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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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讲义汇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讲义汇总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
(三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10、组织认定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1、组织对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12、对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指定管理和维护单位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13、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条例》第41-46条)①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②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6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简介PPT课件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简介PPT课件
动物惊恐异常,植物变态
✓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草,改 良耕作技术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等 生物措施
2.2 地质灾害类型—崩塌
灾害 类型
人为诱发因素
灾害发生时的前兆
应对措施
✓立即报告邻近的村、乡、县 等有关政府或单位
✓拟定并实施应对措施,迅速
转移危险区的居民、密切注视
坡度大于45度,且高差较大, 灾情的变化趋势
值班 电话
值班 电话
持卡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期:

期:
(此卡发至地质灾害防灾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制
表8
户主 姓名 家庭 住址
姓名
家庭 成员 情况
家庭 人数
性别 年龄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房屋 类别
灾害基本情况
灾害类型
灾害规模
姓名
性别 年龄
灾害体与本住
2.3 地质灾害类型—泥石流
灾害 类型
人为诱发因素
泥 石 不合理开挖,不合理的弃土、弃 流 渣、采石、滥伐乱垦
应对措施
✓迅速向泥石流沟两侧跑离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抢险 救灾 ✓拟定并实施应急措施,迅速转移危 险区的居民 ✓密切注意泥石流可能对水库、公路、 铁路、发电厂等重要工程设施造成 的破坏 ✓建立观测站(网)进行长期动态监 测,掌握灾情的变化趋势,并作出 决策 ✓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草,改良耕 作技术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等生物措 施

类型及

其规模

诱发

因素

威胁
对象
监测
负责人


监测的

vAAA《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

vAAA《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总况)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九条。第一条至第九条为总则, 强调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所称地质灾害的含义、地 质灾害等级、防治原则、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等;第十 条至第十三条为防治规划;包括调查制度、防治规划编 制的内容与批准、及其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第十四 条至第二十条为地质灾害预防,强调了地质灾害监测、 预报、评估等;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为地质灾害应 急,强调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内容、制定、发布和运行 等;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为地质灾害管理,强调管 理主体、责任和资质管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为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为附则。
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至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 予以公告,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 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确保 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评估结果管理)
评估结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遭受、引发 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并且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 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 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1.1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应急)
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 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管理办法》 (目的、范围)
目的: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 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 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危 险性评估资质的,都适用本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重要知识点总复习

地质灾害防治重要知识点总复习
荷载致塌:由于溶洞、土洞覆盖层上部荷载的增加,产生附加应力,超过洞 顶盖层允许荷载时压穿、压塌洞顶盖层,形成塌陷
冲爆致塌:储集于岩溶管道、溶洞、土洞中的高压气团以及具有高压的承压水 头,随地下水水位的上涨,其压力不断增大,当压强超过岩溶腔顶板的允许强度 时会冲破岩土体,产生爆破
溶蚀致塌 根蚀致塌
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
我国地质灾害的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基本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 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基本措施: 消弱地质灾害的强度;加强受灾体的保护;建立建全监测预警体系;灾害避让。
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
滑坡形成的外部影响因素:
降水: 增加自重,雨水入渗导致土体饱和度变大,由于静水压力的原因, 滑坡体自重增加,即增大下滑力, 降低抗剪强度,滑坡体岩土在雨水的浸润下由不饱和状态变为饱水 状态,会大大降低岩土体的抗剪强度,导致抗滑力减小 润滑作用,雨水入渗将在滑动面上形成一层水膜,起到一定的润滑 作用,降低摩阻力
Zhaozhuang City
Huangzhuang
Shiliquan water source base
Yongan
Karst collapse
Shiliquan Qinlou
Water-table contour of cone of depression
Flowing direct of groundwater
坡面型泥石流:整个流域面积小,形如漏斗状.没有明显的流通区,形成 区和堆积区往往相互连接在一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讲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讲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讲义2007-07-0412:42:39标签:国土资源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于2003年11月19日由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24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394号令公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为帮助大家进一步学习、贯彻、宣传《条例》,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作一简析。

一、什么是地质灾害(《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的级别划分(《条例》第4条):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共划分四个等级。

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

三、防治地质灾害的三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条例》第三条)大量的地质灾害属于自然灾害,其有一定的偶然性。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防再减灾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些地质灾害的先兆是可以被人们捕捉到的,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这些信息,预报预警地灾,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灾害治理投入大、工期长,《条例》明确自然灾害治理由各级政府承担,中央政府以及灾害所在地的各级政府都负有治理的责任。

三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它有关方面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培训材料串讲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培训材料串讲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培训材料《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串讲(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意义和目标: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起因与分类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

按地质分类:山体滑坡、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3、我市情况:湖南不在地震带,但地质灾害易发、频发,我市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80多处。

4、治理原则: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怀政办[2014]3号)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部署安排,2014年全面完成市县区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切实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程度,进一步评估地质灾害易发成灾风险。

3、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防护重点。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三)重点防范期;(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避让、播出避让、工程治理等)(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精102页PPT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精102页PPT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ND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讲座PPT课件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讲座PPT课件

通口河
100
200
300
4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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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900 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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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天台乡滑坡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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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天台乡 滑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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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形槽
滑坡后缘高程55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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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 贡巨型
滑坡
2000年4月9日20时05分,西藏波密县易 贡乡扎木弄沟源区发生巨大山体滑坡, 在短短的2—3分钟内,以锐不可挡之势, 扫荡谷口两侧山体,倾泻于易贡湖出口 处,完全堵塞了易贡藏布,形成长达 4.6km,前沿最宽达3km,高达60m— 110m的近喇叭状天然坝体,堆积方量约 3亿m3,再次形成了易贡堰塞湖。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 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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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 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 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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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城建设街后山滑坡工程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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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滑坡完成后的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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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响水沟“7.23”泥石流灾害造成54人死亡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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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202巴1/3/县8 响水沟“7.23”泥石流灾害造成54人死亡失踪 32
2021/3/8 丹巴县响水沟“7.23”泥石流灾害造成大渡河雍33 塞
流等地质现象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区域,可以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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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凡是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管理单位,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五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
大量的地质灾害属于自然灾害,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防再减灾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些地质灾害的先兆是可以被人们捕捉到的,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这些信息,预报预警地灾,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防治地质灾害的五项措施
一是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条例》第14条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
(三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条例》第25条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条例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条例》第2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地质灾害调查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3、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讲义
2007-07-0412:42:39
标签:国土资源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于2003年11月19日由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24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394号令公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为帮助大家进一步学习、贯彻、宣传《条例》,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作一简析。
八、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防治地质灾害的五项制度
(一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级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五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条例》第15条
六、防治地质灾害体制
《条例》通篇贯穿一个重要思想,是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负责。《条例》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地灾防治体制。
七、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
群众在地质灾害防治中有责任将发现的灾害先兆报告政府或有关部门,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群众有举报权,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产生严重的后果的还可以向有关责任单位要求赔偿。(《条例》第28条、第9条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
三、防治地质灾害的三项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条例》第三条
一、什么是地质灾害(《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的级别划分(《条例》第4条: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共划分四个等级。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
灾害治理投入大、工期长,《条例》明确自然灾害治理由各级政府承担,中央政府以及灾害所在地的各级政府都负有治理的责任。
三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它有关方面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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