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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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版.doc

2019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版.doc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发布(2007版)的通知》新文件中国石化建[2007]620号参阅:说明;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2007年11月8日中国石化建[2007]620号)各企事业单位:现批准发布《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石化[1995]建字247号)同时废止。

本定额是编制石油化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本定额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工程定额管理站反映。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7年11月8日说明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满足石油化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的要求,合理确定并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精神,编制《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一、本定额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安装工程,其它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项目可根据建设特点参照执行。

二、本定额与《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配套使用;本定额是编制石油化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国家或集团公司未发布新的相关规定,不得增加新的费用项目或调整本定额规定的计算办法。

四、本定额主要编制依据(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二)中石化[1995]建字247号“关于印发《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三)国家统计局1999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四)国务院2002年3月发布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五)国务院1999年发布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六)国务院2003年4月发布357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七)国务院1999年发布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八)国发[1999]年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九)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中国石化财[2007]96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十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几家大型施工企业调研收集的资料;(十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88]化基字第401号文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88]化基字第401号文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正文:----------------------------------------------------------------------------------------------------------------------------------------------------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1988年5月18日以(88)化基字第401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化工建设中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化工企业建设。

第三条化工建设用地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条化工建设(生产)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五化”建设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化工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

必须按照《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二、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六条化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用地。

应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提出征地图,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征购土地。

当工厂分期建设时,应分期征地。

不得先征待用,严禁征而不用,更不得违法占地。

第七条化工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在项目建设书中论述该项目的各项用地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的境内项目管理。

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控股公司的境内项目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境外项目及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气)站、建构筑物等(详见附件)。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集团公司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项目管理(EPM)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集团公司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督促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相关职责。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项目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二)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批及专项技术方案审批;(三)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管理手册备案管理和执行检查;(四)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五)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六)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开工报告;(七)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进度、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八)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二类及专业分公司指定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九)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十)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权益。

第四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

集团公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30•【文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经济的精神,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特制订《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配合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明晰企业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地籍管理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工作,与企业改革、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改革、上市的计划,按照企业改革进展的要求,从有利于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有利于形成企业独立法人,有利于显化盘活土地资产,有利于土地权属管理出发,大力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在核定企业土地权益和确定企业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量方面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建立起适合企业改革需要,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地籍管理制度,使企业所使用的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价格合理”的标准,并在土地产权界定、土地评估、地价确认、变更登记等工作环节中,针对不同改革形式明确加强地籍工作的具体要求,规范并完善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权益。

第四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

集团公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中石化[93]建字84号•【施行日期】1993.0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财务制度正文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石化(93)建字8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控制概算,节约投资,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请认真贯彻。

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补充意见,及时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附件: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控制概算,节约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均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总承包暂行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暂行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或专项承包。

第三条进行工程总承包或专项承包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与总公司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后,按本办法进行奖惩。

第二章总承包奖励第四条建设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投资节余或投资超概算,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进行奖惩:1.总承包单位独自承担责任。

节余的投资,总承包单位全额留成,并按6∶2∶2比例分别转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超概算的投资,总承包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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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监管,确保授权经营土地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规范土地资产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明确土地资产权益。

第四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活动,必须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土地使用权证;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土地,办理并保存好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和企业本部两级管理”的体制。

集团公司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管理、土地资产运营和建设用地,研究决定资产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家承担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土地经营运作要求,开展土地资产的具体运营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实行统一对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企业的土地征用、临时用地、地籍、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等应一个口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有关土地业务由集团公司代管,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通过代管方式实现一个口对当地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原则上,股份公司油田、炼油化工分(子)公司的土地业务由存续企业代管,省区市石油公司存续企业的土地业务由股份公司石油公司代管。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第九条集团公司和企业要重视与加强土地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设在企业重组改制办公室。

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油田、炼化企业以及省级销售企业应在本部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也可不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但必须明确、落实承担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设立相应的土地管理岗位。

第十条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企业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维护集团公司的土地资产合法权益;(二)拟定集团公司内部土地管理制度,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三)拟定关系集团公司全局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及重大土地资产运营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四)协助有关方面处理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五)指导、组织开展土地评估工作,审查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六)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审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协助企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七)负责集团公司土地统计、信息工作;(八)组织评价、考核集团公司范围内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九)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业务培训;(十)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一条企业土地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本企业内部各单位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各级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编制及申报本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计划,申办建设用地手续;(三)负责依法申办土地登记,维护本企业用地权益;(四)负责办理本企业在重组改制及资产经营中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工作;(五)组织本企业依法用地的自监自察,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六)负责调解、处理本企业内部的用地争议;(七)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本企业与周边单位及个人的用地争议;(八)负责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九)负责有关土地的统计、档案、土地权证保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十)负责本企业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土地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集团公司每年统一组织1-2次土地管理业务训,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土地管理业务培训。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企业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涉及处置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楷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需经国家批准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严禁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如确需转让,必须报集团公司同意并经国家批准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转让非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营,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超过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所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性质使用土地,不得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办理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做好地籍和权属管理工作,接受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和土地证书查验。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解决所占用土地的权属争议,一些特别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给予指导、协助。

集团公司企业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集团公司配合有关方面解决。

企业合法出租的土地,在出租期内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影响承租方在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权利的,由出租方负责尽快解决,承租方应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三)以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出售或作价投入的情况下,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地面资产受让方,转让后出让土地变更由受让持有。

第二十八条企业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转让,持作价入股证明或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租赁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持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租赁登记。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涉及处置已授权经营土地,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等活动中,拟以有偿使用方式(补交出让金为出让用地和向政府直接承租)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的。

待集团公司批准后,直接到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手续。

第五章土地评估管理第三十一条在重组改制、投资联营和土地资产运作中,以下情形需进行土地评估:(一)除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外,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1)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3)向政府承租国有土地(4)授权经营。

(二)对已授权经营土地再进行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等处置。

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转让、租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土地使用权等,根据情况和需要,必要时也要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土地评估在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土地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土地评估资格机构进行,在境内外上市、与外商合资,必须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进行土地评估的,由集团公司总部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企业审批的项目需进行土地评估的,由企业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五条土地评估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签定委托土地评估合同的委托方支付。

属于涉及集团公司较大范围且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运作的重大项目的土地评估,由集团公司统一签定委托全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其它项目涉及的土地评估,由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并支付评估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土地评估中发生土地登记费用,视不同情况,由土地评估委托或待评土地使用权实际拥有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项目的经济行为得到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后,向集团公司申请进行土地评估。

申请文件内容至少包括:(1)项目(方案)依据;(2)土地使用权处置总体方案;(3)确定土地评估基准日的初步意见。

(二)集团公司着重对土地评估基准日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进行预先审核。

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授权经营方式进行核准。

(三)有关部门核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后,正式聘请评估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工作。

(四)土地评估完成后,企业向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初审申请文件和材料至少包括:(1)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2)待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和宗地地籍图;(3)企业报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对估价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进行初审的请示;(4)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报请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5)企业进行重组改制或建立合资合作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六)集团公司根据有关,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七)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具体配置方式通知企业,企业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收购、兼并的土地处置和管理第三十八条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或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查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其合法性,妥善处理被收购、兼并方原有的土地。

第三十九条企业收购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股权,如收购后被收购方仍作为独立法人存在,被收购方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的土地不作处置。

如果收购后被收购方改变了名称,应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如兼并(吸收或新设合并)后取消被兼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兼并方作为本企业的一部分或与本企业组建的企业法人,需对兼并方原合法使用的土地按以下情形进行处置:(一)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如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划拨土地(自己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且兼并后的企业仍属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兼并后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被兼并方的土地,但必须在被兼并后5年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二)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虽然被兼并方使用的土地为自己拥有的划拨土地,但兼并后的企业不属于国有工业生产企业,且用地不属于国家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应以出让方式或向政府直接租赁方式获得被兼并方的土地使用权,在确定兼并资金数额后时必须考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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