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厦教综〔2010〕6号 附件1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名册(附表1)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第五条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
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本: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2.户籍证明;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接到《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
未经申请逾期要求补报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小学部各年级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和学籍变动等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按照我校招生规定进行,持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在开学前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注册时,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如实填写学生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转学应持原学校转学证明,经我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休学应持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最长一年。
第十条学生复学应持相关证件,经学校核实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二条学生毕业条件按照我国教育部颁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我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结业条件按照我校教学计划执行,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学籍变动等资料。
第十六条学籍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审核、更新。
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学籍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公办小学积分入学指南

厦门公办小学积分入学指南厦门公办小学积分入学指南小学教育除了教育的特点外,还有独特的根本特征:一是全民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全面性。
以下是为大家的厦门公办小学积分入学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积分入学主要是提供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厦申请上公民办小学一年级的入学政策,积分由随迁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在厦暂住、社保年限、计生、房产分等组成,能不能在厦门上小学一年级,看积分上下。
非厦门户籍孩子,如果他们要在厦门申请上公办和民办小学一年级,那么,就必须参加积分入学,积分高的人就有希望在厦门读书。
积分入学的门槛是:随迁子女父(母)报名前在报名所在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积分入学报名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居住证本月就需要迁入积分入学所在区。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1年积4分,缺乏一年的,按实际社保月数×(4分/12个月)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总分值为48分;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
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每满1年积2分,缺乏一年的,按实际社保月数×(2分/12个月)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总分值为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1年积2分,缺乏一年的,按实际天数×(2分/365天)计算得分,本项总分值为24分;2、随迁子女父(母)在所在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
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同一所在区,累计每满1年积1分,缺乏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分/12个月)计算得分,本项总分值为9分。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月 日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7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二小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3篇)

二小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以下是一般性的二小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情况为准:一、入学规定:1. 年龄要求:通常二小招收适龄儿童,具体年龄要求以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为准。
2. 报名和录取:家长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名,并参加相关考试或面试,录取结果以学校通知为准。
二、休学规定:1. 休学的申请:家长或学生本人需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说明休学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休学期限: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学年制的一学年,学校有权酌情审批。
3. 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前需完成学校规定的休学手续。
三、转学规定:1. 转学申请:家长或学生本人需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提供转学原因,并提供接收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 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前需完成原学校规定的转学手续,包括办理离校手续和学籍档案转移手续。
3. 学籍档案转移:学生转学时,原学校需要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移到接收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将学籍档案接收并更新。
四、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管理责任: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学生档案的建立、查询和管理等。
2. 档案管理: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更新: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休学、转学等记录。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作为一般参考,具体的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应以相关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为准。
二小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小学生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小全体学生的入学、休学、转学及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学生指具有中国国籍,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年满6周岁至15周岁(或未经高一年级学业水平测试合格)的儿童。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如下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编列正式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卡由县教育局盖章,学校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申请,教导处审查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县局审批备案。
____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借读证明、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借入到指定班级。
本校外出借读的要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各完小要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和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教育局初教科。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收据,缺一不可),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
四、毕业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义务教育实施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如下:一、入学1. 新生入学采用发放开学通知书形式,并同时将开学通告张贴至各村落,确保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能按时接获入学通知,并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户口本,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至指定学校完成入学注册手续。
2.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编制并分配正式学籍号,该学籍号一经确定,长期有效;学生若因故休学满一年后,需启用新学籍号。
3. 学籍卡之填写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确保所有栏目信息完整无误。
学籍卡所记录的学生成绩及综合性评价须秉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学籍卡经县教育局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教导处妥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籍卡将作为档案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1. 学生因家庭迁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转学手续的,应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导处审核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审批表,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
2. 若有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读,且学校班级容量允许,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导处考核通过,并凭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借读证明及学籍卡,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学生将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至指定班级就读。
本校学生外出借读亦需经教导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 各完小应按月上报学籍控辍月报表及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教导处存档及上交教育局初教科备查。
三、休学与复学1.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可准予休学:(1) 因伤病需长期治疗,无法坚持学习者;(2) 罹患传染性疾病且尚未痊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 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难以跟上学习进度者。
2.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药费收据),应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属实后,报请县教育局批准方可休学。
3. 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期满未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名册(附表1)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第五条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
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本: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2.户籍证明;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接到《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
未经申请逾期要求补报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
若片区内学校学额已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的,学校应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进行处理。
学校服务片区之外的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因家长工作、生活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转(入)学申请表》(附表6),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校应严格控制跨片区招生的数量,确保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第八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免(缓)学申请表》(附表2),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还应当附医疗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九条学校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十条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的或持有“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市民待遇,由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入学。
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附表3),应提交下列文本:1.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留学人员工作证”等。
2.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护照。
3.在厦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在厦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第十一条符合重点引进人才条件,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的重点引进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允许一次择校入学。
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安排学校入学。
应提交下列文本:1.书面申请,简要介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的自然情况及选择就读的学校;2.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护照。
第十二条根据《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照顾择校政策的批复》(厦府办…2000‟226号)精神,境外人士捐赠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推荐照顾一名学生入学,捐资者指定的受益对象仅限于捐资者的直系亲属,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安排学校入学。
应提交下列文本:1.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
写明捐资兴学的项目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与捐资者的关系、选择就读的学校。
2.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写明捐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经使用等情况。
3.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资金到位的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非我市户籍人员子女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而要求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向流入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就读小学的,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4)一式三份,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4.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保证书;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委托非直系亲属担当监护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台商子女申请在我市就读小学的,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5)一式四份,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1.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4.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保证书;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委托非直系亲属担当监护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第十六条在我市小学就读的港、澳、台、侨、外学生,符合毕(结)业条件,可发给毕(结)业证书。
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为港、澳、台、侨、外学生入学提供方便,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笔试、面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第十八条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
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寄宿制学校应实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合理安排寄宿生作息,确保寄宿生有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二十条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
评价采用等级制。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内容包含学生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观、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年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年段提出具体的评价要素。
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学科评价方案。
学科学习目标指各学科所要达到的教育教学目标。
学生小学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反映学生整个小学学习阶段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
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注重其质性评价,发挥其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
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
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的全面评价,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教师评语,由学校组织实施。
学期、学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
教师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
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及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
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评定。
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
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或D)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核。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四、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服务片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可以转学。
办理时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转(入)学申请表》,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
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1、《厦门市小学转(入)学申请表》一式四份;2、常住地户籍册原件及复印件;3、《转学证明》(附表7);4、《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5、就学期间留级或休学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学生转学,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给转出学校存档。
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转学生,确因班生数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的,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