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决定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
监督员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0.12
•【字号】武司〔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2020年至2025年度市级人民监督员
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规定,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公示公告等程序,并报请省司法厅备案,决定选任王琼等180名同志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具体名单附后),任期自2020年9月至2025年9月,选任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020年至2025年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武汉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2020年至2025年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政务服务事项
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
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方便企业办事,我局编制完成了《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事项清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机构申请容缺受理时,应当提交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2),自然人办理时需本人签字。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且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应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及超期处理方式。
三、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窗口应当终止办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见附件4)送达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四、对于未履行承诺义务的失信行为,局审批办应将申请人信息及时推送到市
信用中心,将容缺受理失信记入其公共信用档案,半年内该申请人不再适用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大连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7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0]2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7
【实施日期】2010.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七日大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
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司法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司法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研究制定《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2017年2月16日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包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了充分展示和宣传我市律师队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激励广大律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省司法厅统一工作部署,市局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称“双优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出一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展示和宣传律师队伍为实现科学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作出的突出贡献,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评选原则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2、坚持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评优工作要真实反映我市律师业发展现状。
各区市县推荐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要真正代表行业水平,受到业内外广泛认可,成为行业学习的典范。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一)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1、忠于宪法和法律;2、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3、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依法纳税;6、律师事务所2013-2015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赵德海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请示赵德海等93人于2017年10月实习期满,向我局提出执业申请(其中申请专职律师90名,申请兼职律师3名),经市律协考核合格,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申请,市局初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申报。
请予审批。
附:申请律师执业证人员名单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申请专职人员:(90人)赵德海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王国强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周孝锋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于思雨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苏千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余国凡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姜文捷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姜仁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谭永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黄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安慧中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吴凤丽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王枢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杨文旭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朴晶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荆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任昱佳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于也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李洋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王佳伟辽宁奎文律师事务所刘惠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王凌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王小溪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贾宁宁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柴青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滕立夫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吴金达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陈闻文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张小慧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张茜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刘天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郭银龙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王健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高明翔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安顺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彭程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李建东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曹程富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杨斯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田洪菱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孙琦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那成基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林晓晨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张园园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张健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佟囡囝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祁琳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徐俊峰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王立伟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朱佩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张新雨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袁园辽宁添蠃律师事务所王奇全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张祎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周姝宏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于舒媛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周中山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欢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胡守鑫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曹丁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欧阳康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怡然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马金鹏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李欣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王欢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张莹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王穹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刘阳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祝子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徐伟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葛兵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王亚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范竹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李林育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吕传公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韩兵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臧祥真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金梦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杨小慧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XXX磊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董佳敏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曹英汇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任卉阳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孙晓雪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席旸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杨思凝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郭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张艳娜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唐杰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邓泽金大连和轩律师事务所申请专职人员:(3人)王峻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曲晟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林俏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大政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9]6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大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大连市的市及区市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适用本办法。
国家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除外。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查、公告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四)具有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配置的职能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执法人员;(五)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填写的《大连市行政执法机构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二)批准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编制文件;(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大连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现将《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为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展示我市律师行业在服务经济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良好形象,激励广大律师为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省司法厅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11年度大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称“双优评选活动”)。
为确保评选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出一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积极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夯实基础,推动我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大连市司法局成立“双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指导、监督。
组长由大连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大连市律师协会会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双优评选活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下称办公室),主任由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担任。
成员由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大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组成,主要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总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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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7.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根据最高检、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大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大连市市级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市级人民监督员负责对区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派出检察院)办理的十一种情形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
市级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经此次重新确认程序留任的19名人民监督员视为连任,任期自确认之日起算。
二、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拟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140名,其中市内5区(含城郊院)60名,金普新区(含开发区)20名,旅顺口区10名,普兰店区10名,瓦房店市10名,庄河市10
名,长海县10名,长兴岛10名。
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3)人民陪审员。
不得同时担任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市司法局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
(1)现场报名。
大连市司法局法制处设置报名点,上午9:30-11:30接受现场报名。
地址:中山区延安路16号,联系人:王嘉麟,联系电话:83787595。
(2)网络报名。
报名者可将报名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至报名邮箱
*****************,并及时电话确认,确认电话:83766650。
报名时间以电子邮件有效发送时间为准。
邮件名称统一为:所在地+姓名。
例如:中山区王某某。
(3)邮寄报名。
报名者可将报名材料用快递邮寄至大连市司法局报名,报名时
间以快递接收日期为准。
邮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大连市司法局法制处王嘉麟收,邮编:116000。
3.报名材料
(1)报名表2份。
报名者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报名表》(包括自荐或组织推荐),相关表格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在大连司法行政网上下载。
(2)身份证、户口、学历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资格审查
大连市司法局组织对报名进行资格审查,按照 1:1.2比例确定市级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并在大连司法行政网、市人民检察院网上予以公布。
(三)组织考察
市司法局或委托相关单位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候选人的身份证、户口、学历证书原件进行核对,收取网络报名者的纸制报名材料。
(具体考察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四)组织评议
大连市司法局组织评议,确定市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五)社会公示
大连市司法局将通过大连日报、大连司法行政网、市人民检察院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市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将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选任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市检察院、大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培训任职
市级人民监督员通过任前宣誓、初任培训合格后,正式接受大连市司法局的委派,开展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监督评议活动。
本公告由大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人及联系方式:
大连市司法局:李娜 83766488 王嘉麟 83766650
中山区司法局:候燕 82565759
西岗区司法局:孙明 83615432
沙河口区司法局:毕晓璐 84368708
甘井子区司法局:程天娇 88159661
旅顺口区司法局:姜辉 86395337
金普新区司法局:边力 87562061
普兰店区司法局:于英龙 83112867
瓦房店市司法局:高安琪 85614696
庄河市司法局:张吉祥 89706319
高新园区司法局:张俊龙 84790132
长海县司法局:赵毅 89882436
附件:大连市人民监督员报名表.doc
大连市司法局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