,亟需修订出台我市研发机构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提升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增加了研发机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要求,突出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一)总体考虑
厦门市作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在深化改革、创新措施、扶持力度等应适度超前,同时注重精准施策,注重可操作性。
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的研发实体,因此要求研发机构的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30%以上,以确保财政资金准确用于真正意义研发机构,减少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原办法实施经验,创新主体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一般先试点,从小做大,因此将研发机构按规模分为新型、重大和特别重大研发机构3类,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虽不高,如能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内发展成为重大研发机构,则初创期建设经费补足500万元,并纳入绩效评估给予奖励;如无法在五年内转型为重大研发机构,说明该机构创新能力有限,我市财政扶持资金相应减弱,实现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
(二)主要突破点
1.比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略大。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最高5000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后补助。
2.分类施策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新办法实施不同规模研发机构享受不同力度扶持政策,考虑到新型研发机构初期投入均不会
太大,但我市一般性扶持政策又无法满足其要求,以致多数机构提出“一事一议”,政策弹性大、实施周期长,影响了落地实效。
为减少“一事一议”特殊条款使用频次,实施分类扶持不但易于执行,更激励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
3.强化后续管理。
“办法”增加研发机构绩效评估,针对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不参与评估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机构,则评估不合格,不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政策;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以绩效考核奖励形式实现滚动资助,能够激励研发机构快速发展。
(三)需说明事项
1.认定条件: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2.扶持措施: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创办企业补助;绩效考核奖励;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等5类扶持措施。
3.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为特例。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以往工作经验遇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央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存在困难,此类单位在我市设立重大研发机构的,可将申报条件适当放宽至非独立法人机构,办法第九条规定两种主体单位可设立非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4.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
张翠兰,2030591;谢桂挺,203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