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89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地震局,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设的国家核安全局及其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三)下放的职能。
1.由国家财政支持的863计划、攻关计划、攀登计划等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国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承担。
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等9则

信息视点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20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34条新规,对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到清理、废止全流程各环节作出相应规制。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概念作出界定。
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事项、行政收费事项、行政检查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可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
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办公厅(室)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工作机制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通过国土资源公报、政府网站、部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机构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需继续执行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需要修改的,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需要废止或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国办函〔2006〕38号《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6〕38号2006.5.19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并中央编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
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
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继续安排资金支持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中央财政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实施力度。
(财政部牵头)(二)逐步解决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粮食流通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
加快制定促进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稳定购销协作机制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牵头)(三)把严格保护耕地放在突出地位,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商品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四)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的投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五)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畜禽良种工程、超级杂交水稻等种子工程和动植物保护工程。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进一步搞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抓紧实施中部粮食主产省大型排涝设施更新改造。
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继续开展节水改造、干旱山区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建设。
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大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支持力度。
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农村电网。
(发展改革委牵头)(七)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支持中部地区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国土资源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十三五”国土资源工作“一个目标、两大战略、三场硬仗”的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发展实际,深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期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工作定位,服务国土资源中心工作,以“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一图六网”为抓手,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和保障能力,圆满完成了“十二五”目标任务。
基本建成“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初步满足土地资源“批、供、用、补、查”和矿产资源“勘、采、储、用、查”需求。
省厅建立了遥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供应、信访、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等35类数据库,建立了“一张图”服务平台,为各类业务系统提供19类符合OGC国际标准的数据服务、10类基础空间服务和58类业务应用服务,在规划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方面得到了应用。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10.12.28•【文号】中地调党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地调党发〔2010〕38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室: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人才规划纲要》)、《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党发〔2010〕51号)(以下简称《部人才工作意见》)和《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局”战略,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人才是地质调查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本意见中的人才是指在中国地质调查局系统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为地质调查事业改革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是地质调查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国家资源环境工作要求和地质调查事业持续发展需要,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局以来,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人才队伍初具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素质明显提高,人才成长环境明显改善,为地质调查事业科学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地质调查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全球资源垄断加剧,资源环境生态问题进一步凸显。
党中央深刻把握国内外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准确研判“十二五”时期所面临严峻资源环境的基础上,提出建设两型社会,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出立足国内,加大地质工作投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1•【文号】国土资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是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
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正确引导地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等地质勘查活动必须根据规划进行部署,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协调与支持,增强地质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能力,拓宽地质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的新领域。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先行作用。
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拉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勘单位改革的领导,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改革的途径。
研究制定地质勘查领域的配套措施,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促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调整完善,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2•【文号】国土资厅函[2012]1198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部署,依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重点人才工程和计划实施方案》(国土资厅发〔2012〕25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工程”)首批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实施创新人才工程,应紧密结合《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等部署,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人才与项目、基地有机结合。
坚持与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有机结合,依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工程实施、重点科研条件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选拔和培养科技人才。
(二)坚持机制创新。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探索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的新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人才,建立人才竞争选拔机制,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坚持统筹协调。
坚持与重大专项、重点工程实施统筹推进,坚持与不同层次人才计划协调衔接,力争形成协调有效、落实有力、实施有序、配置合理的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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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6〕106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的要求,为规范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加强国土资源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及重点工程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工程化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的非法人性质技术创新实体,依托国土资源系统研发单位,联合高等院校和企业组建运行。
第三条依据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在土地工程技术、地质矿产勘查工程技术、地质灾害防治与环境修复工程技术、国土资源信息化工程技术等领域重点布局建设。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按照“统筹规划,择优组建,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充分发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组织和保障作用,激发研发单位的积极性和创新潜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评估指标,根据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提出技术创新中心的顶层设计和布局。
(二)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论证、验收与运行评估,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三)依托科研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技术创新中心办公室,承办和支撑建设论证、验收与运行评估等有关工作事项,开展技术创新中心条件、人才、成果、机制等运行管理综合研究。
第六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分工负责管理其所属单位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
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有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措施。
(二)审核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与发展规划,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审查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组、整合、撤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年度考核。
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论证、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制定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激励措施、办法,制定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
(三)集聚本单位及合作机构的技术创新优势,按照技术成果转化目标,组建技术创新实体,建立协同创新机制,聘任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
第八条论证、验收和评估等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组织单位组建专家组。
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7-9名同行专家、管理专家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近5年内有多项先进的国土资源技术成果和专利;有坚实的研发基础和工程化能力,有配套工程技术试验仪器设备、基地和相应的条件保障;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近5年内有多项成果转化业绩和案例,有相应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团队,与产业化各方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及重点工程布局安
排,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论证工作。
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新建论证,适度增补。
第十一条具备基本条件的国土资源系统研发单位(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论证意见,出具推荐函。
《建设方案》随函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综合论证,结合现场考察,形成论证意见。
国土资源部公开发布通过论证的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并向主管单位反馈论证结果和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依据《建设方案》和论证意见开展建设工作,根据需求与相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成果转化机制、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等权益情况。
按照建设目标,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建设任务完成后,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不再列入部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根据验收意见,组织正式运行的技术创新中心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报主管单位批准,作为运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允许依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场动态变化以及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状况,提出重组、整合等建议;确有运行困难的,可提出撤消建议,由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主管单位应从建设期开始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
度考核,考核意见作为验收、评估的依据。
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建设方案、规划的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推动解决重大发展问题。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每3年对进入运行期的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依据规划和年度考核意见,对成果转化、绩效情况进行评估,未达到运行标准的,实施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评估按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评价的要求,采取专家综合评估方式分领域开展。
参加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需提交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评估专家组听取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报告、查阅评估总结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依据国土资源部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记名打分并排序,并随机选择20%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记录及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专家组经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分为优秀、良好、未通过评估三类,原则上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0%,未通过评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公开发布通过考核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通过考核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
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部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主管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