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留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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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银监局行政处罚会留下案底吗

无锡银监局行政处罚会留下案底吗

无锡银监局行政处罚会留下案底吗不会有任何影响的,行政处罚不属案底。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一、行政处罚会留案底吗行政拘留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行政拘留只是有记录,但不会留下案底,不影响生活及工作。

治安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

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

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

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

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

行政拘留有案底吗

行政拘留有案底吗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政拘留有案底吗导读: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

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

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一、行政拘留有案底吗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别于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ls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因此,被行政拘留不会留有案底。

需要注意的是,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会制作形成治安拘留档案,保留在原办案单位,且永久存档。

这个记录对于个人的一般生活没有太大影响。

二、行政拘留有案底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一项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

要充分认识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海关行政处罚的案底会不会有?

海关行政处罚的案底会不会有?

海关行政处罚的案底会不会有?行政处罚不属案底。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国具有严谨明了的法律制度,几乎涉及全方面。

我国属于临海国家,东部地区临近渤海黄海,所以在海关方面会更加严谨。

近几年来,掀起了出国热潮,但是,许多游客由于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经常带违禁物品入关却不自知,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海关行政处罚的案底会不会有?▲一、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当事人被行政处罚了有案底吗?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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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行政处罚了是不会有案底的。

案底是指犯罪记录,当事人只是被处行政处罚而没有被法院判处有罪的,是不会有案底的,只会有行政处罚的记录。

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

行政拘留会留下违法记录,但不是犯罪记录。

一、当事人被行政处罚了有案底吗?案底是指犯罪记录,当事人只是被处行政处罚而没有被法院判处有罪的,是不会有案底的,只会有行政处罚的记录。

凡是公安机关经手的案件,被证实有罪或违法的行为,都会记录在案,政拘留案底在公安机关长期保存。

行政拘留会留下违法记录,但不是犯罪记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2、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象则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适用的目的不同。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4、适用机关不同。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羁押期限不同。

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影响吗?【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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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一般没有影响,工作可能有影响,行政处分在相应的执法机构会存有案底。

行政处分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纪行为,在经过检查取证掌握违纪凭证的基础上,制作的记录当事人违纪事实、处分原因、依照和决定等事项的拥有法律强迫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在现在的法治社会中,假如我们犯罪了被警察抓到警察局一般都会留下案底,案底是不可以去掉的,这样他对我们此后的生活都是有必定的影响的,有案底的人像想去当兵的话国家有关机构是不可以审批经过的,那么假如是行政处分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影响吗,下边大家就跟小编一同来认识下。

行政处分决定书案底会对我们的生活一般没有影响,工作可能有影响,行政处分在相应的执法机构会存有案底。

当前中国大陆已经着手成立成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依靠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成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查和办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问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供给犯罪信息查问服务时,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例对于升学、参军、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其目的就是增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有效防控犯罪,保护社会次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固然行政拘禁不是刑事拘禁,但因为在治安处分中,行政拘禁是最严重的一种处分。

公安机关会向被处分人宣布并送到治安管理处分决定书 ; 还会实时通知被处分人的家眷。

对被决定赐予行政拘禁处分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到拘禁所履行。

假如是在外处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进行的处分,其处分判决书要寄一份到受处分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因此其被行政拘禁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存档,自然也就会有案底存在。

治安拘留会留案底吗

治安拘留会留案底吗

治安拘留留案底吗
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也就是大家说的‘案底’。

但这种记录并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除司法机关办案外其它人无权查询这些资料。

所以一般不会影响找工作,除非是考公务员等政审时有影响。

治安拘留可以拘留几天
治安拘留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

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

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

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

处罚程序
1、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行政拘留15天能保释吗?

行政拘留15天能保释吗?行政拘留15天是不能申请保释的,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行政案件范畴。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不能运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

当然,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一、行政拘留15天能保释吗?1、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释。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行政案件范畴。

2、保释的法律术语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不能运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

3、行政拘留期间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申请。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二、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需要什么条件?按规定,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提供的担保人要满足以下条件:1、担保人跟本案无牵连,即只要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即可。

2、担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担保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便于办案机关找人。

4、担保人要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那么就不是适格的。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可以作为担保人。

不过,做了担保人后要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就将要接受3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拘留会留案底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

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关于海关的行政强制制度

basic theory, and,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The second part is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measures It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First,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measures,including personal
enforcement(to detain,to interrogate,tO prevent exit,forced back,etc.),belongings enforcement(to detain,to seal,to suspend deposffs payment,enforcement guarantee,ere.):the behavior enforcement(to instruct tO return).Second,the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execution,including direct compulsory execution(tax withholding,etc),indirect compulsory execution.We point oUt the problems of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enforcement:first,the custom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egislation is imperfect and no unified regulation;second,the name and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have no consistent;third,there is a tendency of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ve highlights the power exercise but light the power guarant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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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留案底吗?
在没有违法的基础上,同时没有到达立案标准的,是不会留案底的。

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海关行政处罚留案底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程序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来判断的。

众所周知,海关是一个国家权威的象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海关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与此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不少人因触碰到海关法律的红线而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海关行政处罚留案底吗?下面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一、处罚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通过对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予以一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以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注意:海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海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二、海关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①公正、公开原则;
②法定原则:程序、处罚(法律赋予、不容怀疑);
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④救济原则。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处罚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处罚”,行为人受到处罚,同时应具有救济手段。

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救济手段包括:
①行政申述;
②行政复议;
③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三、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①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包括: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往区外的;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②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
③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④擅自处置监管货物,违规存放监管货物,监管货物短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违规,暂时进出口货物违规以及其他货物违规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海关行政处罚管辖
(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五、海关行政处罚形式
(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六、海关行政处罚程序
1、海关行政处罚简单程序
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1)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①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②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

(2)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4)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2、海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没有违法事实的;
②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海关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

海关调查取证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的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③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④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当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海关行政处罚留案底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程序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来判断的。

在没有违法的基础上,同时没有到达立案标准的,是不会留案底的。

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细节,可以通过查阅海关行政处罚的相关条例来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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