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使用权,确保资产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安全完整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损毁或被盗用,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避免闲置和浪费。
4、效益优先原则注重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通过优化管理和资源整合,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二)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一套涵盖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有章可循。
2、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减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增值。
3、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减少资产闲置,充分发挥资产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中的作用。
三、资产购置管理(一)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存量状况,合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预算编制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采购过程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的资产符合质量要求和价格合理。
(三)验收与入账资产购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入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四、资产使用管理(一)资产登记建立资产登记台账,对资产的名称、型号、购置时间、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二)日常维护使用部门和责任人要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培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价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统筹协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总体规划;(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情况和投资风险;(四)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应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有资产投资规划和审核流程;(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评估办法;(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增值管理办法;(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办法;(五)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内外各方了解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应由权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涉及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应根据投资方向和经营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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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 )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第二章职责与权限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一、产权界定。
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
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这可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就像我们家里的宝贝一样,得好好管理,不能随便对待。
咱们先来说说国有资产是啥。
国有资产啊,那范围可广了,从国有企业的大型设备,到政府部门的办公大楼,再到一些自然资源,都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
这就好比一个超级大的百宝箱,里面装着各种各样值钱的东西。
国有资产管理可不能马虎。
就拿我们身边的一个例子来说吧,我之前所在的城市,有一个老旧的工厂要进行改造。
这工厂原本是国有企业的,里面有很多机器设备。
在改造之前,相关部门可是做了详细的资产清查。
那认真劲儿,就像是给家里的东西一件件登记造册一样。
每一台机器的型号、使用年限、价值都记录得清清楚楚。
为啥要这么做呢?就是为了清楚地知道咱们国有资产的“家底”,不能有任何遗漏和错误。
管理国有资产,得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就像我们每天的生活要有规律一样。
比如说,资产的购置,那可不是想买就买,得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不能说今天觉得这个东西好,就大手一挥买下来,明天又觉得那个东西有用,再随便买一通。
得根据实际需要,精打细算。
再说说资产的使用。
国有资产得用在刀刃上,发挥最大的效益。
不能闲置浪费,就像家里的电器,买回来了不用,那不是白占地方还浪费钱嘛。
比如说,有些公共设施,如果使用率不高,就得想办法优化配置,让更多的人能享受到。
还有资产的处置,这也是个关键环节。
要是有资产报废或者转让,那也得按规矩来。
不能私自处理,得经过评估、审批等一系列程序。
我记得有一次,一个单位要处理一批旧电脑,他们可不敢自作主张,而是按照规定找了专业的评估机构,确定了合理的价格,然后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转让。
国有资产管理还得加强监督。
这就像是有一双眼睛时刻盯着,防止出现问题。
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比如说,要是发现有资产被非法占用或者损坏,那可就得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另外,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也很重要。
他们得懂业务,有责任心。
就像一个好管家,要把家里的财产管理得井井有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实现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的定义、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代表所有权的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股权、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金融机构股权等。
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确保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政府服务原则:政府应当服务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为国有资产的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3. 盈利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追求经济效益,增加资产的价值。
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4. 社会责任原则: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和社会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法1. 管理规划: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划,并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管理规划应当明确资产的目标和运营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配置和再分配。
2.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以发现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滥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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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决议程序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
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除了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其他事项(包括进行重大投资)应由国
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
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
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
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
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由上可知,对于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国家为唯一出资人,因此,重大事项应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所列事项的(合并、
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
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对于普通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职权。
只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决议,即应认定有效。
二、产权转让程序
1、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
2、清产核资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
面审计。
(2)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
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3、资产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
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下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1)相关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
企业;②合并、分立、清算;③非同比例增资、减资;④企业产权转让;⑤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2)涉及非货币资产处置的经济行为:①资产出资;②资产转让、置换、拍卖;③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④以非货币资产
偿还债务;⑤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3)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①国有企业接受非
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②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产权;③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④国有企
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
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
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
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
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
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4、转让方式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
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转让公告
(1)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
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
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
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
条件。
6、成交协议
(1)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
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
织实施产权交易.
(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3)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
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
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经
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价款支付
(1)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6、产权登记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2)产权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①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②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③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