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1版)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发文单位: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文日期:2011年08月02日主题词: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三)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33333

南经信发〔2011〕130号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推动企业尽快形成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1 -附件:《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抄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南充市经信委办公室2011年8月19日印(共印份)- 2 -附件:南充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南充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南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充市经信委”)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和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宗旨、性质和主要职能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隶属于企业的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
其经费由企业提供,技术中心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三)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四)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五)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六)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技术〔〕号

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技术〔2011〕3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依据2007年修订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使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行业领域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重视知识产权培育,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6月3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2016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2月26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沪经信技[2011]1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08
【实施日期】2011.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技[2011]1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为了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评价材料的编写和填报工作。
评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以及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企业如因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年度评价工作的,应向上级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审核批准。
凡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的,将视作。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省科技厅通知)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省科技厅通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主创新能⼒建设中的引导与⽰范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认定和评价⼯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是指:在全省⼯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新技术产业中建⽴的具有技术创新⽅⾯⽰范和导向作⽤以及⾏业促进和带动作⽤的企业、⾏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认定和评价⼯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认定每年组织⼀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期为每年5⽉15⽇。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机制和投⼊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在全省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经费纳⼊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财务实⾏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在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员数不低于50⼈;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能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S)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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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成长,充分发挥石家庄市认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作用,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创新体系基础上,可申请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对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效明显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不断引导、促进和完善,为升级为省级乃至国家级技术中心创造条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0日。
第五条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先进地位,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研发与创新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队伍。
(六)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4月1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人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标准(详见附件3)。
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
(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必要的现场考察。
(四)市发展改革委召集专家和有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参加的现场答辩会,参考初评和现场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依据综合评审意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择优审定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名单。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八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九条技术中心主任一般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并实行主任负责制。
研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及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兼顾可持续发展。
在进行市场、技术、环境与资源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估及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要注意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逐步提高中长期研发课题的比例,并与企业的生产、营销、信息等部门密切联合,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其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可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与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评价第十五条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县(市)区发改局。
评价材料包括:《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等。
2、数据初审。
县(市)区发改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五份)。
3、数据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4、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七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限定性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第五章撤销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不合格;2、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身份;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对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章管理与政策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实行评价制(详见第四章评价)和半年快报制。
半年快报制度为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上报企业技术中心快报表。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已是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因第十九条原因被撤销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将给予警告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抄送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10万元,省级50万元,国家级500万元。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石办字【2011】3号《关于石家庄市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仪器设备基础条件建设和技术创新投入,促进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升级。
对符合省和国家认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积极推荐省和国家认定。
第二十八条我市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导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规范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财会制度,合理享受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县(市)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予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石发改高技【2005】1014号文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附件1: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两年内没有发现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明。
四、县(市)区发改局及行业组织的推荐意见。
附件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二、需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2、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省级以上认证实验室、著名(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股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