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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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统一工作安排,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3月9日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加强对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未尽事宜,巩固脱钩改革成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任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
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4]50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4•【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20〕751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为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设,推进《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9月4日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筑技术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建设,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6、《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医院检验科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疾控中心、急救站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实验室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安全、环保等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行性的关系。

第四条有生物安全要求的检验实验室,应符合现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实验室设备生物安全性能评价技术规范》RB/T19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的有关规定。

二、选址和建筑设计第五条检验实验室应根据工作属性、内容、服务对象等,结合工作流程、人物流线、洁污流线、空间要求、物理条件等做好选址和布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改革(全国范围内)(一)改革方式和实施范围。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改革举措。

1.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审批部门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

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告知承诺书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

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对申报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要依法处理。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促进出生人口、育龄妇女等人群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为全面做好新形势下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统计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服务管理责任,提高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管理对象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内具有中国国籍(除现役军人外)的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包含户籍人口、户籍待落人口和居住在我省6个月以上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口。

二、服务管理内容(一)应用山东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已婚和有生育现象育龄夫妇档案。

(二)核实上报婚姻、孕情、生育、收养、避孕、迁移、流动、奖扶、特扶、死亡等变动信息。

(三)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四)开展人口动态监测。

三、服务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统一、覆盖全面、便民共享的原则实行常住地统计管理,开展人口监测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有卫生健康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村(居)以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为基本统计单位。

(一)单位管理单位管理对象是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已签署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单位负责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审核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送育龄妇女信息,实施统计服务管理;村(居)对未实行法人责任制单位管理的育龄妇女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并报所属乡镇(街道)实施统计管理。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2024﹞1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2024﹞1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字﹝2024﹞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3【摘要】SDPR-2024-0230001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督促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医疗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1号)等,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8页(P154-161)【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3;D927;D922.16【相关文献】1.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附加条款及分等标准(暂行)》和《山东省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附加条款及分等标准(暂行)》的通知(鲁卫中西医指导字[2022]3号)2.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暂行)》和《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21〕15号)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21〕10号)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鲁卫医字[2022]13号)5.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鲁卫中西医指导字[2023]6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鲁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三章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鲁政办字〔2023〕20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

各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自愿申报并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市场、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按规定落实普惠性养老机构扶持优惠政策,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第五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全省普惠性养老机构发展。

县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经自评设立条件、服务质量达标,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均可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鲁卫函〔2019〕40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卫函〔2019〕405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近年来,我委紧盯制约事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应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聚焦“为民服务解难题”,通过推进“三双行动”“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百日行动、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等措施,群众就医体验不断提升,但群众反映看名医难、名科难、名院难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我委研究制定了《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委属(管)医院要先行先试,力争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21日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缓解群众“看病难”十条措施一、设置专病门诊。

三级甲等医院要选取群众就医需求大的专业建设专病门诊,其中综合医院专病门诊设置不少于5个,专科医院专病门诊不少于2个。

二、推行知名专家团队预约。

对于预约号源紧张的知名专家,委属(管)医院应在原有预约挂号平台上以“××专家团队”模式开展预约,初诊患者由团队低年资医生接诊,完善初步诊断和辅助检查后,再由知名专家本人接诊,提高专家资源运行效率。

委属(管)医院知名专家开展团队预约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扩大多学科门诊规模。

建立完善多学科门诊制度,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开展多学科门诊(MDT)不少于20组,每组要形成固定召集人、固定团队和专家梯队,为门诊疑难患者提供全方位、多学科的综合诊疗,缩短患者就诊等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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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号】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驻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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