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区过境货物海关监管简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CSSZ)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依法实行特殊监管措施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允许在区域内实施一系列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旨在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海关监管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这些区域通常位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沿海港口、边境沿线地区等,依托其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吸引海外投资和促进贸易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1.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FTZ):自由贸易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是实行最宽松的特殊监管政策的区域。
自贸区允许实行零关税或较低关税、放宽货物流转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贸易流通。
2.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出口加工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主要用于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加工区通常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提供原材料加工、生产制造、质量检验、报关报检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贸易平台。
4. 保税区(Bonded Zone):保税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通常位于港口、机场等地,是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和创造贸易便利的环境而设立的区域。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免税或缓税进入区域,经过加工、加工、分拣等环节后再出口。
保税区还可以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仓储物流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这些区域可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增长、提高产业升级水平,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特殊监管区域也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贸易平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竞争力。
总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促进贸易流通和经济发展。
海关监管仓库

海关监管仓库一.海关监管仓库的概念海关监管仓库就是指在海关批准范围内,接受海关查验的进出口、过境、转运、通关货物,以及保税货物与其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其实也就是保税储存的一种类型,与外国的保税区域的功能有类似之处,主要存放货物以及行李物品进境而所有人未来提取,或者无证到货、单证不齐、手续不完备以及违反海关章程,海关不予放行,需要暂存海关监管仓库听候海关处理的货物。
这种仓库有的由海关自行管理,但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增大,海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自营诸多不便,现在基本上交由专营的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海关行使行政监管职能。
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有两个期限,如储存超过14天,海关要征收迟纳金;超过三个月仍不提取的,便视为放弃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法》的规定变卖,款项交归国库。
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原则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调整了人们在进出境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与行为规范,明确了监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具体到货物进出境活动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原则规定:(一) 进出境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二) 办理进出境货物通关手续的“人”必须就是经海关注册的报关企业与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员。
(三) 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超期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四) 当事人应向海关申报、交验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还应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及其她批件;交纳税费。
(五)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当事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与重封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六) 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非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装卸、搬移、交付、提取、开拆、改装、调换、抵押、转让或者更关标记。
(七) 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监管法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2022年9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境。
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下列货物禁止过境:(一)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但是通过军事途- 1 -径运输的除外;(三)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四)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六)外来入侵物种;(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第四条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五条承担过境货物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以下简称“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过境货物运输业务,并按照规定在海关备案。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课件

货物已结关,即现场放行=结关 货物未结关,即现场放行≠结关,海关 继续监管 结关:已办结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有关的 一切义务,海关不再监管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
(二)提取或装运货物,凭 进口提货凭单------提货 出口装货凭证------装货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
(四)申报程序
❖ 1、准备申报单证 ❖ 2、申报前看货取样(仅对于进口货物言)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之前,因确定货物 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 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 ❖ 3、申报
先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再提交纸质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放 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
(二)电子通关系统
❖ 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海关早期开发的电子通关系统,采用远程申报电子商务的方式。
❖ 海关H2000通关系统
H2000通关系统是H883的通关系统的升级替代项目(H883的 通关 系统基本上已经不再使用)是全国范围的海关信息数据库和作业 平台,借助于这套系统,报关单位可以在其办公场所办理有关的 海关申报、备案工作。(海关用)
14 内
日
第15日 (B)
3个月 (C)
提 取
变
卖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及报关程序
❖ 1. A 法定申报日期 B 滞报金征收范围 C
超过A——C则变卖 ❖ 2.因未交纸质报关单而撤销重报 B------海关接受重新申
报之日止 ❖ 3、特殊情况依法撤销 以撤销原电子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
--海关接受重新申报之日止而重报 ❖ 4、变卖后申请发回 B---------C 余款 ❖ 5、滞报金的计算公式 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海关的进出境监管制度国际货物通关国际货物通关实务

4.1.1 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凡应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统称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进出口贸易货物;进口保税货物;寄售代销、展销、 维修、租赁的进口货物;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和合作、合资 经营进口的料件、设备以及出口的产成品;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进出 口展览品、礼品、样品、广告品和进口捐赠物资等。 海关监管货物的地域范围是: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出口货物自 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生产的产成 品以及寄售代销、租赁、保税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办妥核销手续止;过境货物、 转运货物、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都必须受海关监管。
4 国际货物通关
4.1 海关的进出境监管制度
4.2 国际货物通关 4.3 国际货物通关实务 ◎ 习题与思考题
4.1 海关的进出境监管制度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代表国家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1980年以前,我国海关是指设在沿海的关卡。而设在沿江和内地的关卡,称 为关。1980年以后,无论沿海、沿疆及内陆的关卡,统一称为“海关”。我国海 关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等法规、条例的规定,依法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管机关,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其基本职能 之一。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是为实现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设置的各种具体 管理制 度和措施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因此,通关是国际物流的必要环节。
第五,报关单预录入,指在实行报关自动化系统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 关,报关单位或报关人将报关单上申报的数据、内容录入电子计算机,并将数据、 内容传送到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工作。 (2)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在货物进出口 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 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要求报关 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 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 的依据。 报关的单证有主要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四种。 ①主要单证 一般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 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 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②基本单证 包括以下几类: ●货物发票。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 ●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 件装货物可免交。 ●海进口提货单。 ●海运出口装货单。须报关单位盖章。 ●陆、空运运单。
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概述

二、海关实施进出境管理的效力范围 1、海关监管的空间(地域)效力范围 2、时间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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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进出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管理的对象及其管理制度 1、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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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 进出口贸易货物; 进口保税货物;
理加工贸易备案和申领加工贸易电子 的或纸质的登记手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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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也称口岸管理)
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一 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等其他进出境
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 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手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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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大旺车检场(陆路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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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请列表求: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集装箱 COSU800121的核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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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上表查询 对应前四位字母数字为: C 13 O 26 S 30 U 32 然后加上柜号,共10位 数: 13 26 30 32 8 0 0 1 2 1 计算方法为:
13 X 1 = 13 26 X 2 = 52 30 X 4 = 120 32 X 8 = 256 8 X 16 = 128 0 X 32 = 0 0 X 64 = 0 1 X 128 = 128 2 X 256 = 512 1 X 512 = 512 结果求和=1721 用1721除以11,余数可整为理p5pt ,因此核对号为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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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料:集装箱号是集装箱的身份证号(全球唯一) 为方便集装箱的管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拟定了集装箱标志方案。标志内容:箱主代码、 顺序号和核对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88〕署货字第6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二)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三)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驾驶本条第(二)项所称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海关对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实行联网备案管理。
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年审等业务以及相关后续管理工作,由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货运企业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专业货运企业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型企业提交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海关认可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二)保税货物
1.保税加工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货物,是 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或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 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且经海关准予保税的的原辅材料、零部 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2.保税物流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 原状,或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流通性简 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 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 作业。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基本上都按照规定不办理正常纳税手续,主要有
保税,免税,纳税担保等。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2.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外贸管制制度
按照国家外贸管制制度的规定,在进出口时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
必须提交,海关凭以验放。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这方面没有特殊情况。 3.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放行即结关 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毕。“放行” 是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意味着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 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第一节 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节 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和特 殊监管区域 本章小结
第一节
海关监管货物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但尚未办结海关 手续的进口货物,已申报但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 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 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从概念中可以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包括货物的种类很多,但都有一 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因此,海关监管货物可以简 单定义为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一般而言,海关手续主要涉及两方面:纳税和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实践之中,“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处于以下两种状态:一是进口货物尚 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或出口货物虽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 仍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理海关进口放 行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需要纳入海关后续管理范畴,这一类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进口、暂时进口和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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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二)配备相关设备 装载过境货物的车辆应当使用海关的电子关 锁,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载收发信装置,并确 保承运车辆、海关封志、海关监控设备及装载货 物的箱(厢)体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 损毁。按照试点计划,这部分要求将在试点第二 步进程中执行。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三)过境货物的范围
限制转关的货物、指定口岸清关的货物、我国法 律、法规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中第七条禁止过境的货物、物 品不得过境。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 Nhomakorabea及企业部分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七)有关途中运输的要求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 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 规定的,由海关指定。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 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 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进境后,需换装运输工具或卸地 储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 工具或将货物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六)有关时间的限制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过境手续,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 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 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境申报逾期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 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运输出境;在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4年7月9日,由澳门海关、澳门经济财政司、澳门付货 人协会等有关成员组成的广州访问团一行十人到访海关总署广 东分署 ,提出澳门的货物出口运输一向依赖于香港,但若经陆 路运输直达内地港口(深圳盐田港)或机场(广州新白云机场) 后再运输出境,可以既缩短运输时间又节约运输成本。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五)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经营人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过境货物离境时应 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它 单证。如货物有变动情况,经营人还应当提交 书面证明。 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 抗力的原因外),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 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
三、涉及海关部分 (一)进境地海关 对承运澳门地区过境货物的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进 行备案。 审核有关单证上过境货物是否为禁止过境货物,必要时可 对过境货物开箱查验。 在H2000系统中对经营人申报的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 核、放行。 运输工具未办结转关核销的,不得再次承运澳门地区过境货 物。 在载货清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将二份《过境 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汽车载货清单指运地联制做关 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交予经营人或承运人。 对关锁施封,启动车载GPS监控装置。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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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一、有关概念 本规程所称“澳门地区过境货物”系指由澳门特别 行政区启运,通过广东省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 外的货物。 “经营人”,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 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 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承运人”指经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 运输业务的企业。
业务流程
进境地海关
经营人、承运人 登记备案
出境地海关
海关核销 清洁舱单 海关监管过境 货物实际离境
经营人申报过境 ,并递交相关单证
原则上 不查验
海关审核、放行 ,并制作关封
特殊情况 下可以查验
境内陆 路运输
经营人申报过境 ,并递交相关单证
海关审核、 核销转关数据
特殊情况 下可以查验
查验 查验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
二、涉及企业部分 (一)登记备案
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 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上 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承运澳门过境货物的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 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总署令118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四)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澳门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一份 转关方式为“过境”的进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 经营人在向海关办理过境手续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2.《来往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 3.过境货物运输单据(提运单、过境货物清单、注明是过境货物 的汽车载货清单等) 4.澳门海关制作的关封。(内有澳门海关盖章的货物申报单证)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海关在对过境货物查验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 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 记录上签字。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 海关监管简介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内容框架
背景 业务流程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 监管试点计划
背景
粤澳进出口贸易额逐 年增加。 澳门政府和业界提出 货物过境的需求。
粤澳进出口贸易额(亿美元)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15.8 12.4 8.8 6.1 6.6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