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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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第七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

I25 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要求(试行)

I25 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要求(试行)

附件1: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要求(试行)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不断完善从源头抓食品安全的工作机制,掌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等的基本情况,山东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实施备案管理。

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备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备案要求。

二、依据国务院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进出境肉类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3 -出口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腌渍菜(不包括泡菜)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输日冷冻菠菜农残控制体系运行规范(试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农副产品企业自控体系规范(试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规范(试行)山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辖区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所使用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等的备案管理四、备案要求(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辅料和添加剂备案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原料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主要原料应当来源于检验检疫备案基地或卫生注册登记生产企业。

(1)肉类原料国内肉类原料:肉类原料应当来自检验检疫注册企业或检验检疫备案养殖场,有备案要求的肉类原料应当能够追溯至备案养殖场;无备案要求的肉类原料,企业应当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进口肉类原料:进口肉类原料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技术法规,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销售。

(2)水产原料- 4 -国内水产原料:有备案要求的养殖水产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加工用半成品应当来自卫生注册企业;海捕原料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捕捞许可证;无备案要求的水产原料,企业应当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附件1:NBQS植T-R78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地址:产品类别:基地名称:基地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18 —填写说明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19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20 ——21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信息—22 ——23 —附件2:NBQS植T-R79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流程表—24 —附件3:NBQS植T-R80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样表)用途□初次考核□重新申请□换证复查□定期监督检查—25 —企业名称:基地名称:种植品种:考核组长:考核组成员:企业或基地人员:考核日期:年月日体系文件审核—26 —文件审核附页—27 —现场考核—28 ——29 ——30 ——31 ——32 ——33 —附件4:NBQS植T-R81原料供货合格证明编号—34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存档;第四联种植基地存档。

—35 —附件5:NBQS植T-R82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监管记录表—36 ——37 —附件6:NBQS植T-R8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年审考核表—38 —附件7:NBQS植T-R8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年审情况登记表填表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年月日—39 ——40 —附件8:NBQS植T-R85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编号:————————————————————————————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编号:—41 —。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精品文档2008~2009年度同安办检区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为做好同安办检区的蔬菜产品出口,按照国家局(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文等)和食品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有关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请各企业按照须知内容执行。

一、需要备案的国家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口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的蔬菜(含食用菌,试销,下同)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在此之前对于输往其他(日本、韩国、欧盟、美国、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暂不需要基地备案的出口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或国家的法规和总局的最新规定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

对于输往暂不需要备案要求国家,并来自非备案基地的产品时,其产品出口前必须向动植科提供货物的产地、生产期间用药情况及出口计划等书面报告,并在报检时提供每批合格的农残检测报告(厦门检区CNAL认可的实验室,检测项目由企业商动植科确认(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植物源性原料必须来自于检验检疫的备案基地。

二、申请备案的时间和资格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必须在取得基地管理权限至种植后两周内将基地申请材料送交同安办动植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播种时间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播种时间为准。

对于某些生长期较短的品种,应在种植后尽早提出申请,对于分阶段种植的,应在第一阶段种植完后;或种植所需周期较长的应在种植1/3后提出申请,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一般在采收前3个月以上)完成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对半野生的蔬菜品种,必须在收获期到来的三个月前,以保证出口企业对该品种从开始管理至收获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管理期。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1. 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1.2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1.3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

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152 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室)函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分支机构(和平办除外):《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0月11日食品处专文下发《关于转发<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检食函…2011‟78号),根据宣贯过程和实际工作中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厦门检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一)建立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机制1、食品处即日起成立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工作组。

组长:柯志成成员:黄曦、康江卫工作组负责协调管理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关键节点管控制度,并以此为抓手统一和规范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加强种植基地备案考核人员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对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

2、各相关分支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指定备案工作常务负责人,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层级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并及时反馈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于2011年1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食品处。

(二)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1、即日起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启用《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流程管理表》(见附件1),并列入管理处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重要依据。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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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
(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
(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
(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
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

初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生产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收到生产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申请日期。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成立考核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至少应由3名有基地考核和监管经验的检验检疫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考核组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附件2-2)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组在现场考核前,应当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和要求告知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考核组应当采取提问、查阅记录、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附件2-3)。

第十四条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情况告知生产企业。

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项目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考核组。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进的,考核组可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经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现场考核合格的,与其它申请资料一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不合格的,应在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合格通知,并告知不合格原因。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基地,3个月内不得重新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批准和公布
第十六条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批准。

第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核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准予备案的,颁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
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并说明不予备案原因。

直属检验检疫局不予备案的基地,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收到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企业出具书面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第十八条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有效期为3年。

当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企业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改。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应及时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辖区已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2-5)上报总局。

第二十条总局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备案基地监督管理档案。

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年审和换证复查三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
(一)备案种植基地的周围环境及状况;
(二)备案基地的种植面积及种植品种;
(三)备案基地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四)备案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货台帐和使用台帐;
(五)备案基地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情况;
(六)备案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七)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
(八)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基地年度审核申请,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当年11月底前组织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辖区内备案基地进行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进
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五条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二)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三)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四)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五)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六)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基地的备案资格:
(一)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四)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五)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
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九)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基地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1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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