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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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第七章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一)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的类型
(1)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 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 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 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2)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 专用型保税仓库。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从进口放行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 期限届满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为止。在国家规定的监管期限届满之前, 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不可以被挪作申报用途、申报企业 或申报地区之外使用。在监管期间,进口人可以向海关补办进口手续后, 申请解除海关监管,实现对货物的自由支配。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就是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又称为 减免税进口货物。与一般进口货物相同,也属于实际进口货物。
其与一般进口货物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在进口时减免税款, 进口后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和保税货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除法 律法规规定之外,它在进口时必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2.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外贸管制制度 按照国家外贸管制制度的规定,在进出口时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 必须提交,海关凭以验放。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这方面没有特殊情况。 3.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放行即结关 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毕。“放行”是 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意味着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 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 转运和通运货物。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报关不属于报关单位报关的对象。

海关报关概述第一讲

海关报关概述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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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国家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司法机关——法院、检查院等。 行政机关——国务院。 ★海关属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
最高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的直 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 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这里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 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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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通过国家赋予的权利,通过报 关登记、审核单证、查验放行、后续管理,查处 违法行为等环节,对进出境的各类运输工具、货 物、物品实施有效的管理。
根据监管的对象不同,海关监管可以分为三个不 同的体系:货物的监管、物品的监管、运输工具 的监管。
海关权力还具有以下的特点:特定性、独 立性、效力先定性、优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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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特定性:
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 行政主体资格,具有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 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 备行使海关权利的资格。同时海关的权力 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是所 有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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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货物一般都是要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征税前, 仍然属于境外货物,征收关税后,在理论上可以 视为境内货物,享受与国产货物相同的税收待遇, 比如说国产货物在国内的流通环节要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同样,进口货物在征后关税以后也是也 是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通常来讲,国内税 (消费税和增值税)是由税务机关来征收的,关 税是由海关征收的,为了管理的方便,由海关代 征。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和分析的对 象。
注意:我国的海关统计制度规定对于凡能引起我 国境内物资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 列入海关统计。

第一章我国海关与海关制度简介

第一章我国海关与海关制度简介

我国对外开放口岸(了解)
我国主要港口
• 我国有多少个港口? 1400多个 • 我国有多少亿吨大港? 14个 • 我国有多少个生产性码头泊位? 35000多个
对外开放口岸是可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 边境铁(公)路。 目前我国大概有267个对外开放口岸。
2010年全球集装箱港吞吐量排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及集装箱) 新加坡港 香港港 宁波-舟山港 韩国釜山港 深圳港 广州港 青岛港 阿联酋迪拜港 荷兰鹿特丹港
练习题
判断:
1、直属海关是指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 理一个省内海关业务的海关。 • 答案:错 直属海关是指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 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
海关总署
全国41个 直属海关
广东 分署
天津\上海 特派办
海关 院校
一、海关的行政管理体制
• 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 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海关实行垂直领 导的体制,即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 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 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决策和监 督
海关总署
承上启下:业 务运行管理
• 进出口货物与物品的管理办法不同: 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税则》 物品→《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 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进境的国内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
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
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区别:课本(P5)
• 相关链接:
1.《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 口税税则归类表》 2.《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 税价格表》 (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我国主要边境口岸
1.满洲里口岸 2.二连浩特公路、铁路口岸 3.绥芬河铁路、公路口岸 4.阿拉山口铁路陆运口岸 5.凭祥铁路、公路陆运口岸 6.瑞丽公路陆运口岸 7.霍尔果斯公路运输口岸 8.图珲长铁路口岸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1. 引言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海关部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类、审核和监管,以确保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推动贸易便利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包括货物分类的依据、分类方法和报关程序的流程。

2. 货物分类的依据货物分类是指将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归类的过程。

货物分类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商品描述商品描述是货物分类的基础,它是以文字描述的方式对货物的特征、用途、组成和性质进行说明。

海关通过商品描述来判断货物属于哪个分类。

2.2 商品编码商品编码是将商品描述进行编号的一种方式。

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商品编码系统,如中国的海关商品编码为HS编码,美国的海关商品编码为HTS编码。

这些编码系统都是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分类标准制定的。

2.3 相关法律法规不同国家针对进出口货物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包含了货物分类的要求和规定。

在进行货物分类时,需要参考这些法律法规,以确保分类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 货物分类的方法货物分类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3.1 直接比对法直接比对法是将商品描述和海关商品编码进行对比,将描述中与编码中相同的部分进行匹配,从而确定货物的分类。

3.2 功能比对法功能比对法是根据商品的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

根据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将货物划分到相应的分类中。

3.3 物质构成法物质构成法是根据商品的物质构成和成分进行分类。

根据商品中所含的主要物质和成分,将货物划分到相应的分类中。

3.4 目的用途法目的用途法是根据货物的主要目的和用途进行分类。

根据货物进口或出口的目的和用途,将货物划分到相应的分类中。

4. 报关程序的流程报关是进出口货物必须要进行的一项手续。

下面是一般的报关程序流程:4.1 准备申报材料报关前,要先准备好相关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货物清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明、质检报告等。

第一章 第二讲 海关与海关制度简介讲解

第一章 第二讲   海关与海关制度简介讲解

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 地区(两区内),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 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 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 地区以外(两区外),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 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d.——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 者不便扣留,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提供 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 产。
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一)海关法
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三)海关规章
是海关总署根据海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需要指定的, 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 强的法律依据。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二、海关的任务
四项基本任务:(阅读教材P5)
监管、征税、缉私、统计
(一)监管
监管对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 品和其他物品。
根据监管对象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 监管、货物监管、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小问题:
海关监管是海关监管管理的简称吗? 在书中划出
(一)监管
监管对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③抵缴、变价抵缴
a.——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 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 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b.——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 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 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依法变卖应税货物,或者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答案 (2)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答案 (2)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答案第一题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监管区域是指在海关监管下的区域,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二题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是指出境从国境线外进入中国海关监管区域内,入境由中国海关监管区域内出境的物品。

第三题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的监管活动包括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对运输工具的监管、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对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场所的监管、对进出境行李个人物品的监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海关进行监管的活动。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实施关税监管、依法对进出商品实施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措施,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实施出口退税管理。

第五题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行李个人物品是指中国公民出境时携带出境、入境时携带入境的行李个人物品。

第六题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并经海关查验,同时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第七题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实施查验,对未经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货物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题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海关特许经营权后方可进行进出口活动。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企业在进行进出口活动时,必须按照海关的要求填报和提交相关的申报单证和资料。

第十题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行李个人物品实施查验,并对违反规定的行李个人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题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运输工具进行处理。

第十二题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口科目是根据海关监管目的和税收管理需要,对货物进行分类和编码。

第十三题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的征税依据是进出境货物的价格。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进出境货物征收关税。

第十五题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实施出口退税管理。

第十六题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通关单、出口货物通关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邮递进入中国境内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免征额度从现在的400到500元统一下调至50元。

∙中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需要照章纳税。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经审核确属个人自用,可按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旅客自用物品,中国海关总署规定,居民旅客携带电器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非居民旅客携带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邮寄入境化妆品的税率高达50%,而香水、眼霜、乳液等每支的完税价格都定在100元,也就是说过去500元的免税额可以邮寄10支香水,现在变成了1支。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如果超出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

如果在境外购买的单件商品超过5000元的,将全额征税。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烟草制品、酒精制品、手机、电脑、照相机、摄像机、餐料(奶粉)等20种商品不予免税。

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税额计算方法:进口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以服装为例,如果要从国外邮寄入境一件上衣和一条裤子,一件上衣的完税价格是300元,而一条裤子的完税价格是200元。

那么税额就为:(300+200)×20%=100元。

刨除免征额度,实际要交50元的税。

如果,仅单独从境外寄一件上衣回国,根据算法,税额为60元,刨去免征额度,实际要交10元的税。

如果,仅单独寄条裤子,税额为40元,不需要交税。

按照9月1日之前的规定,两者都不需要交税。

从国内邮寄物品出境的缴费办法: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货物、物品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应当在确定违法货物、物品及其计税价格,计核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和相应税款计核货物、物品价值。

第四条海关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计核案件漏缴税款的,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数额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第一节违法货物的确定第五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申报时不能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的,违法货物为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实际进出口货物。

第六条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

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许可证件进出口额度部分的货物;许可证件为“非一批一证”管理,且许可证件还有剩余额度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申报数量部分的货物。

第七条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

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与申报数量差额部分的货物。

第八条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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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10月13日
“货物”还是“物品”,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在海关监管的角度却有截然不同的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通关方式、许可证件等。

一般来说,物品不能用于贸易,属于自用范畴,而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基于此,海关对于它们进境的具体规定并不一样,同一件商品按照物品入境与按照货物入境对于行为人产生的义务是不一样的,以下对两个概念作如下区分:
(一)物品
根据进出境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进出境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两大类,其中个人行李物品又包括随身携带、托运和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本文中的“行李物品”是个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包括邮袋、个人邮包、小包邮件、保价函件、非贸易性印刷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物品具有以下特点:
1、自用。

即物品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己使用的,而非用于出售或者出租,这里的自用包括境内外亲友间的相互馈赠。

2、合理数量。

即“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在合理数量内,行为人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进境给予免税,若超过了合理数量但仍在自用范围内,
则对于超过部分征税。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对于“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有不同的规定。

(1)行李物品
若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若超过合理数额但在规定数额内,海关对超过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若超过自用,规定数额的范畴,则海关会按照货物征税。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邮递物品
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货物
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范畴。

货物的买卖双方为贸易关系,需要以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

根据进出境目的可以将进出境货物分为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三类(本文中的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

海关对于物品与货物在监管上的具体规定差异很大,就征税而言,一般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的税
款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部分,法律规定减增关税的货物还需缴纳增值税与消费税。

此外,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往往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贸易关系
因此,是否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畴是区分货物与物品的主要标准。

基于此,以下几点应值得注意:
1. 若免税进境的物品自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

其中,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在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2.近来比较火热的“海外代购”、“海淘”明显是具有牟利性质的,因此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3.有些旅游团导游利用带团便利,指使旅客分散携带代购物品入境或以其它形式逃避海关监管。

将商品分散带进关虽然符合“合理数量”的条件,但其是用于贸易的,并不属于“自用”范畴,在性质上还是“货物”。

海关监管下的货物与物品的区别主要规定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海关法》十二条将海关监管的对象区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类。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
了“自用”与“合理数量”的内涵。

即“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对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若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物品,则需要按规定缴纳进口税;而对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该按照货物征税。

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海关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

对于邮寄物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第一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第二
条“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对于货物,《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其外《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此外,对于违反进境物品的税收缴纳相关规定的行为会面临惩罚:
《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中也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处罚的措施,海关对于“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或者“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的情形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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