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公法 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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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1、课程中文名称:国际法2、课程英文名称: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二、学时总学时:36学时三、考核方式考查四、适用专业法律专业/经济管理专业五、课程简介国家的存在和相互交往,产生了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

国际社会的维系和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需要有规则,因此产生了国际法。

在《国际法》这门课程中,主要讲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主体与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家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人权;国际条约;外交与领事关系;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与武装冲突等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课程旨在让学生系统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运用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学习和掌握其他相关国际或涉外法学课程打下基础。

六、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本课程为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课。

本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国际或涉外法律的前置课程。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熟悉国际法的主要实践,了解当前国际法的新发展和出现的热点问题,能够用所学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问题。

七、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导论内容:1.国际法的概念(1)国际法的名称(2)国际法的性质(3)国际法的特征2.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渊源的含义(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和习惯(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3)中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5.国际法简史(1)国际法的产生及演变(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抓住国际法的特征,了解国际法的渊源,特别是条约和国际习惯,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知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作法,了解国际法发展简史迹。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

新编国际法学第四章 领土
1、国际法的一般性限制 2、条约的特殊限制
1、国际法的一般性限制
无害通过 防止本国领土用来危害他国: 颠覆他国 滥用多国河流
2、条约的特殊限制 (1)租借 (2)共管 (3)国际地役
(1)租借
指通过订立条约将一国领土的
一部分有偿转让给对方国家使用。 自愿租借 非自愿租借
(2)共管
两国(以上)对某地共同行使主权。 1898 英埃共管 苏丹
1、概念
战争结束后,战胜国兼并战败
国的部分或全部领土。这种取得领
土方式叫征服。
2、条件
(1)被征服国已经屈服; (2)征服国有兼并领土的意思表示。
3、评价
征服这种以侵略战争为手段的 领土取得方式,已被现代国际法完
全禁止。
(五)添附 1、概念 2、种类 3、评价
1、概念
因人力或自然力而使一国领土增加。
1914 英德共管 新赫布里底群岛(太平洋)
1939 英美共管 坎顿岛和恩德贝里岛
(3)国际地役
为满足别国的利益,依条约对一国
(或部分)的领土主权加以限制。
积极的地役 消极的地役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 、领土的取得 二 、领土的变更新方式
一 、领土的取得
(一)先占
(二)时效
(三)割让 (四)征服 (五)添附
4、国际河流
(1)概念:经国际条约确定对各国开放的多国河流。
(2)法律地位:分属各国所有,但对各国船舶开放。
(3)法律制度:
a、沿岸国对本国的各段行管辖权,维护并管理;
b、沿岸国专属经营沿岸航运贸易由;
c、非沿岸国军舰无航行自由;
d、由特设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以保证航行自由。
2、运河 (1)科林思运河 (2)基尔运河 (3)苏伊士运河 (4)巴那马运河

国际公法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国际公法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五、不承认原则(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 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 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 以承认。 1976年,南非建立所谓“特兰斯凯独立国 家”;“伪满洲国”;1965年的“南罗的西 亚国” 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 的承认。
国家曾经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随着国际关 系的发展,国际法中其他主体的形成和发展, 国家逐渐成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 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 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和发展 各类国际法律关系。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第二, 国家是国际法规范的基本对象。 第三, 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 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家的合并(uniting of states)。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 承国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 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除 非 a)继承国与别的当事国另有协议; b)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 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 实施条约的条件。
一、国家继承 (一)概述 国家继承一般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 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 移给他国。 1.国家继承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涉领土有关的国际法 上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固有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
3.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国家的领土变 更。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 (1)转让或交换领土。在这种情况下,一国的 一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发生领土的部分变 更。 (2)合并。在合并的情况下,发生领土的全面 变更。

国际公法04任务答案

国际公法04任务答案

国际公法 04_0001一、单项选择题1.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B 】。

A. 判决裁决B. 咨询意见C. 仲裁意见D. 上诉意见2.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B 】批准。

A. 联合国大会B. 联合国安理会C. 争端当事国D. 第三国3.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 C 】。

A. 国际电信联盟B. 世界气象组织C. 万国邮政联盟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4.在联合国内,推荐秘书长人选属于【 D 】。

A. 大会讨论的程序事项B. 安理会讨论的程序事项C. 大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D.安理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5.在传统国际法理论汇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 B 】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A. 报复B. 反报C. 封锁D. 干涉6.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A 】。

A. 国际劳工组织B. 世界气象组织C. 万国邮政联盟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7.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 D 】个理事国的【】票决定。

A. 10 赞成B. 10 可决C. 9 赞成D. 9 可决8.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 B 】。

A. 保障人权自由和平等B. 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C. 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D.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9. 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C 】。

A. 完全成员B. 部分成员C. 联系成员D. 观察员10.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

A. 有 5 个常任理事国和10 个非常任理事国,前者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B.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C.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D.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11.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D 】。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三、边界和边境制度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2、边境制度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1、南极地区A.只用于和平目的B.自由和科学合作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第二节海洋法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

一、内海有关制度1、领海基线:两种算法A.正常基线:低潮线为作基线B.直线基线: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2、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3、港口制度:A.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B.航行停泊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二、领海及毗连区1、领海及领海制度A.宽度不大于12海里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2、毗连区有关制度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②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③法律制度: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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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概括为(1)领土管辖权/统治权(以领土为基础---属地优越权,排它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2)领土所有权(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领土不可侵犯权(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a、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物理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b、国家边界不容侵犯c、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d、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2、领土主权的限制(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须为平等、有效的条约,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 A、共管:a、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b、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

c、共同统治并不是真正的公关,统治者不领有或兼并有关土地,但共同统治是对被通知领土的主权限制。

B、租借: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固定C、国际地役:a、源于罗马法,各国国内民法。

b、此关系的产生一般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

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c、主体--国家,客体--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d、分积极地役、消极地役3.国籍法上的国际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有所区别它依据国际条约而设定,并不绝对地以相邻关系为前提,它对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1、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3)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享有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并且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运而征收公平捐税(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5)设立同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1、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1)先占:A、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B、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C、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D、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2)时效:用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衡量,“非法的事实占领可以成为合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会纵容和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故应摒弃(3)添附:A、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B、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4)割让:A、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是土地的割让B、形式:双边条约、多变条约C、强制性割让:战争的而结果。

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史推行国家政策的合法手段,故强制性割让亦被认为是合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

但1928《巴黎非战公约》、1945《联合国宪章》废除了国家的战争权,故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失去合法性D、非强制性割让:形式---买卖、交换、赠与(5)征服:无效---1986尼加拉瓜诉美国的“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中,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中管乐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习惯法2、国际法中的时效与国内民法中的时效有所不同(1)其占有不以善意为前提(2)其时效无确定年份,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3、先占与时效的区别先占的对象----无主地依时效取得的----别国的领土4、以时效取得领土需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堆占有地行使主权(2)这种状况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致于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5、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强:以条约为依据征:不需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6、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区别征:永久的取得交:暂时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不享有主权7、有效征服需满足的条件(1)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2)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即如果是部分领土被占,被占国已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如果是全部领土被占,征服国已对全部领土实行有效控制,而被占国及其盟国已放弃抵抗8、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现代国际法中,除了添附、非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时间外,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A、现代国际法确立了民族自决原则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据此,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B、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 * 国际实践中还存在:不是基于民族自决,但国家分离,使得多个新国家出现(2)全民公决(3)收复失地(4)领土交换9、民族自决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有重大区别后者是既存国家去取得领土,前者取得领土是新国家诞生的要素之一,国家的出现于领土的取得是同时发生的10、全民公决举行公民投票大多基于以下几种情况(1)原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民族或地区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可通过全民投票和平地取得独立(2)原战败国被占领土(3)一国内部某一地区的居民通过投票决定是否分离第四节国家的边界和边境1、边界可分为(1)陆地边界: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基础(2)水域边界:分隔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3)空中边界:分隔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2、边界的形成有两种基本状况(1)传统/历史边界线: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各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2)条约边界线: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多变条约来划定---更明确、更具稳定性---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在国家继承的实践中,继承者一般把边界条约视为“非人身条约”而予以继承3、划界的程序(1)定界:边界条约可附上地图,它是确定有关国家边界的母约,是双方当事国意志的体现,具有决定性效力(2)标界(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需制定详细的边界议定书和地图,与边界条约(法律效力最高)共同构成划界的基本文件4、出现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及实地的界标补不一致的情况,依据习惯国际法,处理规则是(不是绝对的规则)(1)实地标界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后者为准(2)地图与议定书、边界条约不符,以议定书、边界条约为准(3)议定书或地图与边界条约不符,以边界条约为准5、划界的方法(1)采用地形边界A、常利用天然地形划定边界线,如以河流、湖泊、山脉等(自然边界线)B、易于划定边界,利于隔离两个地区、警戒对方、阻挡攻击C、惯常做法:a、以山脉为界时,通常以分水岭为准。

若条约规定,也可以以山脉的山麓或山脊为界b、以河流为界时,通航河流一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界河上的桥梁以桥中间为界c、以湖泊或内陆海为界时,一般以中间线为准(2)采用几何学边界A、人为边界线,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的直线作为国家质检的边界线B、易使水源断绝,村庄或建筑物被割裂,故多用于偏僻荒芜、地形复杂又较难勘察的地区,或用于海上边界线(3)采用天文学边界A、是以地球上的经纬度作为国家之间的分界线B、一般用于海上和人口稀少的地区及空中6、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1)边界未经正式划定,而有关国家对传统边界线的位置、走向看法不同(2)边界虽经正式划定,但对边界条约的有效性有疑问,或边界基本法律文件相互之间表述不一或双方解释不一(3)边界被侵占或边界标志被移动(4)因自然力使边界地形改变,出现边界条约未遇见的情况7、解决边境争端的原则(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A、有关国家通过谈判或协商,订立边界条约B、把边界争端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解决*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边界争端有利于实现边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2)承认现状原则/保持占有原则---公平原则A、基本含义:隶属于同一个殖民者统治下的不同地区或殖民地之间的行政区域边界,在行政区域独立为主权国家后成为国家边界,日后有关国家也应尊重取得独立时的国家边界B、是非殖民化运动确定下来的一个普遍使用原则C、目的:避免新独立国家在殖民当局撤出后由于边界问题而自相残杀,以至影响他们的独立和稳定----稳定国家疆界8、边境制度(1)维护边界标志A、一般边境制度条约或一些边界条约都规定,双方国家负有保护边界标志,不使其受损或移动的责任,以及各自负责修理或恢复本国一方境内界标的责任B、通知,另一方在场C、一般国家的国内刑法典把破坏边界标志作为刑事罪给以处罚(2)方便边境居民往来:A、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原因B、公共服务方面(警察服务、交通管理、出入境检查、卫生检疫)相互合作,采取特殊措施以维持边境地区的正常的社会秩序(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A、边境地区的社会由国家边防部队负责维持B、通常边境上发生的事件,可以由双方指定的边境代表或其他负责当局共同处理C、如果争端性质严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五节中国的领土和边界1、边界谈判中,我国坚持的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遵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3)睦邻友好(4)正确把握时机(5)正视历史,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2、基于1959年《南极条约》形成的南极条约体系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是(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科学考察自由与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5)协商会议制度(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6)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3、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扇形原则(1908英国首先提出)(1)把南极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发现”、“行政管理”而要求领土主权(2)通过权利继承(3)通过毗连性、面对性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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