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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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原襄樊市人大)•【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已于2018年6月27日由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9月30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5日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分类与减量第四章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促进与鼓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源头治理、分类管理、全程监管、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科学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纳入文明创建和学习培训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公益广告。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工业固体废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废渣、废渣、废料、废渣等。

由于其含有有害物质、毒性较高、难以降解或无法降解,如果随意丢弃或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危害。

为了有效控制和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十分重要。

首先,要建立起企业的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应当依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废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利,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固废管理计划,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和无害化处理。

对于故意违反规定或者知情且不报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其次,要建立起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环保部门是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生产和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治理的统一调度机制,承担起协调各方力量的责任,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要建立起公众参与的机制。

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尤为重要。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废物处理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及时公布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和处理情况,接受公众的质询和投诉。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最后,要建立起综合治理的机制。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从单一的角度进行治理。

相关部门应当与企业、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环保非政府组织等多方面合作,共同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进行联合治理。

在具体实施时,要注重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

总之,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是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三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三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渣的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渣的生成、存储、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废渣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第四条废渣的管理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废渣的分类管理第五条废渣应按照性质、来源等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处理措施。

第六条重金属废渣、有机废渣、危险废渣等应当单独收集、储存、处置,确保不污染环境。

第七条废渣的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集中收集和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或乱排。

第八条生活废渣应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废渣处理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具备安全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处理过程无污染排放。

第三章废渣的管理措施第十条废渣的管理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废渣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废渣管理台帐,记录废渣产生、运输、处置等重要信息,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渣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废渣的监测和评估,对废渣的处理效果进行评价,确保废渣的处理效果合格。

第十四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废渣的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废渣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废渣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渣管理,导致环境污染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废渣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渣的分类、储存、清运等处理,造成直接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在废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给废渣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废渣相关的技术标准、测试方法等应当参照国家标准进行执行。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废渣整治管理规定废渣整治管理规定废渣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固体废物,如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农业废弃物等。

废渣对环境产生影响,影响生态平衡和人民健康,因此需要订立相应的废渣整治管理规定,从源头掌控和削减废渣的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质量。

下面是一份废渣整治管理规定,以供参考。

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废渣的整治管理,加强对废渣的监管和掌控,提高废渣资源利用率,削减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二、废渣整治的原则1. 废渣整治应实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即由废渣产生单位负责废渣的收集、处理和处置。

2. 废渣整治应实行“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3. 废渣整治应实行“先防备、再整治”的原则,即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防备废渣的产生和排放,削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废渣整治应实行“费用内部化、责任倒逼”的原则,即由废渣产生单位承当废渣处理费用,促使其加强废渣整治和减排措施。

三、废渣整治的目标1. 削减废渣的排放总量,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提高废渣资源利用率,为经济进展制造更多的价值。

3. 推动废渣处理技术的革新和创新,提高处理效率和整治水平。

4. 加强废渣监管和管理,提高废渣处理和处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废渣整治的措施1. 废渣的分类和分拣废渣应依照不同种类分类和分拣,分类收集和分别废渣中具有再利用价值的物质,如可回收废料、有机废料等,实现资源化利用。

分开处理不能被再利用的无害化废渣和有害废渣,实现无害化处置。

2. 废渣处理的技术废渣处理的技术应充足以下要求:(1)废渣处理技术应当采纳环保、低能耗、高效、经济、稳定牢靠的新型技术,采纳尽可能少的化学药剂和物理能量。

(2)应提倡和激励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依据不同废渣的性质和种类选择适当的处理工艺和技术。

(3)应尽量削减废渣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危害,避开废渣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影响。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物废弃处理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产生建筑物废弃物的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砖瓦混凝土、金属材料、木材、玻璃、塑料、沥青、泥土等。

第四条建筑物废弃物处理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来源、产生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处置,并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废弃物处理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建筑物废弃物的分类与储存第六条建筑物废弃物应根据其材料属性,进行分类处理。

具体分类标准由当地环保部门制定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建筑物废弃物应在指定区域集中储存,并进行明确标识,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第八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储存区域应设立专人进行管理,对每日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及时清理和整理。

第九条建筑物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分类、运输,不得在储存区域长时间积压。

第三章建筑物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十条建筑物废弃物的运输应选用环保车辆,保障运输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不得私自倾倒或焚烧。

第十二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处置应选择正规、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或授权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

第四章建筑物废弃物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环保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或造成环境破坏的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暂停其建筑物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永久性禁止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为了规范建筑物废弃处理行为,保护环境、减少浪费并促进可持续发展,以上所列举的规章制度应当得到严格执行。

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制度

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制度

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渣土运输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行业秩序,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保护、法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后果追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渣土运输安全、环保、有序。

第四条渣土运输企业、施工单位、个体运输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渣土运输整治工作要求,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二、渣土运输许可管理第五条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渣土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运输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第七条渣土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渣土运输安全、环保、有序。

三、渣土运输规范要求第九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污渍、锈蚀;(二)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能够正常使用;(三)车辆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四)车辆具有合法的行驶证和驾驶证。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密闭运输,防止渣土撒漏;(二)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三)在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卸载渣土;(四)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驶安全;(五)随车携带渣土运输许可证,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二)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三)熟悉渣土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四)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渣土运输安全、环保、有序。

废弃物处置治理管理标准

废弃物处置治理管理标准

废弃物处置治理管理标准1目的加强和规范废弃物处置、治理的控制管理,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炼油厂所属各单位。

3职责3.1本标准归口安全环保科管理,安全环保科负责本标准的制定、修订。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废弃物的处置、治理、利用的管理。

3.3总值班室负责污油回收工作的管理。

3.4厂办负责垃圾池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并安排总厂运输公司拉运废渣车辆。

3.5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弃物的统计、储存、利用、拉运的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4.1废弃物的分类4.1.1液态废弃物:主要有生产中产生的汽油碱渣、柴油碱渣、液化石油气碱渣、废溶剂;检修时排放的各种废油及油泥;各种装在容器中的废渣等。

4.1.2固态废弃物:各种废催化剂、分子筛、活性炭、硅胶、废白土渣等。

4.1.3危险废弃物:汽油碱渣、柴油碱渣、液化石油气碱渣、化验分析产生的废溶液、废试剂、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灯管等。

4.1.4一般废弃物:各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包装物(包括袋、包装桶)废容器、建筑施工时的废渣、废材料等。

4.1.5生活垃圾:厂内员工工作、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办公系统产生的废纸等。

4.2废弃物的处置、利用和管理4.2.1一车间、常减压、重催、加氢精制、公用工程二、油品、芳烃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碱渣、各种废催化剂、分子筛、活性炭、硅胶、废白土渣等拉运至炼油废渣场处置。

4.2.2一车间常减压装置和常减压车间的柴油碱渣输送到总厂西峰公贸总公司博达公司环烷酸厂生产环烷酸。

4.2.3中心化验室和公用工程一车间循环水化验室,化验分析产生的含剧毒性废溶液、溶剂应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存放处置管理,安全环保科负责申报联系含剧毒性废弃物的拉运处置。

4.2.4各车间回收的污油应输送到油品车间污油罐进行回炼;装置异常排放、检修、中心化验室采样的剩余油样、电修、仪表、钳工车间的检、维修作业等产生的各种污油应进行收集、存放,并按照《取样油、回收油管理标准》进行统一回收处理。

施工工程废弃物管理制度

施工工程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工程废弃物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切实降低废弃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施工工程项目中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回收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责任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实施废弃物管理工作,监督工地各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废弃物管理义务。

2. 施工员负责制定废弃物管理方案、组织施工现场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

3. 安全主管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废弃物的管理情况,并及时汇报问题。

4. 物资员负责统计废弃物的产生情况,编制废弃物的清单和台账,并保证各类废弃物有序存放和处置。

5. 协商社会组织负责对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做好资源的再利用。

6. 承包商负责签订合同,合规处理废弃物,并严格按照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四、废弃物的分类与标记1. 废弃物应根据不同性质、不同来源分类,将其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三类。

2. 废弃物应在产生时标明来源、性质、数量、日期等,并做好分类标记工作。

3. 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标明相关警示标识,确保安全运输和处理。

五、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1. 废弃物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现场,做好废弃物的及时清理、收集和分类工作。

2. 废弃物应当分类存放,确保不同种类废弃物之间不混合,避免产生交叉污染。

3. 废弃物应由专业从事该项工作的单位进行运输,确保安全、高效的运输过程。

1. 可回收废弃物应尽量实现资源化利用,如金属、玻璃、纸张等可回收物应选择合格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2. 有害废弃物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分类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3. 其他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如土方、扬尘等应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七、废弃物的回收利用1. 废弃物回收利用是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再利用和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应得到各级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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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治理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废渣的处理、利用及处置的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报废物资管理规定》Q/SYDSG352《三剂管理规定》Q/SYDSG1113定义3.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简称废渣。

3.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可简称工业废渣。

3.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属一般固体废弃物。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编制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处编制:黄新梅审核:朱文军批准:任立新版本:A批准:2014-08-26发布:2014-08-28实施:2014-10-103.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由于其量、浓度、物理或化学特性、易传播性,而可能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3.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废渣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废渣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7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职责4.1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公司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

负责制定废渣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负责向当地环保局上报废渣处置申请;负责废渣外委转移资料的备案工作,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负责“废渣处置处理申报单”的审核。

4.2企管法规处负责可回收利用废渣外卖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3科技信息处负责废旧“三剂”的评审工作。

负责确定相关固废原料发送、接收指标及检测要求。

负责工业固废装置废物处理技术评估确认工作。

4.4生产运行处负责污油池及储罐清罐需求的确认工作;负责厂际间废渣输送的协调工作。

4.5机动设备处负责废渣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检维修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6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中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7直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相关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本单位产生及接收废渣的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相关废渣评审及申报工作。

4.8直属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

负责本单位废旧“三剂”类废渣的处置评审工作。

4.9直属单位机动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检维修项目产生相关废渣评审工作。

4.10直属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

4.11基层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本单位废渣治理工作,提交“废渣处置申报单”;按照审批要求运送处置废渣,向审批部门反馈处置申报单。

5管理流程(见附录A)6管理内容和要求6.1废渣分类工业废渣:包括碱渣、废油、油泥、浮渣、活性污泥、废化学试剂、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瓷球、高浓度有机废液、粉煤灰、炉渣、化工废品废料、废“三剂”、废树脂等。

垃圾:包括废纸、废饮料瓶、废塑料袋、桶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可一同处理的废弃物。

6.2废渣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原则对于各种废渣,各单位应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方法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废渣进行处理处置。

不可回收的工业废渣需根据性质特性选择倾倒至危险废物或一般废物填埋场。

可采用焚烧法处理的废渣及可固化处理的废渣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固废处理装置焚烧或固化后填埋;不可焚烧的高浓度有机废液经评估后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

6.2.4生活垃圾及相关废物倾倒至生活垃圾场。

6.2.5建筑垃圾倾倒至政府建筑垃圾场。

6.3废渣的治理方式6.3.1有回收价值的废旧三剂、化工废品、废料等具体执行《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6.3.2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触媒等废三剂的评审,具体执行《三剂管理规定》。

经评审没有回用价值且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废旧树脂、瓷球等三剂类废渣,应送至乙烯厂工业废物处理装置焚烧或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

无法固化的可直接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

属一般固体废物的送至热电厂灰渣场指定点填埋。

废碱渣池碱渣、汽油碱渣、液态烃碱渣、加氢裂化碱渣、经评审可进行生化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液、化学清洗废液及钝化液等运至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后排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污水处理装置进一步处理。

老区乙烯裂解碱渣经乙烯车间低压湿式氧化装置预处理后输送至新区乙烯联合高压湿式氧化装置,与新区乙烯裂解碱渣经高压湿式氧化装置处理后排至净化水联合2#污水场进一步处理排放。

废碱氧化系统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在装置储罐内暂存,待装置投运后处理。

设备、容器检修、清理产生的油泥、含油废料,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三泥”(指油泥、浮渣及活性污泥)或其离心脱水后产生的泥饼等经评审后符合焚烧条件的送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工业固废处理装置焚烧处理,焚烧灰渣经固化后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填埋处置。

粉煤灰、炉渣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用于生产加气砼砖、陶粒块、彩色路面砖、水泥等,无法利用部分及其它一般固废倾倒至电厂灰渣场填埋。

废渣的基本治理方式见附录B,录中未提到的废渣由相关部门评审后确定处理处置方式。

6.4废渣处置处理场所的划分6.4.1炼油厂废渣池属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主要适于碱渣等有腐蚀性的危险液态废渣的贮存。

6.4.2乙烯厂危废填埋场,适于含重金属的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触媒、焚烧灰渣等危险固废的处置。

乙烯厂固废处理装置,适于处理含有可燃成分及可固化处理的废渣。

乙烯厂碱渣生物处理装置,适于处理废碱渣、高浓度有机废水等工业废渣。

6.4.3热电厂灰渣场属一般废物处置场所,适于粉煤灰、炉渣及其它一般工业废渣的处置。

6.4.4炼油厂、乙烯厂、热电厂环保主管部门分别为三个渣场的管理部门。

6.4.5生活垃圾场、建筑垃圾场等由政府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6.5废渣的管理废渣外委处置a)外委处置的废渣包括: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如灰渣等);有价值的可回收利用危废(如乙烯废油、废润滑油、废乙二醇、废催化剂等)或公司无法处理处置或利用的危废(报废化学品)。

b)废渣产生单位外委处置时,应向安全质量环保处提交处置申请,经安质环处确认废渣类别后方可开展外委处置工作。

c)具有可回收利用的废渣由企管法规处按照《报废物资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外委处置工作,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渣由公司安质环处或直属单位直接开展外委处置工作,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需与接收单位签订废物处置协议。

d)危废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危废承运单位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编制危废处置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及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

e)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时,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需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报申报处置申请,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向所在地环保局上报“危废转移申请”,获环保局批复后,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一车一单)并实施转移。

f)危废转移申请及环保局转移批复需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备案,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定期更新。

g)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危废转移台账,每月将外卖转移实际数量及价值反馈到产生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用以统计上报。

废渣内部处置a)内部处置的废渣包括: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无价值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危废(如废催化剂、废剂等)或其他公司可以处理处置的危废,需排至炼油厂废渣池、乙烯厂危险废物填埋场、热电厂灰渣场的废渣。

b)排至炼油厂废渣池、乙烯厂危险废物填埋场、热电厂灰渣场的需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

具体要求如下:--产生单位向本单位管辖的废渣处置场所运送废渣前,均应在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同意后,方可送至相应的废渣处置场所;申报单一式三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和废渣处置场所的管理部门持有(可复印)。

--向其它单位管辖废渣处置场所运送前,需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申报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和废渣场所的管理部门持有(可复印)。

--产生单位需在“废渣处置申报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其它由具体负责人签字即可。

--对于长期连续排渣的单位可办理年度、季度或月度“废渣处置申报单”,短期间歇性排放废渣,每次均要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

c)炼油厂安全质量环保处及综合服务中心车间负责废渣池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炼油厂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安排每周巡检,做好巡检记录,定期维护渣池设施及道路,及时组织将渗漏液转送至废渣池,防止发生污染事件;--排渣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其中1人监护,佩戴正确的防护器具,且穿着符合劳保规定;--排渣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上风向操作,排渣期间操作人员应滞留于渣池上风向15米以外,当排渣口处于下风向时,严禁卸渣操作;--排渣过程中,开、关阀门及检查排渣情况时,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操作;--严禁在废渣池处违章动火或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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