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文档
公共场所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 2006 年)1 总则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 /h. 人) 3~5 星级≥30 饭店、宾馆1~2 星级 ≥20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非星级饭馆(餐厅)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0.08 mg/m 3细菌总数真菌总数≤500 cfu/m ≤500 cfu/m 3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不得检出3 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DB31 405-2012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C 50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s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设计卫生要求 (2)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3)6卫生标准 (5)7检测规则 (6)8检测方法 (7)9卫生学评价要求 (7)10清洗要求 (8)附录A(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12)附录D(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 (14)附录E(资料性附录)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16)附录F(资料性附录)新风量检测方法 (18)附录G(资料性附录)采样框 (21)前言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a)更改了标准名称;b)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f)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g)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h)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i)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j)调整了档案要求;k)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l)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m)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n)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o)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p)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DB11!T~485-202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13.040.20C 5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485—2020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hygiene management for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ventilation system2020-09 -17发布2020-10-01实施目次前言 (V)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6)4 设备设施 (7)5 卫生要求 (8)6 卫生管理 (10)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16)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8)附录D(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24)附录G(规范性附录)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2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空调区”、“致病微生物”、“空调部件”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4.1);——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见4.3.1,2011年版4.2.1);——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的要求(见4.3.1);——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要求(见4.3.2);——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4.4.5);——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5.1.1);——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5.1.2、5.1.3,2011年版5.2、5.3);——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5.2.1,2011年版6.1.1);——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G执行的要求(见5.2.4.7);——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6.5);——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6.6);——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6.7);——删除原标准“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2011年版8.6);——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G)。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新风量场所(m3/h.人)3~5星级≥30饭店、宾馆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 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0.06 mg/m3PM10≤0.02 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4、3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要求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卫生检验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 D。
5.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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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背景1、公共卫生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美国90年代对450座办公楼调查结果:50%人集中空调房间空气质量恶化,且一半污染来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1992年欧洲国家对室内空气质量调查结果:在集中空调的环境中,42%的污染来自集中空调系统2003年香港“陶大花园”非典流行非典期间,北京、广州等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全部关闭2004年卫生部抽检结果:风管最高积尘量达到486g/m2;微生物污染属严重污染的占47.1%,中度污染的占46.7%,合格的仅占6.2%。
起草背景2、社会经济发展集中空调广泛应用于宾馆、商场、医院、大型超市、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微小气候。
集中空调系统创造了节能、高效、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具有制冷/热快速、使用方便、噪声小等优点起草背景3、目前各类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建筑物采用封闭性节能措施,室内新风量不足集中空调系统长期使用,截留来自室内或室外空气中一些污染物,没有清洁消毒或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通风系统内部污染,成为污染物传播和扩散的媒介设计不合理,使用不当等几个术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目的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要求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卫生要求二、新风新风的来源: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的位置: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新风口卫生设施: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新风量的大小:《规范》送风管道的卫生:《规范》卫生要求三、空调机房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卫生要求四、设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的设施: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卫生要求五、卫生清洗1、总体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
2、各设施的清洗要求: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卫生要求3、清洗机构要求: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专业清洗机构要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估。
相关机构职责一、公共场所经营者职责1、日常管理中: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有关要求。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卫生学评价机构的评价和技术建议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相关机构职责2、特殊情况时:相关指标检测不合格时: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相关机构职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相关机构职责公共场所经营者专门档案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相关机构职责应急预案的内容: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相关机构职责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相对人包括:公共场所经营者专业清洗机构卫生学评价机构相关机构职责具体检查内容: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相关机构职责2、对不符合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相关机构职责3、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机构职责三、卫生学评价机构职责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的,评价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对空气传播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急措施的评价相关机构职责对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甲级—国家CDC,乙级—省级CDC)上级评价机构对下级评价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必须消毒的几种情况: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消毒时机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
具体做法: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消毒时机二: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上述任一种情况,都必须先清洗后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上述情况可以只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应急措施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1、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采取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继续使用: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卫生学评价确定是不使使用。
应急措施2、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2、原则按当地CDC要求进行消毒按《疫源地消毒标准》进行终末消毒在无关人员撤离后进行使用有针对性的消毒方法,确保有效全方位消毒,即包括空调系统,又包括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3、消毒方法选择确保对特定微生物有效根据消毒对象选择消毒方法,化学消毒常用尽量选择对物品无损害、对环境无污染、无毒性的方法注意及时性,尽量选择熟悉的方法符合有关法规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二、检测不合格消毒1、空气消毒方式;2、各部位滤网的消毒方式;3、冷却水、冷凝水的消毒;4、冷凝器、盘的消毒;5、通风管道内壁的消毒;6、消毒记录。
★在冷却水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先消毒后清洗★消毒时应停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1、首选物理消毒方式;2、必须具有连续消毒的能力;3、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系统;4、具有相应机构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批件或检测报告书。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