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三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渣的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渣的生成、存储、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废渣管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第四条废渣的管理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废渣的分类管理第五条废渣应按照性质、来源等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处理措施。
第六条重金属废渣、有机废渣、危险废渣等应当单独收集、储存、处置,确保不污染环境。
第七条废渣的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集中收集和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或乱排。
第八条生活废渣应实施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废渣处理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具备安全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处理过程无污染排放。
第三章废渣的管理措施第十条废渣的管理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废渣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废渣管理台帐,记录废渣产生、运输、处置等重要信息,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渣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废渣的监测和评估,对废渣的处理效果进行评价,确保废渣的处理效果合格。
第十四条废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废渣的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废渣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废渣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渣管理,导致环境污染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废渣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渣的分类、储存、清运等处理,造成直接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在废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给废渣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废渣相关的技术标准、测试方法等应当参照国家标准进行执行。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

废渣管理规定方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废渣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方法。
二、管理标准2.1 废渣分类1.依照废渣的性质、构成和产生途径等特征,将废渣分为不同类别。
2.不同类别的废渣应分别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理。
2.2 废渣收集1.废渣收集区域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并设置合适的收集容器。
2.废渣收集区域应保持地面平整、清洁,并定期进行清理。
3.废渣收集容器应定期更换,并及时清理和消毒,防止废渣繁殖细菌或产生异味。
2.3 废渣储存1.废渣储存区域应设立单独的封闭场合,并设置特地的标识。
2.废渣储存区域应保持阔别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防止废渣对员工和环境的污染。
3.废渣储存容器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以防止废渣泄漏。
4.废渣储存容器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并定期检查容器是否存在漏洞或损坏,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2.4 废渣处理1.废渣处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守环保要求。
2.废渣应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废渣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并保管相关的处理证明。
3.废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依照规定进行废渣的分类和处理。
三、考核标准3.1 人员要求1.废渣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废渣管理人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照要求执行。
3.2 废渣管理制度1.废渣管理制度应明确,包含废渣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的实在流程和责任。
2.废渣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变动。
3.3 管理措施执行情况1.废渣管理人员应依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废渣管理,不得擅自修改或疏忽规定。
2.废渣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废渣收集区域、储存区域和处理结果,确保符合规定。
3.4 废渣处理合规情况1.废渣管理人员应与合法的废渣处理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定期评估其处理合规情况。
2.废渣管理人员应保存废渣处理证明,并存档备查。
四、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全部职能部门。
废弃物管理规定(5篇)

废弃物管理规定1.目的对施工现场、办公室、生活区废弃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理,以减轻或避免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环保分公司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2____330MW燃煤机组脱硝改造项目工程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
3.职责仓库负责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办公室负责其他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
材料员负责废弃物回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
各专业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并按规定堆放到废弃物贮存场所。
4.废弃物的分类4.1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国家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
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可为社会物资回收部门回收,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弃物(如:汽油等)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弃物(如:粘油的碎布或手套、报废的灯管等)4.2一般废弃物没有危险性的废弃物,不在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之中。
可回收一般废弃物:指不属于危险废弃物,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如废纸等)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指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又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如生活垃圾)5、废弃物的整理收集5.1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设置废弃物分类放置场所,并做好分类标识(如废纸、生活垃圾)各专业部门将废弃物送到项目部指定的废弃物放置场所。
生产性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a) 各专业班组加工的工业废料,如钢废料、金属边角料等可直接运入废料仓,由项目部材料部进行统一储存。
b) 其他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报废,由总包单位开《材料出门证》,经总包签字确认后,进行统一处理。
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放置到项目部指定场所。
焊条头的回收由焊接作业人员负责每天作业结束后进行回收,在每天下班前存放到项目部指定的焊条头回收点进行统一处理。
5.2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仓库和各专业部门按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性质不相容而危及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弃物不得混合收集和存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工业有害废渣管理制度

工业有害废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工业有害废渣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有害废渣,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废渣、电子废料、危险废物等。
三、责任和义务1.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有害废渣管理的工作,确定并不断完善废渣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2.各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废渣管理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废渣管理工作。
3.全体员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执行废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废渣分类、分类、标注工作。
四、管理措施1.建立废渣分类标注制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进行明确分类并做好标注工作,以便后期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2.建立废渣处理流程,确保废渣处理符合环保法规,并做好废渣处置登记和报告工作。
3.加强对废渣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4.加强废渣处理的技术攻关和创新,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和清洁生产水平。
五、监督检查1.公司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成立废渣管理专项督导组,全面监督公司废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六、奖惩制度对废渣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废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七、环保宣传加强对员工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积极参与废渣处理相关的社会活动,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八、附则本制度由公司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以上为本公司工业有害废渣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并不断完善,共同维护好企业、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生产废弃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废弃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固体废物等。
第四条生产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明确、监管严格;(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产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标识第六条生产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以下分类进行标识:(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危险废物;(三)农业固体废物;(四)建筑固体废物。
第七条生产废弃物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废弃物名称;(二)废弃物类别;(三)废弃物来源;(四)废弃物产生日期;(五)废弃物处理要求。
第八条生产废弃物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三章减量化与资源化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生产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生产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制度,明确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减少对原生资源的依赖。
第四章无害化处理第十四条生产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产废弃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处理单位应当对生产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的安全、环保。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4篇)

废渣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废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渣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渣是指工业、建筑、农业、生活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固体废弃物、尘土、矿渣、煤矸石等。
第四条废渣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循环利用。
第五条废渣管理的目标是控制废渣的产生、减少废渣的排放、提高废渣的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废渣管理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废渣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废渣应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废渣的分类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废料等。
第九条废渣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第十条废渣的管理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量化、分拣、再利用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废渣的排放和处理第十一条废渣的排放应在排放标准规定范围内进行,并严禁直接排放或乱倒。
第十二条废渣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废渣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
第十三条废渣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废渣不会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废渣处理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管理,确保处理效果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废渣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渣排放和处理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四章废渣综合利用第十六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应与废渣的产生过程相结合,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七条废渣的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再生利用、能源回收、有机肥料等。
第十八条废渣综合利用应遵循环保和安全原则,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和技术。
第十九条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废渣综合利用项目应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废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废渣、废水排放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谁产生、谁治理;(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总量控制、达标排放;(四)社会参与、公众监督。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废渣、废水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渣、废水排放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渣、废水产生;(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时,确保废渣、废水排放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环境容量。
第四条废渣、废水排放要求(一)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渣、废水的产生量,并对废渣、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二)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安装废渣、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渣、废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三)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定期对废渣、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四)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建立废渣、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渣、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五)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填埋;(六)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废水排放管理(一)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水进行处理,确保达到排放标准;(二)废水排放单位应安装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准确记录废水排放量;(三)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四)废水排放单位应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铝渣棚管理规定
1、铝渣棚管理办法
1.1铝渣棚直接归铸造车间管理。
其职责是:
负责每天的铝渣安全堆放,按时完成当班工作。
杜绝渣场积水和将回水进入铝渣棚,保证工作现场干燥、干净、卫生、整洁。
1.2健立健全铝渣棚管理台账
1.2.1当天的气象情况。
1.2.2定期对渣体的主体结构进行观测,尤其在暴雨季节前加强排水设施的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有效性,从而保证铝渣棚的安全稳定性。
1.2.3现场管理人员应随时对堆场现场情况进行巡视,注意堆场边坡、平面裂缝、堆场高度等部位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将隐患及时处理。
1.2.4进入铝渣棚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2.5铝渣棚门前竖立醒目的高温、带防尘口罩等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掏取渣体,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渣棚。
1.2.6科学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在铝渣棚逗留,
1.2.7做好防汛工作,汛期要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铝渣棚排水系统畅通。
1.3使用部门要将铝渣棚的安全运行列入部门日常工作中去抓,每周对渣场进行两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对事故隐患及时反应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督查落实情况。
以上各部门要
切实加强责任性,对铝渣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确保渣场安全正常运行。
2、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措施
2.1不断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做好岗前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2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按国家劳动保护法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具(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