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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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一、犯罪的构成1.主体(1)犯罪主体的种类:犯罪主体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客观方面包括自然人、单位。

(2)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主体的认定需要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定要件,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2.客体(1)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社会管理秩序等。

(2)犯罪客体的认定:犯罪客体的认定需要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3.行为(1)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满足法定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

(2)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判断其是否符合违法行为的规定。

4.结果(1)犯罪结果的构成:犯罪结果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包括危害、损害、危机等。

(2)犯罪结果的认定:犯罪结果的认定需要分析其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是否构成损害,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结果。

二、犯罪的责任1.犯罪的刑事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和犯罪结果。

(2)犯罪的责任认定: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犯罪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2.犯罪的民事责任(1)犯罪的民事责任:犯罪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2)犯罪的民事责任认定:犯罪的民事责任认定需要结合犯罪事实和实践中的情况进行判定,明确民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三、刑罚的种类1.主刑(1)主刑的种类: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主刑的适用原则:主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2.附加刑(1)附加刑的种类: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2)附加刑的适用原则:附加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3.刑罚的数额(1)刑罚数额的确定:刑罚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后果等进行综合考虑。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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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一门研究刑事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学科,是由国家制定,强制实施的专门规定犯罪行为和责任的一部法律。

刑法是一部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利益的法律,通过刑法的规定和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防范,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刑法的法律效力1. 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刑法适用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人员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航空器、其他交通工具上犯罪的人员,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时何地,都适用刑法。

2. 刑法的特殊适用原则刑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外的人,犯罪行为和犯罪所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及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也适用刑法。

三、刑法的一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定,无论犯罪人的身份高低、地位贵贱,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有特权的情况。

2. 明确规定犯罪和刑法责任刑法对各种犯罪行为和刑法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不同情况下的刑法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 守法原则刑法规定,对刑法相关规定应当遵纪守法,刑法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度、种类、时间和地点等因素进行认定。

四、犯罪的构成1. 犯罪构成要素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观方面的上级行。

2. 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中所造成的危害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素之一。

3.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主体应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4. 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5. 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上级犯罪的主观上级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动机、意图等心理状态。

五、犯罪的特征1. 犯罪的法益性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对法益有实际的危害和威胁,才能构成犯罪。

2.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应当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社会秩序的摧毁或破坏。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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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危害行为: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接过,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损害的事实。

3.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4.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7.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果加重犯:指一个行为触及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9.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行使惩罚或单纯否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11.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主刑。

12.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3.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4.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15.特别累犯:是指蹭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16.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再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简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派生内容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派生内容:(1禁止有罪类推(2禁止重罪溯及既往(3排斥习惯法(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动机B. 犯罪行为C. 犯罪结果D. 犯罪主体答案:A2. 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A. 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C. 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D. 为了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答案:D3. 以下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缓刑?A. 犯罪情节严重B. 犯罪后果严重C. 犯罪行为人有悔改表现D. 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不构成犯罪。

()答案:错误。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可以构成犯罪。

2.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答案:正确。

3.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答案:正确。

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

答案: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刑罚执行期满不满五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在缓刑期间,张某再次因盗窃被抓获。

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张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和原判的罪行合并处罚。

五、论述题1.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答案: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期末刑法重点知识总结

期末刑法重点知识总结

期末刑法重点知识总结刑法是规范国家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至关重要。

在本篇文章中,将对刑法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和概述,以帮助读者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关键知识点。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1. 犯罪: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触犯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3. 刑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和方式。

4.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明文禁止不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量刑原则等。

二、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1. 故意犯与过失犯:故意犯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故意或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过失犯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但由于过失或疏忽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2. 犯罪的共同犯与从犯:共同犯指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共同犯罪,从犯指在犯罪活动中协助作案的犯罪行为人。

3. 犯罪阶段和刑事责任:犯罪的构成分为预备、实行和完成阶段,刑事责任一般在犯罪实行阶段开始。

三、刑法中的罪名划分1. 杀人罪:指有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2. 抢劫罪:指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3. 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4. 侵犯知识产权罪:指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5.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私自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四、刑法中的刑罚与量刑1. 主刑:主刑是刑法对犯罪行为所给予的直接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 附加刑: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常见的有剥夺政治权利、追缴财产等。

3. 量刑原则:刑罚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不同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防卫能力、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五、刑法中的刑事诉讼程序1. 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接受犯罪报案后,经初步核实属实后,决定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立案决定,采取必要的调查和搜集证据等措施。

3. 诉讼阶段:指将案件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约束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准则。

意义 1、刑事立法的根本依据2、刑事司法的根本准则3、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根本规范论述:1罪刑法定原则内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外无罪,法外无刑”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理念基础: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派生原则:渊源: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罪刑法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为了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自己的著作中对罪刑法定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的立法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废除了类推制度3、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问题4、罪名明确化和祥备化5、规范描述的明确化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在我国的困境1、立法程序方面的不足2、立法内容尚有不足3、立法技术不够完善大量模糊性条款:“其他”的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较大”4、司法环境的不适合行政干预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原则2、刑法无溯及力原则根据某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实施该行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该行为为犯罪,处以刑罚。

3、禁止类推适用和事后法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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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重点1、刑法学的含义: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科学。

2、刑法的性质:(1)阶级属性: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2)法律属性:①广泛性: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②严厉性:调整的方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

但适用刑法的后果即刑罚最为严厉。

刑罚可以剥夺自由、财产甚至于生命。

③补充性。

刑罚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代价较大,只有在其他法律措施不能奏效时才能动用刑法,是指成为其他法律的补充措施。

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①条文:刑法规范基本单位,统一序号②款:以另起一行来表示③项:以(一)等基数号码为标志(详见法条)4、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基本含义所作的阐述和说明。

5、刑法解释的种类:(1)按照解释效力分为:①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不属于立法解释,而属于刑法的修改)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及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6、罪刑法定原则:7、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处理原则:①属地原则。

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标准。

②属人原则。

以犯罪人国籍为标准;③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即国家保护原则和国民保护原则;④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共同利益为标准;⑤折中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8、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①从旧原则②从新原则③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④从新兼从轻原则。

9、犯罪概念的类型: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

10、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

11、犯罪客体的特征:(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利益;(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12、危害行为的概念: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13、不作为:(1)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即应当做而未做。

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2)构成条件:①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②有能力: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如其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有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表现形式:一般为静止,但也有可能为积极的行为。

因为不作为主要违反命令性规范。

(4)这种义务的来源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业务要求要求履行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5)分类:不作为包括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14、因果关系特征: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15、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收容。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责任时期: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 17 条第5款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类似一条抛物线。

16、生理功能的丧失适用要求:(1)对象:又聋又哑(必须同时具备)的人或盲人(双目失明),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3)正确适用“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17、生理醉酒:(1)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人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2)生理性醉酒--应负刑事责任.18、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都已经预见到可能性,但预见的可能性程度、概率不同,一般说来: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后者无任何凭借,前者则有自己的凭借。

(2)意志因素上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不希望",后者则表现为"无所谓".19、正当行为的构成要件:(1)防卫意图;包括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和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

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包括防卫挑唆、相互的非法侵害;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2)防卫起因;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3)防卫对象;包括不法侵害人和不法侵害人的特殊情况(动物和精神病人)。

(4)防卫的时间;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5)防卫的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20、紧急避险构成:(1)起因条件-危险需要避免;(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目的;(5)限制条件:迫不得已的条件下和保护法益必须小于所避免损害的利益;21、被害人的承诺成立条件:(1)承诺的范围:对自由、名誉、财产有处分的自由;(2)承诺权限:只能承诺处分自己的权益;(3)承诺内容:承诺的是接受结果,仅仅承诺接受一定的危险;(4)承诺能力:必须是成年的、精神正常的人。

(5)承诺意思:必须处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6)承诺时间: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7)承诺的效果: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越承诺的范围。

22、犯罪预备的处罚:消极说、积极说、折衷说;23、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24、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集团犯罪中骨干分子; 一般共犯中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4)教唆犯。

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①教唆不满18周岁——从重;②教唆14至16周岁实施刑法17条2款;③教唆16至18周岁实施刑法第29条第2款;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5、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犯的区别:(1)想像竞合犯一般是一行为数罪过多结果(多法益),法条竞合犯是一行为一罪过一结果(单法益)。

(2)前者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则必然有此种关系。

法条竞合是永恒的竞合。

(3)前者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中介或者前提;后者并不以犯罪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即想像竞合是临时的竞合。

核心:想像竞合犯因特定的案件事实而竞合,法条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

26、连续犯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2)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罪名相同)(3)数个行为均有独立性。

(独立成罪)(4)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

27、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审判时已满75周岁(例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3)适用性质的限制:主要适用于暴力性犯罪,初步减少、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5)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适用条件:a、应当判处死刑 b、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律后果:A、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B、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C、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8、(1)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适用的量刑情节。

(2)酌定量刑情节:未明文规定,由法院司法人员根据刑法精神结合具体案情来决定量刑幅度的因素。

29、从轻和从重的处罚的区别是什么?30、;累犯及其成立条件: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的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主观;(2)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必须均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刑度;(3)后罪发生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31、自首及其的成立条件: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①犯罪后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实质条件(2)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成立条件:①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供述的罪行需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其他罪行。

③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2、刑罚消灭的事由:①超过追诉时效;②经特赦令免除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 ;③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⑤其他法定事由。

1. 逻辑学有什么作用?(1)认知作用: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事物,探寻新结果,获得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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