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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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3年4月7日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地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地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地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地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地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地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地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最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生产能力。
设备设施:检 查企业的设备 设施是否符合 安全生产要求, 是否存在安全
隐患。
评审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资料查 阅、人员访谈等方式进行评审
评审方法与技巧要求
要求:严格执行评审程序,确保评 审结果客观公正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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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技巧:注重细节,善于发现问 题,提出改进意见
注意事项:避免主观臆断,保持客 观中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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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组建专业的评审小组, 负责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沟通协调: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 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安全生产标准 化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义务
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项作业和操作的标准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员工正确、安全地 执行任务
添加标题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为 持续改进提供依据和支持。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安全生产标准化与 信息化融合
强化安全生产标准 化与管理体系融合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与新技术应用
促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与绿色发展
感谢您的耐心观看
汇报人:
人员访谈:与施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问题反馈: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施工企业,并要求其整改
评审结果公示与公告
评审结果公示:将评审结果在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评审结果公告:将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评审结果异议处理:对公示和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评审结果应用:评审结果将作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依据之一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一、引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水利行业的特点,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中涉及的各种环节和风险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保险性能,提高水利工程的生产效益和安全运行水平的一项工作。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衡量水利工程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对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意义1. 提高水利工程的生产效益: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提高水利工程的生产效益,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降低成本的目标。

2. 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性能:通过标准化的要求,确保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具备安全性,提升水利工程的安全性能,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

3. 提高水利工程行业的竞争力:通过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动水利工程行业的科学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形象,为水利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原则,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 法规合规原则: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风险管理原则: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

4. 人员素质提升原则: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水利工程相关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素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内容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对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规范化,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标准等,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评、整改结果,向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申请。

申请须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完成。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或说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通过材料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与评审机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2023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促进水利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提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中进行标准化评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指基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等相关方面进行评估、审核,并给予相应的评定和奖励的活动。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互认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真实可靠。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标准化评审主体与责任第六条水利部及其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是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应当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负责,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认定。

第九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评审工作,对参评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推动其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第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结果的发布和公示制度,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标准化评审过程第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全面的原则,评审过程包括评审准备、材料审核、现场评审、评审结论等环节。

第十二条参评单位应当按照评审工作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按时提交给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对参评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参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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