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4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就业中心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高校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与指导,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高校就业工作应坚持服务学生、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就业工作应注重引导和促进学生发展,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协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六条高校就业工作应完善就业指导体系,建立就业网络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工作效率。
第七条高校就业工作应积极与校内外资源合作,共同促进就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高校就业中心组织与功能第八条高校就业中心由就业工作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高校就业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就业工作,制定就业政策和措施,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维护学生就业权益。
第十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健全就业指导体系,提供就业创业咨询、职业规划与定向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与企业合作的渠道,开展招聘活动,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第十二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与校友网络的联系,开展校友资源共享与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学生就业档案,记录学生就业信息,为学生就业提供参考。
第三章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第十四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开展学生就业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就业意识与能力。
第十五条高校就业中心应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包括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高校就业中心应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就业动态,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
第十七条高校就业中心应为学生提供创业指导与培训,促进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八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就业需求与困难,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与帮助。
第四章就业政策与措施第十九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制定就业政策与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提供对接服务,促进校企合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为了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这不仅是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规定》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制度

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制度1.背景介绍现代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大,毕业生就业已经成为各大学院校面临的重要问题。
然而,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和复杂的社会环境,如何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成为摆在高校面前的重要任务。
2.意义和目的毕业生就业服务的目的是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使他们能够尽快适应社会生活和工作环境。
此外,毕业生就业服务还对激励学生、提高学校声誉和发展校园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3.协调机构设置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制度需要设立一套完善的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各方面的工作。
该机构应由学校、学院、企业和政府共同组成,以确保毕业生就业服务的顺利进行。
4.信息采集和管理为了提供有力的就业服务,需要建立健全的毕业生信息系统。
通过对毕业生的专业背景、个人能力和求职意愿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采集和管理,可以更好地与用人单位对接,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
5.就业指导和辅导毕业生通常对就业市场缺乏了解和经验,需要专业指导和辅导。
为此,可以设立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求职技巧培训、职业规划咨询和模拟面试等服务,帮助毕业生提高就业竞争力和求职效果。
6.创业指导和支持创业已经成为一种就业的新选择,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和资金支持是毕业生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校可以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和创业实践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支持。
7.校企合作推进就业学校与企业的紧密合作对毕业生就业至关重要。
通过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的实习基地和研究项目,学校可以及时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岗位安排,增加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8.招聘会和招聘信息发布组织招聘会是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学校可以定期举办招聘会,邀请一些知名企业和就业平台来校招聘,为毕业生提供多元化的就业选择。
同时,学校也可以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方便毕业生获取就业机会。
9.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毕业后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变得越来越重要。
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 广东方面的具体规定,参见广东省人事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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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2、广东省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背景资料:2008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编办制定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 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行)》,从八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编办制定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 行)》。
选调生是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及其以上的毕业生选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到基层工作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的简称也叫优大生调干生经过公务员考试直接录用为公务员
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就业政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政策是具有主导性的,政策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们可以结合政策作出合适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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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的的有关内容
1、财政保障:人均每年15000元生活补贴和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 2、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从2010年起,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每年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主要面向任职满2年以
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考录;自治区、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时,拿出 一定的比例面向任职期满2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选聘人员考录。
☆符合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包括:符合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包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 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全日制普通 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本、专科毕业生。
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就业工作的管理,提高就业服务质量,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 以学生为本,服务学生,满足学生就业需求;3. 整合资源,提高就业工作效益;4.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就业工作质量。
第二章就业指导与服务第四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1. 制定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开展就业指导、招聘、就业政策宣传等活动;3. 建立就业信息平台,提供就业信息查询、发布和交流服务;4. 开展就业市场调研,分析就业形势,为学校和学生提供决策依据;5. 协助学生办理就业手续,提供就业服务;6. 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制度,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
第六条各学院应设立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学院的主要职责:1. 制定本学院就业工作计划,落实就业工作要求;2. 组织开展就业指导、招聘、就业政策宣传等活动;3. 协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咨询;4. 组织学生参加就业招聘会、实习实训等活动;5. 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
第八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类就业实践活动,提高就业能力。
第三章就业信息管理第九条就业信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信息真实、准确、及时;2. 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3. 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
第十条就业信息来源包括:1. 政府部门发布的就业信息;2. 企事业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3. 校内各类就业信息;4. 学生自荐信息。
第十一条就业信息发布渠道:1. 学校就业信息平台;2. 各学院就业信息公告栏;3. 邮件、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4. 社交媒体、招聘网站等网络平台。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毕业生以及从事学生就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学生为本,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2. 坚持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相结合;3. 坚持市场导向与政策引导相结合;4. 坚持校内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5. 坚持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1. 制定学生就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2. 负责学生就业指导、咨询、培训、招聘等工作;3. 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4. 负责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分析和报告;5. 组织开展就业工作调研和评估;6. 协调解决学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院(部)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院(部)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本院(部)学生就业工作的日常管理;2. 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咨询、培训等活动;3. 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4. 负责本院(部)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分析和报告;5. 协调解决本院(部)学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教务部门:负责组织就业指导课程,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2.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3. 教研部门:负责开展就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为就业工作提供理论支持;4. 实践教学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5. 后勤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工作所需的场地、设备等资源。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则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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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
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教育部在毕业生就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宏观政策;(二)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三)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活动以及毕业就业市场;(四)汇总、审核、下达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指导和编制教育部直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五)组织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行业、部门和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自施;(六)检查、监督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工作;(七)向社会公布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年度就业状况;(八)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毕业生的具体工作意见;(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情况,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三)编制地方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并按时上报教育部:(四)对本地区人才需求进行预测,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管理本地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五)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六)组织开展本地区毕业生的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七)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九)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状况:(十)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十一)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工作;(十二)负责与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意见;(二)组织协调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四)指导所属院校开展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五)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检查本部门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六)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研究和宣传工作;(七)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人才预测及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第十二条就业指导和服务是高等学校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高等学校依法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二)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三)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和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四)收集需求信息,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页),向学生全面公开就业政策与需求信息,组织本校双向选择活动,完善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具体实施就业方案;(六)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公正客观地介绍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在校表现;(七)开展毕业教育,及时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就业指导主要包括就业正策、就业观念、就业信息、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的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内容,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能力、素质、习惯、知识结构等因素,采用授课、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通过实施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就业服务,帮助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有序、顺利地完成就业过程;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方案的认定等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健全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实施,逐步实现就业指导和服务的专业化。
第四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二)享有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三)向用人单位自荐及被学校推荐;(四)了解所选择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情况;(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六)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七)在就业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就业政策以及学校据此制定的具体规定;(二)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三)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四)承担自身违约而带来的相应责任;(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自主选择毕业生;(二)按规定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三)向学校及有关方面了解拟录用毕业生的学业情况及在校表现;(四)按就业协议规定,要求违约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二)在招聘过程中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三)向学校和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四)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毕业生;(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及时接收毕业生并帮助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双向选择活动与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第二十二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重要形式和主要渠道,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
第二十三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应主要由高等学校举办,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责任指导和协助高等学校做好有关工作。
高等学校举办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招聘毕业生。
用人单位参加高等学校的双向选择活动或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在事前向高等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需求,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该协议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专用协议,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负责印制。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毕业生(有约定的除外)发放协议书,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经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书,学校有权拒签。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高等学校应教育学生慎重对待签约,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章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订与实施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以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为依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拟定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在拟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按下述办法处理就业过程中的特殊情形:(一)被推荐免试或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原则上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可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在毕业生统一离校时仍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三)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在内地(祖国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对在毕业前健康检查中发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应让其回家修养。
一年内治愈的(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五)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六)结业生经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应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单位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结业生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