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教育部在毕业生就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宏观政策;

(二)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三)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活动以及毕业就业市场;

(四)汇总、审核、下达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指导和编制教育部直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五)组织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行业、部门和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自施;

(六)检查、监督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工作;

(七)向社会公布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年度就业状况;

(八)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毕业生的具体工作意见;

(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情况,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编制地方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并按时上报教育部:

(四)对本地区人才需求进行预测,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管理本地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毕业生的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七)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九)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状况:

(十)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二)负责与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意见;

(二)组织协调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四)指导所属院校开展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检查本部门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六)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人才预测及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十二条就业指导和服务是高等学校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高等学校依法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和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四)收集需求信息,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页),向学生全面公开就业政策与需求信息,组织本校双向选择活动,完善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具体实施就业方案;

(六)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公正客观地介绍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在校表现;

(七)开展毕业教育,及时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就业指导主要包括就业正策、就业观念、就业信息、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的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内容,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能力、素质、习惯、知识结构等因素,采用授课、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通过实施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就业服务,帮助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有序、顺利地完成就业过程;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方案的认定等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健全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实施,逐步实现就业指导和服务的专业化。

第四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

(二)享有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向用人单位自荐及被学校推荐;

(四)了解所选择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情况;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六)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七)在就业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就业政策以及学校据此制定的具体规定;

(二)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个人基本情况;

(三)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承担自身违约而带来的相应责任;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自主选择毕业生;

(二)按规定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

(三)向学校及有关方面了解拟录用毕业生的学业情况及在校表现;

(四)按就业协议规定,要求违约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在招聘过程中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

(三)向学校和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

(四)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毕业生;

(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及时接收毕业生并帮助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双向选择活动与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重要形式和主要渠道,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

第二十三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应主要由高等学校举办,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责任指导和协助高等学校做好有关工作。高等学校举办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招聘毕业生。用人单位参加高等学校的双向选择活动或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在事前向高等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需求,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

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专用协议,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负责印制。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毕业生(有约定的除外)发放协议书,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经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书,学校有权拒签。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高等学校应教育学生慎重对待签约,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章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以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为依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拟定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在拟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按下述办法处理就业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一)被推荐免试或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原则上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可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在毕业生统一离校时仍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三)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在内地(祖国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对在毕业前健康检查中发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应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五)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六)结业生经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应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单位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结业生自谋职业。

(七)毕业研究生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向学校交纳培养费。

(八)对毕业时尚未找到工作单位,需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应在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前,及时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毕业生档案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两个月内寄送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每年7月11日后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春季毕业生除外)。高等学校及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并及时办理毕业生档案、户粮关系和上岗手续。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报到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或就业协议书约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曰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因非个人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方案确需调整的,经学校同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手续;

(二)跨省区、跨部委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按有

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调整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七章协议争议的解决及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八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发生争议的,签约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调解协议。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其它争议或纠纷,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培合同的,应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生源、需求、就业方案或其它材料的;

(二)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就业方案的;

(四)违反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报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其按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用和奖(助)学金后,有关部门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一)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在试用期内违反协议,擅自离开接收单位的;

(三)强调个人无理要求,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的:

(四)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地方和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 年8 月 6 日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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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解读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 第三章学籍管理(22)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22)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30) 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37)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42) 第五节退学(45)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48)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55)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74) 第六章附则(93)

第一章总则 【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宁德财经学校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的贯彻“全程化”、“全员化”就业服务理念,确保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系调动学工主任及参与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正确激励先进,合理实施奖惩,推动我校学生就业工作在持续发展中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管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在学校学生就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围绕学校工作中心,以服务学生和用人单位为目标,共同为学生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条做好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毕业生生源汇总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课、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第五条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校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校园各种小型专场招聘会。 第七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和审核,就业审批表、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签订或收集工作,负责毕业生报到证发放、档案整理转递工作。 第九条及时统计、上报学校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专业对口率,撰写就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升我公司的竞争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攀枝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运用练习,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有利于学生走向社会具有工作能力,使其对公司的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见习可为其尽快适应社会需求奠定基础。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全面发挥自身价值,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企业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

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安排好学生住宿。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司后,实行3-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相关证明、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人力资源部登记、签订毕业生见习(就业)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按时发放见习工资,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1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0-01-20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在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条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重点引导学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及重要事业单位、部队、军工企业、主流媒体、重要金融单位、三甲医院等九大行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第四条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过程 第五条毕业生情况登记 毕业生均须在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毕业研究生由学生本人登录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52034535.html,),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清华大学拟毕业研究生毕业时间申请表》,经

导师和院系教务部门签章后,由院(系)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第六条确定生源地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以其工作地为生源地;其他情况均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第七条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五类: 1、签约就业:取得工作地区户口指标,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2、国内深造:包括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硕、博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3、出国(境)深造:包括国(境)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且已被录取; 4、灵活就业:除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四种形式; 5、回省待就业或不就业。 毕业生应依据学校当年度相关通知,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毕业去向,并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就业安置工作依法、严格、规范、顺利、有序地进行,切实搞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保护合格毕业生就业安置权益,及时处理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地推动学校工作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合格毕业生是指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普通计划招生、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其他非全日制培训中有就业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结业资格)的学生。 第二条就业安置的原则和领导机构 (一)贯彻“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企业委托培养、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原则; (四)优秀毕业生优先安置就业的原则; (五)成立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就业安置办公室、办公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等部

门的负责人组成。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就业安置程序 (一)核定年度待安置学生名单并收集相应信息: 1、学生处需提供应届毕业生的准确名单,并填写《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汇总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登记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申请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提前离校(辍学)学生名录表》并报就业安置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2、教务处会同系部、班主任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提供《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业、技能、品行、行为表现一览表》,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分等次排序。 3、就业安置办公室办汇总本条第1、2项后,提交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确定需安置的学生名单及安置顺序。 (二)就业安置办公室公开发布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信息; (三)学生到就业安置办公室指定地点张贴的招聘公告、学校网站查看招聘信息,并通过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报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

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本》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本》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上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XXXX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第273页,艺术本科第二批次中江西服装学院(代码3206)招生备注中“代码01-04、08专业的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其余专业的专业课使用我省美术类统考成绩。”更正为“专业代码02-04、07-08专业的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其余专业的专业课使用我省美术类统考成绩。”

月20日至7月1日,考生在新疆招生网“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填报高考志愿。6月24日公布高考成绩和位次;6月26日公布各语种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本科零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6月28日20点(北京时间);其他批次志愿填报截止时间:7月1日20点(北京时间)。 时光荏苒,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作为人生中重要的转折点,它充实了我的文化知识、改变了我的一些行为习惯,提升了我的思想境界和精神境界。自进入大学开始我一直以严谨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工作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争取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我相信通过四年的学习与锻炼,我能够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这两本考试大纲的说明是X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高考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的配套用书。序号为3的文科考试大纲的说明含语文、数学(文)、英语、文科综合四科;序号为4的理科考试大纲的说明含语文、数学(理)、英语、理科综合四科。 4、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系部、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招生就业办主任、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办全体成员、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及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办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参与,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就业办开展工作。 第五条招生就业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毕业生信息资源情况,毕业生派遣工作。 (四)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化服务。 (六)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七)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较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八)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反馈系统。

学生就业管理办法1

学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的贯彻“全程化”、“全员化”就业服务理念,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参与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正确激励先进,合理实施奖惩,推动我校学生就业工作在持续发展中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办公室主任是学生就业工作责任人。 第三条制定、落实学生就业工作计划,做好总结。 第四条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课、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第五条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组织校园各种小型专场招聘会。 第七条及时统计、上报学校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专业对口率,撰写就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与建议,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和毕业生对母校教育教学情况满意度调查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八条协助做好毕业教育及学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第九条及时了解毕业生状况,做好专业毕业生实习、见习指导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贯彻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基本原则。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及困难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优、学业成绩好、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予以重点推荐。对困难毕业生应重点推荐,一次推荐不成功,应多次再推荐。 第三章学生就业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教务科根据学生教学计划安排,提前半年提出待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说明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为使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我们根据《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奖学金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测评办法,在全校学生中实行。 综合测评与学生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毕业推荐密切联系在一起。学生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严格按照细则、条例实施和执行。本科生累计四次综合测评成绩低于60分者不授予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为毕业时择优推荐的主要依据。 本《综合测评办法(暂行)》未尽之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 2006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综合测评办法》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测评。 第二条《综合测评办法》每学期进行一次,从德、智、体三方面分别对学生进行量化考核。详见“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 第三条在进行测评时,实行“奖、加、扣、惩”的原则,总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当某一项分数被扣净时,可从总分中继续扣除。 第四条根据测评条件和要求,学生先进行自我总结,然后全班学生评议,在系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由班长、团支书、班级理论组长根据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及日常考核记录的情况,初步得出测评结果。最后,由系部党支部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五条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与奖学金评定,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先进班集体相结合。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各学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累积四次低于60分者(经标准化处理)或在校期间德育测评累计两次评为差或最后一学期评为差者,不授予学位。 指标体系及权重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 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 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 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就业政策 第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

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升学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基本政策: 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 2、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如有工作岗位需求,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 3、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咨询与服务工作;同时,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学校的就业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细则; 2、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信息; 3、不断巩固和开拓就业市场,建立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广泛收集和管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加大就业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学校就业网站的作用,使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保证就业工作能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原则 毕业生就业依据合法、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择优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开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院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毕业生就业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就业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组织指导各系、室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推荐; (四)办理就业派遣等相关就业手续; (五)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六)了解用人单位对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反馈意见,并提出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建议; (七)根据用工信息,召开各类毕业生与用工单位间的供需洽谈会和校园招聘会;

(八)做好就业材料、文件、数据的统计、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学院培训部在就业工作管理中,主要负责:(一)掌握企业用工信息,发布毕业生情况信息,协助做好校园招聘会工作,组织企业参加校园招聘会; (二)负责用工市场调研信息收集工作并建立资料档案,协助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用工企业对接。 第六条各系部在毕业生就业中,主要负责: (一)负责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培训工作: 1.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 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2.就业指导培训要保证质量,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帮助学 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3.就业指导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 讲座、咨询等多种方式。 (二)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毕业生基本情况,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三)配合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本系室学生的面试推荐; (四)协助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对办理离校手续(含已推荐就业、未推荐就业、自谋职业)的学生进行管理。 (五)负责实习的学生进行日常的管理(含实习协议签订、实习生日常检查)。 第七条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毕业生户口的转工作。 第三章顶岗实习安排和就业推荐 第八条各系部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毕业生基本情况,并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3年春季中职班为每年10月份;3年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工作机构以及职责 (2) 就业中心岗位职责 (5) 岗位1(主任岗) (5) 岗位2(副主任岗) (5) 岗位3(科员) (6) 岗位4(就业专员) (6) 毕业生就业指导 (7) 毕业生就业推荐 (7) 毕业生就业方式 (8) 就业协议 (8) 违约 (9) 户口、档案托管 (10) 出国(出境)留学、工作 (11) 就业方案编制 (12) 派遣 (12) 就业纪律 (13) 其它规定 (14) 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14) 就业指导人员工作制度 (16) 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上报制度 (17) 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 (19) 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制度 (21) 缓就业申报审核暂制度 (22) 就业指导人员工作制度 (23) 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措施和指导服务 (25) 总则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十三五”期间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理

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自主择业为主、学校推荐为辅、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理想是否得以实现,更是维护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我院“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的重要体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我们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学院品牌得到家长承认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为规范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生。 就业工作机构以及职责 第四条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省教育厅要求的“一把手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后勤保卫处、院办以及各系(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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