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围绕行政复议法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和释义,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要求以及效力等方面。
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活动。
”这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
即只有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而“具体的行政行为”指的是特定事项下的具体决定,如批准、许可、处罚等。
三、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复议的时间限制,即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申请。
超过这个时间限制,申请将不被受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条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随时提出听证要求。
”四、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复议应当写明具体请求和理由,并附上与所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复议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请求和理由需要详细说明,以便于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同时,还需要提供与所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接到申请后,复议机关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答复。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上级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一条规定了复议机关作出答复的时间限制。
通常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在五十日内作出答复。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十日。
五、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复议决定是终局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4条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法中的“法”是指什么,有多大的范围,应当加以明确。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特定的涵义。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职权,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在地方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包含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宪法及35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6000个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我国的这个法律体系是和谐统一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及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上位阶的法的效力,高于下位阶的法,下位阶的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不能相抵触。
具体讲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如果发生抵触现象,则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予以纠正,或者由制定者进行修改,或者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6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释义】本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或者措施的行为。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
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政机关提出⾏政复议申请,⾏政机关受理⾏政复议申请、作出⾏政复议决定,适⽤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复议法适⽤范围的规定。
⾏政复议是解决⾏政争议的⼀种⼴泛运⽤的⾏政⽅法,是指⾏政相对⼈,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依据⾏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政⾏为,⾏政复议机关据此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适当进⾏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较完备的⾏政复议制度,使我们在制定⾏政复议法时可作为借鉴。
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
⾏政复议在英国称为“⾏政救济”,属于⾏政法上救济⼿段的⼀种。
英国的⾏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受到⾏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政机关的⾏政程序得到补救。
⾏政机关救济公民权利有两种⽅法,⼀是通过部长救济;⼆是通过⾏政裁判所救济。
前者的法律散见于各有关法律,后者适⽤⾏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美国的⾏政复议就是⾏政上诉制度。
美国的⾏政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不服⾏政机关的⾏政裁决向有关⾏政组织和⼈员申请复核原⾏政裁决的法律制度。
⾏政上诉权是美国《联邦⾏政程序法》授予的。
该法规定,如果当事⼈对⾏政机关作出的初审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复审要求,则此裁决即为最终裁决。
也就是说⾏政机关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要给当事⼈⼀定期限来提出是否复审的要求,如果当事⼈不要求复审,期限⼀过,⾏政机关的决定便⽣效。
这种⾏政上诉,当事⼈不是向上级⾏政机关提出,⽽是向原机关的⾏政⾸长或者专门机构提出。
⼤陆法系国家的⾏政复议与之不同,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法国对⾏政活动的监督制度与⾏政复议接近的是⾏政救济。
法国的⾏政救济特点是;⼀是救济机关可以是原⾏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政机关;⼆是所救济的对象具有⼴泛性,既救济违法的⾏政⾏为,也救济不当的⾏政⾏为;三是实施救济的权限很⼤,它既不受当事⼈是否申请的限制,也不受当事⼈申请范围的限制;四是救济程序,简便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释义】本条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和作出决定具体处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的原则规定,它是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形式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主要可以划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因此,本条是对这一阶段的程序活动作出原则规定。
首先,确定由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在国务院,经过机构改革之后该机构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该机构为法制(局)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在国家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为政策法规司、条法司等,如在卫生部法规与监督司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为法规处(室、科)或其他机构。
这些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的内设单位,具体办理各项有关复议的具体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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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
导言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
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
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
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
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
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
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
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
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
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
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
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
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
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
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
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
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
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法所针对的对象范围涉及到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为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加强了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保护。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不仅丰富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加强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还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通过本文的解读,相信读者对于行政复议法的理解已经有了更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希望在今后的实际应用中,该法能够更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行政复议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方式,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的法治意识和公正性。
行政
复议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和争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意愿,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行政复议法的不足之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监督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较为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部分人民群众可能因为程序繁琐而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影响了其真正实现监督和维权的效果。
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实际效果。
对于一些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实际效果和权威性。
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执行效果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
六、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和教育
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法的作用,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推广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公众介绍行政复议法的内容和作用,增强
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
和程序。
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
律素养和维权意识,使公众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还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和评价,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公正
性和效能性,推动行政复议法的实际执行和发挥作用。
七、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是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国家
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
解读和分析,希望读者对行政复议法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了解,能
够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立法宗旨和实际意义,以便在实际生活中更好
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也呼吁政府部门不断完善和改进行政复议法,提
高行政复议的效能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为行政复议的发挥更大的作
用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