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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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8/10/2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概述会计档案是公司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它包含了公司过去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

为了更好的保护和管理公司企业会计档案,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措施1. 确定管理责任人员公司应当在内部设立专人或专职部门进行会计档案管理。

在此基础上,需要确定相关的管理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2. 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会计档案的建立、采集、存储、检索、使用、保护及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3. 建立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立即开始建立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建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建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4. 采集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制定采集规定,将原始凭证、账册、账表、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等会计档案资料归档,并在每年度结束后,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

5. 存储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将会计档案存档于专用存储室,存放环境应当保持干燥、防潮、不受紫外线照射、防火、防盗和防虫等基本要求,并且要在存储房门口设置保安,限制人员进出。

6. 检索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目录,并制度档案查阅与调取制度,确保作业的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查寻的准确性和效率。

7. 保护会计档案为保护会计档案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避免档案丢失或损毁。

8. 销毁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销毁。

三、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企业将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企业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未来的经营发展提供坚实的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会计档案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企业运作、财务管理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行为,制定了本规定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

三、(一)会计档案的保管1.会计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丢失、损毁和篡改。

2.会计人员必须做好文件保密工作,不得将未经授权的会计档案泄露给外人。

3.会计档案的存放必须建立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实物档案必须保持干燥、防火、防潮、防虫,并且要有明确的密封记录。

4.电子档案必须定期备份,并按照保密要求做好访问权限的控制。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1.企业应该对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进行一个完整的整理,按照规定时间将其归档。

2.已经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具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和访问记录。

3.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电子化存档。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对于某些无需保留的会计档案,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销毁。

3.会计档案销毁结束后,必须进行明确的记录,以便日后查询。

四、1.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处理会计档案的职责和权限,并落实重点人员的责任。

2.企业要对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复核,例如制定检查和审核对象的范围和方法等。

3.会计人员应该加强技术和管理的学习,尽可能提升个人素养,确保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五、会计档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合理的进行会计档案的保管、归档和销毁工作,增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9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必须完整无缺,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性。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及时进行,确保会计档案的时效性。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三)会计档案的装订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的规定。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负总责。

(二)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一)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实行分级、分类保管。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范围:(一)单位内部审计、财务分析、业务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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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会计档案整理方法讲义
一、会计档案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会计档案的内容与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相应软件资料也应归档。

三、归档时间
当年形成的会计材料,由财务会计部门的专(兼)职人员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立卷要求分类整理装订,在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向本单位综合
档案室移交统一保管。

四、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下表所列保管期限执行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15年
2 记账凭证15年
3 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4 总账15年包括日记账
5 明细账15年
6 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
记账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
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
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5 银行对账单5年
五、会计档案分类
通常情况下一个全宗中会计档案为一级类目(9或kj),不同单位的会计部门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常用的有以下两种:
(一)年度——形式(名称)——保管期限分类法。

即把一个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首先按年度分开,再把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按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其他材料四种形式分为四大类,在四大类内按永久、25年、15年、10年、5年的顺序排列。

这种分类方法简便易行,分类与保管统一,便于查找和利用,适用于单位预算会计、企业会计,是应用广泛的一种分类方法。

(二)形式(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

即把全部会计档案分成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其他材料四大类,在四大类内按年度排列,每一年度内按保管期限长短依次排列。

这种分类方法实现了同一形式会计档案的集中排列,方便查找利用,适用于形成会计档案数量不多的基层小
型单位。

六、会计档案整理
1、会计凭证类:凭证一般按月整理,按凭证号顺序排列,凭证封面要写清楚凭证起止号和总张数。

装订时要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钉书钉、大头针等),加上会计凭证封面和封底,在左上角“两孔一线”或左侧“三孔一线”线绳装订,再封粘装订线,并在封粘处骑缝加盖装订人印章,以示负责。

2、会计财簿类:可以维护原来的账册分类。

总账、明细账太薄的账册相近的科目可以合并,太厚的账册可以分开装订。

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是订本式的一般不要拆开订,维护原状就行。

订本式账簿中的空白帐页要保留,保持其原来面目,对有字的帐页依次编写页号。

活页式或卡片式账簿应去掉帐夹,抽出空白页,应保留已设置会计科目但无业务发生的帐页,对已记帐的帐页依次编写页号。

3、财务报告类: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要单独组卷,永久保管。

月度、季度统计报表一年一卷。

财务报表太少的,年报、月、季报合一组卷的,保管期限从长为永久。

4、其他类: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抄写好时作为查找目录和移交目录放在外面用,待保管期限满后与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一起装订成册归档,永久保存。

会计移交清册由会计装订
在当年的会计档案内,可以和报表一起装订。

报表和账册的整理要与其他档案一样编写页号,编页号,只编有文字的页面,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

抄写卷内目录,装订,写封面,填写卷内备考表。

凭证不需要编写页号,也不用抄写卷内目录。

排列编号
会计档案的排列编号方法很多,常用的有:
一是年度流水编号法,一年的会计档案按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类的顺序排列,其中会计凭证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会计账簿案卷按保管期限长短结合账簿科目顺序排列、财务报告和其他类按保管期限长短排列,一年的全部会计档案编一个大流水号(案卷号)。

二是形式流水编号法,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四种形式分开排列,各编一个流水号(案卷号),每年延续上一年度的案卷号分别编制四个案卷流水号。

三、“年、限、类”的排列编号方法。

这一方法就是以每一年度的会计档案为一单元。

将每个案卷按不同保管期限,从永久到三年依次排列,然后将同一保管期限的案卷分类排列,最后以第一卷“永久”卷为1号,接下去是2号,按顺序编制目录号,这些号码也作为案卷号。

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的企业、单位。

用这种排列编号方法,不仅简便易行,便于案卷按期移交档案部门,而且较好地保持了会计档案的
历史和内容的联系,避免因到期案卷被销毁而出现排列号的中断或“无头”的现象。

(较实用)
四、永久卷大流水与定期卷“年、限、类”相结合的排列编号方法。

这一方法就是将当年的“永久”卷中按时间先过去、后现在顺序排列,用大流水方法编号,即首卷为“1号”,以后各卷按顺序编下去。

其余定期卷,仍以每一年度为一单元,按上述“年、限、类”方式排列编号。

企业会计档案用9或KJ作为一级类号,归档号依次写类号、年度、案卷号,如9﹒2002-1,
KJ2002-1,一年一个流水号。

如采用形式流水编号法的,归档号应为
9﹒01-1,
KJ01-1。

D = 20、30、40
单位统一:mm
比例:1:2
图A3(d) 会计档
封面填写:第一行写立档单位全称;第二行写案卷标题,一般写作者、年度、报表、账册名称,如“厂一九九八年度现金日记账”
顺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号备注
说明:
立卷人:
立卷时间:年月日
检查人:
检查时间:年月日
案卷号类别题名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张数备注
七、会计档案销毁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

销毁审批表模式:
经鉴定后,清出无保存价值的报表卷(册),帐簿卷(册),凭证卷(册)应予以销毁,请审批。

鉴定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主管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监销人(签名)
年月日
注意: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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