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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杀熟”的银行飞单,如何才能识别“飞单”?

警惕“杀熟”的银行飞单,如何才能识别“飞单”?

警惕“杀熟”的银行飞单,如何才能识别“飞单”?随着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超速发展,一些市场乱象开始出现,“飞单”便是其中最恶劣的一种。

1.“飞单”长什么样?简单说,就是银行工作人员自己或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

如2017年,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伙同他人,私自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涉案金额高达30亿元人民币,构成对投资人的重大危害,是有史以来第一大“飞单”案。

“飞单”“杀熟”的现象比较普遍,事实上,大多数“飞单”瞄准的都是银行的老客户。

这不仅因为老客户与理财经理多年相熟的私交,使违规操作不易引起怀疑,更是因投资者贪恋高收益。

尤其是老年人,所懂的理财知识较少,对银行又有传统的信任,很容易被忽悠被飞单。

说到底,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你看重人家的利息,人家看重你的本金。

2.如何识别飞单?那么,怎么识别和防范?第一,看收益率是否明显过高。

银行理财产品,主打的是安全,收益比较稳健,如果收益率过高,飞单或者是代销产品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警惕业务办理地点。

这业务只敢一对一偷偷摸摸的卖,不能让领导和同事知道,(窝案除外)。

所以,如果是理财经理把你带到会客室、经理室等监控看不到的地方,那么基本是个人代销飞单。

第三,查询编码。

银行自营理财产品都会有一个“C开头的14或15位的登记编码”。

识别银行理财产品“飞单”,最简单也最有效的一招,复制这个编码,到“中国理财网”,即可查验真伪。

但对老年人来说,上述可能不太现实,那么就看合同要素。

购买合同要同时具备印刷版的银行全称、银行logo、银行公章,并且合同内容中可找到购买的产品名称和收益率等相关信息。

特别要看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管理人。

银行代销产品的管理人不会写银行的,而是跟银行合作的基金、保险。

第四,尽量通过手机银行购买。

网点销售的理财产品,通过手机银行都可以购买,这是最有保障的打假途径。

商业银行_飞单_解决之路 -百度

商业银行_飞单_解决之路 -百度

银行“飞单”解决之路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陈苏2019产品 买方产品 卖方投资者在受到不恰当的引导或者盲从的情况下倾向于单纯地追求高收益,对自己购买理财的行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签署的理财合同文本往往也不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者银行方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行开发设计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保本浮动收益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代销不应出现如下用语:² 这个产品就是我们银行的理财产品,有什么责任我们银行承担。

² 这个产品虽然是我们替别的公司代为销售的,但是是在银行发售的,与我们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没有区别。

-利要求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希望通p 理财产品 销售者-商业银行购买者- “买者自负” 应当建立在 “卖者尽责” 的基础之上加强内部管控制约建立合规教育机制 优化绩效考评体系 严格执行双录措施 认真开展售后管理2314 5加强内部管控制约 54策略132建立合规教育机制 54策略232优化绩效考评体系 54策略332严格执行双录措施 54策略432认真开展售后管理 54策略532加强内部管控制约建立合规教育机制 优化绩效考评体系 严格执行双录措施 认真开展售后管理2314 5银行销售人员金融消费者让我们一起拒绝“飞单”发生!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谢谢观看。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飞单”迷局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飞单”迷局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飞单”迷局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7年第15期4月18日晚,民生银行董事会发布紧急通知,称民生银行总部发现本行航天桥支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发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伙同他人,私自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涉案金额高达30亿元人民币,构成对投资人的重大危害,是有史以来第一大“飞单”案。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飞单”迷局4月21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门庭冷落,一改往日的繁忙景象。

大厅中传来哭泣声和辱骂声,几名工作人员呆呆地站在那,无所适从。

民生银行董事会称,该行针对此案已设立内部调查工作组,保证用最短的时间,配合公安部门彻查此案,维护受害人权利,解决社会各方诉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

据知情人透露,目前,参与谈判的多名投资者代表与民生银行高层谈判的结果是:最晚在7月底以前解决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款(其中需扣除之前曾投资同类产品的所得利息)。

最新消息显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副行长肖野、投资经理李亚慧和其余三名涉案员工均被公安部门控制,接受调查。

最近两年,理财和代销业务、交叉金融业务的防控风险已经引起监管层关注。

在4月21日的银监会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强调:在规范理财和代销业务方面,要首先规范销售行为,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风险,严格落实“双录”(指录音录像);在规范交叉金融业务方面,要落实穿透原则,根据基础资产性质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不得对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实施多层嵌套。

同时,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将交叉金融业务等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合理控制期限错配水平。

案情4月18日上午,一位女性投资者来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的某服务窗口,拿出纸质版的合同称要兑付到期产品。

该窗口柜员看完合同后,否认该行发行过这种理财产品。

“飞单”行为中银行内部控制的缺失

“飞单”行为中银行内部控制的缺失

“飞单”行为中银行内部控制的缺失作者:戴维思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8期摘要:本文依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知识,探讨在“飞单”行为中银行内部控制的缺失,在COSO 内部控制的整合框架下运用内部控制五要素加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丰富银行“飞单”行为的细化研究和案例探讨,并为避免“飞单”行为发生,保护银行客户的利益和银行的声誉提供借鉴性参考。

关键词:内部控制;“飞单”一、概念界定(一)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部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二)“飞单”“飞单”是指为获取高额佣金提成,个别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私售既非本银行自主发行,亦非本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

二、背景我国理财业务发展迅速,明目繁多的理财产品品种也带来了巨大风险。

“飞单”现象屡屡出现,2013 年民生银行厦门分行集美支行980 万元“飞单”案、农行北京市分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2248 万元“飞单”案;2017 年4月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30 亿理财“飞单”案。

“飞单案”大多由银行员工私售,涉案金额大、涉及众多银行客户,涉案员工专挑银行“VIP”、“熟客”下手,严重损害了银行的正常经营,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基层网点的风险管控成为影响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

三、案例简介2015 年3 月,《南方都市报》报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一款理财产品的运营方- 某基金公司跑路,导致两位投资人的100 万元本金受到损失,而平安银行则称是员工私售行为。

2016 年平安银行共计查处8 件“私售事件”,金额超过1000 万元,涉及人数10 人。

2017 年2 月8日,平安银行收到来自天津银监局的罚单,平安银行天津红桥支行和平安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受到罚款,13 名员工受到处罚,原因是员工私售非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发售或代理发售产品。

一次又一次的“飞单”给平安银行的经营、社会公信力带来严重的损失。

《飞单风险及案例警示》测试

《飞单风险及案例警示》测试

《飞单风险及案例警示》测试【最新版】目录一、飞单风险的定义与分类二、飞单风险的原因和影响三、飞单风险的案例警示四、如何防范飞单风险正文一、飞单风险的定义与分类飞单风险,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内部员工的恶意行为,导致企业订单、资金、货物等资源流失,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风险。

飞单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订单飞单:员工利用企业客户信息,私自接单、截留订单,将企业客户转化为个人客户。

2.资金飞单:员工利用企业资金,进行私人投资或挪用公款。

3.货物飞单:员工利用企业货物,进行私人倒卖或侵占企业财产。

二、飞单风险的原因和影响飞单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员工素质低下:员工道德水平不高,职业操守缺失,容易产生飞单行为。

2.企业管理不善:企业对员工监管不力,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给飞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利益驱动:部分员工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惜损害企业利益。

飞单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利益受损:飞单行为导致企业订单、资金、货物等资源流失,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2.企业声誉受损:飞单行为曝光后,会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降低客户信任度。

3.企业内部矛盾:飞单行为可能引发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影响团队凝聚力。

三、飞单风险的案例警示案例一:某知名电商平台员工,利用公司客户信息,私自接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该行为导致企业声誉严重受损,客户信任度下降。

案例二: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私人投资,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困境。

四、如何防范飞单风险1.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3.激励与约束并重: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4.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订单、资金、货物等资源进行全程监控,提高管理效率。

解读银行员工“飞单”乱象

解读银行员工“飞单”乱象

解读银行员工“飞单”乱象作者:文兴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5年第06期所谓银行员工“飞单”,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依托商业银行的平台,向机构或个人私售各类非本行的产品,从中收取各类提成、计价费、手续费的行为。

“飞单”事件的频发,严重损害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客户的经济利益,引起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近期,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代销业务,其中明确了商业银行需要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这意味着银行代销的产品首先要经过第一层的风险识别,把住第一道关口,大大降低了代销产品发行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1 “飞单”事件频发4月下旬,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通州支行某分理处曝出理财产品“飞单”事件。

17人在该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办公室购买了“理财产品”,到期后,2000多万元的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

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类似的还有“华夏银行理财门”事件。

2012年年底,当时一批投资人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了投资产品,产品到期后血本无归,涉事总金额高达上亿元。

而原本这只名为“中鼎财富一号股权投资计划”的理财产品承诺年收益率高达11%。

事件发生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随后发布公告称,该“计划”不是华夏银行推出的产品,银行也从未代销过此类计划。

最终,银行涉案员工获刑四年零九个月,投资者通过维权拿回本金,但未获得利息。

“飞单”事件主要分为3种类型,如图1所示:一是银行内部员工向客户推荐非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二是银行合作机构向银行客户推介第三方理财、保险产品;三是银行非合作机构渗入银行网点接触客户、介绍业务及推销相关产品。

根据广东银监局提供的数据,2014年下半年,仅广东就发生9起“飞单”事件,涉及7家国有及股份制银行,并引发数起群体性上访维权事件。

有专家认为,银行员工频频“飞单”,为的是不菲的佣金,而客户之所以被“飞单”击中,是被其承诺的超常规收益率吸引。

专业银行飞单案例心得(汇总15篇)

专业银行飞单案例心得(汇总15篇)

专业银行飞单案例心得(汇总15篇)银行作为经济金融体系中的一份子,紧密关联着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节奏。

接下来是一些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案例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专业银行飞单案例心得(汇总15篇)篇一第一段:引言(200字)。

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与银行打交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银行是我们存储财富、进行转账、贷款和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种新的现象——银行飞单现象——开始在社会上出现。

银行飞单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未经客户知情或同意,擅自进行任何操作而导致账户余额异常。

银行飞单不仅侵犯了客户的权益,也削弱了人们对银行的信任和安全感。

在我亲身经历了银行飞单之后,我意识到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经历(200字)。

去年夏天,我收到银行一封短信通知我的账户余额异常,其中介绍了一笔我从未进行过的转账记录。

我震惊了,因为我从未在该时间段内进行任何转账操作。

我立即前往银行解决此事。

在解释我的问题之后,银行解释说,这是由于他们的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的错误。

银行工作人员向我道歉,并表示将尽快解决此事。

然而,这一事件使我对银行的信任大打折扣,我开始关注银行的飞单现象。

第三段:原因分析(300字)。

银行飞单的原因有多种。

首先,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的情况。

有时候,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满足一时的冲动,他们可能会进行飞单操作。

其次,银行内部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可能不够健全,导致外部黑客攻击银行系统的可能性增加。

此外,人员培训的不足和工作流程上的漏洞也会导致银行飞单的出现。

第四段:影响与措施(300字)。

银行飞单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他们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信任感受到了打击,会对银行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产生质疑。

对于社会来说,银行飞单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银行应该加强内部的信用管理,严格遵守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加强员工的监管和培训。

银行飞单案件

银行飞单案件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发展,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受到投资者青睐,财富管理达到爆炸式增长的时代。

截至2013年3月,中国的财富管理规模达8.2万亿元,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长.但近来一些银行员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银行投资产品、非法集资案件频频被曝光,国内银行“飞单”事件纠纷时有发生,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即使是银行合法合规代销的产品,银行作为中介机构也不提供代偿,投资风险应由按照合同规定在发行人、担保机构、投资者之间分担。

由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是由于表见代理制度不完善,对“飞单”案件中银行的责任认定还存在困难。

而商业银行的卖者之责应该体现在为客户提供其需要的产品上,即为合适的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

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在于中后台部门对产品进行审批,这需要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独到的判断能力。

对理财产品的审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代销理财产品的机构进行审核,包括对这些机构做准入性审批,在合作期间按期作出复核、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淘汰机构。

第二是对理财产品作出审核,包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结构设计、风控措施等。

目前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注意这两个方面。

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控制度是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实力的关键。

良好的内部控制应该是一条环环紧扣的闭环循环链,每一个环节都不是静态孤立的,而是相互牵制影响的。

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的高速膨胀,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业务流程各环节经常被隔离开,不能从全面和全程角度进行控制。

同时,频频发生的违规经营也凸显出防范客户经理道德风险的重要性。

客户经理站在商业银行客户营销的第一线,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利润中心,更是商业银行的风险聚焦点。

由于客户经理对外是代表着银行与客户进行业务营销和维系,商业银行长期良好的信用和形象使得代表银行的客户经理在与客户打交道时,更容易得到客户对银行经理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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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夏飞单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

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2012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2012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4.15%。

2013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

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2013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2014-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

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

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

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

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

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11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1.1%、1.83%、1.68%的佣金提成。

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16.72%至18.72%。

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

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

”丁长二律师表示。

二、2000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回应:非本行发售2015-4-23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

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11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

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13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

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

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

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

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

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另据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显示,甲方为“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营业部”。

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

签订日期为2014年5月8日,并盖有双方公章。

崔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他于2014年4月购买了160万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资”产品。

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五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其余两个产品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

上述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9%到12.5%不等,产品售卖时间集中在2013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

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但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

涉事经理写证明称产品由农行担保今年4月9日,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

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业银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

客户称,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

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

推荐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

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

农行北京市分行理财产品非本行发售昨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

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

回应还称,据了解,目前朝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

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如系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经调查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有推销非本行产品,也非本行与基金公司签订产品的行为,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从违约角度考虑,员工私售的产品,相关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

投资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

三、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一:据中国新闻网2014年11月4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11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至24个月可对应获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

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

该服务公司于2014年9月垮塌,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

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据法制日报2014年7月25日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37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7月3日,随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作出批准对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普银”)前法定代表人魏薇、董占海实施逮捕的决定,一起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牵涉3700多名投资人的特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这是北京地区历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件。

并且,由于逾期未能兑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正赶往北京,涌向华融普银索赔。

此次出现兑付危机源于华融普银发行的有限合伙基金产品。

所谓有限合伙基金,就是一个GP(管理团队)一个LP(投资团队)合伙成立的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采用公司制运作的基金。

典型案例三:据中国广播网2014年3月17日报道,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2014年3月17日,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四、中国证监会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机构或其业务合作对象涉嫌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影响了首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中,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已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华兴泰达已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北京市打非办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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